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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

杭州市上城区笕桥街道笕东嘉苑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阅读量:850 2024-04-01 17:31:09

项目名称:杭州市上城区笕桥街道笕东嘉苑

 

项目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环站北路8号

 

委托方:杭州市上城区笕桥街道笕东嘉苑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受托方:浙江梵石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业主大会同意,续聘浙江梵石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笕东嘉苑提供物业服务,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基本情况

甲方:杭州市上城区笕桥街道笕东嘉苑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代表大会)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环站北路8号

邮编:310021

联系电话:13805716989

乙方:浙江梵石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霞

地址: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恒元广场酒店B座19楼

邮编:315300

联系电话:13566061595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1、物业类型:住宅

2、座落位置:杭州市上城区环站北路8号

3、项目概况:总建筑面积272216.84m²;其中地上190245.84m²;地下车库面积81971m²。

4、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按本合同规定及时交纳物业费用等义务。

 

第三条 委托管理事项

1、本物业小区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2、公共绿地、景观的养护与管理。

3、公共环境卫生管理。包括并不限于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及垃圾的收集清理。

4、维护小区公共秩序,汽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等规范停放。

5、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可以委托乙方实施,但委托方要承担合理费用。

6、规劝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委员会决议及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7、若单个业主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和管理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四条 委托管理期限

委托管理期限为签2年续3年。签2年自2024年6月1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止。续3年要根据每季度满意度测评来定,时间自2026年6月1日起至2029年5月31日止。(每季度满意度达标继续续聘,不达标则解除合同甲方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乙方)

乙方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甲方。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决定,则视为续聘,乙方按照此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续聘决定或者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接任,再或者乙方自行退出管理服务为止。

 

第五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权利与义务

1、代表和维护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监督业主、使用人遵守合同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4、检查监督乙方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向业主筹集或续筹维修资金;

6、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将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乙方;

7、保证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遵守合同事项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和小区物业管理制度;

8、监督乙方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完成物业管理各项目标;

9、负责协调、处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合同》的问询,当业主、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时,协助乙方催交。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有关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并实施管理;

2、依照本合同收取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

3、规劝并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及合同事项的行为;

4、依法向业主、使用人催缴物业管理服务费。

5、履行本物业服务合同并依法经营;

6、.物业应配备以下岗位:项目经理1人、保安主管1人、消控室值班人员2名(持证)、前台客服3人、工程维修部4人(包括工程维修部主管1人)、两个门岗值班保安8人、路面巡查及车辆管理保安6人(保安17人包括保安主管、消控室值班人员,45岁以下人员4人)、绿化工2人、保洁员不少于17人(保洁员每人管4个单元)总数44人;各条线主管需业主委员会认同,人员缺编不能超过15天。

7、接受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8、向业主、使用人提供优质服务:

9、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服务后,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向甲方移交相关资料和设施设备。

10、有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工程的权力;但不得将物业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人;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及标准

1、物业管理人员按要求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2、小区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并按原设计用途使用。

3、共用设施管理。

4、公共照明设施设备齐全,运行正常。

5、保持道路畅通。

6、道路、公共绿地、公用场地,保持清洁。

7、公共场所发现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现象及时制止并处理。

8、小区内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9、工作人员统一着装,熟悉辖区情况,工作规范,责任到人。

10、风机房、集水井每月启动一次(风机房黄梅天需每天启动)。

11、业委会与物业往来款每月结算一次。

 

第七条 物业服务费用

1、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照其拥有或使用的房屋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住宅物业费:1元/m²·月,能耗费:0.5元/m²·月

宁巢公寓:1.85元/m²·月,能耗费:0.5元/㎡·月

商铺(非住宅)物业费:2元/m²·月(含能耗)

地下车库物业费:1.4元/m²·月(费用由产权人/合法权利人支出)

物业已交付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由业主承担。

已竣工但未安置或已安置未交付使用的物业,由建设单位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已交付但业主尚未使用的物业,其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由业主交纳。

