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杭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履职事项,应先召开业主委员会党组织会议或党员委员会议讨论,形成共识后再提交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在街道、社区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履职工作。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三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抵制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应当将决定事项报告社区,听取社区的意见,作出决定后应及时报告社区并向业主公开。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相应的业主大会名称。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东至:新颜南路;南至:北港河;西至:红丰路;北至:万兴街。
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
(二)业主大会名称为:杭州市临平区毓秀家园业主大会。
第五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改选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物业管理形式;
(五)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七)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
(八)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
(九)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建筑或共用设施的用途;
(十一)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十二)经营性收益的管理、分配与使用;
(十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临时停车位,制定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制度;
(十四)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十五)授权业主委员会作为法律主体、起诉等相关事宜。
(十六)法律、法规或管理规约规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的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其中决定上述第八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召开:
(一)会议筹备。草拟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内容;确定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身份、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
(二)发布公告。会议筹备内容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并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三)发放、回收表决票。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六条发放和回收表决票;
(四)统计结果。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七条统计表决结果;
(五)会议监督。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情况须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受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
(六)公告会议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七)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次,召开时间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及业委会的工作计划安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6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且提议业主中有具体联系人;
(二)发生消防、电梯、供电供水设施设备等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涉及业主重大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书面申请后,在15天内应当对提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经核实,提议真实有效且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60日内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提议不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15日内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确定召开时间。逾期仍未召开的,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由物业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召开,具体组织工作委托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本物业管理区域采用以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议事方式采取业主参加或书面授权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方式进行。业主大会议事方式采取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按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采取以幢为单位,推选产生21名代表。
第十三条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可以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非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接受业主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利,但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四条业主委托行为应明确:
(一)委托内容为:
1、制订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2、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3、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4、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事项;
(二)委托期限为:一事一委托,业主大会结束则委托终止;
(三)委托权限为:代为行使投票、表决权;
(四)委托人数为:
1、同一名业主接受本幢的人数委托不超过5人;
2、同一名业主接受非本幢的人数委托不超过3人;
3、同一名非业主代理人接受的委托人数不超过1人;
4、同一名业主累计接受委托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采用以下方式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
1.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发放表上签名;
2.业主在挂号信、快递等收件凭证上签名;
3.音像(电话录音)、影像(微信、QQ截图)可以确认的;
4.业主在网络上查收确认并投票的;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发放、回收表决票: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将表决投入投票箱内;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送达并回收业主意见;
(三)网络投票:由业主通过密码、密钥等确认身份后在网上进行投票;
(四)传真(以传真方式投票的,应在表决票中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邮寄挂号信、快递(以邮寄挂号信或快递投票的,应在表决票中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音像(电话录音)、影像(微信、QQ截图)资料(以音像、影像资料投票的,音像、影像资料应当有业主本人对具体表决事项的明确意见表达);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表决票的统计。
表决票的发放和回收:根据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发放和回收表决票,并做好签收与登记工作。发放和回收表决票时应当至少有两名工作人员在场。业主可自行将表决票投入物业区域内所设的投票箱内或在表决票回收人上门收票时投入回收人所持的投票箱内。
(二)参会表决有效票达到本物业管理区域可投票权数三分之二以上的;
(三)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四)投票人姓名、专有部分座落或投票人签名因未填写、涂改、字迹不清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的,视为无效票。
(五)单个事项表决意见不按表决票规定符号填写的,该单个事项表决意见无效,但不影响其他事项表决意见的统计。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对某项提议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1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由7名正式委员,2名候补委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为:21幢1楼谈心阁(暂定)。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成立党支部,暂不符合单独组建条件的,通过组建临时党支部、联合党支部或由社区党组织派驻党建指导员等方式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党员业主委员会主任兼任党支部书记。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提出物业管理用房、经营用房和其他公共设施的使用和经营方案,报业主代表会议通过并在小区内公示后,负责与合作方签订合同;
