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订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经征求街道、社区意见后,由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装饰装修、房屋出租、垃圾投放、宠物饲养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及属地街道、社区关于物业使用的有关要求,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杭州市临平区毓秀家园。
(二)坐落位置: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红丰路67号。
(三)物业类型:住宅+商铺。
(四)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新颜路;南至:小河;至:红丰路;北至:万兴街。
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
(五)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平方米、物业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六)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840平方米,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360平方米;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建筑面积为480平方米。
(七)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21幢1楼谈心阁(暂定)。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方式,具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第六条业主按照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转让物业的,应自觉及时结清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八条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服务项目的,其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九条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房屋出租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
第十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物业规划设计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正确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管线铺设、建筑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秩序维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二条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杭州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和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
(三)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或轿箱门;
(四)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电梯零部件;
(五)携带危险品乘用电梯;
(六)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应当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电梯。
电梯故障或存在安全使用风险,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检测,需要进行安全评估和维修、改造、更新,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检验机构发出整改通知的,由全体业主或部分共有业主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实施安全评估和维修、改造、更新,相关费用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所需经费可按相关规定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也可由相关业主自行筹集。
鼓励引入电梯安全管理保险机制,参加“电梯养老”综合保险。
第十四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住宅设计规范、标准明确的要求安装空调,安装在统一专门用于安装空调设备的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或接纳空调冷凝水的阳台排水系统,不得在空调设备上增加其他负载,定期对空调设备的安全进行检查和维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空调设备超过设计使用期限的;
(二)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告知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空调产生噪声超过有关环境噪声标准的,应当停止使用,并采取维修、更新等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第十五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依规安全使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
(二)不得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影响消防安全;
(三)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被公安、消防等部门责令整改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整改;
如有违反上款行为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将上述行为人及其行为在公示栏中予以公示,并报告公安机关或消防部门。
第十六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户内分类和分类投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垃圾厢房、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等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
(二)不属于生活垃圾的其他垃圾,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不得随便丢弃;
如有违反上款行为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将上述行为人及其行为在公示栏中予以公示,并报告城管执法部门。
第十七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得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房屋内卧室、起居室、阳台等部位改为卫生间或厨房间,不得改变卫生间、厨房间的原始设计位置;
(二)不得改变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屋顶等房屋原始设计承重结构;
如有违反上款行为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劝阻、制止,业主委员会可以书面要求其限期改正,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可以向城管执法、房产管理等部门举报;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将上述行为人及其行为在公示栏中予以公示,并报告城管执法、房产管理等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对用于违法搭建的材料采取禁止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措施,并向城管执法、房产管理等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进行装饰装修时,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以及本规约约定,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按照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并与施工单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四)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施工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其它时段不得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规定时间外进行施工的,应事先取得相邻业主的同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后实施,并尽可能缩短施工时间;
(五)不得破坏小区石材干挂外立面,不得在干挂外立面上加挂物品;不得擅自扩大承重墙上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六)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住宅装修须知详见物业的《住宅装修管理制度》;
(八)装修公司进场需办理施工人员进场证及押相应的设施设备损坏及违规装修保证金住宅2000元整,商铺3000元整,对违规装修的公司进行一次200-500元的处罚,对多次不听劝诫的装修公司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公司直接停水停电处理。
发现装饰装修企业、施工人员或物业服务企业有强制装饰装修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遵守《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外,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车辆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小区车辆管理办法以》;
车辆停放:A、小区物业范围消防道路、通道以及影响通行的地面不得停放机车车(规划确定的地面车位除外,临时取送货物或接送人员,应尽量减少时间,以免影响交通)。B、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车位停放,不得私自占用他人车位,机动车、电瓶车、摩托车、自行车停放 在物业指定区域,不得随意停放影响通行(如占用楼道、门亭、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消防井盖、绿化带等公共区域),电瓶车、电动车等不得拉电线充电。C、电并车、摩托车、自行车不得通过电梯上楼(轻便型或小型折叠类、儿童自行车除外),D共享单车不得进入小区。E进入小区的车辆须服从物业管理,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物业有权锁车处理。
2. 电梯使用:《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3. 消防安全:《杭州市消防管理规定》
4. 垃圾分类:《杭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条例》
遵守杭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配合落实,物业服务企业有责任指导、监督业主的垃圾分类工作。
5. 宠物饲养:《浙江省杭州市养犬条例》;《小区庞物管理条例》;本小区不得饲养家畜、家禽;养犬人及其他活物饲养者应遵守公德,栓好绳子,及时清理活物粪便;电梯内应阻止活物排泄;活物不得扰民、扰邻;违规饲养影响业主导致投诉,饲养者应整改,应承诺不再饲养此活物;物业根据规定必须督促、检查、处置此类事项,并可要求相关业主做出整改,并有权向政府机关进行举报或请求政府机关协助,遛放庞物必须遵照约定时间,建议遛放时间为上午5:30-8:30,下午夏季时间20:00以后,冬季19:00以后,禁止在小区中心花园、大厅以及儿童聚散点遛放庞物;由饲养及遛放庞物而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庞物主人承担。
6. 防盗窗、网、门、栅、晾衣架安装:不准安装突出建筑外立面的花架、雨棚等设施;不能影响外立面美观;小区有统一要求的,应该统一要求设置;不得在小区指定区域以外的公共区域晾晒衣物。
7.小区中央水景严禁踏入,如发生意外,后果自行承担;
