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物权法》、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订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 本管理规约经征求街道、社区意见后,由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装饰装修、房屋出租、垃圾投放、宠物饲养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及属地街道、社区关于物业使用的有关要求,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 钱江湾花园。
(二)坐落位置: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东信大道99号。
(三)物业类型: 住宅、商铺 。
(四)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西浦路;南至:东信大道;
西至:闻涛路;北至:新和路。
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
(五)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13.3万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 29.75万平方米,其中:住宅205162.67平方米,1561套,非住宅12468平方米。
(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719.17平方米,坐落:34-1-103(133.39平方米)、34-1-203(135.34平方米)、37-1-101(123.42平方米)、37-1-201(137.94平方米)、、12-1-102(44.6平方米)、38幢1单元裙楼(46.74平方米)、其他裙楼(97.74平方米);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建筑面积为1241.92平方米,坐落:钱江湾商铺104-105(108.91平方米)、106(43.56平方米)、107(47.19平方米)、108(44.17平方米)、109(44.17平方米)、110(49.36平方米)、223-224(201.3平方米)、225(44.31平方米)、226(69.84平方米)、227(59.43平方米)、228(59.43平方米)、229(73.02平方米)、230-231(132.46平方米)、232-233(129.26平方米)、248(81.09平方米)、会所东北角(189.82平方米)、会所西北角(65.9平方米)。其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133.39平方米,位于34-1-103。
(七)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钱江湾花园34-1-103室。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的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中具体约定。
第六条 业主按照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转让物业的,应自觉及时结清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 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八条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服务项目的,其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九条 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房屋出租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等进行查验时,应当和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及时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三)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服务;
(四)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监督指导,配合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
第十二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本人的专有部分面积既房屋产权证上的面积)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物业规划设计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三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正确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管线铺设、建筑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秩序维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四条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杭州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 电梯的安全使用管理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明确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和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
(三)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或轿箱门;
(四)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电梯零部件;
(五)携带危险品乘用电梯;
(六)电瓶车不得进入电梯;
(七)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应当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电梯。
电梯故障或存在安全使用风险,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检测,需要进行安全评估和修理、改造、更新并由检验机构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出整改通知的,由全体业主或部分共有业主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实施安全评估和修理、改造、更新,相关费用由全体业主或部分共有业主共同承担,所需经费可按相关规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也可由全体业主或部分共有业主自行筹集。
第十六条 空调的安装使用管理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标准明确的要求安装空调,安装在统一专门用于安装空调设备的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或接纳空调冷凝水的阳台排水系统;不得在空调设备上增加其他负载,并定期对空调设备的安全进行检查和维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空调设备超过设计使用期限的;
(二)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告知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
(四)空调滴水影响其它业户正常生活的。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空调产生噪声超过有关环境噪声标准的,应当停止使用,并采取维修、更新等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第十七条 物业消防安全管理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依规安全使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含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
(二)不得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影响消防安全;
