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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水乡水滟苑小区物业服务合同

杭州市拱墅区都市水乡水滟苑第三届业主委员会 阅读量:959 2024-04-12 09:07:20

都市水乡水滟苑小区物业服务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杭州市拱墅区都市水乡水滟苑届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吴飞华

联系电话:13605803705

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广业街282号都市水乡水滟苑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杭州天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徐扬舸

联系电话: 13646710800

联系地址: 杭州下城区朝晖路175号联锦大厦B座904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依法依规对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都市水乡水滟苑

物业类型:共有建筑物21幢,由21幢高层及沿街商铺组成。

坐落位置:杭州市拱墅区广业街282号

第二条委托服务事项

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架空层、设备机房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污水井、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弱电系统、楼道照明、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服务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地面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附属配套服务设施(球场、商业网点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5.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大件垃圾、绿化垃圾);

6.小区内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的管理(路面停车费的收缴);

7.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如发生此类情况,乙方承担安保不力的责任);

8.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9.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的收集及整理,对装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0.甲方要求乙方完成的小区内与物业服务及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11.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服务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三年,自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2024年10月1日前,乙方根据项目运营情况发函告知甲方是否继续履行后两年合同及物业费调整诉求。如乙方函告不调整物业费或乙方逾期未函告的视做不调整物业费继续履约,甲乙双方按当前《都市水乡水滟苑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继续履行剩余两年合同即(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乙方函告需要调整剩余两年物业费的,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政府部门指导意见提交所需资料,配合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通过的按业主大会通过物业费价格执行,表决未通过的合同于2024年12月31日终止如乙方函告不再继续履约的,则合同于2024年12月31日终止。

因上述原因合同提前第一年终止的,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解除合同的责任。如甲乙双方2024年12月31日终止本合同,水滟苑小区需要进入物业选聘程序,期间由乙方继续按照原合同标准提供物业服务,直至完成与新物业交接。服务期超过2024年12月31日后产生的物业费以新物业中标价格为准向乙方支付相应服务时长的物业服务费(实付乙方物业费不低于现有物业费标准),若新物业中标价格高于现行物业服务价格而到导致差额产生的,该差额部分由甲方从小区经营性收入中列支补足乙方。按年计算费用根据实际服务时间按比例分摊。

第四条物业服务工作装备、耗材的提供和使用

甲方免费提供物业服务工作办公场地供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聘用期内使用,合同期满或由于乙方原因终止合同后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在使用期间应保证甲方提供的该办公场地完好无损,若有损坏则由乙方负责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予以修复或照价赔偿;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

1.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法定产权建筑面积(已办理房产证或不动产证的,以房产证或不动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产证或不动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或不动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交纳,包干使用,盈余或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具体标准如下:

物业费高层为:0.8元/月/平方米(不含能耗),无电梯商铺物业管理费:1.5元/月/平方米(不含能耗);地下车位使用管理费:40元/月/个。

2.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小修费用(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工程采购、大件垃圾清运、小修费用在物业公司一年总支出达到壹拾万圆(¥100000.00元)后,超过部分由小区经营性收入或者专项维修资金承担。具体包括:1、工程维护维修材料采购费用;2、智能、弱电系统维护维修材料采购费用;3、消防、监控维护保养费用;4、环境养护类:保洁工具、耗材;5、绿化养护及大件垃圾清运费;6、其他公共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合计100000元(包括第三方人工工时费);若有超出,则超出部分费用由甲方从经营性收入或其他列支。具体维修维护费用每月按比例支出(单项维修维护支出超500元需甲乙双方确认),超出每月支付比例部分由甲方先支出。乙方维修维护费用支出由甲乙双方每季度进行确认,年度统筹核算,乙方支出未达到10万元部分,甲方将在亏损补贴的40万元中扣回同等金额款项。

(3)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4)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5)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的投保购买;

(7) 办公费用;

(8) 管理费分摊;

(9) 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10) 法定税费;

