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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溪诚园明礼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杭州市西溪诚园明礼苑物业管理委员会 阅读量:946 2022-09-09 10:51:5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三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任何人不得抵制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须向街道、社区报备。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相应的业主大会名称。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东至:紫金港路;南至:文一西路

西至:崇信路;北至:

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

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62972平方米、物业总建筑面积196574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住宅及商业用房建筑面积)125708.8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68488平方米;其他部分为大厅及架空层。

(二)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928.7平方米,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390平方米;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建筑面积为538.7平方米。地下车位:1055

(三)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3号楼104。

(四)业主大会名称为:

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诚园明礼苑业主大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改选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物业管理形式;

(五)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人

(七)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八)筹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九)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建筑或共用设施的用途;

(十一)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十二)30万元以上经营性收益的管理、分配与使用;

(十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临时停车位,制定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制度;

(十四)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十五)法律法规或管理规约规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的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其中决定上述第八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召开:

(一)会议筹备。草拟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内容;确定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身份、人数、专有部分面积、总建筑面积等情况;

(二)发布公告。会议筹备内容应当报所在社区审核指导,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并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三)发放、回收表决票。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七条发放和回收表决票;

(四)统计结果。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八条统计表决结果;

(五)会议监督。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情况须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受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

(六)公告会议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单元地下电梯厅宣传栏公告15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七)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具体召开时间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及业委会的工作计划安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且提议业主中有具体联系人;

(二)发生消防电梯 供电、供水、供气设施设备等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特殊情况下,街道、社区认为有必要要求召开的;

(四)涉及业主重大利益的事项。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书面申请(需有业主本人签名)后,需及时报知社区,并在15日内应当对提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经核实,提议真实有效且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日内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提议不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15日内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召开时间。逾期仍未召开的,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由物业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实施并召开。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确定并进行公告。(业主大会可以有两种召开形式,一般只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议事方式采取业主参加或书面征求的方式进行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议事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对会议议题公告十五日。征求意见书应当送交每一位业主,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期满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

十四业主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上须附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时须出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人签置多份《授权委托书》的,以最后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业主可以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

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接受业主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利,但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业主委托行为应明确:

(一)委托内容为: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第七条内容;

(二)委托期限为:一事一委托,业主大会结束则委托终止;

(三)委托权限为:代为行使投票、表决权;当业主本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四)委托人数为:

1.同一名业主代表接受的委托人数不超其所在推选区域(本幢或本单元)10人;

2.同一名非业主代理人的委托人数不超过2(含)人。

业主代表提出辞职或者其他原因离任,各幢或单元可以随选随补。委托人承担受委托人授权行为责任。

第十业主大会采用以下方式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

(一)业主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名;

(二)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发放表上签名;

(三)业主在挂号信收件凭证上签名;

(四)音像(电话录音)、影像(微信、QQ等)资料可以确认的;

(五)业主在网络上查收确认。

第十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发放、回收表决票: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将表决投入投票箱内;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送达并回收业主意见;

(三)网络投票:由业主通过密码、密钥等确认身份后在网上进行投票;

(四)邮寄挂号信(以邮寄挂号信投票的,应在表决票中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影像(微信、QQ等)资料可以确认投票的,音像(电话录音)影像资料应当有业主本人对具体表决事项的明确意见表达。

第十业主大会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表决票的统计:

(一)业主明确表达其表决意见“同意计入多数票”的,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二)车位、负一负二储藏室特定空间不计入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三)投票人姓名、专有部分座落或投票人签名因未填写、涂改、字迹不清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的,视为无效票;

(四)不按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按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业主限制其被选举权但不限制其表决权,其投票权数计入总人数、总建筑面积。

九条业主大会对某项提议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12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物业选聘除外)。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二十业主委员会由5名委员和2名候补委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委会成立后,同意社区派驻党建指导员“三方指导员”列席业委会会议;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成立党组织,暂不符合单建条件的,通过临建、联建等方式进行覆盖;党员业主委员会主任一般兼任业主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3年。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为3号楼104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制作、保存业主大会会议记录),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三)拟订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五)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六)审查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和经营方案;

(七)通报、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情况;

(八)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九)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十)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一条)拟定共有部分以及共有收入的使用、管理方案,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十二条)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单位业主可委托自然人代表参选),且中共党员候选人比例原则上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为业主;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是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合法建造、继承等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与建设单位订立买卖合同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并占有的,可以认定为业主。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可以由业主自荐、联名推荐,并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审查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审查时可将候选人基本情况提交相关部门联审,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四)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五)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六)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七)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八)住宅业主前一年及当选后每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累计满3个月以上;

(九)商业、配套用房业主前一年及当选后每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办公累计满6个月以上。

(十)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车位管理费及物业企业代收代缴的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

(十一)本人及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端企业任职;

第二十鼓励符合下列情形的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

(一)中共党员;

(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三)具备财务、法律、工程、环境等专业专长的业主;

(四)有经验、有能力、有精力的退休人员。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然终止:

(一)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二)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查证属实的;

(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并在小区公告的;

(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业主委员会应将上述委员资格自然终止情况,在本小区公告不少于7日。

第二十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已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议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

(一)违反《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中禁止性行为之一的;

(二)不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

(三)拒付物业服务相关费用超过3月以上的;

(四)不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五)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理的;

(六)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5年以及加入邪教组织的;

(七)拒不履行委员职责或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八)道德品行低劣、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至今未撤销的;

(九)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侵犯业主共同利益的;

(十)索取、非法收受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减免物业服务费或停车费等应缴费用;

