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三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任何人不得抵制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经征求街道、社区意见后,及时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后向业主公开。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相应的业主大会名称。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安桥社区;南至:安桥社区里秀河;
西至:第三水厂;北至:潘水路。
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
(二)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33099平方米、物业总建筑面积70974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57974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3000平方米,住宅47165平方米;社区配套用房115.7317平方米。
(三)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456.8097平方米,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153.1378平方米,坐落:8幢1层2层;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建筑面积为303.6719平方米,坐落:4幢1层2层。
(四)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8幢2层。
(五)业主大会名称为:杭州市高第府小区业主大会 。
第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改选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物业管理形式;
(五)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七)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八)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九)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建筑或共用设施的用途;
(十)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十一)经营性收益的管理、分配与使用;
(十二)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临时停车位,制定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制度;
(十三)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十四)法律法规或管理规约规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上述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上述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参加,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召开:
(一)会议筹备。草拟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内容;确定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身份、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
(二)发布公告。会议筹备内容应当报所在社区审核指导,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并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三)发放、回收表决票。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八条发放和回收表决票;
(四)统计结果。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九条统计表决结果;
(五)会议监督。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情况须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受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
(六)公告会议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 7 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七)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具体召开时间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及业委会的工作计划安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且提议业主中有具体联系人;
(二)发生消防、电梯 、供电、供水、供气设施设备等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特殊情况下,街道、社区认为有必要要求召开的;
(四)涉及业主重大利益的事项。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书面申请(需有业主本人签名,附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后,需及时报知社区,并在 15 日内应当对提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经核实,提议真实有效且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 日内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提议不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 30 日内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召开时间。逾期仍未召开的,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由物业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指导、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召开,具体组织工作委托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确定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议事方式采取业主参加与委托业主代表参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议事方式采取业主委托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按照《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业主代表产生办法(由业委会成立后组织业主产生):
第十五条 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上须附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房产证复印件。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时须出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人签置多份《授权委托书》的,以最后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业主可以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
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接受业主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利,但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六条 业主委托行为应明确:
(一)委托内容为:
1、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2、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3、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4、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事项;
(二)委托期限为:一事一委托,业主大会结束则委托终止;
(三)委托权限为:代为行使投票表决权;当业主本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四)委托人数为:
1.同一名业主代表接受的委托人数不超3人 ;
2.同一名业主接受的委托人数不超过3(含)人 ;
3.同一名非业主代理人的委托人数不超过1(含)人 ;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方式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
1.业主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名;
2.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发放表上签名;
3.业主在挂号信、快递等收件凭证上签名;
4.音像(电话录音)、影像资料可以确认的;
5.业主在网络上查收确认;
6.用QQ、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查收确认。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发放、回收表决票: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将表决投入投票箱内;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或第三方工作人员)逐户送达并回收业主意见;
(三)网络投票:由业主通过密码、密钥等确认身份后在网上进行投票;
(四)邮寄挂号信、快递(以邮寄挂号信或快递投票的,应在表决票中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音像、影像资料(以音像(电话录音)、影像资料投票的,音像(电话录音)、影像资料应当有业主本人对具体表决事项的明确意见表达);
(六)用QQ、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票 。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表决票的统计。
已确认参会未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的办法统计(回收必须过半);
(二)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三)投票人姓名、专有部分座落或投票人签名因未填写、涂改、字迹不清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的,视为无效票。
(四)不按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按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业主限制其被选举权但不限制其表决权,其投票权数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 。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对某项提议(物业选、续聘,业委会选举除外)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 12 个 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5名正式委员和2名候补委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委会成立后,同意社区派驻党建指导员(“三方指导员”)列席业委会会议;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成立党组织,暂不符合单建条件的,通过临建、联建等方式进行覆盖;党员业主委员会主任一般兼任业主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3年。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为:8幢2层。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三)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四)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五)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六)审查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和经营方案;
(七)通报、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情况;
(八)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九)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十)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一)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本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住宅业主前一年及当选后每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累计满6个月以上;
(七)未与小区公共利益有任何牵扯,如未承租共有商铺、本人或所在单位未与本小区有任何经济业务往来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没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上属单位任职;
(八)无违反《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中禁止性行为之一的;
(九)无拒缴或无故拖延缴纳物业服务费、或煽动其他业主拒缴物业服务费的;
(十)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且任期内每年在小区居住满6个月以上);
(十一)房屋出租的业主不能参加业委会报名,没有被选举权,但有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 鼓励符合下列情形的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
(一)中共党员;
(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三)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网格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
(四)具备财务、法律、工程、环境等专业专长的业主;
(五)有经验、有能力、有精力的退休人员。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然终止:
(一)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二)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查证属实的;
(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已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并在小区公告的;
(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集团工作的;
(六)拒付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
(七)住宅业主前一年及当选后没有每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累计满6个月以上。
业主委员会应将上述委员资格自然终止情况,在本小区公告不少于7日。
第二十六条 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已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议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
1.违反《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中禁止性行为之一的;
2.不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