(六)通报、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情况;
(七)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八)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九)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十一)历届业主委员会换届移交应在换届工作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且进行换届审计。如果换届移交时有一方提出需要公证移交,则须进行公证移交。上届业委会未能依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一次性移交的,上届业委会全体成员个人应承担审计费、公证费和诉讼费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第1、2项条件:
1.18周岁以上;
2.每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累计满6个月以上;
第二十二条鼓励和支持业主中的以下人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
(一)中共党员;
(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三)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网格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
(四)具备财务、法律、工程、环境等专业专长的业主;
(五)有经验、有能力、有精力的退休人员。
第二十二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已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其委员职务自动终止:
1.违反《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中禁止性行为之一的;
2.不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
3.拒付物业服务相关费用超过12个月以上的;
4.不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5.本人或其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上属公司中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或曾受过刑事处罚未满三年的;
(二)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未满三年的;
(三)参与邪教组织,或非法组织参与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利用黑恶势力干预小区业主正常工作和生活的;
(五)采用不正当手段,阻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正常召开、选举及表决的;
(六)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七)拒缴或无故拖延缴纳物业服务费、车位管理费及物业企业代收代缴的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或煽动其他业主拒缴上述相关费用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及时撤销的;
(九)在小区内存在违法违规搭建、装修等行为被执法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尚未整改到位的;
(十)不按照有关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甴业主自愿报名产生,正式候选人为11人(其中差额人数为2名)。
候选人报名人数在12-15人之间(含12人、15人)由换届工作组组织候选人互选推出11名正式候选人,超过15名人数的,由全体业主海选,海选办法如下:
1、如报名人数经资格审查后超过15名(不含15人)的,则由换届工作组组织全体业主进行海选,按照投票结果,从高到低选出11位委员候选人;
2、本轮海选非业主大会,没有业主大会投票比例的法定要求;
3、选出的候选人经过正式名单公示,递交业主大会双过半选出7名正式候选人,2名候补委员。
如因选举业委会成员未达到第十九条人数要求,则根据《杭州市管理条例》,组成正式委员不少于5人且总数为单数的业主委员会组织。
第二十五条设立候补委员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过半数的候选人,按照得票多少顺序选取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经过推选得出11名候选人后,再经业主大会表决选出7名正式委员,未当选两名候选人自动成为候补委员。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月不少于一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召开临时会议:
1.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2.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的;
3.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
4.有过半数业主代表提议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委员在1年内无故缺席业委会会议3次以上(含3次),视为自动退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自动增补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召集人提前3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参加;
(三)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
(四)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至少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会议召集人说明;
(五)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
(八)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一旦形成决议,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不得串联业主抵制业主委员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以散发公开信、张贴大小字报的形式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业主委员会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递补规则。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缺额不超过正式委员总数二分之一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自动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在7日内将正式委员缺额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候补委员名额用完仍缺额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九条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同意委托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进行离职审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第四章换届和改选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改选办法:
(一)筹备组及换届工作组成员为7人,社区派一名工作人员参加,其他6名在业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产生,报名人数超出6人时,则由业主代表会议和业主委员会委员一起投票产生筹备组及换届工作组成员人数6名,但报名参加筹备组及换届工作组成员的业主代表没有投票权。正常任期届满换届工作组组长由工作组成员选举产生,罢免后改选换届工作组组长由社区代表担任。
(二)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在业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产生,正式候选人为11人(其中差额人数为2名),候选人报名人数在12-15人之间(含12人、15人)由换届工作组组织候选人互选推出11名正式候选人,超过15名人数的,由全体业主海选如报名人数经资格审查后超过11名的,则由换届筹备组组织全体业主进行海选,按照投票结果,从高到低选出11位委员候选人;本轮海选非业主大会,没有双过半的法定要求;选出的候选人经过正式名单公示,递交业主大会双过半选出7名正式候选人,2名候补委员。
(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在委员候选人中选举产生,并应当经参与表决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的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相关方法如下:
1.经参与表决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的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超过应选委员数的,按得票多少依次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2.经参与表决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的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没有达到应选委员数的,减少委员人数,成立不少于5人单数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四)设立候补委员制度的,候补委员当选条件等同正式委员,在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后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产生。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正式委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或仍未完成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由物业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召开,根据具体情况,委托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
第五章业主代表