(三)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被公安、消防等部门责令整改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整改;
如有违反上款行为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可以授权物业服务企业直接清理妨碍消防的物品和设施,业主委员会可将上述行为人及其行为在公示栏中予以公示,并报告公安机关或消防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垃圾投放管理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户内分类和分类投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垃圾厢房、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等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
(二)不属于生活垃圾的其他垃圾,由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不得随便丢弃。
(三)垃圾目前小区建成了一个垃圾中转站和五个垃圾投放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照业委会决议的要求定时定点放,不得将垃圾投放到小区非投放点位置,也不得将垃圾堆放在垃圾桶外。严禁高空抛垃圾。
如有违反上款行为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将上述行为人及其行为在公示栏中予以公示,并报告城管执法部门。
第十九条 违法搭建管理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得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房屋内卧室、起居室、阳台等部位改为卫生间或厨房间,不得改变卫生间、厨房间的原始设计位置;
(二)不得改变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屋顶等房屋原始设计承重结构;
如有违反上款行为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劝阻、制止,业主委员会可以书面要求其限期改正。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可以向城管执法、房产管理等部门举报;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将上述行为人及其行为在公示栏中予以公示,并报告城管执法、房产管理等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对用于违法搭建的材料采取禁止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措施,并向城管执法、房产管理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进行装饰装修时,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以及本规约约定,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按照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并与施工单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四)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施工时间: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8时,双休日、节假日及其它时段不得进行有噪音的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规定时间外进行施工的,应事先取得相邻业主的同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后实施,并尽可能缩短施工时间;
(五)不得擅自扩大承重墙上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六)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业主在装修中如需封包下水管道,应预留检修口,方便以后检查维修。
(八)装饰装修企业或个人自装进场装修前需要到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登记备案,按照物业对施工方的管理办法实施。
发现装饰装修企业、施工人员或物业服务企业有强制装饰装修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物业的维修
第二十一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给予适当补偿,相关业主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下,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相邻业主和业主委员会说明情况,并在所在地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地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抢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因公共利益或者维修养护物业,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直接利害关系人同意,并依法办理手续,事后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六条 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恢复原样并承担维修费用。
第六章 物业的转让、租赁
第二十七条 物业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者转租,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住房出租应当遵守《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及相关配套安全标准。以一间卧室或起居室(厅)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将其他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每个居室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除外)。
第二十九条 物业出租人应当协同承租人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同时,按规定将租客信息向社区或派出所报送登记。
第三十条 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时,业主须将本管理规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由受让人或承租人作出书面承诺。物业转让或者出租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以及相应通讯联系方式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一条 为保障小区其他业主的生活不受到干扰和影响,业主不得将居住房屋作为经营用途出租给他人进行仓储、经营等活动或作为群租用途出租。对业主违反此规定,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出租给他人进行仓储、经营等活动或进行群租的,全体业主授权物业服务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向相应违规人员下发,对于逾期未整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物业服务限制措施等督促其整改。
第三十二条 小区商铺、公共配套设施的经营必须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取得证照,不得危害环境(如噪音、废水、废渣、废气等)。不得经营有较大油烟的业态、不扰民、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不占用公共区域经营。为保证商铺的合法经营、保障业主的健康、确保业主日常的生活不受商铺经营的干扰,如果商铺使用人在无工商、卫生以及环保等相关部门批准许可的情况下营业,要求商铺业主必须立即停止出租或停止使用,同时向物业报告该情况,并授权物业服务企业采取服务限制措施。
第七章 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由业主委员会自主经营,单独列账,扣除合理的经营成本后,所得的经营性收益由业委会自主管理。
