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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同意修改后的《龙首苑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龙首苑小区业主委员会 阅读量:913 2021-02-26 09:09:17

龙首苑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本规则经首次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自觉接受物业所在地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五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物业管理模式,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物业管理人;

(三)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四)决定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

(五)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修改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审议、批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年度活动经费、预算方案及人员薪酬;

(九)制定、修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公共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经营方案;

(十一)监督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维护,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

(十二)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三)确定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调整;

(十四)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

(十五)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六)法律、法规或者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召开业主大会前,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准备工作:

(一) 确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拟定业主大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制定征询意见票或表决票,做好会务组织、会务记录等工作安排。

(二)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的十五日前,将会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并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

(三) 召开业主大会。筹备组应确认业主身份、制作业主名册、确认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拟定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以上的业主参加。

第八条釆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从以下形式中选择确定:

(一) 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 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以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将业主大会会议凡需投票表决的事项,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表决票经业主本人签字后,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应当与所代表业主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并向业主大会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应当实名签署意见,并将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可以书面申请查阅相关资料。

第十条本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任何一种形式进行表决:

1、 设投票箱: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或业主代表自行将业主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在监票人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

2、 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在监票人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

3、实名制书面发表意见方式:由业主领取发表意见的书面材料,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其他人交回,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在监票人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

4、网络投票:由业主通过密码、密钥等确认身份后在网上进行投票;

5、音像、影像资料;

己领取或者送达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回表决票,或者交回的表决票无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大会表决事项,应当遵守大会决议事项,不得以未投票为由提出异议。

第十一条鉴于本物业区域的实际情况,各业主同意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表决票己送达:

(一) 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或与其同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的使用人签收;

(二)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

(三) 投入业主位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信报箱或者专有部分内;

属前款第(二)、(三)项的,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己送达情况。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为实到业主人数及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到会代理人数总和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以表决票送达的业主总和计算。

第十三条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时,应按照公开计票的形式,将回收的业主表决票或者意见表进行统计汇总。

应当有1/2以上筹备组成员且业主代表不少于两名,或者1/2以 上业主委员会成员参与计票、统计汇总,并对计票的相关情况予以书面签字认可。

第十四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大会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大会决定,接受业主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涉及业主共同利益重大事项的,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五业主大会每年可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及业主要求召开一次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30日前,应当就有关物业管理工作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等,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应当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 占总人数五分之一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 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 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情况。

属于本系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有明确发起人;

2、 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

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书面申请后应对提供的议题进行分析、研究,认为有必要核实的可以对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核实。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决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对业主的提议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形成议题,并应当在作出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决定的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作出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表决议题应与提交议题相一致。

属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突发事件的处理方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七业主大会决定使用和续筹专项维修资金、制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办法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其他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八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相关规定和本物业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九条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有财产清算工作。

业主大会解散前,业主共有财产清算结束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业主大会注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注销等手续,并将保管的其他档案资料移交当地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监督。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业主共有收益;

(六)监督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制度的实施;

(七)审核需要业主分摊的费用;

(八)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九)组织续筹和监督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十)调解物业使用纠纷;

(十一)以业主委员会为主体,提起或者参与涉及业主共同利益、共有产权、共有收益、共用设施设备的仲裁和诉讼;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

(十二)法律、法规、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3人, 候补委员2人组成,组成人员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五分之一。

未当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持,每季度定期召开一次。

(二) 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7日内,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贯彻实施业主大会决定的有关事宜。

(三) 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会议召开3日前要通知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

(四) 委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3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五) 业主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应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全体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 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七) 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履行业主义务,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未拖欠专项维修资金;

(三) 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建设单位任职;

(四) 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五)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管理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或者财物;

(二) 承揽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的业务或者推荐他人到该企业工作;

(三) 收受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 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建设单位任职的;

(二) 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三) 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 被判处刑罚的。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终止;

(一) 不履行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职责或者无故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二) 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经批评拒不改正的;

(三) 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四) 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五) 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主任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推选一位副主任任主任;副主任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从委员中推选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组成人员的变更情况。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任因丧失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排序在先的副主任召集。

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委会成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有表决权的组成人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有表决权的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签名同意。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会议情况以及决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或者作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由签名同意该决定的成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并依法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业主委员会组织换届时,应当提出换届筹备组人选名单,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换届筹备组按照公示人员名单成立;半数以上的业主提出异议的,由业主委员会重新提出人选名单。

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在征求业主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差额比例不低于五分之一,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换届筹备组人员不得作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

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后,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务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辞职的、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要求业主委员会提前换届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担任,其他人员由业主推选。换届筹备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组织换届选举,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移交工作。

第三十六条占总人数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建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罢免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三十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变更、换届、终止等备案工作,按照《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三十九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四章工作经费及人员薪酬

第四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经费及人员薪酬由全体业主承担,不得向物业服务企业摊派,其经费来源釆用下列筹集方式:

(一) 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的;

(二) 业主自愿捐赠;

(三) 其他方式。

第四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二) 业主委员会日常办公等费用;

(三)仲裁、诉讼、鉴定、审计及其他专业服务费用;

(四)有关人员津贴。

上述费用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及2/3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方可核销。

