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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附:物业服务合同)

瑷颐湾 阅读量:1069 2020-10-08 09:49:15

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附: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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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杭州市余杭区瑷颐湾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草案

 

 

 

项目名称:          杭州市余杭区瑷颐湾小区                  

项目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杭行路上园路口             

委托方:    杭州市余杭区瑷颐湾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受 托 方:              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20年    月    日                         

签署地:                                                           

 

 



瑷颐湾小区物业服务合同

 

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杭州市余杭区瑷颐湾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杭州市余杭区瑷颐湾小区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王光建    

联系电话: 4007-080-080  

联系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路6号龙湖花园1-2(博德台)一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招标单位)委托乙方(经评审最终确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对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1.物业名称:瑷颐湾

2.物业类型:共有建筑物 13 幢,由 12 幢高层1幢会所 沿街商铺 组成。坐落位置:杭州市余杭区杭行路上园路口

3.坐落位置:杭行路上园路口

4.物业辖区四至:东至:上祥路;南至:祥运路;西至:杭行路;北至:上园路。

5.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60801.53平方米、物业总建筑面积210081.66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55458.5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54623.16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140865.21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9876.75平方米。

6.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用房位于2号楼,建筑面积466.7平方米:物业经营用房位于2号楼,建筑面积648.87平方米

7.辖区住户:住宅总户数 1564 户(含商铺140户

8.机动车位:车位约1287个(其中地下车位1127个,路面车位约160个

 

第二条  委托服务事项

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架空层、设备机房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污水井、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弱电系统、楼道照明、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服务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地面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的维修小修、养护和管理;

4.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附属配套服务设施(非经营性)的维修(小修)、养护和管理;

5.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6.小区内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的管理(路面停车费的收缴);

7.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8.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9.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的收集及整理;

10.对装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1.甲方要求乙方完成的小区内与物业服务及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12.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服务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三年,自 2020 年    月     2023 年    月   止。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甲方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物业服务企业的续聘或另行选聘进行表决。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与乙方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决定另行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乙方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企业办好交接工作。

乙方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甲方。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决定,乙方自愿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六个月的服务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四条  物业服务工作装备、耗材的提供和使用

1.甲方免费提供物业服务工作办公场地供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聘用期内使用,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或由于乙方原因终止合同后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在使用期间应保证甲方提供的该办公场地完好无损,若有损坏则由乙方负责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予以修复或照价赔偿自然磨损的除外

2.乙方在受聘甲方期间所需要使用的物业服务办公用品(指办公桌、电脑、打印机、对讲机、文件柜等自身使用的办公用品等)和工具由乙方自行解决。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

1.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法定产权建筑面积(已办理房产证或不动产证的,以房产证或不动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产证或不动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或不动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交纳,包干使用,盈余或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具体标准如下:

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单价 2.85 元/月/平方米(含能耗),无电梯商铺物业服务费单价: 5.9 元/月/平方米(含能耗);地下车位物业服务费单价50 元/月/个;地下室储藏间 0 元/月/个(储藏室内的电费由业主自行承担)

乙方服务期从          日起,按此时间开始计收物业费及相关服务费用。乙方不负责此接管服务期之前的预交费用及欠费结算事宜可协助甲方进行处理

2.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小修费用(单个部位的单个部件、单个配件维修费用(含人工)≤ 2000 元在物业服务费用中开支;大于 2000 元的维修的整体费用(含人工使用经营性收入支出;单项问题应及时修复,不得化零为整,积小成大。承接查验所列问题及隐蔽工程、共性问题(如管道堵塞、塌陷)不纳入小修范围);

(3)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7)办公费用;

(8)管理费分摊;

(9)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10)法定税费;

(11)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12)合同期内电梯维保及安全监督检验的费用承接查验问题修复达到正常使用功能后

(13)合同期内消防设施维保及监督检验的费用承接查验问题修复达到正常使用功能后

14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物业服务。

本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不含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修、更新和改造的费用,该费用应通过共有收益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并达到《杭州市余杭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分标准》的甲级标准。

3.物业服务中的装修垃圾清运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允许业主选择自行清运或由物业公司统一清运,如果选择物业公司统一清运,由业主与物业公司另行协商约定。

对因装修搬运材料造成电梯轿厢、楼道墙地面、扶手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由乙方与装修单位(装修人)协商修复。

第六条 费用结算方式

物业服务费用(含能耗)、车位物业服务费用半年交纳,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应在每个缴费周期开始的第一个月15日前交纳。若业主自愿,也可以按年度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可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本合同存续的剩余期限不足12个月的,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