业主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能耗费等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物业产权或者租赁关系变更时,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管理服务费、能耗费等相关费用。未实际安置的物业(包括住宅、地下车位、商铺等),其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照物业服务费100%标准由合法权利人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年预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12个月第一月的上旬履行交纳义务。

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未计入的公共区域的共用设施设备(如:水泵、电梯、水系、公共照明等)运行能耗费用,小区内的运行能耗费用按每月每平方米0.50元向业主按年预收,物业包干使用;开发建设单位未安置的物业运行能耗费用按0.50/㎡·月收取;业主交房后未入住的物业运行能耗费用按0.50/㎡·月收取,此类公共能耗费用等按年预收,均为物业包干使用,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12个月第一月的上旬履行交纳义务。

2、业主转让物业前,须交清转让前的所有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

3、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更新费用,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4、甲乙双方每月对账并结清。

5、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经营性收入按甲方制定的标准收取。

6、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消防及监控等维保和检测费用等从经营性费用中或专项维修基金中列支。

7、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车辆停放秩序维护服务仅指对车辆行驶、停放秩序维护服务。

8、停车泊位费用归全体业主所有,甲方根据乙方实际运营情况及市场行情由甲方支付乙方停车泊位费用的30%作为物业经营性管理成本费用。甲方另支付乙方停车泊位费用的10%作为物业工作人员的考核费用。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解决。

2、乙方违反本合同,未按合同约定标准管理物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3、乙方在服务中未能达到服务合同相关要求的,甲方可把该项费用从乙方收取的物业费中扣除,甲方有权自主外包维护或自主管理。本服务合同中乙方累计三项达不到服务合同中所约定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服务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不能完成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达不到标准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5、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法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支付,并在未付金额的基础上加收10%违约金。

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6、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或者发生可能对业主利益、公共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紧急情形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损失的;

(2)、乙方已适当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小区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若双方有争议,请第三方公司来鉴定);

(3)维修养护单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止供应水、电、气等或者停止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等造成损失的;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使用、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4)属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共有资金列支范围,因未通过业主大会同意从而未维修、更新、改造等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造成相关后果的;其他经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同决策而造成失误的;

(5)乙方有证据证明其已适当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其他情形。

(6)在本物业内发生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等事由所导致的损害;非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业主专有及约定专用部分之火灾、盗窃等治安、刑事案件所导致的损害;

(7)自业主、物业使用人在延迟给付服务费等相关费用至清偿日期间产生的任何损害;因业主或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所致,或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合同、《业主管理规约》和其他物业管理服务规定所导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8)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委托乙方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所导致任何损害(如代泊车、入户维修等),因本物业区域内车辆被窃、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窃等而产生的相关损失。

7、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车辆毁损、灭失、财物被盗等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件的,由责任方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甲乙双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附则

1、本合同期满前2个月甲乙双方应就续签合同事宜进行协商。

2、双方可以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报请物业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功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4、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燃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或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死亡和财产损失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报物业所在地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一份(备案),社区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附件

测评人员:业委会全体成员+社区代表+业主代表

分六块进行评分,其中“客户服务”满意20分、“工程维护”满意20分、“小区秩序”满意15分、“车辆管理”满意10分、“小区环境”满意20分、“小区绿化养护”15分,最终计算综合得分,70分及以上为达标。

一、客户服务

1、物业人员的礼节礼貌、仪容仪表;

2、业主服务需求处理的及时性及结果;

3、协助小区节日氛围、文化活动、便民活动情况。

二、工程维护

1、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2、⼯程人员维修响应时间、速度;

3、工程人员对业主提供的维修服务。

三、秩序维护

1、秩序维护人员的礼节礼貌、仪容仪表;

2、门岗人员进出管理⼯作;

3、小区安全防范等日常巡逻⼯作。

四、车辆管理

1、车辆进出、停放秩序管理;

2、非机动车辆停放秩序管理。

五、小区环境

1、小区道路、门厅、楼道等公共区域清洁;

2、小区公共标识标牌清洁。

六、绿化养护

1、小区公共区树木、绿化养护;

2、小区蚊虫消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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