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拱墅区孔雀蓝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融信世欧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业主大会(业主)同意,选聘乙方对孔雀蓝郡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签订本合同。
乙方依照本合同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享受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并承担按本合同规定及时交纳物业费用等义务。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1. 物业名称:拱墅区孔雀蓝郡
2. 物业类型:住宅、商铺
3. 坐落位置:杭州市拱墅区工发路227号
4. 物业辖区四至:
东至:工发路;南至:春雀街;
西至:冬泽巷;北至:工发路。
5. 辖区住户:住宅总户数872户,商铺39户
6. 机动车位:共有车位84个,其中地面车位64个、地下车位20个
7. 保修期限:开发商保修期限见下表
第二条委托管理事项
1. 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架空层、设备机房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确保完好并正常运行,达到应有的使用功能。
2. 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污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道照明、整体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确保完好并正常运行,达到应有的使用功能。
3. 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地下及地面停车场、垃圾站)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确保完好并正常运行,达到应有的使用功能。
4. 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附属配套服务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确保完好并正常运行,达到应有的使用功能。
5. 公共环境(包括属业主专有部分之外的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等)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等。
6. 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交通、行驶及停泊的管理(含停车费的收缴)。
7. 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安保辅助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管责任)。
8. 传统节日文化活动(每年安排不少于6次)、社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每月安排1-2次)。
9. 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的收集及整理。
10. 对装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1. 甲方要求乙方完成的小区内与物业服务及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12. 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合同期限
自2020年06月01日至2023年05月31日。合同期满,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延续提供1-3个月的服务,费用标准按原合同规定执行,服务标准见附件,乙方可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请甲方选择续聘或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合同期满,甲方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本项目物业服务合同的,本合同双方继续遵照合同各项约定履行权利义务。
第四条物业服务工作的装备、耗材的提供和使用
1.甲方免费提供物业服务工作的办公场地供乙方仅在合同有效期内使用,乙方在使用期间必须保证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该场地,不得故意损坏。若有故意损坏由乙方负责,并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给与修复或照价赔偿,自然损耗乙方无需承担责任。
2.乙方在受聘甲方期间所需要使用的物业服务办公用品(指办公桌、电脑、打印机、对讲机、文件柜等自身使用的办公用品等)以及工具由乙方自行解决。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
1. 本物业项目采取包干制物业经营模式,物业交付使用后,其费用由业主承担,若无法或难以确认交付日的,则以本物业项目首次集中交付之日起计收。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按其拥有/使用物业的法定产权建筑面积(已办理房产证或不动产证的,以房产证或不动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产证或不动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或不动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交纳,包干使用,盈余或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具体标准如下:
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
第一年 (2020年06月01日-2021年05月31日)
1)高层2.25元/平方米·月,商铺5.50元/平方米·月;
2)地下车位使用管理费:90元/个·月;
第二、三年 (2021年06月01日-2023年05月31日)
1)高层2.80元/平方米·月,商铺5.50元/平方米·月;
2)地下车位使用管理费:90元/个·月;
本项目物业能耗费用由乙方按0.5元/平方米·月进行包干(基站和电瓶车充电按照居民用电费用0.538元/平方米·月收取)。
根据2020年5月7日第三方组织对小区进行查验出具的报告(编号:HTJL【监】20200040260221-1号)中存在的问题由乙方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甲方组织或委托具备专业测评资质的第三方组织进行检查。乙方若未按要求整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第二年、第三年按照第一年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进行收取。(整改内容及整改完成时间详见合同附件)
乙方承诺提供的增值服务(外墙清洗、人脸识别、电梯报警、高空抛物、摄像头增加),方案详情见合同附件。未按承诺完成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第二年、第三年按照第一年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进行收取。(增值服务内容及方案详见合同附件)
在签订本合同一年内乙方服务通过甲方或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的考评,一年期间满意度调查未达到8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第二年、第三年按照第一年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进行收取。
