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杭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三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抵制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应当将决定事项向业主公开。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相应的业主大会名称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东至: 嘉园路 ;南至: 老杭昱公路 ;
西至: 荆山村二组水沟 ;北至: 天目山西路 。
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
(二)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建筑面积292520 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29252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48426.8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57233平方米,非住宅建筑面积19060平方米;
(三)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089.3 平方米,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893.84 平方米,坐落:盛华苑F1-13号楼208-210室、301-311室;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建筑面积为1195.46平方米,坐落:盛华苑F1-13号楼101-111室、201室。
(四)业主大会名称为:杭州市余杭区盛世嘉园业主大会 。
第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改选业主委员会
(四)确定物业管理形式;
(五)确定物业服务内容、规章、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六)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七)续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八)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九)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环境园林和附属设施;
(十)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十一) 物业管理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经营及其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
(十二)物业管理区域内除公共道路以外设置临时停车位,制定车辆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制度;
(十三 )法律法规规章或管理规约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上述第(八)项和第(九)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参加,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召开:
(一)起草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内容、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身份、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
(二)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等内容经过业主委员会审核后,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三)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发放和回收表决票,并应在公告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投票工作。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投票工作的,应在物业所在地街道或街道委托的社区的指导帮助下,决定是否延期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四)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统计表决结果。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情况应接受街道、社区的监督;
(五)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 7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六)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 1 次,召开时间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及业委会的工作计划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情形发生或收到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书面提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且提议事项明确、联系人明确的;
(二)发生电梯 、 消防 、 供水、 供电、供气 等重大情形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街道、社区认为有必要并要求召开的;
(四)涉及业主重大利益事件的;
(五) 业委会半数以上委员通过同意召开的;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书面申请(需有业主本人签名)后,需及时报告社区,并在15日内对提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60日内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提议不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15日内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协调,确定召开时间。逾期仍未召开的,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区房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街道或街道委托的社区的指导帮助下,指导业主召开,具体工作委托社区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互联网形式)业主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确定会议形式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采取业主推选苑长参加业主临时大会会议的方式进行,业主需要由苑长代为表达意愿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将其书面意见提交苑长,由苑长代为转交。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意见须由业主本人签字。
人员约定:每苑3-5名苑长。
产生办法:业主自愿报名,在业委会的组织下,由自荐或推荐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业委审核决定并张榜公示,由本区域半数以上业主参与投票,按照得票高低产生规定的苑长
苑长职责:协助业委会参与本苑日常事务管理。作为临时业主大会的代表组成人员。
有本苑20%的业主提出罢免苑长的,由业委会组织本苑业主投票,有本苑50%的业主同意之后即可罢免。
苑长书面辞职之后,由业委会组织在本苑重新选举,辞职的苑长一年内不得再次报名参选。
苑长任期:与本届业委会同期
第十四条 业主可以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上须附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受托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时须出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接受本人租住或使用房屋业主的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利,但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内容代为行使共同管理权,当委托人本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明确表示终止委托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业主委托行为应明确:
(一)委托内容为:《议事规则》第七条的内容
(二)委托期限为:一事一委托,业主大会结束则委托终止;
(三)委托权限为:代为行使投票表决权;当业主本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四)委托人数为:
1.同一名苑长接受的委托人数不超过3人 ;
2.同一名业主接受的委托人数不超过3人;
3.同一名非业主使用人接受的委托人数不超过 1 人。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 1、2、3、4、5项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
1.业主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名;
2.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发放表上签名;
3.业主在挂号信、快递等收件凭证上签名;
4. 音像(电话录音)、影像(QQ或微信)资料可以确认的;
5.业主在网络上查收确认。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第 1、2、3、4、5、6种方法进行发放、回收表决票: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将表决票投入投票箱内;
(二)专人送达、回收: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送达并回收;
(三)网络投票:由业主通过密码、密钥等确认身份后在网上进行投票;
(四)邮寄挂号信、快递(以邮寄挂号信或快递投票的,应在表决票中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音像(电话录音)、影像(QQ或微信)资料(以音像、影像资料投票的,音像、影像资料应当有业主本人对具体表决事项的明确意见表达)。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表决票的统计:
已确认参会未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二)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三)不按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按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损害业主公共利益行为的业主,限制其被选举权,不得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但不限制其表决权,其投票权数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
