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 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国家、省、市《物 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在社区 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三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 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抵制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 会的正常工作。
第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经征求街道、社区意见后,及时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 议后向业主公开。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相应的业主大会名称。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东至:浦沿路; 南至:高家里路;
西至:新浦路; 北至:映创城。
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
(二)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 38169 平方米、物业总建筑面积102155.80 平方米(其中住宅 73059.3 平方米,商铺9394.5平方米)。
(三)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593.4平方米,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253平方米,坐落:1 幢 2 单元南 1 层;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建筑面积为340.4 平方米,坐落:1 幢 2 单元南 1层。
(四) 业主大会 及业主委 员会办公地 点:物业管 理办公用房 。
(五)业主大会名称为:滨江区银爵世纪小区业主大会 。
第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改选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物业管理形式;
(五)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七)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八)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九)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建筑或共用设施的用途;
(十一)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十二)经营性收益的管理、分配与使用;
(十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临时停车位,制定车辆在物业 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制度;
(十四)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十五)法律法规或管理规约规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决定上述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 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上述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本条自 2021 年 1 月 1 日《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第八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参加,由业主委员会按 照下列程序组织召开:
(一)会议筹备。草拟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内容;确定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身份、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
(二)发布公告。会议筹备内容应当报所在社区审核指导,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 15 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并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三)发放、回收表决票。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八条发放和回收 表决票;
(四)统计结果。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九条统计表决结果;
(五)会议监督。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情况须接受物业所在地街 道办事处或受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
(六)公告会议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 理区域内公告栏、每个单元及网络平台(微信群和公众号等)公告 7 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七)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记录并存档。
(八)如需延期,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延期时间不得超过 30 日。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具体召开时间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及业委会的工作计划安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 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20%以上且占总人数 20%以上业主提议,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且提议业主中有具体联系人;
(二)发生消防、电梯 、供电、供水设施设备、公共区域、共有设施等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特殊情况下,街道、社区认为有必要要求召开的;
(四)涉及业主重大利益的事项。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达半数(含)的;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书面申请(需要业主本人签名并附产权证明),需及时报知社区,并在 15日内应当对提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经核实,提议真实有效且符合业 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 45 日内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 表决,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提议不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 30 日内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期内业主未提出异议,视作提议有效。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 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召开时间。逾期仍未召开的,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由物业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指导、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召开,具体组织工作委托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确定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议事方式采取业主参加与委托业主代表参加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议事方式采取业主委托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 按照《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业主代表产生办法(由业委会组织业主产生);
第十五条 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上须附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房产证复印件。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时须出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人签置多份《授权委托 书》的,以最后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业主可以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 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接受业主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利,但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第十六条 业主委托行为应明确:
(一)委托内容为:
1、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2、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3、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4、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事项;
(二)委托期限为:一事一委托,业主大会结束则委托终止;
(三)委托权限为:代为行使投票表决权;当业主本人参加业主 大会会议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四)委托人数为:
1、同一名业主代表接受的委托人数不超 3 人;
2、同一名业主接受的委托人数不超过 3(含)人 ;
3、同一名非业主代理人的委托人数不超过 1(含)人 ;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方式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
1、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发放表上签名;
2、业主在挂号信、快递等收件凭证上签名;
3、音像(电话录音)、影像资料可以确认的;
4、业主在网络上查收确认;
5、用 QQ、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查收确认。
6、专人送达时,由业主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在表决票根上签字。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发放、回收表决票: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将表决投入投票箱内;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或第三方工作人员)逐户送达并回收业主意见;
(三)网络投票:由业主通过密码、密钥等确认身份后在网上进行投票;
(四)邮寄挂号信、快递(以邮寄挂号信或快递投票的,应在表决票中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音像、影像资料(以音像(电话录音)、影像资料投票的, 音像(电话录音)、影像资料应当有业主本人对具体表决事项的明确意见表达);
(六)用 QQ、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票。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表决票的统计。