1.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缴纳人民币2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被扣除(或扣减)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足,确保物业服务合同履约金的完整性。履约保证金没有按时足额到账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该保证金在甲方的规定存续期间不计息;

2.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用于修复乙方损坏甲方的设备、设施、场地或因乙方违约而导致损失的金额和违约金,且乙方应在接到扣除履约保证金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补足扣除差额。若超过15日仍未补足扣除差额,甲方可对乙方采取包括解除聘用合同在内的一切合法合规的惩罚措施;

3.甲方认为乙方在服务期内没有涉及甲方的应付而未付金额或违约行为,甲方在服务期满后或提前终止本合同后一个月内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否则,甲方将扣除乙方应付金额或违约金后一个月内退还保证金余额;

4.合同执行期间,甲方对乙方员工动手殴打业主和住户的行为零容忍。若经相关部门认定因乙方员工过错发生动手殴打业主事件的,乙方需先行付业主的医药费、法定赔偿金。乙方应向甲方及当事业主出具关于该事件的书面处理意见;

5.乙方接受业主财物失窃酌情补偿制度,对于业主失窃的财产,在业主报案并提供发票或支付凭证(含电子支付凭证)的前提下,如果乙方不能证明其已尽职,公安机关认为物业没有尽职的,乙方应对被盗业主做出酌情补偿,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本规定不适用于业主现金的失窃;

6.乙方应每半年向甲方上报各项收费情况及其他公共收益情况。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服务,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信息公开)。乙方代为管理经营公共收益但超期不公开的,甲方有权扣除保证金2万元

7.甲方每季度定期根据物业合同内容对物业各项服务工作进行抽查和巡查,经甲乙双方确认,如有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事项,业委会发函督促乙方限期整改。因乙方原因导致限期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视情节严重每次处以5000元-1万元的处罚,处罚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8.业主投诉经甲方核实或甲方日常巡查发现确属乙方原因工作未做到位的,同一问题当月发生有效投诉三次以上的,视情节严重每次处以500元-2000元的处罚,处罚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物业服务工作整体转包给其它公司或个人,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保证金;

第八条  物业服务质量要求

1.甲方严格按综合管理服务标准对乙方进行考核,如双方认为需要进一步细化的,可以通过附件形式进行进一步明确;

2.急修(公共区域突发事件,影响业主生活的,如停水、停电):应立即到位,确保在最短时间内予以修复,除不能克服的特殊情况乙方可以征得甲方同意后延迟外,应在半个工作日内修复;

3.小修(公共区域日常维修、业主户内报修):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修复,除非乙方征得甲方同意延迟;

4.物业服务质量评测及满意度考核

(一)服务质量评测说明:

(1)测评频度及时间:每半年做一次测评,测评时间为每半年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个周末(特殊情况可以进行调整);进场首次测评仅做参考,不做奖惩;且承接查验所列问题未整改完成的不在测评范围内。

(2)测评人员:4名单元业主代表+4名业委会成员;

(3)评分统计规则(见附件):去除两个最高分和两个最低分,取剩余个有效分平均值;

(4)扣罚标准:

分维度评测扣罚:综合服务与管理,共有设施、设备及部位管理,秩序维护服务与管理,环境维护管理四个维度分项得分=本项累计得分/本项满分,得分在80分-85分之间(含80分,不含85分)不扣罚,70分至80分区间,每低于80分一分罚200元,若下次测评该项评分仍未达80分,则罚款金额翻倍;60分至70分区间,每低于80分一分罚500元,并对于该项并出具整改意见书,若下次测评该项评分仍未达80分,则罚款金额翻倍;60分以下,每低于60分一分罚800元,并对于该项并出具整改意见书,并于1个月后重新针对该部分进行检查评测,评测仍不合格的,业委会有权要求物业更换相关管理人员;连续两次同一维度评分低于60分的,甲方将在当年最终满意率中每一种项目扣减1%。

整体评测扣罚:本项测评得分=本项累计得分/本项满分*权重分值,整体评测得分等于各项测评得分之和;总分在80分-85分之间(含80分,不含85分)的不奖不扣;70分至80分区间(含70分),每低于80分一分罚500元,若下次测评评分仍未达80分,则罚款金额翻倍;60分至70分区间(含60分),每低于80分一分罚800元,并出具整改通知书,若下次测评评分仍未达80分,则罚款金额翻倍;60分以下,罚款5000元,并出具整改通知书,1个月后重新进行评测,若评测仍未达标,甲方将在当年最终满意率中扣减3%。