(四)投票人需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并签名,签名因未填写、涂改、字迹不清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投票人业主身份及其意见的,视为无效票;
(五)单个事项表决意见不按表决票规定符号填写的,该单个事项表决意见无效,但不影响其他事项表决意见的统计;若对表决意见进行修改的,须在最终选择表决意见处签名。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对某项提议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12 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同一理由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由9名委员,4名候补委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1、候选人报名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由工作组组织报名候选人进行集中推选,推选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不参与的视为放弃。以票高者进入初步候选人,事后不得追究任何责任。
2、如报名人数不足规定人数的,则延长报名时间直至报名人数达到规定人数。
3、候选人推选后进入初步候选人名单并开始公示的,在公示期内如有退出公选的,则由落选的候选人按照内部推选的选票高低依次补入, 正式候选人公告后不允许退出公选。
4、业主委员会委员在委员候选人中选举产生,递交业主大会表决,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按照得票高低排名顺序,进入业委会,后一位进入候补委员。
5、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3年。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为:待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并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五)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六)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拟定或审核物业管理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经营方案;
(八)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九)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十)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十一)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二)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十三)授权业主委员会作为法律主体向侵害业主权益的其他主体提起法律诉讼;
(十四)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屋等物业的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为业主(产权所有证上有名字的认定为业主),已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的物业受买人确定。
(二)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四)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五)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六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七)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八)住宅业主参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每年居住累计满 6 个月以上;
(九)商铺业主参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每年自营累计满 6 个月以上;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业主中的以下人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
(一)中共党员;
(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三)具备财务、法律、工程、环境等专业专长的业主;
(四)有经验、有能力、有精力的退休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1. 违反《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中禁止性行为之一的;
2. 不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的;
3.拒付物业服务相关费用超过 3 个月以上的;
4.不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5.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中工作和本项目建设单位企业中工作的;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或曾受过刑事处罚未满三年的;
7.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未满三年的;
8.参与邪教组织,或非法组织参与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9.利用黑恶势力干预小区业主正常工作和生活的;
10.采用不正当手段,阻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正常召开、选举及表决的;
11.拒缴或无故拖延缴纳物业服务费、车位管理费及物业企业代收代缴的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或煽动其他业主拒缴上述相关费用的;
12.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及时撤销的;
13.在小区内存在违法违规搭建、装修等行为被执法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尚未整改到位的。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已书面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四)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曾受过刑事处罚未满三年的;
(六)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被党纪处分,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未满三年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应将上述委员资格自行终止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不少于7日。
第二十六条 根据《杭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并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情节严重的;
(二)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
(三)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的;
(四)牟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
(五)在选举中有贿赂、胁迫、欺骗等不正当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六)住宅业主当选之后每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累计未满6个月的;
(八)商铺业主参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每年自营累计满 6 个月以上;
业主委员会应将业主大会关于是否终止上述委员资格的决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不少于7日。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人数为1人(即14选13)。
第二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设立候补委员4人,具体规定如下: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的候选人,未能当选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的,可以按照得票多少,依照顺序列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由业委会自行商议。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的或符合下列第 1、2、3、4项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7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2.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
3.街道、社区认为有必要并要求召开的;(是否可删除)
4. 20%业主联名签字要求召开的 。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或无正当理由不召集的,由街道委托社区指定一名委员召集;
(二)召集人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如有必要邀请社区列席;
(三)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会议召集人说明;
(四)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五)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六)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公告 7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的递补规则如下:
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缺额不超过正式委员总数二分之一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自动递补,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公告 7日。
