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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华家池公寓管理规约(草案)

杭州市上城区滨江华家池公寓物业管理委员会 阅读量:1002 2026-08-03 16:01:4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和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订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经征求街道、社区意见后,由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及属地街道、社区关于物业使用的有关要求,按照规划用途合理、安全使用物业,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滨江·华家池公寓

(二)坐落位置:杭州市上城区凯旋街道华平巷25号

(三)物业类型:住宅、商住、商铺

(四)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华平巷;南至:严家路;西至:凯旋路;北至:艮山西路。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

(五)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47274平方米、物业总建筑面积275130.73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91193.26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83937.47平方米,住宅106881.75平方米,商业办公建筑面积80110.44平方米,总户数681户;商业316户,停车位1907辆(含地面26个临时出租车位,3个地面车位,3个装卸车位),社区配套用房205.06平方米。

(六)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1351平方米,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583.88平方米,坐落:华家池公寓1幢底商8、1幢101、艮山西路101号;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建筑面积为767.12平方米,坐落:华家池公寓1幢底商1、2、3、4、5,2幢底商3、艮山西路95、97号

(七)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13幢一楼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监督共有部分的管理、使用;监督物业保修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共有收入的管理、使用;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六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车位管理费、停车泊位费、公共能耗费等物业服务相关费用,转让物业的,应自觉及时结清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第七条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八条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服务项目的,其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九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以及本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物业装饰装修、房屋出租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

第十三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物业规划设计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书面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

第十四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正确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管线铺设、建筑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秩序维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五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规范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明确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严禁实施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和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

(三)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或轿箱门;

(四)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电梯零部件;

(五)携带危险品乘用电梯;

(六)运载电动车辆或其电池;

(七)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八)在电梯内吸烟。

学龄前儿童应当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电梯。

电梯需要进行安全评估和维修、改造、更新,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检验检测机构发出整改通知书的,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外由相关业主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所需费用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可按相关规定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也可由相关业主自行筹集。

引入电梯安全管理保险机制,参加“电梯养老”综合保险(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七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住宅设计规范、标准明确的要求安装空调,安装在统一专门用于安装空调设备的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或接纳空调冷凝水的阳台排水系统,不得在空调设备上增加其他负载,定期对空调设备的安全进行检查和维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空调设备超过设计使用期限的;

(二)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

(三)物业服务人告知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

(四)空调安装、使用过程中(包括冷凝水)对他人生活造成影响或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空调产生噪声超过有关环境噪声标准的,应当停止使用,并采取维修、更新等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第十八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安全使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

(二)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电动车辆充电。

发现前款行为的,业主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人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消防执法部门。

对违法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的,物业服务人可予以清理。

第十九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户内分类和分类投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业主、使用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户内分类并分类投放;

(二)应当爱护垃圾厢房、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等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

(三)不属于生活垃圾的其他垃圾,由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不得随便丢弃。

(四)按垃圾分类标准放置垃圾,放置垃圾应丢置于垃圾厢内,不得随意丢弃,若因不小心错放及造成遗漏厢外,应主动通知物业相关人员及时打扫干净;

如有违反上款行为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将上述行为人及其行为在公示栏中予以公示或报告区城管局执法。

第二十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拆除、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

(二)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三)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挖掘房屋地下空间,或者违法改变建筑物外立面;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将配套设施挪作他用;

(五)擅自占用共有部分;

(六)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

(七)擅自将雨污水混接或者在排水总管上接管;

(八)损害管道燃气设施,占用、堵塞、封闭管道设施影响公共安全;

(九)擅自占用绿地,损毁树木、绿化设施;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定期查看安装设置在建筑物、构筑物外的设备、设施或物品,防止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事件。

如发现违反前款行为的,业主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人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进行装饰装修时,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装修企业及其人员应配合物业服务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

遵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以及本规约约定,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一)改变、破坏房屋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

①以任何形式封闭阳台、露台,在露台内搭建遮阳(雨)棚、加层;

②在门、窗外,安装防盗门、窗和栏栅;

③安装遮阳(雨)棚、外置式晾衣架、花架、太阳能装置等设施设备,其它超出自用部位摆放、安装物品;

④在非指定区域安装空调室外机;

⑤在非指定位置开孔、打洞。

(二)擅自封闭、占用或损坏屋面、停车场(库)、自行车库等公用设施及场地;停车位不按规划性质使用,挪作他用。

(三)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并与施工单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四)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五)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施工时间: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7:30,双休日、节假日及其它时段不得进行有噪音的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规定时间外进行施工的,应事先取得相邻业主的同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人后进行,并尽可能缩短施工时间;

(六)不得擅自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七)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业主在装修中如需封包下水管道,应预留检修口,方便以后检查维修。

(九)发现装饰装修企业、施工人员或物业服务人有强制装饰、装修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报告。

