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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薇公寓管理规约

杭州市紫薇公寓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阅读量:893 2025-06-22 16:49:4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和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订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经征求街道(乡镇)、社区意见后,由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及属地街道(乡镇)、社区关于物业使用的有关要求,按照规划用途合理、安全使用物业,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紫薇公寓。

(二)坐落位置:杭州市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里街。

(三)物业类型:住宅。

(四)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铭苑路;南至:机场路里街;

西至:天仙庙路;北至:紫安弄。

(五)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33676平方米、物业总建筑面积79965平方米。

(六)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1028.96平方米,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599.48平方米,坐落:1幢底商1-7;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建筑面积为429.48平方米,坐落:1幢底商1-7。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监督共有部分的管理、使用;监督物业保修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共有收入的管理、使用;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六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车位管理费、停车泊位费、公共能耗费等物业服务相关费用,转让物业的,应自觉及时结清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服务项目的,其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以及本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物业装饰装修、房屋出租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

第十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物业规划设计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书面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

第十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正确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管线铺设、建筑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秩序维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规范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十六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明确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和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

(三)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或轿箱门;

(四)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电梯零部件;

(五)携带危险品乘用电梯;

(六)运载电动车辆或其电池;

(七)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应当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电梯。

电梯需要进行安全评估和维修、改造、更新,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检验检测机构发出整改通知书的,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外由相关业主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所需费用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可按相关规定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也可由相关业主自行筹集。

十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住宅设计规范、标准明确的要求安装空调,安装在统一专门用于安装空调设备的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或接纳空调冷凝水的阳台排水系统,不得在空调设备上增加其他负载,定期对空调设备的安全进行检查和维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空调设备超过设计使用期限的;

(二)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

(三)物业服务人告知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

(四)空调安装、使用过程中(包括冷凝水)对他人生活造成影响或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空调产生噪声超过有关环境噪声标准的,应当停止使用,并采取维修、更新等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十八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安全使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

(二)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电动车辆充电。

发现前款行为的,业主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人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消防执法部门。

对违法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的,物业服务人可予以清理。

十九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户内分类和分类投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垃圾厢房、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等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

(二)不得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投放垃圾。

如有违反上款行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报告城管执法部门。

二十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拆除、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

(二)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三)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挖掘房屋地下空间,或者违法改变建筑物外立面;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将配套设施挪作他用;

(五)擅自占用共有部分;

(六)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

(七)擅自将雨污水混接或者在排水总管上接管;

(八)损害管道燃气设施,占用、堵塞、封闭管道设施影响公共安全;

(九)擅自占用绿地,损毁树木、绿化设施;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定期查看安装设置在建筑物、构筑物外的设备、设施或物品,防止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事件。

如发现违反前款行为的,业主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人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进行装饰装修时,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装修企业及其人员应配合物业服务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以及本规约约定,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按照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按要求领取并在入户门外侧显著位置张贴“装修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与施工单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按要求开展不少于3次的装修现场“扫码巡查”,认真履行劝阻、制止、报告职责;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四)装修人或装修企业可以自行委托清运装修垃圾,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清运。委托物业服务人清运的,清运装修垃圾的起点、清运费用等由委托人与物业服务人自行协商明确;

(五)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施工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3:30~18:00,其它时段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得进行有噪音的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规定时间外进行有噪音施工的,应事先取得相邻业主的同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后实施,并尽可能缩短施工时间;

(六)不得擅自扩大承重墙、进户门、外墙上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七)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发现物业服务企业等在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装饰装修活动中存在强买强卖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报告。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未经公安交警部门审批的非备案车位及地下车库公共区域不得私自停放车辆。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和其他场所设置的车辆临时停放场所、泊位(含无障碍泊位),车辆停放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制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和其他场所设置的车辆临时停放场所、泊位(含无障碍泊位),应符合规划、消防、绿化等部门的相关规定。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指挥。

对车辆停放收费的,按照停车管理制度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向全体业主明示。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与物业服务人另行签订车辆保管协议。

第二十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内的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二)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施、器材;