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照不少于物业实测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的比例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其中千分之三为办公用房,千分之四为经营用房。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均为非住宅的,按照不少于物业实测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提供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建为商业或者办公用途的地下部分建筑面积计入地上总建筑面积。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经营性收益按以下约定分配:
1.用于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息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百分之三十时,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相应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组织续交。
2.不超过 60 %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
3.不超过 5 %用于业主大会会务服务(可委聘第三方开展会务服务)、业主委员会会议等会议召开费用;
4.不超过 1 %日常办公开支费用,主要为网络通信费、差旅费、文印、办公用品等费用;
5.不超过 6 %用于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履职工作补贴,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
6.诉讼费用;
7.不超过 1 %法律顾问费用;
8.不超过 1 %审计费;
9.不超过 10 %聘请业主委员会专职秘书、联络员、办事员的费用:业主委员会可聘请业主委员会专职秘书、联络员、办事员,最多不超过4人,协助业委会开展小区管理有关的各项工作,具体选任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10.不超过 3 %组织小区文化活动的费用;
11.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四条 经营性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并每半年公示一次收支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7日。
第三十五条 经营性收益单次使用金额在12万元以上的,须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不少于7日。经营性收益单次使用金额在8(含)万元以上至12万元(含)以下的,须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后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不少于7日。单项使用经营性收益金额在8万元以下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后执行。业委会对于5万以上的单项维修项目原则上需要进行招投标程序。
第三十六条 经营性收支情况每1年进行一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公告7日(不少于7日)。物业服务企业更换,业主委员会届满或中止,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离职的,须对经营性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公告7日(不少于7日)。
第三十七条 对经营性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相关费用从经营性收益中列支。
第八章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建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其归集、使用、管理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认真审核工程内容、施工单位、预算方案及资金额度等事项后,组织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并将上述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须经专有部分占相关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相关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持申请表、工程预算方案及经业主委员会确认的征求业主意见表等资料,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四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如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按规定程序代为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相关业主应当及时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资金续交的具体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经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相关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实施,并在30日内完成资金续交工作。资金续交的方案内容包括:
(一)续交金额。续交金额应保证续交后余额达到首期物业维修资金额度。
(二)分摊原则。由相关业主按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续交金额。
(三)资金来源。选择下列任意一项或多项项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续交资金来源。
1.从本小区物业经营性收益中一次性划转;
2.每年从本小区物业经营性收益中提取额度,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至达到应续交金额;
3.由相关业主按应分摊的金额续交,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其续交金额从小区经营性收益中划转;
4.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的同时,按月另行收取一定额度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至达到应续交金额;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其续交金额从小区经营性收益中划转;
第九章 物业使用的其他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遵守《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外,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机动车车辆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遵守《小区机动车辆管理条例和车位收费办法》,按序停放、按规定缴费;不得将车辆停放在消防登高台和消防通道(含消防车道);违规停车可以采取锁车拖车措施;违规停车3次及以上的可以限制6个月内不得进入小区。业主车辆的认定由业委会书面确定并公示。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制定《小区机动车辆管理条例和车位收费办法》。
2.非机动车行驶、停放、充电等管理:遵守《小区非机动车辆管理条例》,按序行驶、按规定停放,电瓶车停放在指定地点,共享单车共享电瓶车不得进入小区,三轮电瓶(摩托)车禁止驶入小区步行道。电瓶车不得在楼道内停放及充电;严禁业主从住户内私接电线到楼下公共区域为电瓶车充电;电瓶车可在小区集中设置的电瓶车充电站充电。
3.宠物饲养: 遵守《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饲养宠物必须取得相应证照,并去物业服务中心备案,不得饲养藏獒等大型凶猛、攻击性较强的动物,遛狗时间按照杭州市城管制定时间和地点遛狗,严禁在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无牵绳遛狗,严禁在地下室遛狗,及时处理宠物的粪便;携带宠物进入公共区域,需牵好狗绳等安全防范措施,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上下班高峰时间,以防止伤及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宠物主为第一责任人,宠物饲养人未遵守规定而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宠物主人承担,伤及他人的应及时将伤者送往卫生防疫部门诊治,并依法负担全部医疗费用和损失。
