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杭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三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抵制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应当将决定事项报告社区,并认真听取社区的意见,作出决定后应及时报告社区并向业主公开。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相应的业主大会名称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东至:新和社区老小区;南至:规划路;
西至:规划幼儿园及雪花啤酒厂;北至:文轩路。
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
(二)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 33335平方米、物业总建筑面积 6000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51791.34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4407.6平方米,住宅46104.14平方米,商铺:721平方米,总户数458户。
(三)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70平方米,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坐落:1幢;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建筑面积为190平方米,坐落:1幢。
(四)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萧山区新街街道文轩路。
(五)业主大会名称为: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新和人家业主大会。
第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改选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确定物业管理形式;
(五)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六)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七)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八)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九)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十一) 物业管理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经营及其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
(十二)物业管理区域内除公共道路以外设置临时停车位,制定车辆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制度;
(十三)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或管理规约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上述第(八)项和第(九)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参加,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召开:
(一)起草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内容、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身份、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
(二)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等内容应当经街道和社区审核后,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三)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发放和回收表决票,并应在公告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投票工作。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投票工作的,应在社区指导下决定是否延期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四)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统计表决结果。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情况应接受街道、社区的监督;
(五)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7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六)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实际召开次数视小区实际情况而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情形发生或收到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且提议事项明确、联系人明确的;
(二)发生消防、电梯、供电、供水设施设备、公共区域、共有设施等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街道、社区认为有必要并要求召开的。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书面申请(需有业主本人签名并附产权证明)后,需及时报告社区,并在15日内对提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日内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提议不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30日内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召开时间。逾期仍未召开的,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由物业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指导、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召开,具体工作委托社区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确定会议形式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方式采取业主参加与推选业主代表参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议事方式采取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按照《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采取以下方式产生:以单元为单位,从该单元业主中推选产生1名代表;
第十五条 业主可以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上须附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房产证复印件。受托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时须出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人签置多份《授权委托书》的,以最后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接受业主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利,但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六条 业主委托行为应明确:
(一)委托内容为:
1、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2、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3、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4、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事项;
(二)委托期限为:一事一委托,业主大会结束则委托终止;
(三)委托权限为:代为行使投票表决权;当业主本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四)委托人数为:
1、同一名业主代表接受的委托人数不超过6(含)人 ;
2、同一名业主接受的委托人数不超过3(含)人 ;
3、同一名非业主代理人的委托人数不超过1(含)人 ;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方式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
(一)业主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名;
(二)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发放表上签名;
(三)业主在挂号信、快递等收件凭证上签名;
(四)业主在网络上查收确认;
(五)音像(电话录音)、影像资料可以确认的;
如遇疫情等不能上门的情况则采用(三)、(四)、(五)的方式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发放、回收表决票: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将表决投入投票箱内;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或第三方工作人员)逐户送达并回收业主意见;
(三)邮寄挂号信、快递(以邮寄挂号信或快递投票的,应在表决票中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网络投票:由业主通过密码、密钥等确认身份后在网上进行投票;
(五)音像(电话录音)、影像资料(以音像(电话录音)、影像资料投票的,音像(电话录音)、影像资料应当有业主本人对具体表决事项的明确意见表达);
如遇疫情等不能上门的情况则采用(三)、(四)、(五)的方式进行发放、回收表决票。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表决票的统计:
(一)已确认参会未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二)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三)投票人姓名、专有部分座落或投票人签名因未填写、涂改、字迹不清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的,视为无效票。
(四)不按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按物业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业主限制其被选举权,但不限制其表决权,其投票权数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