(四)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场所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五)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宠物饲养:遵守《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饲养宠物必须取得相应证照,并去物业服务中心备案,遛狗时间按照杭州市城管制定时间和地点遛狗,严禁在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无牵绳遛狗,严禁在地下室遛狗,及时处理宠物的粪便;携带宠物进入公共区域,需牵好狗绳等安全防范措施,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上下班高峰时间,以防止伤及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宠物饲养人为第一责任人,宠物饲养人未遵守规定而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宠物饲养人承担,伤及他人的应及时将伤者送往卫生防疫部门诊治,并依法负担全部医疗费用和损失;

2.防盗窗、网、门、栅安装:为提升物业品质,美化小区环境,禁止在小区内安装突出墙体平面的保笼等;

3.晒衣架安装:晾衣架不得超出建筑物外沿来晾晒衣服、被子等,防止衣服等晾晒物及衣架等物品坠落伤人,以此发生的事故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和法律责任;

4.太阳能热水器安装:严禁私自安装热水器;

5.小区噪声:遵守《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进行宣传庆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不得使用音响等产生噪音的用品,影响业主正常的休息、生活;饲养宠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产生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噪声。

6.小区严禁高空抛物。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品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赔偿。

7.为杜绝消防安全隐患,讲文明树新风,严禁在小区道路、单元门门口、楼道等公共区域焚烧纸钱,点蜡烛,点香等迷信活动。

8.未经允许,不得设置临时营业摊点、店铺跨门、占用小区公共区域经营。

 

第五章物业的维修

第二十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维修养护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满后的共有部分,由物业服务人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维修养护。

二十六保修期满30日前,业主委员会应组织业主对物业质量进行全面查验,对存在物业质量问题的,应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实施保修,并做好保修工程竣工验收。

二十七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人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给予适当补偿,相关业主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十九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下,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人应向相邻业主和业主委员会说明情况,并在社区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抢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三十因公共利益或者维修养护物业,确需临时占用共有部分或挖掘道路、场地、绿地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事后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相关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三十人为原因造成共有部分损坏的,由当事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第六章物业的转让、租赁

第三十物业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危及物业安全,不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者转租,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住房出租应当遵守居住出租房屋管理有关规定以及相关配套安全标准。

物业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物业出租人应当协同承租人到居住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物业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信息报送公安机关或者告知物业服务人,同时告知承租人主动申报居住登记。

第三十业主转让、出租物业或者设立居住权时,应当将管理规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承租人或者居住权人,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转让、出租或者设立居住权情况以及相应通讯联系方式告知物业服务人。

 

第七章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经营用房等物业共有部分由业主委员会自主经营,所得收入扣除合理成本(经营成本不得超过收入的50%)后,属于业主共有,并按下列约定分配:

(一)不少于50%用于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

(二)其他部分根据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使用。

业主共有收入不得以现金、购物卡或实物等方式直接发放给业主。

共有收入可以由业主委员会管理,也可以委托街道(乡镇)、社区或物业服务人代为管理。共有收入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专门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且至少每半年公示一次收支情况;共有收入由街道(乡镇)、社区(村)或物业服务人代为管理的,应以物业管理项目为单位在银行开设共有收入专门账户,不得与其他收支合用一个账户,且至少每半年公示一次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应监督物业服务人落实公示要求。

三十八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人在开设共有收入账户之日起20日内,应指定专人负责在本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完成开户,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共有收入收支项目、金额、摘要等录入系统,方便业主查询、监督。

建立共有收入日常开支联审联签制度。

1万元以下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后即可使用;

1-3万元(含)的,业委会需要先制定方案,向社区报备,并在小区公示 7 天听取业主书面意见后,方可使用;

3万元以上的项目,业委会需要先制定方案,向街道、社区报备,并比价完成后在小区进行公示 7 天听取业主书面意见,再递交业主大会进行表决,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使用;事项紧急的,可适用临时业主大会的时间规定。

凡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和改造维修项目(包括房屋维修,电梯、供电和给排水等设施设备维修、技改、更新等单项工作),需进行招投标;竣工验收合格后,须进行决算审计。