整体评测奖励:本项测评得分=本项累计得分/本项满分*权重分值,整体评测得分等于各项测评得分之和;总分高于85分低于95分的,每高于85分一分奖500元;总分高于95分的,每高于95分一分奖励800元。

(二)物业服务满意度测评:

方案一:

每年由业委会组织或业委会委托的第三方组织对物业服务满意度测评。按照票样(见附件五)进行物业服务满意度测评,按回收有效样本中统计“总体服务”栏中的非常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的个数,非常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的数量除以回收的有效样本数,得出最终满意率。

因物业管理原因测评结果低于60%且甲方认为物业企业服务不达标,有权提前召开业主大会解除合同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测评满意度在60%—70%之间的(含60%,不含70%)扣除保证金4万元;测评满意度在70%—80%之间的(含60%,不含70%)扣除保证金1万元;测评满意度在80%—90%之间的(含80%,不含90%)不扣除保证金;测评满意度在90%及以上的,甲方给予乙方2万元奖励;(满意度测评业主参与率不低于60%,具体由业主大会决定)。

方案二:采用通运社区统一的方式进行满意度调查后排名,具体奖惩在满意度调查前另行确定。

第九条  经营制约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在承包区域中从事任何广告活动或类似宣传(政府要求的宣传除外,但应合理做好位置分配和信息更新),甲方有权依照广告法和甲方相关的规定责令乙方限期改正,并接受处罚;但甲方在该区域发布的广告宣传保证不致影响乙方的正常工作;

2.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经济活动,且由此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3.具体经营性收入约定见本合同第十六条第3点。

第十条  乙方对甲方作出如下承诺

1.乙方应允许甲方或其授权的人员对承包区域内各项服务质量控制进行检查;

2.在承包区域的各项服务,如遇自然灾害,公共事件情况,乙方配合甲方应急响应及协调处理

3.乙方必须聘请(或指定)一位经理(负责人),全权代表乙方与甲方保持密切联系并保证承包区域服务工作。根据综合考评或工作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15个工作日内更换经理(负责人)、相关骨干人员;项目经理履历需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持有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上岗证书》;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从业经验(其中至少2年以上高层住宅管理经验),承担过2个及以上同类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并在近3年获得过本企业1次以上优秀员工等同类型嘉奖;无不良执业记录。)。

4.为保证承包区域所有服务工作的质量,乙方承诺配备的人员数量不少于 58 人(包含管理人员及换休人员),其中项目经理 1 人,客服 3 人,楼幢管家 人,保洁 26 人,保安 15 人,绿化 人,消控及监控中心 人,工程维修 人, 且要求绿化持证人员不小于 1 人、消控及监控中心、工程维修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原则上客服人员、管家、保安人员年龄控制在40周岁以内,保洁人员、工程维修人员、条件优秀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至60周岁以内。甲方不定期抽查乙方实际投入的人员配备情况,如果抽查时发现乙方投入的人员不符合本条款约定的情形(员工培训及请假原因除外),甲方可以按500元/人/天对乙方予以经济处罚,处罚款项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乙方聘用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劳动部门有关用工规定,甲方有权进行审核;

5.在合同期间,乙方所有人员使用须符合劳动用工的有关规定。乙方人员发生任何事故或与乙方发生劳动争议均由乙方自行全权负责,相关费用乙方自行承担,以保证甲方在乙方人员索赔时不受任何责任的约束;

6.乙方工作人员上岗穿着由甲方确认的制服及甲方许可的装饰物品,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7.乙方必须出具或办妥法律及甲方规定的与承包区域经营业务有关的执照和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并在经营中遵守一切有关条例和规定。自行缴纳有关税费;

8.乙方必须确保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并根据甲方要求改变不满意的服务状况。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与检查。同时,乙方自觉参加甲方认为有助提高甲方形象的宣传活动;

9.在承包期内乙方应保证承包区域内的设施、设备良好的运营状况和环境状况,并接受甲方或其授权(第三方监理)人员的检查,对由乙方单方原因引起或造成设施、设备的损坏及环境卫生不理想状况,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修复或整改,甲乙双方协商约定整改期限到期后因乙方原因导致仍未按要求修复或整改,甲方将负责完成这一工作,所需费用连同15%附加费全部由乙方承担;