(11) 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12) 合同期内电梯维保及安全监督检验的费用;

(13) 合同期内消防设施维保及监督检验的费用;

(14) 合同期内监控、道闸停车收费系统、门禁等弱电系统的维保费用(在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

物业服务费不含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修、更新和改造的费用,该费用应通过共有收益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并达到《杭州市拱墅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分标准》的乙级标准(附件一)。

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消耗的电费分摊问题,按照《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附件二)等规定做如下约定:物业服务费收费中不包含公共能耗费用;除物业承担的其办公用房、员工宿舍、地下室照明能耗费外,电梯、增压水泵、小区水系等高能耗设备用电的运行费单独向业主分摊收取,需承诺,能耗费用明细每半年公示一次,明细内容经甲方审核通过后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物业服务中的装修垃圾清运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允许业主选择自行清运或由物业公司统一清运,如果选择物业公司统一清运,由业主与物业公司另行协商约定。

对因装修搬运材料造成电梯轿厢、楼道墙地面、扶手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由乙方与装修单位(装修人)协商修复,因业主施工不当行为造成损失由乙方先行垫付相应维修费用。

第六条费用结算方式

物业服务费用按一整年缴纳,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应在次年11日前缴纳。物业服务费可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本合同存续的剩余期限不足12个月的,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

第七条履约保证金

1. 本合同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10日内,乙方需一次性向甲方缴纳人民币1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被扣除(或扣减)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一个月内补足,确保物业服务合同履约金的完整性。履约保证金没有按时足额到账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该保证金在甲方的规定存续期间不计息;

2. 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用于修复乙方损坏甲方的设备、设施、场地或因乙方违约而导致损失的金额和违约金,且乙方应在接到扣除履约保证金通知后一个月内补足扣除差额。若超过一个月仍未补足扣除差额,甲方可对乙方采取包括解除聘用合同在内的一切合法合规的惩罚措施;

3. 甲方认为乙方在服务期内没有涉及甲方的应付而未付金额或违约行为,甲方在服务期满后或提前终止承包后一个月内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否则,甲方将扣除乙方应付金额或违约金后退还保证金余额;

4. 每年由甲方组织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组织对物业服务满意度测评,因物业管理原因测评结果低于65%的,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企业服务不达标,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测评满意度在65%—75%之间的(含65%,不含75%)扣除保证金2万元;测评满意度在75%—90%之间的(含75%,不含90%)不扣除保证金;测评满意度在90%及以上的给与适当奖励;(满意度测评业主参与率不低于60%,具体由业主大会决定)。考核要求及标准见附件一。

5. 乙方接受业主财物失窃酌情补偿制度,对于业主失窃的财产,在业主报案并提供发票的前提下,如果乙方不能证明其已尽职,公安机关认为物业没有尽职的,乙方应对被盗业主做出酌情补偿,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本规定不适用于业主现金的失窃;

6.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服务,每季度公开小区约定10万维修费用的开支情况,并于次年三月底前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信息公开)。超期不公开的,甲方有权扣除保证金1万元;

7. 甲方及小区业主代表共同组成考核小组,每季度定期根据物业合同内容对物业各项服务工作进行抽查和监督,如有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事项,甲方发函督促乙方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视情节严重每次处以3500元的处罚,处罚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8. 业主投诉经甲方核实或甲方日常巡查发现确属乙方原因工作未做到位的,视情节严重每次处以3500元的处罚,处罚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9.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物业服务工作整体或者部分转包给其它公司或个人,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保证金;

10. 乙方变更法人代表、股东发生变化或者股东出资额比例发生变化的,需在两个星期内告知甲方,发现有甲方业委会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乙方股份的(包括乙方本级以及乙方下属公司、下属项目部等),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保证金。

第八条物业服务质量要求

1.甲方严格按综合管理服务标准对乙方进行考核,如双方认为需要进一步细化的,可以通过附件形式进行进一步明确;

