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加第四十七条内容 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同意委托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可在街道和社区党组织的指导下,成立由业主代表、街道、社区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代行业委会职责。
二、修改第六十二条 确定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方式
2.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数量为2家。
三、删减第六十四条 5、年度考核奖励,由业委会提交考核方案及奖励标准至业主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投票,经三分之二业主同意,方可进行考核及奖励发放。
四、修改第十九条第三款 第十九条第三款内容为不按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按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扰乱业委会的正常选举等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业主,其表决权与被选举权予以限制,其投票权数不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修订为:不按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按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乱业委会的正常选举等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业主,限制其选举权,但不限制其表决权,其投票权数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
铭和苑(新荷坊、探梅坊)小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