10.乙方在承包区域因作业所需增加机械、电力设备及设施应征得甲方同意,并聘请有资格的承造商进行安装、保养并将施工安装保养记录手册和图册等,交由甲方备案;

11.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后15天内,提供各项物业管理维护制度、车辆管理规定等制度;

12.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电梯质保期结束,确定电梯维保单位并与维保单位签订电梯维保合同。该合同签订前需与甲方或其授权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征得甲方同意方可签订合同并报甲方备案。合同中应明确奖惩、配件的采购途径以及配件的采购主体等。每年向甲方提供电梯的检测报告。因乙方原因逾期签约或电梯未按规定检测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1万元/台电梯的处罚,处罚金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3.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会同甲方或其授权人员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测,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维护制度,并提供甲方备案,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承接查验所列问题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的前提下。每年向甲方提供该设施设备的检测报告。因乙方原因导致设备无法正常运行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1万元/次的处罚,处罚金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4.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建立并备齐所有档案(以甲方移交完整及相关部门可提供的前提下),包括业主档案、污水管路、自来水管路、粪便管路、消防管路、电线管路、视频监控设备及线路图等。逾期未建立的,视情节处以1000元-5000元的处罚,处罚金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5.乙方负责小区内所有的机房、设备用房的维修(小修)、维护等,并要求在各个机房、设备房室内醒目位置张贴相关制度、操作流程、责任人等,管理人员须执证上岗。

16.禁止事项

16.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工作人员支付费用或赠送实物,免收或打折收取物业费等,违者将终止合同。乙方人员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相关人员索取小费或钱物等;

16.2不得在承包区域住宿(经甲方同意的除外)或从事非法活动,也不得从事有损甲方利益的活动,同时不允许在承包区域对甲方经营活动进行滋扰性的行为;

16.3除经甲方批准进行必要的维修工程外,乙方不得损毁承包区域原有的设施和装潢,不得更改已铺设的电缆、电线等电力装置。同时,也不得安装任何可能造成电缆负载过大的电器设备,以免无线电受干扰;

16.4未获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任何时候都不能在承包区域存放易燃物品、挥发性大或气味浓烈的液体等;

17.保险

17.1第三者责任保险

乙方应对乙方人员以及第三方全权负责(如乙方应投保第三责任险),在乙方的责任区内由于乙方原因导致自己员工或第三方的事故由乙方全权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7.2员工人身意外

在承包期内,乙方所有人员的事故由乙方自行全权负责(如乙方应对其员工投保人身意外险),以保证甲方在乙方工作人员索赔时不受任何责任的约束。

 

17.3其他保险及费用

乙方须按劳动用工的相关规定和政府有关各部门规定为全体服务人员交纳所有相关的社会保险及其他相关费用。乙方对此全权负责。

18.乙方及其员工遵守小区内的一切管理、消防安全等规定和制度,保证承包区域的消防设施能正常使用,消防通道畅通,同时承担违规责任;

19.遇突发事件或安全检查时,乙方必须配合有关部门执行任务,并指定专职人员协助工作,直至完成;

20.乙方保证在承包期满当天下午五时前撤离现场;

21.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对其进行的物业服务综合考评;

22.乙方在合同期内须积极为小区争取“杭州市优秀示范项目”称号。

第十一条  甲方对乙方作出如下承诺:

1. 甲方在职权范围内保证乙方依法依规依合同进行的正常物业服务和管理工作不受干扰;

2.保证本小区为独立一个红线范围,不得同时存在其他物业服务公司;

3.保证乙方的员工按规定正常进入承包区域开展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和终止: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盖章且履约保证金到账后生效。

2.终止

2.1 提前终止

2.1.1因乙方在服务期内考核未达标,可按照合同第七条第4点考核部分的约定进行处理

2.1.2如甲方发现乙方出现整体转包给其他公司或个人等情况,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且乙方须支付给甲方人民币5万元的赔偿金;

2.1.3如果乙方在服务期内由于乙方单方面原因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安全事故,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承包,且乙方须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须支付给甲方人民币5万元的赔偿金;

2.1.4提前终止本合同早于月底最后一天,应视为月底最后一天期满,此条适用于上述2.1.1、2.1.2、2.1.3、2.1.4四条;

2.1.5乙方未能履行合同和遵守有关规定,在甲方发出书面警告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仍无采取补救措施,甲方可立即启动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本合同

2.1.6乙方破产清处、重组及兼并等事实发生,或被债权人接管经营,甲方不必通知乙方即可终止本合同

2.1.7甲方因房屋建筑或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2.1.8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2.1.9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经乙方书面告知后,甲方仍不整改的,乙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