第四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归全体业主共有。经费收支账目由业主委员会副主任代为管理,并可以由第三方进行年度审计。经费收支账目于每半年10日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则自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2021年x月x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本规则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五条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规定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则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备查,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各1份。龙首苑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本规则经首次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自觉接受物业所在地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五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物业管理模式,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物业管理人;

(三)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四)决定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

(五)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修改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审议、批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年度活动经费、预算方案及人员薪酬;

(九)制定、修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公共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经营方案;

(十一)监督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维护,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

(十二)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三)确定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调整;

(十四)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

(十五)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六)法律、法规或者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召开业主大会前,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准备工作:

(一) 确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拟定业主大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制定征询意见票或表决票,做好会务组织、会务记录等工作安排。

(二)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的十五日前,将会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并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

(三) 召开业主大会。筹备组应确认业主身份、制作业主名册、确认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拟定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以上的业主参加。

第八条釆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从以下形式中选择确定:

(一) 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 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以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将业主大会会议凡需投票表决的事项,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表决票经业主本人签字后,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应当与所代表业主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并向业主大会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应当实名签署意见,并将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可以书面申请查阅相关资料。

第十条本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任何一种形式进行表决:

1、 设投票箱: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或业主代表自行将业主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在监票人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

2、 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在监票人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

3、实名制书面发表意见方式:由业主领取发表意见的书面材料,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其他人交回,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在监票人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

4、网络投票:由业主通过密码、密钥等确认身份后在网上进行投票;

5、音像、影像资料;

己领取或者送达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回表决票,或者交回的表决票无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大会表决事项,应当遵守大会决议事项,不得以未投票为由提出异议。

第十一条鉴于本物业区域的实际情况,各业主同意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表决票己送达:

(一) 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或与其同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的使用人签收;

(二)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

(三) 投入业主位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信报箱或者专有部分内;

属前款第(二)、(三)项的,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己送达情况。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为实到业主人数及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到会代理人数总和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以表决票送达的业主总和计算。

第十三条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时,应按照公开计票的形式,将回收的业主表决票或者意见表进行统计汇总。

应当有1/2以上筹备组成员且业主代表不少于两名,或者1/2以 上业主委员会成员参与计票、统计汇总,并对计票的相关情况予以书面签字认可。

第十四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大会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大会决定,接受业主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涉及业主共同利益重大事项的,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五业主大会每年可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及业主要求召开一次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30日前,应当就有关物业管理工作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等,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应当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 占总人数五分之一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 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 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情况。

属于本系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有明确发起人;

2、 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

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书面申请后应对提供的议题进行分析、研究,认为有必要核实的可以对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核实。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决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对业主的提议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形成议题,并应当在作出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决定的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作出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表决议题应与提交议题相一致。

属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突发事件的处理方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七业主大会决定使用和续筹专项维修资金、制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办法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其他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八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相关规定和本物业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九条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有财产清算工作。

业主大会解散前,业主共有财产清算结束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业主大会注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注销等手续,并将保管的其他档案资料移交当地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监督。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业主共有收益;

(六)监督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制度的实施;

(七)审核需要业主分摊的费用;

(八)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九)组织续筹和监督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十)调解物业使用纠纷;

(十一)以业主委员会为主体,提起或者参与涉及业主共同利益、共有产权、共有收益、共用设施设备的仲裁和诉讼;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

(十二)法律、法规、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3人, 候补委员2人组成,组成人员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五分之一。

未当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持,每季度定期召开一次。

(二) 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7日内,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贯彻实施业主大会决定的有关事宜。

(三) 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会议召开3日前要通知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

(四) 委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3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五) 业主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应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全体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 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七) 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履行业主义务,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未拖欠专项维修资金;

(三) 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建设单位任职;

(四) 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五)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管理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或者财物;

(二) 承揽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的业务或者推荐他人到该企业工作;

(三) 收受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 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建设单位任职的;

(二) 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三) 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 被判处刑罚的。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终止;

(一) 不履行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职责或者无故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二) 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经批评拒不改正的;

(三) 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四) 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五) 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主任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推选一位副主任任主任;副主任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从委员中推选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组成人员的变更情况。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任因丧失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排序在先的副主任召集。

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委会成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有表决权的组成人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有表决权的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签名同意。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会议情况以及决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或者作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由签名同意该决定的成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并依法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业主委员会组织换届时,应当提出换届筹备组人选名单,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换届筹备组按照公示人员名单成立;半数以上的业主提出异议的,由业主委员会重新提出人选名单。

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在征求业主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差额比例不低于五分之一,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换届筹备组人员不得作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

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后,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务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辞职的、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要求业主委员会提前换届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担任,其他人员由业主推选。换届筹备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组织换届选举,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移交工作。

第三十六条占总人数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建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罢免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三十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变更、换届、终止等备案工作,按照《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三十九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四章工作经费及人员薪酬

第四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经费及人员薪酬由全体业主承担,不得向物业服务企业摊派,其经费来源釆用下列筹集方式:

(一) 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的;

(二) 业主自愿捐赠;

(三) 其他方式。

第四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二) 业主委员会日常办公等费用;

(三)仲裁、诉讼、鉴定、审计及其他专业服务费用;

(四)有关人员津贴。

上述费用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及2/3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方可核销。

第四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归全体业主共有。经费收支账目由业主委员会副主任代为管理,并可以由第三方进行年度审计。经费收支账目于每半年10日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则自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2021年x月x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本规则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五条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规定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则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备查,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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