业主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能耗费、车位服务费等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书面及时告知乙方。物业发生产权或者租赁权转移时,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等费用。
2.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小修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7)办公费用;
(8)管理费分摊;
(9)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10)法定税费;
(11)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不包含建筑幕墙(包括但不限于幕墙、干挂石材、砖面等)日常维护、检修费用。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
3. 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而提供的代办性服务、特约性服务,需要收费的,由物业管理公司按有关规定并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物业公司制定的有偿服务项目及价格,须报甲方备案后执行。
4. 所有涉及小区公有部位及设施的经营性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广告性业务、设摊等),统一由甲方签订合同,所得收入由甲方自行管理。
5. 本物业临停车位(含地下公共泊位)由乙方负责管理,所收停车费入甲方账,甲乙双方约定扣除法定税费后按照7(甲方):3(乙方)比例进行分配。甲方每季度与乙方进行结算,每次支付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六条费用结算方式
1、物业服务费及公共能耗费按月进行交纳。费用可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本合同的剩余期限不足12个月的,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
2、如业主或物业实际使用人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约定,足额交纳物业费、公共能耗费,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就拖欠的物业费、公共能耗费等费用自逾期之日起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欠费交清之日止。业主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乙方可以依法向本物业(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有权要求其承担乙方实现相应权利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3.物业服务中的装修垃圾清运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允许业主选择自行清运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对因装修搬运材料造成电梯轿厢、楼道墙地面、扶手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由相关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修复。
第七条履约保证金
1. 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自合同签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2021年05月31日前支付剩余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该保证金在甲方的规定存续期间不计息。
2. 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用于修复乙方故意损坏甲方的设备、设施、场地或因乙方违约而导致损失的金额和违约金,且乙方应在接到扣除履约保证金书面通知后的十五个工作日补足所扣除差额,保证承包期间履约保证金的完整。
3. 履约保证金的返还:乙方在服务期内没有涉及对甲方的应付而未付金额或违约行为,甲方在服务期满后或合同提前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
4. 每年由甲乙双方组织或委托具备专业测评资质的第三方组织的对物业服务满意度测评,测评分低于60%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测评分在60%-70%之间的(60%,不含70%)扣除保证金5万元。如甲方未组织物业服务满意度测评,经甲方出具书面说明同意,可由乙方委托第三方进行物业服务满意度测评,费用由甲方承担。
5.乙方员工不得动手殴打业主,否则乙方除需先行预付相应实际产生的医药费外,同时还需额外向被害人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若乙方拒不赔偿,甲方有权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确定的等额资金作为必要费用。
6.乙方接受业主财物失窃酌情补偿制度,对于业主失窃的财产,在业主报案并提供发票的前提下,如公安机关认定物业没有尽职的,乙方应对被盗业主做出酌情补偿,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被盗财物的25%,本规定不适用于业主现金的失窃,上限不超过1000元。乙方拒绝支付上述事实清楚的补偿时,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7.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服务,每年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8. 甲方不定期根据物业合同内容对物业各项服务工作进行抽查和巡查,如有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事项,业委会发函督促物业限期整改,如在物业服务内容范围内的,未按时完成整改,电梯维保、消防设施、绿化维护、环境卫生、保安秩序、设备维护等模块每项2000元进行扣款。
9.乙方存在以下行为,除按法律规定或司法裁定赔偿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外,按下表限期整改,如未能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则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0.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物业服务整体转包给其它公司或个人,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11. 乙方变更法人代表、股东发生变化或者股东出资额比例发生变化的,需在两个星期内告知甲方,乙方须承诺遵守廉政法规,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工作人员支付费用或赠送实物,免收或打折收取物业费等。乙方人员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相关人员索取小费或钱物等。甲方发现乙方有违者,将自动终止合同。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要求
1. 物业企业的物业服务标准以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为准。如双方认为需要进一步细化的,可以通过补充协议形式进行进一步明确;