4.防盗窗、网、门、栅安装: 严禁安装防盗窗、网、门、栅。
5.外立面不得私自安装太阳能热水器、雨棚等,不在玻璃窗、玻璃门上张贴广告类的标识、企业铭牌、不得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影响物业整体环境或市容观瞻。以此发生的事故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和法律责任。
6.晒衣架安装:以每幢楼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理安装伸缩衣架并确保外立面的统一美观,但不得安装雨棚。
7.露台与阳台:露台(含顶楼双层跳空的阳台)未经政府部门依法审批不得封包。单层阳台可以封包,封包后要求外观风格色调与整幢楼整体外观相协调。封包后产生的漏水维修、钢柱锈蚀等安全责任概由封包的业主或实际使用人承担。业主封包后不使用维修基金或公共经营性收入来维修。
8.单元门厅、人行楼梯通道与进户门外的管理要求:每个单元门内外口处禁止堆放任何物品,所有人行楼梯的通道禁止堆放任何物品,临时堆放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告知有关业主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的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直接清理。
进户门与人行楼梯出入口无公共消防安全门隔断的,该进户门外严禁堆放一切物品,包括但不限于鞋柜、鞋架。
进户门与人行楼梯出入口有公共消防安全门隔断的,该进户门外紧邻自家门旁可适当合理地放置鞋柜、鞋架,但应确保行人正常通行且要求整洁有序。严禁在进户门外的公共通道内装门窗(含卷帘门、折叠门)等妨碍通行的固定装修设施,严禁在进户门外堆放废纸板。
9.小区噪声:遵守《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进行宣传庆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不得使用音响等产生噪音的用品,影响业主正常的休息、生活;饲养宠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产生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噪声。
10.小区严禁高空抛物,这是违法行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严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品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11.未经业委会许可,不得设置临时营业摊点、店铺等占用小区公共区域经营。
12.屋顶不得私自搭建花园、花盆、花架、亭子等附属设施,也不得擅自在屋顶平台晾晒衣物、种植蔬菜、植物等,堵塞或占用屋顶消防平台。
13.一楼临近地面住户不得在房屋旁的公共区域私自搭建有关设施占用小区公共绿地或公共空间;严禁在绿化中种菜等。
14.业主不得在地面架空层私自添加设施占为私用,不得私自将地下室用房上锁占为私用,不得在地上或地下私自划线用作私人车位。
15.未经业主委员会决议通过并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小区内不得私设广告牌和广告用途的设施。
16.小区会所、球场、公共体育娱乐设施根据业委会决议后的公示的现场使用说明和管理要求执行。
17.其他需要制定的小区管理规定的事项授权钱江湾花园业主委员会制定后并在小区东门、南门和北门附近的公示牌上公示15天后如不超过三分之一及以上业主有异议的则可执行。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有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将上述行为人及其行为在公示栏中予以公示,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在物业服务企业可执行的范围内,必要时业委会可授权物业服务企业直接处理上述事项恢复原状。
第十章 特别约定
第四十三条 鉴于二次供水改造对广大业主有利且对提升小区品质意义重大,为提高二次供水改造征询意见的效率,在此特别约定如下:业主签署了书面征询意见表的以书面意见为准。如业主未签署书面征询意见、无法及时取得联系的、不及时签署书面征询意见的,则业委会在小区东门、南门、北门公示栏中张贴二次供水改造征询意见公告15天后业主仍未签署书面征询意见、无法及时取得联系的、不及时签署书面征询意见的一概视为同意小区多数业主的意见,相应的征询意见表单由业委会委员代签即发生效力。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指租客)应自觉遵守本管理规约,违反管理规约的,造成业主物业损害或导致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扰乱业主委员会选举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可以限制其行使以下1、2下列共同管理权:
1.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委员;
2.参与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以及日常工作。
第四十五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大会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使用等各项管理制度,并督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以告知、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规约的行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1.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清除违反本规约有关规定的在公共空间任意堆放的杂物,以恢复原状。
2.对于占用消防通道、故意堵塞出入口等严重影响业主公共安全和正常生活的特殊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社区和业主委员会的见证下,采用拖车等强制方式解除隐患;
3.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联合社区、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将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违规违约行为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由其单位协助劝导、责令改正、消除影响等。违规违约人是党员的,可以书面形式将其行为通报其所在党组织,由党组织协助劝导、责令改正、消除影响等。
第四十六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业主委员可以采用以下措施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交:
1、欠费12个月以上或3次以上拒交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2、经生效法律裁判文书明确应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仍不交纳的,作为黑名单上报相关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管理规约或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凡是履行本管理规约或与本规约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及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与物业服务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以业主大会名义或业主委员会自身名义发起投诉、举报、复议、信访、仲裁、诉讼等以维护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利益。
第五十条 本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一条 本管理规约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二条 本管理规约每位业主各执1份(电子版),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各留存1份。
第五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监督本管理规约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