(五)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六)单个事项表决意见不按表决票规定符号填写的,该单个事项表决意见无效,但不影响其他事项表决意见的统计。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对某项提议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12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除增补业委会委员、物业续聘和选聘工作)。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9名委员,2名候补委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委会成立后,同意社区派驻党建指导员(“三方指导员”)列席业委会会议;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成立党组织,暂不符合单建条件的,通过临建、联建等方式进行覆盖;党员业主委员会主任一般兼任业主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为萧山区新街街道文轩路。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拟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并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五)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六)拟定或审核物业管理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经营方案;
(七)通报、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八)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九)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十)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一)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十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且任期内每年在小区居住满10个月以上);
(七)住宅业主参选前一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累计满10月以上;
(八)未与小区公共利益有任何牵扯,如未承租共有商铺、本人或所在单位未与本小区物业或开发商没有任何经济业务往来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没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包括开发商)及其上属单位任职;
(九)无违反《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中禁止性行为之一的;
(十)无拒缴或无拖延缴纳物业服务费、或煽动其他业主拒缴物业服务费的;
(十一)房屋出租的业主不能参加业委会报名,没有被选举权,但有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 社区办公用房位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可作为业主代表指定一名专职社区工作者参与业主委员会选举。
社区用房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社区工作人员中也没有业主的,可以聘请一名社区工作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兼职委员,列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业主中的以下人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
(一)中共党员;
(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三)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网格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
(四)具备财务、法律、工程、环境等专业专长的业主;
(五)有经验、有能力、有精力的退休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或曾受过刑事处罚未满三年的;
(二)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未满三年的;
(三)参与邪教组织,或非法组织参与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利用黑恶势力干预小区业主正常工作和生活的;
(五)采用不正当手段,阻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正常召开、选举及表决的;
(六)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七)拒缴或无故拖延缴纳物业服务费、车位管理费及物业企业代收代缴的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或煽动其他业主拒缴上述相关费用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及时撤销的;
(九)在小区内存在违法违规搭建、装修等行为被执法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尚未整改到位的;
(十)不按照有关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已书面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四)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曾受过刑事处罚未满三年的;
(六)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被党纪处分,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未满三年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应将上述委员资格自行终止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不少于7日。
第二十八条 根据《杭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并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情节严重的;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减免物业服务费或停车费等应缴费用;
(三)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的;
(四)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侵犯业主共同利益的;牟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
(五)在选举中有贿赂、胁迫、欺骗等不正当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六)住宅业主当选之后每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累计未满10个月的;
(七)参与邪教组织,或非法组织参与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八)利用黑恶势力干预小区业主正常工作和生活的;
(九)采用不正当手段,阻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正常召开、选举及表决的;
(十)拒缴或无故拖延缴纳物业服务费、车位管理费及物业企业代收代缴的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或煽动其他业主拒缴上述相关费用的;
(十一)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及时撤销的;
(十二)在小区内存在违法违规搭建、装修等行为被执法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尚未整改到位的;
(十三)不按照有关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十四)违反《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中禁止性行为之一的;
(十五)拒不履行委员职责或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十六)经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半数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认定: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拒绝或者放弃履行职责的。
(十七)道德品行低劣、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至今未撤销的;
业主委员会应将业主大会关于是否终止上述委员资格的决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不少于7日。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人数规定为1人。
第三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设立候补委员2名。未当选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的候选人,按照投票权人数得票多少顺序选取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具体召开时间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及业委会的工作计划安排。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7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2.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的;
3.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
4.特殊情况下,街道、社区认为确有必要要求召开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或无正当理由不召集的,由街道、社区指定一名委员召集;
(二)召集人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并邀请社区列席;
(三)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7日前报告社区,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社区和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建议;
(四)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会议召集人说明;
(五)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六)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
(八)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社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7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的递补规则如下:
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缺额不超过正式委员总数二分之一的,由候补委员按照投票权人数得票多少自动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在 15 日内将正式委员缺额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 7日。