2.急修(公共区域):应立即到位,确保在最短时间内予以修复,除不能克服的特殊情况乙方可以征得甲方同意后延迟外,应在半个工作日内修复;

3.小修(公共区域):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修复,除非乙方征得甲方同意延迟;

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他物业使用人可随时组织进行对乙方物业服务的综合考评。

第九条经营制约

1.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在承包区域中从事任何广告活动或类似宣传,甲方有权依照广告法和甲方相关的规定责令乙方限期改正,并接受处罚;但甲方在该区域发布的广告宣传保证不致影响乙方的正常工作;

2. 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经济活动,且由此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第十条乙方对甲方作出如下承诺

1.乙方应允许甲方或其授权的人员对承包区域内各项服务质量控制进行检查;

2.在承包区域的各项服务,其工作时间必须满足甲方的工作要求,包括星期天及公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甲方可要求乙方调整工作时间直至全天二十四小时工作;

3.乙方必须聘请(或指定)一位经理(负责人),全权代表乙方与甲方保持密切联系并保证承包区域服务工作。根据综合考评或工作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一个月内更换经理(负责人)、相关骨干人员;

4.为保证承包区域所有服务工作的质量,乙方承诺配备的人员数量不少于30人,其中经理客服3人,保洁12人,保安10人,绿化1人,消控及监控中心2人,工程维修2人,且要求绿化持证人员不少于1人、消控及监控中心、工程维修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原则上客服人员、保安人员平均年龄控制在55周岁以内,保洁人员、工程维修人员中条件优秀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至65周岁以内,所有人员名单必须每季度向甲方报备。甲方不定期抽查乙方实际投入的人员配备情况,如果抽查时发现乙方投入的人员不符合本条款约定的情形,甲方可以按500元/人/天对乙方予以经济处罚,处罚款项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乙方聘用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劳动部门有关用工规定,甲方有权进行审核;

5.在合同期间,乙方所有人员仅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且所有人员使用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乙方人员发生任何事故或与乙方发生劳动争议均由乙方自行全权负责,相关费用乙方自行承担,以保证甲方在乙方人员索赔时不受任何责任的约束;

6.乙方工作人员上岗穿着由甲方确认的制服及甲方许可的装饰物品,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7.乙方必须出具或办妥法律及甲方规定的与承包区域经营业务有关的执照和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并在经营中遵守一切有关条例和规定。自行缴纳有关税费;

8.乙方必须确保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并根据甲方要求改变不满意的服务状况。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与检查。同时,乙方自觉参加甲方认为有助提高甲方形象的宣传活动;

9.在承包期内乙方应保证承包区域内的设施、设备良好的运营状况和环境状况,并接受甲方或其授权(第三方监理)人员的检查,对由乙方引起或造成设施、设备的损坏及环境卫生不理想状况,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修复或整改,在书面通知下达一周后,仍未按要求修复或整改,甲方将负责完成这一工作,所需费用连同15%附加费全部由乙方承担;

10.乙方在承包区域因作业所需增加机械、电力设备及设施应征得甲方同意,并聘请有资格的承造商进行安装、保养并将施工安装保养记录手册和图册等,交由甲方备案;

11.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后15天内,提供各项物业管理维护制度、车辆管理规定等制度;

12.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电梯质保期结束,确定电梯维保单位并与维保单位签订电梯维保合同。该合同签订前需与甲方或其授权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征得甲方同意方可签订合同并报甲方备案。合同中应明确奖惩、配件的采购途径以及配件的采购主体等。每年向甲方提供电梯的检测报告。因乙方原因逾期签约或电梯未按规定检测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1万元/台电梯的处罚,处罚金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3.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会同甲方或其授权人员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测,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维护制度,并提供甲方备案,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每年向甲方提供该设施设备的检测报告。因乙方原因导致设备无法正常运行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1万元/次的处罚,处罚金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4.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建立并备齐所有档案,包括业主档案、污水管路、自来水管路、粪便管路、消防管路、电线管路、视频监控设备及线路图等。逾期未建立的,视情节处以3500元的处罚,处罚金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5.乙方负责小区内所有的机房、设备用房的维修、维护等,并要求在各个机房、设备房室内醒目位置张贴相关制度、操作流程、责任人等,管理人员须执证上岗。所有机房、设备用房应配置温、湿度计和加热制冷除湿等设备,确保房间温度和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

