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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荷澜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荷澜庭小区业主委员会 阅读量:1751 2020-12-01 13:20:14

《荷澜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原条款

第20条 业主代表的数量(一般不少于30人)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及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相关规定,选举产生业主代表/(单数)。业主代表的产生应充分考虑其所代表选区的业主户数和所代表的建筑面积数,以保证业主代表的均衡性。

第31条31.1业主委员会设委员7(5至11人的单数),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42条42.3.4业主委员会可在预算范围内直接支配使用的经费额度每次不超过人民币5,000,全年合计不超过20,000;工作经费的使用应当经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联名签署方可。

第29条29.13向监事会、业主(代表)大会、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工作。

第23条23.1业主代表每届任期年(同业主委员会任期),业主代表可连选连任。任期内经占所代表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占所代表专有部分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提出书面异议,可以再业主委员会的组织监督下改选。

第24条 会议形式 业主代表大会可以选择【□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集体讨论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确定。

第25条 25.2业主代表大会每个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修改内容如下:

第20条 业主代表的数量(一般不少于30人)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及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相关规定,选举产生业主代表45(单数)。业主代表的产生应充分考虑其所代表选区的业主户数和所代表的建筑面积数,以保证业主代表的均衡性。

第31条31.1业主委员会设委员11(5至11人的单数),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42条42.3.4业主委员会可在预算范围内直接支配使用的经费额度每次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全年合计不超过60,000(主要增加开支用于聘请专业财务、法务人员费用);工作经费的使用应当经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联名签署方可。

第29条29.13每半年向监事会、业主(代表)大会、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第23条23.1业主代表每届任期4年(同业主委员会任期),业主代表可连选连任。任期内经占所代表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占所代表专有部分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提出书面异议,可以在业主委员会的组织监督下改选。

第24条 会议形式 业主代表大会可以选择【□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集体讨论与书面、网络、电子邮件征求意见相结合】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确定。

第25条25.2 业主代表大会每6个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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