2.1.10承接检验中发现重要设施设备故障并涉及重大安全隐患的,乙方全力配合甲方推进整改,半年内无法启动专项维修资金且严重影响居住安全及物业服务工作实施的,乙方保留无责解除本合同的权利,并且可以追溯由此带来的直接损失;

2.1.11除合同约定的解除条款之外,物业服务合同的一方提前终止有约定期限的物业服务合同的,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满三个月合同终止。有责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

2.1.12甲、乙方依法提前解除本合同的,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满三个月时合同终止,乙方依法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并按规定完成物业交接手续;甲方在交接完成后一个月内退还乙方20万元履约保证金。

2.2协议终止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在任何时候终止协议。

2.3自然终止

合同规定的服务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在服务期内乙方服务通过甲方考评,每年综合得分均在90分(含)以上,业委会可向业主大会优先推荐续聘

3.合同终止后果

3.1终止本合同后,不影响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的赔偿、补偿,也不影响履约保证金的效力;

3.2上述2.1.5、2.1.6两条的终止,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3.3本合同终止时,双方应进行结算,甲方同时进行乙方承包区域设施、设备状况检查并要求乙方三天内将乙方物品撤离本小区,否则甲方将代为处理,乙方支付甲方代为处理费及10%的手续费。

4.承接查验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或中途退出小区管理必须进行承接查验,并签订承接查验协议。所组织的承接查验人员或所聘请的单位(查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涉及消防电梯查验人员必须提供查验单位的社保证明)由甲方(业委会)主体单位指定,否则扣除全部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并向主管部位报告及向社会公开。

5.不放弃权利

甲方接受乙方的服务,但不放弃对乙方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同时,若甲方对乙方某一违约行为放弃进行追究的权利,但不放弃对乙方其他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

第十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委派人员参与现场查验,与乙方共同确认现场查验的结果,并按照相关规定与乙方办理承接查验收手续,移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物业管理用房以及业主资料等其他相关资料。甲方需要配合乙方进场开展物业承接查验事宜,合同签定30天内乙方作出《瑷颐湾小区物业承接查验报告》双方签字确认(逾期未签定认为甲方认同报告内容)作为双方在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如乙方认为需对设施设备非正常维护的,应将更新改造方案以书面形式报送甲方由甲方审核,该等费用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公共经营收益支出。若因前期物业或地产原因导致的,乙方应积极主动协助甲方追溯相关单位责任;在小区消防、电梯、给排水、周界安防、渗漏问题等重大设施设备风险在未得到有效整改具备使用功能达到相关规范以前所产生的责任及损失由甲方及全体业主承担;

(3)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及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

(5)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根据管理需要向乙方提供房屋相关资料和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6)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交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人采取停水、停电等催缴催改措施;

(7)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的,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采取必要的紧急避险措施;

(8)提供乙方所需的办公用房;

(9)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度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有权终止合同;

(10)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本物业所有的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住用户资料),不齐全的甲方配合乙方向档案馆调取。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11)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支付,并在未付金额的基础上按日加收万分之违约金;

12)甲方提供的物业构成明细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绿化面积、车位数量、设施设备数量)与小区现场一致,偏差不得大于百分之三。若偏差大于百分之三,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方式乙方保留无责解除本合同的权利;如政府备案文件本身存在偏差,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13)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14)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15)协助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6)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2.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投标文件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方案,根据甲方核定的物业管理制度、方案自主开展物业日常管理服务活动,但不得损害大多数业主(住用户)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2)按甲方要求及时如实向甲方报告物业管理服务实施情况;

(3)乙方不得将整体转包给其他公司或个人,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并对专业公司的服务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4)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小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甲乙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5)向甲方工作人员和其他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并负责监督;

(6)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相关的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7)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

(8)因乙方在管理中的过错或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管理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乙方自行承担办公桌、电脑、打印机、文件柜等自身使用的办公用品,自行承担所有人员服装费用,但服装样式需经过甲方认可,办公、生活用水、电、通讯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0)有权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和业主管理规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但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管理权限

(11)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12)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13)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4)开展有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5)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包括用管理费、公共收入积累形成的资产;

16)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并在多收金额的基础上按日加收万分之的违约金。

(17)提前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业主,并按规定与业主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对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针对具体情节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告知、规劝、制止、向有关部门报告;