2. 急修:应立即到位,确保在及时予以修复,除不能克服的特殊情况乙方可以征得甲方同意后延迟外,应在半个工作日内修复;对于超出小修范围的急修,应立即报备业主业员会,并取得2名以上的业委会成员认可后,方能组织相应维修准备及实施工作,相应维修时间也以业委员确认后计算。
3. 小修: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修复,除非乙方征得甲方同意延迟;签订本合同的第一年,小修是指单个部位和单个部件价格或维修费用在1200元以下的项目;签订本合同的第二年、第三年,小修是指单个部位和单个部件价格或维修费用在1500元以下的项目,不同性质的部位或设施设备的维修不能归并为单体项目工程。未涉及建构筑物质量及特种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
第九条经营制约
1. 本物业项目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与相关附属场地的经营管理均统一由给甲方经营管理,经营中使用的能耗由乙方支付费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在承包区域中从事任何广告活动或类似宣传,甲方有权依照广告法和甲方相关的规定责令乙方限期改正,并接受处罚。但甲方在该区域发布的广告宣传保证不致影响乙方的正常工作。
2. 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经济活动,且由此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第十条乙方同意以下内容的约定
1. 不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抵押承包区域,在承包区域只从事甲方认可的服务工作,在承包期间,乙方的任何股份配置变动应通知甲方。
2. 乙方应配合甲方或其授权的人员对承包区域内各项服务质量控制进行检查。
3. 在承包区域的各项服务,其工作时间必须满足甲方的工作要求,包括星期天及公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甲方可要求乙方调整工作时间直至全天二十四小时工作,因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 乙方任命的本小区物业经理即为乙方的全权代表,全权代表乙方与甲方保持密切联系并全权负责约定区域内所有的服务工作。根据综合考评或工作情况,并在甲方提供充分理由及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如乙方物业经理未履职尽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一个星期内更换经理(负责人)、相关骨干人员。乙方拟派物业经理应具备三年及以上管理相似类型小区的经历,以往管理小区的数量不得低于2个(含2个),大专以上学历,无不良执业记。
5. 为保证承包区域所有的服务工作的质量,乙方承诺配备的人员数量为不少于(39)人,甲方不定期抽查乙方投入的人员数量,如果抽查时发现乙方投入的人员数量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量,甲方可以按缺少人数每人300元/日,按人数累计扣除直到乙方人员配齐为止,但乙方定期培训、公司会议等情况不在此列。员工突然离职或疾病,乙方需要在15日内补齐人员,亦不在考核范围之内。乙方聘用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劳动部门有关用工规定,并经乙方专业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甲方有权进行审核,费用开支由乙方负担。
6. 在承包期间,所有乙方派驻本小区的服务、管理人员与乙方的关系均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乙方人员在本小区发生任何事故或与乙方发生劳动争议均由乙方自行全权负责所有费用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保证甲方在乙方人员索赔时不受任何责任的约束。
7. 乙方工作人员上岗需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费用和制作均由乙方负担。
8. 乙方必须出具或办妥法律及甲方规定的与承包区域经营业务有关的执照和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并在经营中遵守一切有关条例和规定。
9. 乙方必须确保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并根据甲方要求改变不满意的服务状况。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与检查。同时自觉参加甲方认为有助提高甲方形象的宣传活动。
10.在承包期内乙方应保证承包区域内的设施、设备良好的运营状况和环境状况,并接受甲方或其授权“第三方监理”人员的检查(查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涉及消防、电梯查验人员除提供相关证书外还必须提供查验单位的社保证明),对由乙方引起或造成设施、设备的损坏及环境卫生不理想状况,均由乙方负责维修及支付对应的费用(自然损坏及产品本身质量损坏除外),对更新设备或零件的要经甲方同意。乙方对上述损毁的设备设施未及时进行维修的,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修复或整改,在书面通知下达一周后,仍未按要求修复或整改,甲方将负责完成这一工作,所需费用连同15%附加费全部由乙方承担,但特种设备、老旧设备、垄断性设备设施等供应商准备时间较长,可由乙方向甲方业委会进行报备,并相应延长维修时限。
11. 乙方负责小区内所有的机房、设备用房的维修、维护等,并要求在各个机房、设备房室内醒目位置张贴相关制度、操作流程、责任人等,管理人员须执证上岗。所有机房、设备用房应配置温度计和湿度计,确保房间温度和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二次供水相关设备设施由水务负责管理,每年清洗、水质检测乙方跟进及配合。
12. 乙方在承包区域因作业所需增加机械、电力设备及设施应征得甲方同意,并聘请有资格的承造商进行安装、保养并将施工安装保养记录手册和图等,交由甲方备案。
13. 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后15天内,提供绿化管理维护制度、车辆管理规定。同时该制度和规定需由甲方认可后才能执行。
14. 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确定电梯维保单位并与维保单位签订电梯维保合同。该合同签订前需与甲方或其授权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征得甲方同意方可签订合同并报甲方备案。合同中应明确奖惩、配件的采购途径以及配件的采购主体等。每年向甲方提供电梯的检测报告(特检院)。
15. 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会同甲方或其授权人员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测,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维护制度,并提供甲方备案,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每年向甲方提供设施设备的检测报告。
16. 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建立并备齐所有档案,包括业主档案、污水管路、自来水管路、粪便管路、消防管路、电线管路、视频监控设备及线路图等。
上述14、15、16款中约定的设施设备及配套功能,如因甲方前期物业未移交资料造成乙方无法完成上述工作的,可由乙方向业委会进行报备说明,并明确完成时限,由业委会向业主代表大会报备。
17. 禁止事项。
17.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工作人员支付费用或赠送实物,免收或打折收取物业费等乙方人员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相关人员索取小费或钱物等。甲方发现乙方有违者,将自动终止合同。
17.2不得在承包区域住宿(经甲方同意的除外)或从事非法活动,也不得从事有损甲方利益的活动,同时不允许在承包区域对甲方经营活动进行滋扰性的行为。