(一)已确认参会未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 票的办法统计;业主明确表达其表决意见“同意计入多数票”的,其投票权数计入已经表达的多数票。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 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三)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四)投票人姓名、专有部分座落或投票人签名因未填写、涂改、 字迹不清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的,视为无效票。
(五)不按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按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业主限制其被选举权但不限制其表决权,其投票权数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 。
(六)单个事项表决意见不按表决票规定符号填写的,按照该单个事项表决意见无效,但不影响其他事项表决意见的统计。
(七)统计意见表或选票,组织验票、计票、进行表决,邀请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监督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对某项提议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 6 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除增补业委会委员、物业选聘工作)。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 7 名正式委员 2 名候补委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1 名,秘书长 1 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委会成立后,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成立党组织,暂不符合单建条件的,通过临建、联建等方式进行覆盖;党员业主委员会主任一般兼任业主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1、鼓励各区域业主积极报名;
2、报名人数等于 10 人时,经过社区党组织资格审核通过后直接报送业主大会进行选举;
3、报名人数小于 10 人时,则延长报名时间 7 天,以产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
4、如果报名人数大于 10 人时,由业委会(工作组)组织报名的候选人进行候选人的内部推选,选出 10 人报送业主大会进行选举;
5、如报名人数已经达到 10 人,但某幢报名区域人员没有人报名的,则视作该区域放弃名额,不得事后追究。
6、业委会候选人初步公示期间有退出选举的,由推选时其他得票高的候选人进入委员会候选人;
7、业委会委员正式公告期间,候选人不得退出选举,直到备案结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 3 年。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为:物业管理用房内。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三)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四)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五)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六)审查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和经营方案;
(七)通报、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情况;
(八)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九)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十)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一)拟定或审核物业管理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经营方案;
(十二)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由业主委员会作为诉讼主体依法提起诉讼;
(十三)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本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 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未与小区公共利益有任何牵扯,如未承租共有商铺、本人 或所在单位未与本小区有任何经济业务往来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没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上属单位任职;
(七)无违反《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 42 条中禁止性行为之 一的;
(八)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九)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鼓励符合下列情形的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
(一)中共党员;
(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三)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网格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
(四)具备财务、法律、工程、环境等专业专长的业主;
(五)有经验、有能力、有精力的退休人员。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然终止:
(一)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二)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查证属实的;
(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已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并在小区 公告的;
(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上级公司工作的;
(六)拒付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及实施其 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
(七)在任期期间对业委会内部事务一概不知者,累计未参加表决10次。
业主委员会应将上述委员资格自然终止情况,在本小区公告不少于 7 日。
第二十六条 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已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议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
1.违反《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 42 条中禁止性行为之一的;
2.不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
3.不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4.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 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 理的;
5.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 5 年的;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 5 年以及加入邪教组织的;
6.拒不履行委员职责或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无正当理由连 续三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7.道德品行低劣、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至今未撤销的;
8.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侵犯业主共同利益的;
9.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减免物业服务费或停车费等应缴费用;
10.经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半数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认定:因疾 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拒绝或者放弃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人数规定为 1 人(10 选 9 ); 采用下列办法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首届、换届、改选同):
1、业主委员会委员应该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 单位业主委托的自然人代表,鼓励报名业主;
2、报名人数等于 10 人时,经过社区党组织资格审核通过后直接报送业主大会进行选举;
3、报名人数小于 10 人时,则延长报名时间 7 天,以产生业主 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
4、如果报名人数大于 10 人时,由业委会(公证组)组织报名的候选人进行候选人的内部推选(在份额配比上照顾到每幢都有代表),选出 10 人报送业主大会进行选举;
5、如报名人数已经达到 10 人,但某幢报名区域人员没有人报名的,则视作该区域放弃名额,不得事后追究;
6、业委会候选人初步公示期间有退出选举的,由推选时其他得票高的候选人进入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7、业委会委员正式公告期间,候选人不得退出选举,直到备案结束。
第二十九条 设立候补委员、兼职委员 设立候补委员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的候选人,按照投票权人数得票多少顺序选取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具体召开时间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及业委会的工作计划安排。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召开临时会议:
1、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2、经 1/3 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的;
3、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
4、特殊情况下,街道、社区认为确有必要要求召开的;
5、半数以上业主代表提议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合召集,也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
(二)召集人提前 3 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业主委员会会议应邀请社区“三方指导员”参加;
(三)需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
(四)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 1 日向业主委员会会议召集人说明;
(五)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告知社区居民委员 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八)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