16.禁止事项: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工作人员支付费用或赠送实物,免收或打折收取物业费等,违者将终止合同。乙方人员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相关人员索取小费或钱物等;

(2)不得在承包区域住宿(经甲方同意的除外)或从事非法活动,也不得从事有损甲方利益的活动,同时不允许在承包区域对甲方经营活动进行滋扰性的行为;

(3)除经甲方批准进行必要的维修工程外,乙方不得损毁承包区域原有的设施和装潢,不得更改已铺设的电缆、电线等电力装置。同时,也不得安装任何可能造成电缆负载过大的电器设备,以免无线电受干扰;

(4)未获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任何时候都不能在承包区域存放易燃物品、挥发性大或气味浓烈的液体等;

17.保险

(1)第三者责任保险

乙方应对乙方人员以及第三方全权负责(如乙方应投保第三责任险),在乙方的责任区内由于乙方原因导致自己员工或第三方的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员工人身意外

在承包期内,乙方所有人员的事故由乙方自行全权负责(如乙方应对其员工投保人身意外险),以保证甲方在乙方工作人员索赔时不受任何责任的约束。

(3) 其他保险及费用

乙方须按《劳动合同法》和政府有关各部门规定为全体服务人员交纳所有相关的社会保险及其他相关费用。乙方对此全权负责。

乙方及其员工遵守小区内的一切管理、消防安全等规定和制度,保证承包区域的消防设施能正常使用,消防通道畅通,同时承担违规责任;

遇突发事件或安全检查时,乙方必须配合有关部门执行任务,并指定专职人员协助工作,直至完成;

乙方保证在承包期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执行;

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对其进行的物业服务综合考评。

第十一条甲方对乙方作出如下承诺:

1.甲方在职权范围内保证乙方依法依规依合同进行的正常物业服务和管理工作不受干扰;

2.保证乙方的员工按规定正常进入承包区域开展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和终止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盖章且履约保证金到账后生效。

2.终止

2.1提前终止

2.1.1因乙方在服务期内考核未达标,可按照合同考核部分的约定,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承包,按考评相应条款处理;

2.1.2如甲方发现乙方出现转租、转让、抵押承包等情况,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承包,且乙方须支付给甲方人民币5万元的赔偿金;

2.1.3如果乙方在服务期内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安全事故,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承包,且乙方须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须支付给甲方人民币10万元的赔偿金;

2.1.4提前终止承包期早于月底最后一天,应视为月底最后一天期满,此条适用于上述2.1.1、2.1.2、2.1.3三条;

2.1.5乙方未能履行合同和遵守有关规定,在甲方发出书面警告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仍无采取补救措施,甲方可立即终止承包;

2.1.6乙方破产清处、重组及兼并等事实发生,或被债权人接管经营,甲方不必通知乙方即可终止承包;

2.1.7因房屋建筑或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

2.1.8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1.1 协议终止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在任何时候终止协议。

1.2 自然终止

合同规定的承包服务期满,承包自然终止。在承包服务期内乙方服务通过甲方考评,每年综合得分均在90分(含)以上,甲方可向业主大会优先推荐。

2. 承包终止后果

3.1终止承包,不影响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的赔偿、补偿,也不影响履约保证金的效力;

3.2上述2.1.5、2.1.6两条的终止,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3.3承包终止时,双方应进行结算,甲方同时进行乙方承包区域设施、设备状况检查并要求乙方三天内将乙方物品撤离承包区域,否则甲方将代为处理,乙方支付甲方代为处理费及10%的手续费。