17.3除经甲方批准进行必要的维修工程外,乙方不得损毁承包区域原有的设施和装潢,不得更改已铺设的电缆、电线等电力装置。同时,也不得安装任何可能造成电缆负载过大的电器设备以免无线电受干扰。
17.4未获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任何时候都不能在承包区域存放易燃物品、挥发性大或气味浓烈液体等。
18. 保险
18.1第三者责任保险。乙方应对乙方人员以及第三方全权负责(如乙方应投保第三责任险)在乙方的责任区内由于乙方原因导致自己员工或第三方的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8.2员工人身意外。在承包期内,乙方所有人员的事故由乙方自行全权负责(如乙方应对其员工投保人身意外险),以保证甲方在乙方工作人员索赔时不受任何责任的约束。
18.3其他保险及费用。乙方须按《劳动合同法》和政府有关各部门规定为全体服务人员交纳所有相关的社会保险及其他相关费用。乙方对此全权负责。
19. 乙方及其员工遵守公寓内的一切管理、消防安全等规定和制度,保证承包区域的消防设施能正常使用,消防通道畅通,同时承担违规责任。
20. 遇突发事件或安全检查时,乙方必须配合有关部门执行任务,并指定专职人员协助工直至完成。
21. 如无特殊情况,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期满且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已签订并生效3日内撤离现场。
22. 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对其进行的物业服务综合考评。
23. 物业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维修项目,签订本合同的第一年,单个部位和单个部件价格≤ 1200元,其费用由物业企业承担;单个部位和单个部件价格>1200元,其费用经业委会同意,于经营性收入或物业维修基金中开支。签订本合同的第二年、第三年,单个部位和单个部件价格≤ 1500元,其费用由物业企业承担;单个部位和单个部件价格>1500元,其费用经业委会同意,于经营性收入或物业维修基金中开支。
第十一条甲方对乙方作出如下承诺:
1. 甲方在职权范围内保证乙方的正常经营不受干扰。
2. 保证乙方的员工按规定正常进入承包区域开展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和终止
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2. 终止
2.1 提前终止
2.1.1如果甲方在服务期内无理由终止合同,甲方须提前两个月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承包,甲方支付给乙方人民币伍万元的赔偿金。
2.1.2每季度对物业服务管理考核,因乙方在服务期内超过两次物业服务综合考评未达标(60分以下不达标),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
2.1.3如甲方发现乙方出现转租、转让、抵押整个合同等情况,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承包,且乙方须支付给甲方人民币伍万元的赔偿金。
2.1.4如果乙方在服务期内无理由终止合同,乙方须提前两个月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承包,乙方须支付给甲方伍万元的赔偿金。
2.1.5如果乙方在服务期内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安全事故,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承包,且乙方须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1.6提前终止承包期早于月底最后一天,应视为月底最后一天期满,此条适用于上述2.1.1、2.1.2、2.1.3、2.1.4、2.1.5五条。
2.1.7乙方未能履行合同和遵守有关规定,在甲方发出书面警告后一周内乙方仍无采取补救措施,甲方可立即终止合同。
2.1.8乙方破产清除、重组、兼并等事实发生,或被债权人接管经营,甲方不必通知乙方即可终止合同。
2.1.9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2.1.10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通知,乙方须支付给甲方人民币伍万元的赔偿金,并赔偿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1)以自己的言行明确表示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或不履约的;
(2)当季考核有3项以上不达标,且不予整改的;
(3)累计两次对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监督或投诉进行威胁或报复的。
2.1.11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相关招标文件规定,被甲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的,乙方赔偿甲方伍万元,并在甲方规定期限内撤离服务区域。乙方在服务期间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2.2合同终止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可在任何时候终止协议。
2.3自然终止
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满,合同自然终止。在承包服务期内乙方服务通过甲方或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的考评,合同期间每年综合得分均在80分(含)以上,乙方具有本物业项目的绝对优先续约权,业委会亦可向业主大会优先推荐。
3. 终止后果
3.1终止承包,不影响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的赔偿、补偿,也不影响履约保证金的效力。
3.2上述2.1.7条的终止,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3.3在合同服务期内乙方服务通过甲方有关标准的测评并满意度指标和综合考评分数达到甲方要求,双方可协商下一个合同周期的续聘事宜。
3.4在未被续聘的情况下,乙方在合同终止之日起3日内,人员和物品必须撤离合同约定的服务区域:自合同终止之日起,乙方开始与甲方新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交接,在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所有交接手续。在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乙方提供甲方完整的审计材料,以备审计。在上述事项均完善后,乙方没有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甲方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对乙方在管理过程中和在合同期满的交接过程中,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失情况,甲方有权的保证金中扣除这部分损失;对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上述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撤离合同约定的服务区域行为,甲方将有权强制其撤离,强制其撤离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全责。
4. 承接查验
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或中途退出必须进行承接查验,并签订承接查验协议或交接协议,因乙方中途退出或违约造成合同终止产生的承接查验费用由乙方承担。承接查验人员或单位(查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涉及消防、电梯查验人员除提供相关证书外还必须提供查验单位的社保证明)由甲方(业委会)主体单位指定,否则扣除全部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及公开向社会公布。