(十)装饰装修企业进场装修前需要到物业服务人进行登记备案,按照物业对施工方的管理办法实施。

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未经公安交警部门审批的非备案车位及地下车库公共区域不得私自停放车辆。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和其他场所设置的车辆临时停放场所、泊位(含无障碍泊位),车辆停放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制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和其他场所设置的车辆临时停放场所、泊位(含无障碍泊位),应符合规划、消防、绿化等部门的相关规定。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指挥。

对车辆停放收费的,按照停车管理制度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向全体业主明示。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与物业服务人另行签订车辆保管协议。

第二十三条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内的楼、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栋单元门口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二)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施、器材;

(四)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场所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五)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六)严禁将电动自行车电池带入电梯。

第二十四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小区机动车辆管理条例和收费办法》。机动车车辆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按序停放、按规定缴费;不得将车辆停放在消防登高台和消防通道 ;非机动车行驶、停放、充电等管理遵守《小区非机动车辆管理条例》,按序行驶、按规定停放,电瓶车停放在指定地点,共享单车共享电瓶车不得进入小区。

2.宠物饲养: 遵守《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饲养宠物必须取得相应证照,并去物业服务中心备案,遛狗时间按照杭州市城管制定时间(7点之前,19点之后)和地点遛狗,严禁在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无牵绳遛狗,严禁在地下室遛狗,及时处理宠物的粪便;携带宠物进入公共区域,需牵好狗绳等安全防范措施,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上下班高峰时间,以防止伤及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宠物主为第一责任人,宠物饲养人未遵守规定而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宠物主人承担,伤及他人的应及时将伤者送往卫生防疫部门诊治,并依法负担全部医疗费用和损失,如遛狗时宠物主未牵好狗绳等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在宠物近身他人三米内,任何人均有权采取有效措施紧急避险,且不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小区噪声:遵守《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进行宣传庆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不得使用音响等产生噪音的用品,影响业主正常的休息、生活;饲养宠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产生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噪声。

4.小区严禁高空抛物,这是违法行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品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赔偿。

5.小区公共场所进行商用拍摄或利用公共区域进行庆典活动会影响到其他业主的需要到物业服务中心提前报备,并支付相关场地使用费。

6.未经业委会许可,不得设置临时营业摊点、店铺跨门、占用小区公共区域经营。

7、禁止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等;

8.禁止践踏、占用、擅自改变、破坏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禁止在树上刻划、拉绳(铁丝)晾晒衣物等;

9.禁止不按规定、次序停放车辆,鸣喇叭和大型车辆进入小区停放过夜;

10.严禁噪音扰民聚众喧哗等侵害他人权益或其他不道德行为。

11.其他需要制定的小区规定、小区约定事项。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有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将上述行为人及其行为在公示栏中予以公示,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第五章物业的维修

第二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维修养护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满后的共有部分,由物业服务人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维修养护。

第二十六条保修期满90日前,业主委员会应组织业主或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对物业质量进行全面查验,对存在物业质量问题的,应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实施保修,并做好保修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人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给予适当补偿,相关业主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下,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人应向相邻业主和业主委员会说明情况,并在社区或派出所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抢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条因公共利益或者维修养护物业,确需临时占用共有部分或挖掘道路、场地、绿地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事后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一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相关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三十二条人为原因造成共有部分损坏的,由当事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第六章物业的转让、租赁

第三十三条物业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危及物业安全,不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者转租,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住房出租应当遵守居住出租房屋管理有关规定以及相关配套安全标准。

物业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物业出租人应当协同承租人到居住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物业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信息报送公安机关或者告知物业服务人,同时告知承租人主动申报居住登记。

第三十五条业主转让、出租物业或者设立居住权时,应当将管理规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承租人或者居住权人,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转让、出租或者设立居住权情况以及相应通讯联系方式告知物业服务人。

第三十六条物业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者转租,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时,业主住房出租应当遵守《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及相关配套安全标准。以一间卧室或起居室(厅)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将其他非居住空间出租提供人员居住,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每个居室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除外)。建议业主不得将房屋出租给第三方经营或多次转租。

为保障小区其他业主的生活不受到干扰和影响,业主不得将居住房屋(商住房除外)作为经营用途出租给网点,公司进行仓储、经营等活动或作为群租用途出租。对业主违反此规定,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出租给网点、公司进行仓储、经营等活动或进行群租的,全体业主授权物业服务人采取有效措施,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向相应违规人员下发,对于逾期未整改的,可采取物业限制服务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小区商铺、公共配套设施的经营必须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取得证照,不得危害环境(如噪音、废水、废渣、废气、)。不得经营油烟类、扰民、不得影响交通通行,不得占用公共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为保证商铺的合法经营、保障业主的健康生活以及日常的生活不受商铺经营的干扰,如果商铺使用人在无工商、卫生以及环保等相关部门批准许可的情况下营业,要求商铺业主必须立即且主动停止继续将商铺出租或继续使用,需要时,可以向社区法务人员请求法律援助以便解除出租合同关系,同时向物业报告该情况,并授权物业服务人启动停水停电的等限制措施。