(九)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3 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个单元及网络平台(微信群和公众号等)公告 7 日(不少于 7 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递补规则。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缺额不超过正式委员总数二分之一的,由候补委员按照投票权人数得票多少自动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在 15 日内将正式委员缺额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个单元及网络平台(微信群和公众号等)公告 7 日。候补委员名额用完仍缺额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三条 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委托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 会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提出辞职,应当提前 7 日,提交业主委员会备案,并通报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全体会议后,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 15 日向业主大会说明辞职理由,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在报告同时,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暂时保管。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进行离职审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帮助下指导业主 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并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反对或者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终止行使本款规定的职责。
第四章 换届和改选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 3 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会,并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会指导下,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的换届改选办法(首届、换届、改选同):
(一)由街道、社区和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选举工作组,负责具 体换届、改选工作,工作组组长由街道、社区代表担任;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需成立 5 人换届工作组,工作组成员中业主 代表的比例由业委会核定。
(二)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在业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业委会换届工作组根据业主报名情况和名额分配方式确定候选 人名单。报名超过规定人数的,由换届工作组组织报名候选人进行集 中推选产生议事规则业委会候选人数规定名额,推选不得委托他人投 票,不参与的视为放弃。以票高者进入初步候选人,事后不得追究任 何责任。
(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在委员候选人中选举产生,并应当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 业主同意,相关方法如下 1、3:
1、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 一以上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超过应选委员数的,按得票多少依次 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2、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 一以上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没有达到应选委员数的,符合当选条件 的委员候选人确认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委员在未当选的 原委员候选人中进行补选。
3、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 一以上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没有达到应选委员数的(9 人),则减少 委员人数,成立不少于 5 人单数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四)设立候补委员制度的,候补委员当选条件同正式委员,在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后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产生。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正式委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或仍未完成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由物业所 在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指导、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召开,具体组织工作委托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
第五章 选聘(含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 理。业主委员会负责拟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公示并征求业主意见后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选聘(含续聘)物业服务企业事宜,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一)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三个月;
(二)物业服务企业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
(三)有 20%业主联名要求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附加说明:
1、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 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原物业服务人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2、当事人(业主大会)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等,起草具体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包括拟选聘物业 服务企业的信用和业绩要求,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以及候选企业的产生方式等。
选聘方案应当报告社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 门栋内公告 7 日,听取社区及业主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及最终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内公告 7 日。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公开发布选聘信息,根据选聘方案开展报名物业服务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确定候选企业数量为两家。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规定,将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提交业主大会表决。表决结果产生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选聘结果报告社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将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 7 日,接受业主查询和监督。
第六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的筹集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以下简称“运 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但不得超过同期物业管理费总额(参考值)的 10%,运作经费的具体额度由业主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一)运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 本物业管理区域运作经费采取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筹集。
(二)运作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会议组织召开费用;
2、日常办公开支费用;
3、聘请专职人员费用;
4、业主大会会务费;
5、聘请法律顾问费用;
6、诉讼费用;
7、审计费用;
8、聘请财会人员费用;
9、业委会及楼道长的工作补贴;
10、承接查验。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公布上半年度运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7日,接受业主的监督,并报社区存档备查。
第七章 档案资料的建立与保管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三)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收支情况清册;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收支情况清册;
(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清册。
第四十五条 业主可以查阅涉及自身利益的档案资料,并有权向 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 15 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或任期届满仍未选举产生新 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社区居民委员会暂 时保管,直到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并与其进行移交。
第八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遵守下列规定: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非主任委员专人保管;
2、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会议形成的决议使用;
3、业主委员会印章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定或经过半数委员书面签名同意后使用;
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印章的,用印无效。造成的一切损失及不良影 响,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建立印章使用档案,记录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 事由、用印数量、用印(经办)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盖章人等。
第四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及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 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议事规则经 2020 年 月 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会议解释。如本议事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