5. 不放弃权利
甲方接受乙方的服务,但不放弃对乙方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同时,若甲方对乙方某一违约行为放弃进行追究的权利,但不放弃对乙方其他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
第十三条双方权利义务
1. 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3)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5)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根据管理需要向乙方提供房屋相关资料和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6)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交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人采取停水、停电、停门禁等催缴催改措施;
(7)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的,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采取必要的紧急避险措施;
(8)提供乙方所需的办公用房;
(9)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满一年时,甲方对乙方全面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评定,如综合考核评定分低于60分或乙方有管理不善、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并经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的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0)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本物业所有的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住用户资料),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11)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12)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13)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4)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2.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方案,根据甲方核定的物业管理制度、方案自主开展物业日常管理服务活动,但不得损害大多数业主(住用户)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2)按甲方要求及时如实向甲方报告物业管理服务实施情况。
(3)征得甲方同意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同时乙方必须对专业公司的服务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4)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方案,经甲乙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5)向甲方工作人员和其他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并负责监督。
(6)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相关的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7)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
(8)因乙方在管理中的过错或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管理造成甲方或第三人损失的,乙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乙方自行承担办公桌、电脑、打印机、文件柜等自身使用的办公用品,自行承担所有人员服装费用,但服装样式需经过甲方认可,办公、生活用水、电、通讯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0)有权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和业主管理规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11)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12)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13)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4)开展有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5)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包括用管理费、公共收入积累形成的资产;对本物业的管理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审计,甲方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
(16)提前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业主,并按规定与业主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对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针对具体情节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告知、规劝、制止、向有关部门报告;
(17)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区域秩序,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同时,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登记报备管理工作,对不履行义务的业主,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违法、违规的行为;
(18)本小区禁止违规群租(具体标准以当地政府部门要求为准),乙方应积极治理违规群租,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小区出租房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乙方的人员配置
1. 乙方的人员配置。
1.1乙方的项目总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文件接收与联络地址:
1.2乙方必须采取措施,确保乙方人员稳定,特别是骨干人员。物业经理必须服务满3年,项目经理及骨干人员的人事变动须经甲方同意,其他人员变动须经甲方备案。
1.3乙方项目总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须及时与甲方沟通,第一时间报告重大、紧急事件:每月须向甲方汇报上月工作情况,并提供相关报告。
