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笕桥街道东港嘉苑小区
项目地址:东宁路东港嘉苑
委托方:东港嘉苑第三届业主委员会
受托方: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年月日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杭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杭州市物业管理协会
二0二年月
使用说明
1.本示范文本仅供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参考使用。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的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涉及选择性条款的,选项内容排序无先后。
3.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本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4.本合同条款由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杭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杭州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物业服务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业主大会(业主)同意,选聘乙方对东港嘉苑(物业项目名称)提供物业服务, 签订本合同。
甲方(业主委员会):东港嘉苑第三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卫建
联系电话:13858053971
通讯地址:东港嘉苑二区7幢2层
邮政编码:310021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3300007125588111
法定代表人:苏铁柱联系电话:85261611
委托代理人:何叶娟联系电话:18957122815
通讯地址:杭州市绍兴路183号现代名苑11幢2层
邮政编码:310004
乙方依照本合同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享受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并承担按本合同规定及时交纳物业费用等义务。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项目名称:东港嘉苑;
物业类型:住宅;
座落位置:上城区笕桥街道;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规划平面图):
东至白石港;
南至花园兜街;
西至东宁路;
北至机场路;
占地面积:166048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511349.19平方米;其中住宅370836.09平方米,非住宅35035.07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3289.18平方米,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1474.67平方米;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建筑面积为1814.51平方米,坐落:东港嘉苑一区底商3号、13号;东港嘉苑二区底商28号、31号;东港嘉苑三区底商59号、61号、62号。
第二条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建筑和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化粪池清理。
(三)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专有或共有车位”物业服务;
(五)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七)车辆的管理,包括小区内、地下停车场、消防通道等车辆(含电动自行车、自行车、残疾助力车等非机动车辆)进出和按规定停放管理(此事项不含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财产保管责任)。
(八)按照政府及相关部门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提供约定及管理服务。
(九)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第三条按照“质价相符”原则,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标准。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方式: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法定产权建筑面积(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地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交纳,包干使用,盈余或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具体标准如下:
高层住宅:1.55元/月·平方米(含能耗,含应在能耗中扣除自住0.15元/月/平米补贴); 业主出租房屋按1.55元/月·平方米(含能耗);
物业费结算依据:按照出租房屋的街道补贴费用扣除业主自住物业费后,按业主交付房包合并结算物业,多退少补原则收取;
商业物业:2.00元/月·平方米;(不含能耗)
车库车位管理费80.00元/个·月。
在合约期间,当物价上涨、服务成本上升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保基数等任一项成本),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召集业主大会,就提高物业服务费标准提交业主大会表决,但如业主大会未通过该项提议,则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7)办公费用;
(8)管理费分摊;
(9)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10)法定税费;
(11)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12)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本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不含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费用。上述费用应通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
第五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
纳入物业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已交付使用但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尚未居住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业主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物业发生产权或者租赁权转移时,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乙方可向业主预收12个月的物业服务费用,本合同存续的剩余期限不足12个月的,收取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
按年度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当年度截止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三收取违约金。
第六条业主应按照规定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交纳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
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的,可以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七条地下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车库车位80.00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应当在取得业主大会同意或授权后,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乙方签订本物业合同,负责协调、处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合同》的问询。