3.不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4.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理的;
5.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5年以及加入邪教组织的;
6.拒不履行委员职责或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7.道德品行低劣、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至今未撤销的;
8.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侵犯业主共同利益的;
9.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减免物业服务费或停车费等应缴费用;
10.经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半数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认定: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拒绝或者放弃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8选7) ;
采用下列办法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首届、换届、改选相同):
1、业主委员会委员应该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委托的自然人代表;
2、报名人数等于8人时,经过社区党组织资格审核通过后直接报送业主大会进行选举;
3、报名人数小于8人时,则延长报名时间 7 天,以产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
4、如果报名人数大于8人时,由筹备组组织报名的候选人进行内部推选(不得委托及不进行电话等其他方式推选,不来现场内部推选的视为自动放弃推选权,但有被推选权),选出8人报送业主大会进行选举;
5、如报名人数已经达到8人,但某幢报名区域人员没有人报名的,则视作该区域放弃名额,不得事后追究。
第二十九条 设立候补委员、兼职委员
设立候补委员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的候选人,按照投票权人数得票多少顺序选取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具体召开时间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及业委会的工作计划安排。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召开临时会议:
1.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2.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的;
3.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
4.特殊情况下,街道、社区认为确有必要要求召开的;
5.半数以上业主代表提议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合召集,也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
(二)召集人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业主委员会会议应邀请社区“三方指导员”参加;
(三)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7日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
(四)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会议召集人说明;
(五)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八)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
(九)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 7 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递补规则。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缺额不超过正式委员总数二分之一的,由候补委员按照投票权人数得票多少自动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在 15 日内将正式委员缺额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 7日。
候补委员名额用完仍缺额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三条 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委托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进行离职审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帮助下指导业主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并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反对或者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终止行使本款规定的职责。
第四章 换届和改选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会,并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会指导下,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的换届改选办法(首届、换届、改选同上):
(一)由街道、社区和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选举工作组,负责具体换届、改选工作,工作组组长由街道、社区代表担任;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需成立5人换届工作组,工作组成员中业主代表的比例由业委会核定。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在业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业委会换届工作组根据业主报名情况和名额分配方式确定候选人名单。报名超过规定人数的,由换届工作组组织报名候选人进行集中推选产生议事规则业委会候选人数规定名额,推选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不参与的视为放弃。以票高者进入初步候选人,事后不得追究任何责任。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在委员候选人中选举产生,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相关方法如下1、3:
1.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超过应选委员数的,按得票多少依次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2.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没有达到应选委员数的,符合当选条件的委员候选人确认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委员在未当选的原委员候选人中进行补选。
3.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没有达到应选委员数的,则减少委员人数,成立不少于5人单数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四)设立候补委员制度的,候补委员当选条件同正式委员,在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后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产生。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正式委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或仍未完成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由物业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指导、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召开,具体组织工作委托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
第五章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
第三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需要提前在小区公示栏进行公示,征求意见,时间最少不得少于7天。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从保证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保持项目管理的连续性和长远利益出发,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首届业委会成立后,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3个月内要启动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来表决“续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和“向社会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二选一 。
1、业委会成立后召开业委会会议决定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续聘或向社会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为议题的业主大会相关准备工作(如果业委会会议讨论结果是选聘和续聘的议题都一起让业主自愿选择的)准备工作如下:
(1)续聘的合同准备,和物业服务企业商讨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内容、条款、服务标准、奖惩办法、人员配置等事项;
(2)选聘的方案讨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标准和要求。
准备工作完成后在小区进行公示不少于7天,听取业主的书面意见,结合业主意见和建议进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修改及选聘办法的修改。
(3)张贴业主大会会议公告(法定15天),(如果业委会讨论结果是选聘和续聘的议题都一起)那么公告内容应包含:
一、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向社会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三、选聘方案(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奖惩办法、评标小组组成);
1、根据业主大会的表决结果,如果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则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2、如果业主大会决定是选聘的,由业委会聘请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制作招标文件并在相关报纸上刊登向社会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名消息;组成评标小组(具体由业委会成立后制定)。
3、评标小组通过对投标物业服务企业的评分,评选出2家综合分最高的物业服务企业,递交业主大会进行二选一的表决后由业委会根据业主大会的会议决议和最终服务企业签订正式物业服务合同,并进行新老物业的交接工作。
第四十一条 选聘方案的制定和表决。 业主委员会应当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制定具体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情况和管理实绩等内容;
(二)物业服务标准、收费内容及标准、计费方式(包干制或酬金制);
(三)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四)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
该方案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内公告7
日,听取业主意见,修改完善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内公告 7日。
第四十二条 物业选续聘都必须进行承接查验,物业服务合同中必须约定物业退出和进驻的承接查验约定,委托第三方查验公司的查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涉及消防、电梯查验单位除提供查验人员的资格证书外还必须提供社保证明)。
第六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的筹集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以下简称“运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但不得超过同期物业管理费总额(参考值)的 5%,运作经费的具体额度由业主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运作经费采取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筹集。
(二)运作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等会议召开费用;
2.日常办公费用;
3.工作人员通信等补贴费用;
4.诉讼费用(包括聘请法律顾问费);
5.审计费用;
6.组织小区文化活动的费用;
7.聘请专职秘书;
8.业主大会会务费。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公布上半年度运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7 日,接受业主的监督,并报社区存档备查。
(四)单项费用2(含)万元以内的在业委会半数以上同意并报社区报备后方可使用,超过2(含)万元以上的则需递交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使用(如需召开业主大会及小区需要查验费用不受该条限制,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通过向社区报备方可使用)。
第七章 档案资料的建立与保管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三)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收支情况清册;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收支情况清册;
(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清册;
第四十五条 业主可以查阅涉及自身利益的档案资料,并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或任期届满仍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社区居民委员会暂时保管,直到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并与其进行移交。
第八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遵守下列规定: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非主任委员专人保管;
2.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会议形成的决议使用;
3.业主委员会印章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定或经过半数委员书面签名同意后使用;
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印章的,用印无效。造成的一切损失及不良影响,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建立印章使用档案,记录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经办)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盖章人等。
第四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及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议事规则经 2020 年 月 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会议解释。如本议事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