1.4乙方在本项目配置的人员不得少于39人。(人员配置表详见合同附件)
2. 物业人员要求。
(1)所有相关人员的配备须获得相关主管部门认证的,须配证并持证上岗,且根据不同岗位统一着装。
(2)所有相关人员要求政治上可靠,身体素质好,无不良行为记录。
(3)为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所有物业人员还需进行相关的培训。
(4)安保人员年龄不得超过40岁,保洁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0岁。
第十五条争议处理
1.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方与乙方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对于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损害的赔偿,由甲方与乙方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的,并约定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特别约定
1.甲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物业的承接查验工作。甲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理。注:承接查验工作费用额度由甲方与第三方服务机构协商确定。
2.第三方机构进行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理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支付。
3.所有经营收入属于全体业主,存入甲方专用账户。
经营性收入:
1)经营用房租金收益全部由业主委员会管理支配,经营性用房的物业管理费乙方按照商铺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2)地面停车收费和各种广告性业务收益由业主委员会管理支配。
4. 电梯维保、消防设施、绿化维护、环境卫生、保安秩序、设备维护等模块分项测算见附件。服务中乙方在某分项目未能达到本合同相关要求的,甲方可随时收回该分项目的管理权,并将该项目预算的费用从乙方收取的物业费中扣除(酬金相比率扣除),甲方有权对该项目进行外包或自主管理。
5. 违约方除需要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需要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保全费、保函费、案件受理费等。
6.发生下列情形,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导致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
(2)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或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3)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盗窃等事由所致的损害;
(4)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乙方已经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失的;
(6)因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之间的纠纷或乙方之外的当事人故意、过失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
(7)甲方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专有部分的火灾、盗窃等所致的损害;
(8)因乙方书面建议甲方完善共用部分(含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或必备的措施,而甲方未采纳所致的损害;
(9)因情况紧急需抢救其他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合法生命财产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如撬门、撬窗等紧急避险行为、紧急措施,给相关业主造成损失的;
(10)火灾、水灾等不可抗拒的损害、毁灭;
(11)无法避免的燃料、材料、供水、电力的短缺;
(12)乙方正常履行管理职责,但由于甲方、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拒绝履行包括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在内的相应各项义务,而导致乙方未达本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或项目物业管理工作无以为继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退出本项目的物业管理,而且无需承担任何赔偿及违约责任;
(13)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甲方、业主及使用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4)物业管理所无法控制的其他一切原因。
7.业主不批准乙方所编制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建议,或资金不够所引致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业主承担 。
8.若因甲方过错原因或不履行职责,致使乙方造成第三方损失或者乙方自身相关损失的,甲方应当予以赔偿,乙方可以在应支付给甲方或全体业主的费用中予以抵扣 。
第十七条服务标准
1.具体服务标准详见合同附件。
第十八条其他事项
1.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招标文件中服务标准等要求和中标物业企业投标书的服务方案、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均为本合同内容。
3.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六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4.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5.双方的联络方式以其电话、传真、通信地址为准。双方保证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其中任何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联系方式为: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业主,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房屋为收件地址;未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业主,则以买卖合同上载明的通信地址为联络地址;如果业主与乙方另有约定通信地址的,则以业主发出的最后一份通知约定为准。
6.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业主委员会(盖章):
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签字):
联系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物业服务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联系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签约日期:
合同附件:物业服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