3. 承接查验

甲方有权要求进行小区相关设施设备查验(消防、监控除外),乙方需无条件配合甲方开展查验工作。专业查验人员聘请和查验方式由双方进行协商拟定,相关费用由甲方和乙方按7:3分摊。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或中途退出小区管理必须进行承接查验,并签订承接查验协议。所组织的承接查验人员或所聘请的单位(查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涉及消防电梯查验人员必须提供查验单位的社保证明)由甲方(业委会)主体单位指定,否则扣除全部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并向主管部位报告及向社会公开。

4. 不放弃权利

甲方接受乙方的服务,但不放弃对乙方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同时,若甲方对乙方某一违约行为放弃进行追究的权利,但不放弃对乙方其他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

第十三条双方权利义务

1. 甲方权利义务

1. 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 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3. 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 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

5. 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根据管理需要向乙方提供房屋相关资料和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6. 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对无故不缴的,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

7. 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的,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采取必要的紧急避险措施;

8. 提供乙方所需的办公用房;

9. 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度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有权终止合同;

10. 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本物业所有的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住用户资料),不齐全的甲方配合乙方向档案馆调取。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11. 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12. 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13. 协助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4. 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2. 乙方权利义务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竞选文件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方案,根据甲方核定的物业管理制度、方案自主开展物业日常管理服务活动,但不得损害大多数业主(住用户)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2. 按甲方要求及时如实向甲方报告物业管理服务实施情况;

3. 征得甲方同意可招标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并对专业公司的服务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4. 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甲乙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5. 向甲方工作人员和其他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并负责管理;

6. 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相关的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7. 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

8. 因乙方在管理中的过错或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管理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 乙方自行承担文件柜等自身使用的办公用品,自行承担所有人员服装费用,但服装样式需经过甲方认可,办公、生活用水、电、通讯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0. 有权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和业主管理规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11. 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12. 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

13. 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14. 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5. 开展有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6.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包括用管理费、公共收入积累形成的资产;

17. 提前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业主,并按规定与业主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对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针对具体情节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告知、规劝、制止、向有关部门报告;

18. 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区域秩序,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同时,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登记报备管理工作,对不履行义务的业主,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违法、违规的行为;

19. 本小区禁止违规群租(具体标准以当地政府部门要求为准),乙方应积极治理违规群租,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小区出租房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人员配置

1. 物业人员配置

1.1乙方的项目总负责人。

1.2  乙方必须采取措施,确保乙方人员稳定,特别是骨干人员。骨干人员变动须经甲方同意,其他人员变动须甲方备案。

1.3  乙方项目总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须及时与甲方沟通,第一时间报告重大、紧急事件;每月须向甲方汇报上月工作情况,并提供相关报告。

2.物业人员要求

2.1  所有相关人员的配备须获得相关主管部门认证的,须配证并持证上岗,且根据不同岗位统一着装;

2.2  所有相关人员要求政治上可靠,身体素质好,无不良行为记录;

2.3  为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所有物业人员还需进行相关的培训;

2.4  提供相关人员的名单向甲方报备,同时向甲方提交人员排班表。

第十五条争议处理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方与乙方及时协商解决。

2.本合同签订地为杭州市拱墅区,协商不成时,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特别约定

1.甲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理;

2.经营性收入:

2.1商铺租金、业主共有财产收益全部由业主委员会管理支配。

2.2乙方因经营亏损由甲方补贴人民币40万元整,乙方于次年凭审计报告进行申领(由乙方聘请有资质的审计公司,具体审计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审计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公示,公示无异议后7个工作日内安排支付。

3.电梯维保、消防设施、绿化维护、环境卫生、保安秩序、设备维护等模块考评,本服务合同中,乙方累计三项达不到服务合同中所约定的标准,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服务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4.违约方除需要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需要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保全费、保函费、案件受理费等。

第十七条其他事项

1.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六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4.甲方提供的奖励:见服务期限约定部分内容。具体实施办法由甲方与中标单位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商定。

5.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政府部门备案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人: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约地点:杭州市拱墅区 签约日期: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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