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园区环境卫生管理,保障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杭州市犬类管理办法》、《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银杏汇公寓管理规约》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园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猫犬类的养殖、销售活动。
第二条 饲养小型观赏犬的,需办理出养犬许可证,并报物业拍照登记,未经许可,任何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不得养犬。
第三条 准许养犬的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按期携带牌证和犬只到指定地点接受验审、免疫接种;
(二)在准养犬颈部系挂由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犬牌;
(三)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四)不得携犬进入公共绿地、地下室、孩童聚集点及人群密集区域;
(五)允许携带小型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7时;
(六)按户养猫、犬等仅可饲养一只;
(七)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电梯内应阻止排泄;1幢2幢3幢携犬下楼需乘坐保姆电梯;
(八)养猫、犬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第四条 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物业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劝阻、制止、各类形式的公示或提交由犬类主管部门处理的方式。
第五条 犬只伤人或致人患病的,养犬人应当将被伤者送至卫生防疫部门诊治,依法负担全部医疗费用和赔偿损失。
第六条 所有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各类行为,所均有权利通过手机视频、拍照、现场劝戒等方式进行监督,有权在本小区的业主微信群中进行公示。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具有法律效力,由业委会、物业公司负责解释并根据实践需要优化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