突发公共设施故障、安全隐患等紧急情况(如消防、电梯、漏水等等),业委会可先行垫付资金处理,事后7 日内向全体业主公示说明。

原则上应急支出不得大于10 万元,如万不得已费用大于 10 万元的,须业委会全体成员表决同意,先行紧急提交社区、街道办或相关部门进行报备,同时在小区公示紧急使用原因,事后 7 日内须在小区公示使用金额明细。

应急使用公共收益的使用情况仅限于:申请事项为突发事件,造成安全隐患,但维修基金的申请不够及时;或者维修基金已经使用完毕或无法使用。

操作流程可见附件一及附件二。

四十共有收入收支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审计;业主委员会届满或中止,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负责财务管理的成员离职,须对共有收入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共有收入委托物业服务人代为管理的,在物业服务人更换时应当对共有收入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审计费用从共有收入中列支。审计流程可见附件三。

 

第八章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主任以外的其他成员负责保管,或委托社区代管;

2.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

3.业主委员会印章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并由半数以上成员书面签名同意后使用。

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印章的,用印无效。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登记簿由印章保管人负责保管,登记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经办)人、用印审批人、盖章人等。

第四十三条印章保管人因辞职或资格终止等原因不再保管印章的,应当在3日内将印章、用印登记簿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指定的保管人员,并填写移交清单。

第四十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全体业主及社会公告,书面报告街道(乡镇),通知物业服务人、开户银行,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

第四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每半年公布一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时间不少于15日。

 

第九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建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其归集、使用、管理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如需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改造,应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审核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包括维修事项、维修内容、施工单位、工程预算、资金申请额、资金列支范围等,经公示和相关业主投票表决后确定。

投票表决时,涉及地下室等所有权不明确或者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由业主委员会代为履行表决权力。维修费用在地下室、物业用房等相应的房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户中列支。

维修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施工和验收应邀请社区和业主代表全过程监督。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息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相关业主应当及时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资金续交的具体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由相关业主按照相关规定表决同意后实施,并在90日内完成资金续交工作。资金续交的方案内容包括:

(一)续交金额。续交金额应保证续交后余额达到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额度。

(二)分摊原则。由相关业主按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续交金额。

(三)资金来源。选择下列第1.2.3.4项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续交资金来源。

1.从共有收入中一次性划转;

2.每年从共有收入中提取50%额度,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金;

3.由相关业主按应分摊的金额续交,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其续交金额从业主共有收入中划转;

4.由物业服务人在收取物业费的同时,代收一定额度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其续交金额从共有收入中划转。

第四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经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审核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人持相关材料向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未选聘物业服务人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向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章违约责任

十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管理规约,违反管理规约的,造成业主物业损害或导致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行组织调解或申请相关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受损业主或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人以下权利:

(一)根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人制定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等相关具体办法,并督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以告知、劝阻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相关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规约的行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物业服务人可以清理在公共空间任意堆放的物品,以恢复原状;

2.对于占用消防通道、故意堵塞出入口等严重影响业主公共安全和正常生活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在社区和业主委员会见证下,采用拖车等强制方式消除隐患;

3.物业服务人可以联合社区、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将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违规违约行为告知其所在工作单位,由其单位协助劝导、责令改正、消除影响,违规违约人是党员的,同时告知其所在党组织。

五十二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的,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交费的,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措施协助物业服务人进行催交:

1.欠费12个月以上或3次以上拒交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开。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管理规约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本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六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约定公布公示范围包括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主要出入口、公告栏、房屋门栋以及上传本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公开时间不少于15日。

本管理规约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业主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提供变更信息。

五十九本管理规约由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各留存1份。业主委员会应在其办公场所及物业服务中心长期公示本管理规约。

六十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本管理规约的实施。

 

 

 

 

 

 

 

 

 

 

 

 

 

附件一

紫薇公寓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紫薇公寓小区公共收益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紫薇公寓小区议事规则》、《紫薇公寓小区管理规约》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公共收益指利用小区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如经营性用房、电梯广告、停车位、快递柜、场地租赁等)所获得的经营性收入,扣除合理运营成本(如召开业主大会、业委会运行支出等)及必要支出(如公共设施的维修与更换、公共场地的维修、税费等)后的净收益。