候补委员递补后,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仍未达到本议事规则第二十条规定人数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社区,并在街道、社区指导下,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由所在地街道或街道委托的社区指导业主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并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在街道指导与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或成立由业主代表及街道、社区代表等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或具备成立条件后六个月内未能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
(二)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终止,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能及时产生的;
(三)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或虽经街道协商确定召开时间,但逾期仍未召开的;
(四)业委会委员人数不足二分之一的 。
第四章 换届和改选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换届改选办法:
业主委员会换届需成立5人换届工作组。
(一)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在业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报名情况和名额分配方式确定候选人名单。报名超过规定人数的,由换届工作组组织报名候选人进行集中推选产生议事规则业委会候选人数规定名额,推选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不参与的视为放弃。以票高者进入初步候选人,事后不得追究任何责任。
(二)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在委员候选人中选举产生,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相关方法如下1、3:
1.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超过应选委员数的,按得票多少依次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2.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没有达到应选委员数的,符合当选条件的委员候选人确认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委员在未当选的原委员候选人中进行补选
3、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没有达到应选委员数的,则减少委员人数,成立不少于5人单数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三)设立候补委员制度的,候补委员当选条件同正式委员,在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后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产生。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正式委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第五章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负责拟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公示并征求业主意见后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事宜,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一)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三个月;
(二)物业服务企业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
(三) 20%业主提议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 。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等,起草具体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包括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和业绩要求,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以及候选企业的产生方式等。
选聘方案应当报告街道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公告(不少于7日),听业主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及最终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公告7日(不少于7日)。
第三十九条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采用下列方式:
(一)选聘办法采取业主大会会议方式确定。
(二)选聘办法应当包括下列两项内容:
1.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以公开报名的办法产生候选物业服务企业。
2.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数量为两家。
(三)续聘物业服务企业,采取业主大会会议方式确认
业委会在上任3个月内应当召开业主大会就拟定的物业服务标准,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聘和选聘事宜。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将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提交业主大会表决。表决结果产生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选聘结果报告所在地街道及社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将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不少于7日),接受业主查询和监督。
第六章 筹集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
第四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以下简称“运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运作经费从经营性收益中列支
(二)运作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会议组织召开费用;
2.日常办公开支费用;
3.工作人员通讯补贴等费用;
4.聘请工作人员费用;
5.业主大会会议服务费(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等);
6.审计诉讼费。
(三)为了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合理规范使用业主经营性收入,现定以下规则:单项动用经营性收益在8万元以下的,由业委会讨论,经半数以上同意,形成会议纪要即可使用;单项动用经营性收益在8万至15万元的,由业委会讨论,经半数以上同意,形成会议纪要,向全体业主公示征求意见,即可使用;单项动用经营性收益在15至20万元的,由业委会召集苑长讨论,二分之一决议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向全体业主公示,按照程序招投标即可使用;单项动用经营性收益在20万元以上的公共建设项目,经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总建筑面积50%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相关总人数50%以上的业主讨论决定。
(四)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公布上一年度运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公告7日(不少于7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五)业主委员会集体解散或者主任离职,接受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公告7日,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六)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公布上一年度经营性收益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公告7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七章 档案资料的建立与保管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八)有关业务往来文件;
(九)经营性收益收支使用情况账目;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收支情况账目;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清册;
(十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十三)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十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十五)公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
(十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确认资料;
第四十三条 业主可以查阅与自身直接相关的档案,并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或任期届满仍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所在地街道或街道委托的社区暂时保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由所在地街道或街道委托的社区监督进行移交。
第八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主任以外的委员专人保管;
2.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
3.业主委员会印章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并由半数以上委员书面签名同意后使用;
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印章的,用印无效。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建立印章使用档案,记录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经办)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盖章人等。
第四十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及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经 2019 年 月 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会议解释。如本议事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