(二)督促乙方制定物业服务方案,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与相关场地的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等,并监督乙方按方案和计划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三)监督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授权,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使用等各项制度,并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执行。
(四)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协助乙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负责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和乙方的意见、建议,并按规定做好相关物业管理事项的公示工作。
(六)甲方在乙方依法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时,按照相关规定与乙方办理承接查验收手续,接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以及相关资料。
(七)提供乙方所需的办公用房。
(八)甲方配合原物业管理企业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本物业所有的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住用户资料),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九)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十)协助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十一)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的,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采取必要的紧急避险措施。
(十二)业主不得向乙方对公账户之外的员工个人账户支付物业费等;
(十三)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管理规约等规定甲方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设立专门服务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委派相应专业的物业服务人员按相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二)根据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有偿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明码标价。
(三)电梯、监控、消防等特种设备维保及绿化养护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第三方。
(四)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区域秩序,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五)开展对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年度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整改。
(六)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的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七)不得以业主、物业使用人未缴物业服务费、违反管理规约等为由,采取限制进入小区、停水停电等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八)按规定审核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对业主、物业使用人、施工单位的装修行为进行管理,监督业主、物业使用人、施工单位在指定的适宜位置堆放装修垃圾,并督促其及时清运。因维修物业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甲方同意,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业主的影响,并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原状。
(九)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但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管理权限。
(十)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严格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落实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负责消防控制室的日常值班;管理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种消防设备、设施和器具,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更新,确保它们始终处于完好状态;根据检查周期定期向业主公示检查、维护工作记录。
(十一)引导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
(十二)乙方可酌情采取规劝、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上报政府主管部门、起诉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
(十三)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并妥善保管和使用。
(十四)对于维保期满后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依法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十五)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等用途。
(十六)本合同依法解除、协商解除、或者期满终止时,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并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办理移交和项目退出手续。
(十七)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管理规约等规定乙方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乙方应每年在主管部门公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交及使用情况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物业维修资金的缴交及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三条乙方应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及保修期内报修、维修等情况台账,接受相关方查询。
第十四条甲方向乙方提供位建筑面积1047.85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其中包括:位于东港嘉苑一区36号二层建筑面积212.18平方米,位于东港嘉苑三区17幢一、二层(部分)建筑面积835.67平方米。
第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其使用和经营方案应当经甲方同意并公告。
在合同期限内,甲方需向乙方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物业办公用房,供乙方无偿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将物业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
第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经营用房、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委托乙方代为管理服务,具体收费及管理费约定如下:
甲方代表全体业主委托乙方利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进行经营,扣除必要的人力成本和税收成本后,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具体分成约定如下:
(一)物业经营用房
物业经营用房的出租后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应符合政策导向、合情合理、手续齐全。
(二)规划内的停车场(库)
1、车库(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其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如委托乙方代为经营的,乙方收取管理费。
2、车库(位)属于建设单位或其他业主所有,如委托乙方代为经营的,由所有人与乙方自行约定经营管理事项。
(三)占用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停放、收费等由业主大会、业委会制定,扣除乙方人力成本、税收成本后,由甲方确认后乙方按月提取60%临时停车(含地下车库租客停车费)收入分成后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四)利用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广告或相关场地进行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的,扣除服务成本后,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由全体业主与物业五五分成)。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期限为3年,即自2024年1 月 1日起至 2026年12月31日止。
第十八条合同到期,如果业主大会决定另行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乙方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企业办好交接工作。乙方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甲方。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十条甲方违反本合同,使乙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甲方逾期未改正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如双方不能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乙方违反本合同,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甲方违反本合同,不按照约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乙方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应缴纳的费用并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乙方违反本合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多收的费用,并按多收部分的费用支付每一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发生下列事由,乙方不承担责任:
(一)天灾、地震等不可抗力之事及非乙方能够控制的其他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或政策法规变动等所致之损害;
(二)本物业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等事由所致之损害,但因乙方故意或过失所致,不在此限;
(三)因本物业内设备或相关设施本身固有瑕疵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四)因甲方或第三者之故意或过失所致,或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管理规约》和其他物业服务规定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五)非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业主专有及约定专有部分之火灾、盗窃等治安、刑事案件所致之损害;
(六)乙方书面建议改善自有、共有及约定共有部分设施或改进管理措施,而甲方未采纳所致之损害;
(七)因本物业区域内车辆被窃、被破坏或车内财务被窃而产生的相关损失’但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而导致以上事故则除外;
(八)甲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委托乙方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所致之任何损害。
第二十五条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上述灾害发生时所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乙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不得不合理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责任,或者不合理加重甲方、业主方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报物业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壹份(备案)。
第三十条本协议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年月日
附件: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
附件:人员配置标准
附件:服务内容和标准(《杭州市普通住宅物业菜单式服务参考收费标准》丙提升标准)
服务范围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基础管理 | 服务中心设置 | 小区内设有服务中心办公机构,配置一般的办公设施设备,办公场所较整洁有序。 |
管理服务 人员要求 | (1)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2)管理服务人员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 |
服务时间 | 周一至周日在服务中心进行业务接待,并提供服务,每天接待时间不少于8小时。 | |
日常管理与服务 | (1)服务规范应符合杭州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实施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对服务过程进行控制。 (2)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急修半小时内,其他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3)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24小时内答复。 (4)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5)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根据装修进度情况每周不少于1次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或物业经营性收支情况。 (7)按有关规定规范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8)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9)制定小区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10)服务窗口应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纪律、收费项目和标准。 | |
服务范围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12)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社区、业主委员会和相关主管部门。 (13)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14)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基本齐全。 |
服务范围 | 项目 | 序号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环境 卫生 | 楼内公共区域 | 1 | 地面 | 每日清扫一次,每周拖地一次 |