本制度适用于本小区范围内所有公共收益的收支管理、使用审批、监督公示等环节,全体业主、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人员均须遵守。

第二章公共收益的管理

一、公共收益的管理方式:

公共收益由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统一管理,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后转入业委会对公账户(须有物业服务合同或其他书面的委托协议)。

公共收益账户须独立设立,独立核算,不得与物业服务费或其他资金混同使用。

所有关于公共收益的收入与支出需开具正规票据,按时间整理与存档。

二、公共收益的使用范围:

小区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补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业委会依法开展的公共事务支出(如业主大会会务费用、财务审计费用、工程审计费用、聘请法务与财务、诉讼费等等);

根据《紫薇公寓小区议事规则》与《紫薇公寓小区管理规约》的规定,经业委会决议或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其他公共用途(如购买设施设备、组织文体活动、发放业主福利等)。

三、公共收益禁止用途:

与小区公共利益无关的支出;

业委会成员或物业服务企业的私人用途;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用途。

第三章使用权限与审批流程

一、使用权限:

1万元以下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即可使用;

1-3万元(含)的,业委会需要先制定方案,向社区报备,并在小区公示7 天听取业主书面意见后,方可使用;

3万元以上的项目,业委会需要先制定方案,向街道、社区报备,并比价完成后在小区进行公示15 天听取业主书面意见,再递交业主大会进行表决,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使用;事项紧急的,可适用临时业主大会的时间规定。

凡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和改造维修项目(包括房屋维修,电梯、供电和给排水等设施设备维修、技改、更新等单项工作),需进行招投标;竣工验收合格后,须进行决算审计。

二、审批制度

单笔支出须由业委会半数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含书面签字与网络表决);

金额部分参考第一条。

三、应急支出

突发公共设施故障、安全隐患等紧急情况(如消防、电梯、漏水等等),业委会可先行垫付资金处理,事后7 日内向全体业主公示说明。

原则上应急支出不得大于10 万元,如万不得已费用大于 10 万元的,须业委会全体成员表决同意,先行紧急提交社区、街道办或相关部门进行报备,同时在小区公示紧急使用原因,事后 7 日内须在小区公示使用金额明细。

应急使用公共收益的使用情况仅限于:申请事项为突发事件,造成安全隐患,但维修基金的申请不够及时;或者维修基金已经使用完毕或无法使用。

第四章监督与公开

一、定期公示制度

公共收益的账户须每月向全体业主公示银行流水,同时公示收入与支出的明细账目;

每半年公示公共收益的财务报表;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审计,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所有公示材料需存档备查,确保可追溯性。

二、业主监督权

业主有权查阅公共收益的账目、合同及相关凭证;

业主查阅公共收益相关的文件、资料时,须提交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并填写书面申请表;查阅时须有社区工作人员及两名或以上业委会成员同时在场;

对账目有异议的,可向业委会提出书面质询,业委会需在15 日内书面答复。

三、违规处理

发现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业委会应立即追回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情节严重或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1. 本制度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修订需经业主大会重新表决。

2.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决议执行。

3. 本制度由业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二

紫薇公寓业委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恪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指导思想,确保业委会财务透明,规范报销行为,加强收入、支出管理,保障业主共有资金的安全。本财务管理制度于业主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组成人员

业委会财务设会计一名,出纳一名,负贵财务会计报表账务处理。

第三条 财务账目管理

财务管理人员要做好银行存款收支明细账以及收支单据的填制、审核、财务公开的工作,凭单收支,凭单报销。支出票据必须注明发生事项、时间,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做到手续齐全。所有财务收支账目由会计或负贵财务工作的业委会成员按月登记,装订成册,单独保管。其他人员不得经手保管和干预财务账目管理工作。账目保管人、会计、出纳更换的,须经业委会主任签名认可监督下进行交接,由三方签字确认。