第三十四条为了更好建立业委会和业主之间的沟通渠道,本小区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设立业主代表,业主代表由各幢业主自愿报名产生,如果报名人数只有1人的,则自动当选,如果报名人数超出2人(含2人),则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投票选举产生,得票高者当选为业主代表,以幢为单位产生一名代表,逾期未报名的楼可由业主委员会推荐产生,业委会委员不得兼任业主代表,业委会委员配偶及亲属不得担任业主代表。业主代表任期与当届业主委员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五条业主代表的职责:
1,业委会有重大事情时,将召集代表开会讨论,业主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再提请业主大会审议。
2,每个代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或收集到的其他业主意见向业委会提出意见或建议,经业主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业委会负责落实。
3,监督业委会依法、依规、公正、透明开展工作。
4,审查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管理、分配与使用情况,采用投票方式决定(业主代表总人数加上业主委员会人数之和一半以上)单项5万元(不含)至15万(含)元经营性收益的使用。
5,召开业主代表会议应提前告知所在地社区,并邀请社区代表作为列席人员参会,并依法依规接受社区意见指导。
第六章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条款应当事先经业主大会审查同意,但业主大会已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除外。本物业管理区域不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条款,但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及物业服务收费方式需要提前15天公示,并书面或微信告知每位业主代表,物业收费价格变更需在表决票上做出具体说明,并提请业主大会对物业服务合同条款进行表决,表决票未对物业费涨价做详细说明的物业费调整无效。
物业服务合同条款应包括: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满意度、奖惩办法、物业服务人员配置等。
第三十八条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大会决定,并采用下列方式:
1、业主委员会应当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等,起草具体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包括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和业绩要求,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以及候选企业的产生方式等。
选聘方案应当报告社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内公告日7日,听取社区及业主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需经参与表决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的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实施,并将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及最终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内公告7日。
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根据选聘方案公开发布选聘信息(登报),根据选聘方案开展报名物业服务企业的资格审查和评分工作,最后由业委会委员和业主代表一起投票产生得票过半且票数前两位的两家候选企业,确定候选企业数量为1。
(1)两家 (2)三家 (3) 家
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规定,将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提交业主大会表决。表决结果产生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选聘结果报告社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将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7日,接受业主查询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为保证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新老物业交接之前,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之相关规定,需要做好小区设施设备承接查验工作,以区分新、老物业在本小区物业服务过程中的责任关系。
第四十二条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浙江省物业项目退出管理办法》及《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执行,。
第四十三条业主大会选聘完成后,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不能超过本届任期,但业主大会有授权同意超出期限的除外。
第七章 小区公共收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以下简称“运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但不得超过同期物业管理费总额的3%。
(一)运作经费可从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运作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会议召开费用;
2.日常办公费用;
3.工作人员费用(含聘请工作人员,第三方服务人员等),主要为通讯补助费、交通补贴费等,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业委会主任,费用600元/月;
(2)业委会副主任,费用500元/月;
(3)业委会委员,费用400元/月;
4.工作人员经费可根据当年小区经营性收入情况、实际支出、物价涨幅等适当调整(业主代表会议讨论后表决通过实施)。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公布上一年度运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公告时间不少于15天。
(三)小区公共设备维修费用单项在5万之内由业主委员会决定,多数同意才可使用,表决以会议纪要及委员签名的方式存档备案。单项大于5万元以上15万元(含)以内须经全体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人数之和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使用。超过15万元的,需召开业主大会表决,经参与表决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的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方可使用。小区公共设施设备改造更换项目,涉及到经费使用的,需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四)公共收益的使用和管理:具体额度5万之内由业主委员会表决,多数同意才可使用,表决以会议纪要及委员签名的方式存档备案;单项额度5万元以上15万元(含)以内须经全体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人数之和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使用。单项额度超过15万元的,需召开业主大会表决,经参与表决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的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方可使用。
(五)经营性收入的支出,必须将业委会决议向社区报备,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7天,无20%业主书面签名反对后生效。
第八章档案资料的建立与保管
第四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档案,并专人保管,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条规定的内容;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三)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收支情况清册;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收支情况清册;
(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清册;
(六)业主委员会会议纪要、决定。
第四十六条业主可以查阅涉及自身利益的档案资料,并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或任期届满仍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受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暂时保管,直到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并与其进行移交。
第九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业主大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遵守下列规定: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非主任委员专人保管;
2.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会议形成的决议使用;
3.业主委员会印章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定或经过半数委员书面签名同意后使用;
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印章的,用印无效。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建立印章使用档案,记录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经办)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盖章人等。
第五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及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十章附 则
第五十一条本议事规则经年月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二条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会议解释。如本议事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