2 | 扶手、开关盒、表箱盖、单元门、信报箱 | 扶手、信报箱、2M以下单元门、开关盒、表箱盖每日擦抹一次,2M以上单元门、开关盒、表箱盖每半月清洁一次。 | ||
3 | 栏杆 | 电梯公寓每周擦抹二次 | ||
4 | 天花板、公共灯具 | 每半年除尘一次。 | ||
5 | 进户门 | 每半年擦抹一次。 | ||
6 | 楼道玻璃 | 每半年清洁一次。 | ||
7 | 天台、屋顶 | 每季清洁一次。 | ||
8 | 电梯轿厢 | 每日擦拭、清扫一次。 | ||
9 | 地下车库 | 每月清扫二次。 | ||
楼外公共区域 | 10 | 垃圾收集 | 按规定时间居民自行投放至小区集中投放点。 | |
11 | 道路地面、绿地、明沟 | 道路地面、绿地每日清扫一次,无明显暴露垃圾;明沟每周清扫一次。 | ||
12 | 宣传栏、小品等 | 每月清洁一次,高杆路灯2M以上部分每半年清洁一次。 | ||
13 | 垃圾箱(房) | 垃圾房、垃圾桶每日冲洗清洁一次。 | ||
14 | 消毒灭害 | 每季对窨井、明沟、垃圾房喷洒药水一次(6、7、8月每月喷洒一次),每半年灭鼠一次。 |
服务范围 | 服务内容 | 要素 | 服务标准 |
公共 绿化 | 草坪 | 修剪 | 每年普修三遍以上,切边整理一次以上。 |
清杂草 | 每年普除杂草四遍以上,杂草面积不大于9%。 | ||
灌、排水 | 干旱、高温季节基本保证有效供水,有积水应及时排除。 | ||
病虫害 防治 | 发现病虫害及时灭杀。 | ||
树木 | 修剪 | 乔、灌木按规范修剪每年一次以上;篱、球每年修剪三次以上;地被、攀援植物每年修剪、整理不少于二次。 | |
中耕除草、松土 | 每年中耕除草四次以上。 | ||
施肥 | 每年普施基肥一遍。 | ||
病虫害防治 | 有针对性及时灭治,每年喷药不少于二次,控制大面积病虫害发生。 | ||
扶正 加固 | 发生倒伏及时扶正、加固。 | ||
美化 | 重点位置 | 依据园区主入口、小区花坛情况每年不少于2次花卉种植。 |
服务范围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秩序维护管理 | 人员要求 | (1)专职人员,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并定期接受培训。 (2)能处理和应对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工作,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能够熟悉、掌握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 (3)上岗时佩带统一标志,按需求穿戴统一制服(精致),装备佩戴规范,仪容仪表规范整齐,当值时坐姿挺直,站岗时不倚不靠。 (4)配备对讲装置和其他必备的安全护卫器械。 |
门岗 | (1)小区出入口24小时值班看守,每日7:00-9:00、16:30—18:30站岗执勤,有交接班记录和登记记录。 (2)封闭管理小区对进出小区外来人员实行登记管理。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有序、道路畅通。 (4)对大型物件搬出小区实行登记。 | |
巡逻岗 | (1)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日至少巡查一次。 (2)接到火灾等险情或住户紧急求助后五分钟内到达现场,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 |
技防设施和救助 (监控岗) | (1)小区设有监控中心,具备录像监控、楼宇对讲、门锁智能卡等技防设施设备的,应24小时开通,并有人驻守,注视各设备所传达的信息。 (2)监控中心接到报警信号后,秩序维护员五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同时中心应接受用户救助的要求,解答用户的询问。 (3)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并在监控中心控制室内悬挂;每年应组织不少于1次的应急预案演习。 | |
车辆管理 | (1)地面、墙面设置简易的交通标志。 (2)引导车辆按规定有序停放,备有必需的消防器械,无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存放。 |
服务范围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设施设备 管理 | 门窗 | 每季一次巡视楼内共用部位门窗,保持玻璃、门窗配件完好,开闭正常。 |
楼内墙面、顶面、地面 | 墙面、顶面粉刷层无大面积剥落,面砖、地砖平整,无大面积起壳、缺损现象。发现损坏,属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 |
路灯、楼道灯 | 完好率不低于80%。 | |
雨、污水管道 | 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一次,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一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 | |
化粪池 | 每季度检查一次,每年清掏一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 |
围墙 | 每半年巡查一次,发现损坏,属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 |
道路、场地等 | 每月对道路路面、侧石、井盖等巡查一次,发现损坏,属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 |
安全标志等 | 对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并在主要通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设施。每月检查一次,保证标志清晰完整,设施正常运行。 | |
房屋结构 | 每年对房屋结构检查二次,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每季检查一次,并有记录,发现损坏,属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 |
服务范围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设施设备 管理 | 供水系统 | 1、每周对供水设备检查三次以上,每季对水泵润滑点加油,每半年对泵房、管道等进行除锈、油漆一次,每年对水泵保养一次,保证二次供水正常,泵房整洁。 2、每年清洗水箱、蓄水池二次,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用水标准。 3、高层房屋每年对减压阀测压二次,并做好记录。 4、水箱、蓄水池盖板应保持完好并加锁,溢流管口必须安装金属防护网并完好,每年秋、冬季对暴露水管进行防冻保养。 |
排水系统 | 1、每周对污水泵、提升泵、排出泵检查二次,每季润滑加油一次。 2、每年对污水处理系统全面维护保养二次。 3、控制柜电气性能完好,运作正常。 4、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周边基本无异味和明显噪声,过滤格栅无堵塞,污水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 |
升降系统 | 1、载人电梯24小时运行,轿厢内按钮、灯具等配件保持完好,轿厢整洁。 2、委托专业维修保养单位进行定期保养,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并持有有效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物业服务企业应有专人对电梯保养进行监督,并对电梯运行进行管理。 3、电梯发生一般故障的,专业维修人员二小时内到达现场修理,发生电梯困人或其它重大事件时,物业管理人员接到信息后须在五分钟内到现场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半小时内到现场进行救助。 | |
弱电系统 | 1、电子防盗门:每月定期保养,保持电子防盗门使用正常。 2、监视系统:不定期进行调试与保养,保证各项监控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摄录图像清晰,录像功能正常。 | |
消防系统 | 1、消防泵每两个月启动一次并作记录,每年保养一次,保证其正常运行; 2、消防栓每两个月巡查一次,消防栓箱内各种配件完好。 3、每年检查一次消防水带、阀杆处加注润滑油并作一次放水检查。 4、每月检查一次灭火器,及时更新或充压。 |
附件:
部门 | 岗位名称 | 人数 |
综合管理 9人 | 项目主任 | 1 |
项目副主任 | 1 | |
综合部经理 | 2 | |
管家 | 4 | |
出纳 | 1 | |
秩序维护 46人 | 秩维部负责人 | 1 |
秩维部领班 | 7 | |
消监控 | 8 | |
门岗 | 21 | |
巡逻岗 | 9 | |
工程维修 9人 | 领班兼维修 | 2 |
维修工 | 1 | |
环境绿化 32人 | 保洁总负责 | 1 |
楼道保洁 | 16 | |
垃圾清运 | 2 | |
外围清扫 | 4 | |
领班及机动 | 4 | |
地下室 | 4 | |
绿化工 | 1人主要负责补种,日常养护已23万一年外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