第四条财务审批流程与权限

所有支出按如下流程签批:先由经办人填写报销事由并签字、再交会计审核、审核通过后交主任审批,主任签字后通过正常途径支出,一切支出都必须有合法或合理凭证。

财务审批权限:

1、业委会开支单笔金额1000 元以内(含 1000元)的由业委会主任审批;业委会笔金额 1000元以上的,或某个单项累计支出金额3000 元以上(含3000元)的,须经业委会会议事前讨论半数以上的"业委会委员签字同意后审批;。

2、支出报销时,业委会会议事前讨论由半数以上的业委会委员签字同意的事项确定书(或会议纪要),作为凭证的一部分和票据一起粘贴装订。

第五条财务收入与支出

业主委员会财务收入包括:

1、公共设施、场所的租赁费和出让金;

2、墙体、楼顶、电梯等小区内公共场所广告费,门面、地面等其他收费:

3、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其他合法收入。

业主委员会财务支出包括:

1、维持正常工作必须的工具、办公用品及有关费用

2、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费用和业主委员会会议费用:

3、小区物业招标费用,包括宣传广告费、评估费、公告等费用:

4、小区维权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取证等费用;

5、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维护维修费用;

6、财务审计费用;

7、其他经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开支。

第六条资金、银行账户的管理

为确保资金安全,业委会账户采用印鉴、经办(网银U盾)由业委会主任、会计、出纳分别负责,互相配合的管理模式。主任负责保管个人印鉴,会计负责登帐保管凭证,出纳负责具体经办及保留部分现金用于日常开支。业委会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由专人负责银行现金存取,使用网上银行支付系统,所有支出款项原则上通过网上银行进行。其他任何人员不得私存业委会的资金,不得用于因私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 财务监督

1、业委会出纳于每月及时提供业委会经费收支凭证,由会计核对统计制作经费收支明细表。业委会必须每半年在小区物业范围内将上季度的经费收支账目进行公示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2、业主有权力对业主委员会帐目进行预约查询。

3、业主委员会必须在业主(代表)大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

4、业委会和财务监督人员认为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会计审计公司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公示。

第八条法律责任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业委会委员,应提交业主大会终止其委员资格;涉及个人违法行为的,业委会将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九条本财务管理制度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三

紫薇公寓公共收益财务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天仙社区紫薇公寓小区(以下简称:小区)公共收益的财务管理与监督,确保公共收益的合理、合法、合规使用和规范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小区公共收益的全过程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收益的收取、存储、使用及其财务记录的审查监督。

 

第二章审计主体与频率

第三条:审计主体可以由业委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的审计机构或组织内部审计小组进行。

第四条:共收益的财务审计可根据实公际情况开展(业委会换届、人员更换时进行)。对重大资金支出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审计。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五条:审查公共收益的来源是否合法、合规和完整性,包括但不限于广告收入、场地租赁收入等。

第六条:核实公共收益的账目记录是否准确、完整,包括收入明细、支出项目等。

第七条:检查公共收益的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用途,如维修资金的使用、公共设施改善等。

第八条:审核公共收益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严格。

第九条:审查公共收益的收支合理性,确保每一笔收支符合法律法规及业主大会相关决议。

第十条:审查资金保管情况,确保资金存放专用账户。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审计应提前制定详细的审计计划,明确审计目标、范围和重点。

第十二条:收集与公共收益相关的财务资料,包括账目、凭证、合同等。

第十三条:对财务资料进行详细审查和分析,必要时实施现场审计,查阅凭证、账簿。

第十四条:形成审计报告,报告应包括审计发现、问题及建议等内容。

 

第五章对审计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业委会应对审计机构或审计小组人员的资质、信誉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具备专业能力和良好声誉。

第十六条:审计机构或审计小组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准则,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十七条:对审计机构或审计小组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业委会有权进行调查和处理,必要时可更换审计机构或审计小组人员。

第十八条:审计机构或审计小组人员应接受业委会和全体业主的监督,对提出的质疑和意见应及时回应和处理。

 

第六章审计结果处理

第十九条:审计报告应及时向业委会提交,并通过小区公告栏等渠道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二十条: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业委会应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条: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业委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对外公示后生效。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业委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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