候补委员名额用完仍缺额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四条 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委托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提出辞职,应当提前7日,提交业主委员会备案,并通报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全体会议后,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15日向全体业主说明辞职理由,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报告同时,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交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暂时保管。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社区,并在街道、社区指导下,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反对或者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终止行使本款规定的职责。
第四章 换届和改选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会,并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会指导下,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的换届(改选)办法
(一)由街道、社区和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改选)选举工作组,负责具体换届、改选工作,工作组组长由街道、社区代表担任;
业主委员会换届或改选,需成立5人的换届(改选)工作组,业委会换届工作需要在业委会届满前3个月启动,工作组成员中业主代表不少于3名;如果业委会任期已到,业委会仍未启动换届选举工作的,则业委会需要在到届之日封存所有档案资料,财务凭证、报表资料、所有印章及暂停银行账户使用,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进行换届(改选)选举工作。
(二)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在业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业委会换届(改选)工作组根据业主报名情况和名额分配方式确定候选人名单。报名超过规定人数的,由换届工作组组织报名候选人进行集中推选产生议事规则业委会候选人数规定名额,推选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不参与的视为放弃。以票高者进入初步候选人,事后不得追究任何责任。
(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在委员候选人中选举产生,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相关方法如下:
1.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超过应选委员数的,按得票多少(票数相等,以得票面积多少排序)依次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2.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没有达到应选委员数的,则减少委员人数,成立不少于5人单数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四)设立候补委员制度的,候补委员当选条件同正式委员,在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后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产生。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正式委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用下列办法产生(换届、改选同):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应该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委托的自然人代表,鼓励业主积极报名;
(二)报名人数等于12人时,经过社区党组织资格审核通过后直接报送业主大会进行选举;
(三)报名人数小于12人时,则延长报名时间至产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为止;
(四)如果报名人数大于12人时,由工作组组织报名的候选人进行内部互相推选,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参加推选的视为自动放弃,选出12人报送业主大会进行选举;
(五)业委会候选人在初步公示期间有退出选举的,由其他参与推选的候选人按推选时得票高低顺序依次进入委员候选人;如没有多余名额,则进行候选人补报名;
(六)业委会委员正式公告期间,候选人不得退出选举,直到备案结束。
(七)社区作为业主代表需指定一名专职社区工作者参与业主委员会选举,名额在12位候选人内,直接进业主大会选举。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或仍未完成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由物业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指导、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召开,具体组织工作委托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
第五章 选聘(含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负责拟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公示并征求业主意见后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选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事宜,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一)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三个月;
(二)物业服务企业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
(三)20%业主提议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等,起草具体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包括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和业绩要求,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以及候选企业的产生方式等。
选聘方案应当报告社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内公告7日,听取社区及业主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及最终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内公告7日。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公开发布选聘信息,根据选聘方案开展报名物业服务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确定候选企业数量为两家。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将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提交业主大会表决。表决结果产生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选聘结果报告社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将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7日,接受业主查询和监督。
第五章 筹集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
第四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以下简称“运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但不得超过同期物业管理费总额的
10%,运作经费的具体额度由业主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运作经费采取从经营性收益中列支:
(二)运作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会议组织召开费用;
2.日常办公费用;
3.工作人员交通费补贴、通信费补贴;
4.诉讼费用(包括聘请法律顾问费);
5.审计费用;
6.组织小区文化活动的费用;
7.聘请专职秘书兼职财会人的费用;
8.小区设施设备查验费用;
9.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公布上一年度运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7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报社区存档备查。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八)有关业务往来文件;
(九)经营性收益收支使用情况账目;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收支情况账目;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清册;
(十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十三)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十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十五)公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
(十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确认资料。
第六章 档案资料的建立与保管
第四十七条 业主可以查阅与自身直接相关的档案,并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或任期届满仍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社区暂时保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由社区与其进行移交。
第七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主任以外的委员专人保管;
2.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
3.业主委员会印章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并由半数以上委员书面签名同意后使用。
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印章的,用印无效。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建立印章使用档案,记录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经办)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盖章人等。
第五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及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2020年 月 日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会议解释。如本议事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