8.楼道不能堆放杂物,地下储藏室及公共区域不能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9. 空调外机原则上必须在户型设计图对应的空调位置安装;要求新增空调安装位置或外墙新开空调洞应在物业规定的统一位置;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日常检查、监督落实,并可要求相关业主整改不合规做法。
10、不应有其它破坏外墙、承重墙体、严重影响外立面的改造或装修行为。
11、小区商铺、公共配套设施(含幼儿园)的经营必须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危害环境(如噪音危害、废水、废渣或废气危害),不得扰民、不得影响交通通行。
12、住宅用房,不得改变用途作为非住宅用途(符合政府和规划等相关规定并且取得了相关合法手续的并报物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的除外)。
13、小区内严禁出现高空抛物现象,造成人员受伤的承担赔偿责任并报公安机关处理。
14、不得在小区内破坏绿化,不得种植农作物。
15、禁止物业使用人擅自封包大小阳台,阳台(含顶层)不允许建搭葡萄架。
16、房子转售及出租必须至物业登记备案;
17、其他需要制定的规定、约定事项。
第五章物业的维修
第二十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给予适当补偿,相关业主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下,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相邻业主和业主委员会说明情况,并在下列第1或2项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抢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
2.所在地派出所;
第二十三条因公共利益或者维修养护物业,业主或小区外单位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事后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第六章物业的转让、租赁
第二十六条物业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者转租,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住房出租应当遵守《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及相关配套安全标准。以一间卧室或起居室(厅)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将其他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每个居室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除外)。
第二十八条物业出租人应当协同承租人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同时,按规定将租客信息向社区或派出所报送登记。
第二十九条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时,业主须将本管理规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由受让人或承租人作出书面承诺。物业转让或者出租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以及相应通讯联系方式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章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第三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由业主委员会自主经营,如果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经营项目合同必须由业主委员会洽谈、拟定,经公示无异议后,书面委托物业服务单位与承租经营方签订合同。扣除合理经营成本后,所得经营性收益可参照下列约定分配:
1.20%用于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经营性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2.50%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如物业服务费用不足,可从中抽取部分补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3.30%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第三十一条经营性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属地街道、社区代为管理。经营性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并每半年公示一次收支情况;经营性收益由属地街道、社区或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的,要单独列账,并每半年公示一次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公示情况。
第三十二条经营性收益单次使用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须经业主大会会议双过半而决定,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经营性收益单次使用金额在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由业主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决定。经营性收益单次使用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须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后向社区报备,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三条经营性收支情况每1年进行一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14日。物业服务企业更换,业主委员会届满或中止,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离职的,须对经营性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14日。
第三十四条对经营性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相关费用从经营性收益中列支。
第八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建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其归集、使用、管理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认真审核工程内容、施工单位、预算方案及资金额度等事项后,组织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并将上述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维修方案和征求意见情况应及时报送社区备案,同时邀请社区和业主代表对维修项目的申报、施工和验收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如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小区管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代为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相关业主应当及时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资金续交的具体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实施,并在 15 日内完成资金续交工作。资金续交的方案内容包括:
(一)续交金额。续交金额应保证续交后余额达到首期物业维修资金额度。
(二)分摊原则。由相关业主按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续交金额。
(三)资金来源。选择下列第1、2、3、4项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续交资金来源。
1.从本小区物业经营性收益中一次性划转;
2.每年从本小区物业经营性收益中根据本管理规约第三十条第1项约定的比例提取额度,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至达到应续交金额;
3.由相关业主按应分摊的金额续交,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其续交金额从小区经营性收益中划转;
4.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的同时,按月另行收取一定额度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至达到应续交金额;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其续交金额从小区经营性收益中划转;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管理规约,违反管理规约的,造成业主物业损害或导致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受损害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扰乱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选举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可以限制其行使以下第1、3、4项共同管理权:
1.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委员;
2.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权;
3.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分配权;
4.参与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的组建以及日常工作;
第四十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大会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使用等各项管理制度,并督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以告知、劝阻、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物业服务合同、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规约的行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1.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清理在公共空间任意堆放的杂物,以恢复原状;
2.对于占用消防通道、故意堵塞出入口等严重影响业主公共安全和正常生活的特殊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社区和业主委员会的见证下,采用拖车等强制方式解除隐患;
3.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联合社区、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将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违规违约行为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由其单位协助劝导、责令改正、消除影响等。违规违约人是党员的,可以书面形式将其行为通报其所在党组织,由党组织协助劝导、责令改正、消除影响等;
第四十一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经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交费的,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措施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交:
1.欠费12个月以上或3次以上拒交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2.经生效法律裁判文书明确应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仍不交纳的,作为黑名单上报相关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第四十二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管理规约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章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四条本管理规约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