实际居住人不得为可能涉及黄、赌、毒人员及相关高危人群;若一旦发生公安部门查处的案件,必须取谛租赁资格并负相关法律责任;凡用于出租的房屋,物业公司按房屋原始功能,每个起居室配置2个出入卡;租客应自觉遵守小区公约,保护公区环境,不得损害公物,若出现损害公物、损害公共区域环境的,除赔偿外,还应公开赔理致歉,发生3次以上,取消出入卡;出租客若长期从事与大众作息时间不一致的工作,租住前需与相关利益方的业主沟通,并作出不影响邻里生活的承诺,租赁房屋租客在小区内发生盗窃、骚扰业主、打架斗殴、故意伤害或侮辱业主等恶性事件,一经核实,业主需要负连带责任且违反公约出租或转租的,业委会可书面责成业主或承租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业主须将本管理规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由受让人或承租人作出书面承诺。物业转让或者出租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以及相应通讯方式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

 

第七章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经营用房等物业共有部分委托物业服务人或由业主委员会自主经营,所得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并按下列约定分配:

1. 用于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共有收入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2.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

3.用于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运行经费;

4.诉讼费用;

5.审计费;

6.聘请专职秘书的费用;

7.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业主共有收入不得以现金、购物卡或实物等方式直接发放给业主。

第三十八条共有收入可以由业主委员会管理,也可以委托街道、社区或物业服务人代为管理。共有收入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专门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且至少每半年公示一次收支情况;共有收入由街道、社区或物业服务人代为管理的,应以物业管理项目为单位在银行开设共有收入专门账户,不得与其他收支合用一个账户,且至少每半年公示一次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应监督物业服务人落实公示要求。

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人在开设共有收入账户之日起20日内,应指定专人负责在本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完成开户,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共有收入收支项目、金额、摘要等录入系统,方便业主查询、监督。

第四十条建立共有收入日常开支联审联签制度,资金支出一般应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小区党组织书记等联签。

1.单次单项使用业主共有收入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后向全体业主公示后方可执行;

2.单次单项使用业主共有收入金额在5-10万元的(不含10万元),由业主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报社区审核后,向全体业主公示7日方可使用、公示期无10%业主联名反对的方可使用;

3.单次单项使用业主共有收入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需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一条共有收入收支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审计;业主委员会届满或中止,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负责财务管理的成员离职,须对共有收入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共有收入委托物业服务人代为管理的,在物业服务人更换时应当对共有收入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审计费用从共有收入中列支。

 

第八章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主任以外的其他业委会成员负责保管,或委托社区代管;

2.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

3.业主委员会印章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并由半数以上成员书面签名同意后使用。

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印章的,用印无效。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登记簿由印章保管人负责保管,登记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经办)人、用印审批人、盖章人等。

第四十四条印章保管人因辞职或资格终止等原因不再保管印章的,应当在3日内将印章、用印登记簿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指定的保管人员,并填写移交清单。

第四十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全体业主及社会公告,书面报告街道,通知物业服务人、开户银行,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

第四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每半年公布一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时间不少于15日。

 

第九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十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建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其归集、使用、管理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如需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改造,应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审核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包括维修事项、维修内容、施工单位、工程预算、资金申请额、资金列支范围等,经公示和相关业主投票表决后确定。

投票表决时,涉及地下室等所有权不明确或者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由业主委员会代为履行表决权力。维修费用在地下室、物业用房等相应的房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户中列支。

维修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施工和验收应邀请社区和业主代表全过程监督。

第四十九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息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相关业主应当及时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资金续交的具体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由相关业主按照相关规定表决同意后实施,并在90日内完成资金续交工作。资金续交的方案内容包括:

(一)续交金额。续交金额应保证续交后余额达到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额度。

(二)分摊原则。由相关业主按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续交金额。

(三)资金来源。选择下列第1.3.4项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续交资金来源。

1.从共有收入中一次性划转;

2.每年从共有收入中提取50%额度,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3.由相关业主按应分摊的金额续交,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其续交金额从业主共有收入中划转;

4.由物业服务人在收取物业费的同时,代收一定额度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其续交金额从共有收入中划转。

第五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经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审核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人持相关材料向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未选聘物业服务人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向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章违约责任

第五十一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管理规约,违反管理规约的,造成业主物业损害或导致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行组织调解或申请相关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受损业主或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人以下权利:

(一)根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人制定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等相关具体办法,并督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以告知、劝阻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相关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规约的行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物业服务人可以清理在公共空间任意堆放的物品,以恢复原状;

2.对于占用消防通道、故意堵塞出入口等严重影响业主公共安全和正常生活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在社区和业主委员会见证下,采用拖车等强制方式消除隐患;

第五十三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的,经书面催缴,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缴费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协助物业服务人进行催缴。

1.欠费12个月以上拒交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开。

第五十四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管理规约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七条本管理规约约定公布公示范围包括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主要出入口、公告栏、房屋门栋以及上传本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公开时间不少于15日。

第五十八条本管理规约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九条业主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提供变更信息。

第六十条本管理规约由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各留存1份。业主委员会应在其办公场所及物业服务中心长期公示本管理规约。

第六十一条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本管理规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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