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相关规定,起草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和《万达小区物业选聘方案(征求意见稿)》在万达小区进行公示,并通过业主微信群进行了提醒告示,征求意见公示期结束,万达小区业主委员会就收到书面的意见建议说明如下:
意见1、第十五条关于委托的人数和委托资格,目前有效的委托仅限于业主接受业主委托并且人数为1人,业主不能委托给非业主。但是公示的委托变成业主可以委托给非业主,并且人数最高可以达到10人,与原先相比大幅放宽了条件,给操纵业主大会创造了条件,建议不做修改。
业主委员会意见:不采取。理由:委托书是一种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不存在业主不能委托给非业主的说法。因本小区出租户比较多,为了更方便业主参与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业主推选出来的,业委会委员是全体业主选举出来的具有代表性,所以将业主代表和业委会委员接受委托人数修改成不超过10人,况且委托投票本来就是为了解决外地业主往返奔波、提高效率的问题。
意见2、第十七条关于确认参加业主大会业主资格有5种方式,相比原先议事规则增加了3种非当面确认的方式,非当面确认无法提供直接证据,存在被代表的可能,建议不做修改。
意见3、第十八条关于表决票发放、回收的规定,相比原先增加了4种非到场投票的方式,存在被代表的可能,考虑到操作的便利性,建议增加第二种专人送达、回收方式,由业主代表组织有关人员逐户送达并回收。删除第三、第四、第五种方式。
业主委员会意见:意见2、意见3都不采取。理由:首先本小区出租户比较多,增加参会和投票方式是为了业主能够通过更多方式参与业主大会会议,不一定要到固定地方,也为了业主大会会议能有更多业主参与,更加顺利的完成。其次现在是网络信息时代,特别是正值疫情期间,全国各地目前都在采用邮寄、电话录音、网络投票(通过密码、密钥确定身份)等形式进行投票,是可以提供证据确认的。
意见4、第十九条关于未表决业主的投票权数的统计原先议事规则是视为弃权,公示内容修改为同意到场业主多数意见,为了避免被少数业主代表,建议不做修改,视为弃权,更加符合业主的实际意愿。
业主委员会意见:不采取。理由:第十九条第一款写的是“已确认参会未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按照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办法统计”首先表述与实际公示的不符,其次弃权是一种表决意见,表决票上投了弃权的才是弃权。根据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六条是可以这样修改的。
意见5、第二十七条第六款关于居住、经营期限的规定,不符合万达小区目前存在大量出租的实际情况,建议删除。
业主委员会意见:不采取。但可加一句,当选委员以书面形式承诺能履行委员职责,完成业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的除外。理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作为业主自治的组织是全体业主选举出来的,要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只有长期住小区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才能保证更好的尽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意见6、第二十八条业委会委员选举规定,原先规定通过自荐、推荐的方式实行差额选举,目前公示修改为实行等额或者差额1人选举,不符合业委会是自治组织的宗旨,建议不做修改。
业主委员会意见:不采取。理由:业委会委员选举是业主大会选举出来的,全体业主参与选举的正是体现业主自治,并非自荐、推荐方式,自荐、推荐是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报名方式。
意见7、第三十六条选聘物业公司条款原先议事规则确认的是公开报名产生候选企业,候选企业同时公布自己的收费标准和服务承诺、合同草案后由业主大会最终确认。现公示是修改成由业委会确认合同条款后报名,同时从公示的合同草案看,业委会权力非常大,不利于候选物业公司的产生,不利于体现广大普通业主的选择性,也不利于广大业主对于业委会的监督。
建议不做修改。同步第三十八条和三十九条建议删除。
业主委员会意见:不采取。理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负责拟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公示并征求业主意见后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这里写的是业主委员会负责拟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并非确定。公示的合同草案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文本集合本小区实际情况草拟的,本小区要求高标准、高质量、高服务,我们要选择服务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对于物业服务合同全体业主和业主委员会要进行监督,是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不是监督业主委员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意见8、第五章关于公共收益的处置条款,按照国家规定,公共收益的处置由业主大会决定,业委会无权自行处置,业委会日常费用,应该在业委会提出具体预算报业主大会同意后执行,而不是由业委会自行处置,建议全部删除。
业主委员会意见:不采取。理由:首先本次把经营性收益使用制度放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中,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正是公共收益处置由全体业主决定的体现,业委会并未自行处置。其次如果不授权业主委员会一定经营性收益使用权限,那业委会做任何事都寸步难行,因为都要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设想一下,业主委员会买一张纸打印公告都需要先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这很不现实的。
意见9、根据国家规定,现行物业服务企业合同期满是否解聘需报业主大会审议,建议将是否解聘现有物业服务企业纳入本次业主大会议题。
业主委员会意见:不采取。理由:任何法律法规没有这项规定,业主和物业企业是合同关系。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尚未届满,但业主大会已按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自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有权直接选聘物业企业,没有规定必须先解聘现有物业服务企业,现有物业企业是属于前期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甲方是建设单位。
意见10、关于物业选聘方案条款由于与目前生效的议事规则冲突,建议整体删除。等待新的议事规则通过后再行决定。
业主委员会意见:不采取。理由:本次物业选聘方案是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拟的。
意见11、为了加强广大业主对业委会的监督,建议增设业委会监督委员会,华府8人,写字楼6人,公寓6人,金街6人,共26人。成员任期1年,由热心业主自愿报名产生,报名人数超过名额的,抽签产生,不得连任。
业主委员会意见:不采取。理由:首先业主委员会是全体业主选举出来的,全体业主本来就对业主委员会有监督权。其次如果全体业主监督都不行,一定要设一个监督委员会监督业主委员会,那同样的是不是还需要再设一个来对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
意见12、建议业委会委员如果出现违法违纪的情况,应该在7天内提出辞职,如果超过7天没有提出辞职的,自动除名。
业主委员会意见:违法违纪是由法院或相关主管部门判定的,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已有相关的规定。
特此说明!
义乌市万达小区业主委员会
2020年8月3日
抄送:永祥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