(18)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区域秩序,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同时,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登记报备管理工作,对不履行义务的业主,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违法、违规的行为;

(19)本小区禁止违规群租(具体标准以当地政府部门要求为准),乙方应协助甲方积极治理违规群租,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小区出租房的安全管理;

20承接查验中如遇消防、电梯等重要设施设备瘫痪导致无法使用的问题,乙方有权拒绝进场,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方式;

20)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生下列事由,乙方不承担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提醒业主、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所造成的损失;

(三)非乙方原因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的损失;

(四)乙方已适当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所造成的损失;

(五)乙方有证据证明其已适当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其他情形。

21)法规政策规定由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四条  乙方的人员配置

1.乙方的人员配置

1.1乙方的项目总负责人:焦安康,身份证号码:                    

1.2乙方必须采取措施,确保乙方人员稳定,特别是骨干人员。骨干人员变动须经甲方同意,其他人员变动须甲方备案。

1.3乙方项目总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须及时与甲方沟通,第一时间报告重大、紧急事件;每月须向甲方汇报上月工作情况,并提供相关报告。

2.物业人员要求:

(1)所有相关人员的配备须获得相关主管部门认证的,须配证并持证上岗,且根据不同岗位统一着装;

2)所有相关人员要求政治上可靠,身体素质好,无不良行为记录;

3)为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所有物业人员还需进行相关的培训;

4)提供相关人员的名单向甲方报备,同时向甲方提交人员排班表。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方与乙方及时协商解决。

2.本合同签订地为杭州市余杭区,协商不成时,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特别约定

1.甲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物业的承接查验工作;

2.甲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理;

注:第三方承接查验工作费用、第三方机构进行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理的费用包含在物业费中,在物业费收入中支出。

3.经营性收入:

(1)经营性用房租金、业主共有财产收益全部由业主委员会管理支配。乙方收取其物业服务费,按照2.85元/平方米/月计算。

(2)地面停车或地下临时停车收费,直接进入业委会指定账户,乙方30%提取作为经营管理费用(含税费支出),半年结算一次,乙方开具相应发票给到甲方

3)利用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广告或相关场地进行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的,甲方委托乙方经营并签订合同,具体收费金额由甲乙双方商定甲乙双方及经营方签订三方合同乙方20%提取作为经营管理费用(含税费支出),半年结算一次,乙方开具相应发票给到甲方

4.电梯维保、消防设施、绿化维护、环境卫生、保安秩序、设备维护等模块分项测算可参考附件具体以实际执行为准。本服务合同中,乙方累计三项达不到服务合同中所约定的标准,甲方有权提前启动业主大会终止本服务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5.违约方除需要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需要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保全费、保函费、案件受理费等。

 

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六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4.甲方提供的奖励由经营性收入支出,每年全部奖励不超过8万元,由甲方在具体实施进行公示

5.本合同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所涉的各项收支)由乙方委托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6.前期设施设备遗留问题整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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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整改项目约定整改方式:  

(1)消防系统故障修复、电梯故障修复:乙方应积极主动协助甲方对承接查验所列问题追溯相关单位的责任。若达到启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条件并决定启用的,甲方委托乙方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及整改,甲方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将给乙方下委托函,甲方于2021年3月31日前全力配合乙方完成维修资金的申请及审批,整改跟进由乙方全权负责。若因业委会或业主大会达相关法规要求未及时授权原因导致未能完成申请及审批,乙方有权无责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2)监控系统故障修复:根据承接查验结果,由甲方从公共收益中列支维修费用,乙方协助出具整改方案并实施。乙方承诺新增的监控部分在整改投入中另行约定。

(3)覆盖FM&RBA体系:在现场硬件条件具备安装条件的情况下,由乙方在进场后3个月内启动实施安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4)视频云系统:在现场硬件条件具备安装条件的情况下,由乙方在进场后1个月内启动实施安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承诺在本小区投入60万元整改提升费用(具体明细见附件);所有项目改造实施前需与甲方就整改方案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费用明细公示全体业主;甲方双方可就投入的具体项目进行变更或协商,达成一致后执行。

8.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报物业所在地区房产主管部门一份(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附件: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或规划平面图

      二、物业构成明细

      三、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

      四、前期投入承诺明细

      五、瑷颐湾物业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表

      六、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七、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的资料清单

八、瑷颐湾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招标文件

九、瑷颐湾物业管理服务投标文件

 

甲方(委托方/执行机构)(盖章):  乙方(物业服务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人: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约地点:杭州市余杭区     签约日期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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