(十一)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人数规定为1人,(即8选7);

采用下列办法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在业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根据业主报名情况。

(一)如符合条件的业主报名人数等于此次候选人人数,则上述报名业主直接成为本次业主委员会委员最终候选人。

(二)如符合条件的业主报名人数超过候选人人数,将采用报名人员内部不记名差额选举的办法产生本次业主委员会委员最终候选人(具体差额选举办法由明礼苑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示)。

(三)如符合条件的业主报名人数少于候选人人数,报名工作将顺延,直至产生业委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四)业委会候选人初步公示期间有退出选举的,由推选时其他得票高的候选人列入业委会候选人;

(五)业委会委员正式公告期间,候选人不得退出选举,直到备案结束。

第二十设立候补委员

设立候补委员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的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候选人,按照投票权人数得票多少顺序选取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第二十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具体召开时间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及业委会的工作计划安排。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召开临时会议:

(一)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二)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的;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

(四)特殊情况下,街道、社区认为确有必要要求召开的;

(五)半数以上业主代表提议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合召集,也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

(二)召集人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三)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

(四)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会议召集人说明;

(五)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涉及难以判断是否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要事项,由业委会委员作出的议案提前告知居民委员会,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经业主代表表决过半数同意通过后,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向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备;

(八)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

(九)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单元楼地下电梯厅宣传栏公告7日(不少于7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三十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递补规则。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缺额不超过正式委员总数二分之一的,由候补委员按照投票权人数得票多少自动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在15日内将正式委员缺额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单元楼地下电梯厅宣传栏公告7日(不少于7日)。

候补委员名额用完仍缺额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法定人数需要重选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由街道办事处根据相关规定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由物业管理委员代行业委会相关职责。在未能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期间,社区可以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临时代行业委会相关职责。

第三十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或全体辞职,必须离职审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第四章换届和改选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会,并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会指导下,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业主委员会的换届改选办法:业主委员会的换届或改选由该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主持,在街道指导下完成换届或改选;物业管理委员会中的业委会成员报名参选或被提名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其在物业管理委员会中的工作自行终止。

换届和改选业委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以该物业管理区域的议事规则规定为依据。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大会组织者发放推荐表在业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产生,超出议事规则业委会候选人人数规定时,则由已报名候选人互相投票产生议事规则业委会候选人人数规定名额。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在委员候选人中选举产生,并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的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相关方法如下:

1.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超过应选委员数的,按得票多少依次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2.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没有达到应选委员数的,则减少委员人数,成立不少于5人单数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三)设立候补委员制度的,候补委员当选条件同正式委员,在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后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产生。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正式委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或仍未完成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由物业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指导业主召开。

第五章业主代表

第三十为更好建立业委会和业主之间的沟通渠道,设立业主代表,业主代表由各幢或各单元业主自荐或推荐产生,代表本幢或单元业主权利。

业主代表采取下列方法产生:

(一)业主代表的名额分配:

1-4号楼以幢为单位,5-12号楼以单元为单位,各推选1名业主代表,同时设置单元业主联络人,人数不设限制。单元业主联络人协助业主代表开展各项工作。

(二)业主代表的产生:

1.在业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经资格审核后,如果某单元仅有1人符合参选条件的,则采用等额选举的办法:由单元半数以上业主进行投票选举,获得参加投票的业主中半数以上赞同票的当选为业主代表。

2.在业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经资格审核后,如果某单元符合参选条件的报名人员超过1名的,则采用差额选举的办法,由该单元半数以上业主参加投票或(报名人互相推选产生),在获得参加投票的业主中半数以上赞同票的前提下,得票数多的当选为业主代表。

(三)业主代表的职责:

1.关心所在推选区域业主的诉求,负责收集业主意见建议,做好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的沟通桥梁和纽带。

2.有权接受所在推选区域业主的书面授权委托,代理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并投票表决。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3.有权接受业委会的邀请列席业委会工作会议进行讨论,为业主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

4.业主代表有权出席且必须出席业主代表会议,商议除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和由业主委员会决定以外的一般性公共事务报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

5.半数以上业主代表有权提议召开业主代表会议或业主委员会会议。

6.业主代表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经营性收支情况。根据业委会拟定的草案,采用投票方式批准已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商业经营的经营用途和方案,并监督实际经营情况;审查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管理、分配与使用情况,采用投票方式决定单项在5-30万元(含)以内经营性收益的使用。(本条的投票表决方式是须经业主代表总人数一半以上同意。

7.业主代表有权监督《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实施情况,监督物业服务合同条款的执行。

(四)业主代表的参选条件及职务终止参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中的业主委员会相应条款。

(五)业主代表与业主委员会任期一致,业主代表不得兼任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内,业主代表终止职务的,需在小区公告7天,并由业主委员会重新组织补选。

 

第六章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本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

物业服务合同履约期限内,原则上不得上调物业服务费,如有特殊情况,需报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后,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业主委员会应当于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3 个月前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合同续订。物业服务企业同意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拟定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张贴至少5日征求业主意见并完善后,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续聘。

第三十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续聘。决定续聘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事宜,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一)物业服务企业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

(二)业主大会决定不续聘的;

(三)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会议或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

四十 选聘方案的制定和表决。 业主委员会应当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制定具体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情况和管理实绩等内容;

(二)物业服务标准、收费内容及标准、计费方式(包干制或酬金制);

 (三)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四)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

该方案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单元楼地下电梯厅宣传栏内公告7日(不少于7日),听取业主意见,修改完善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单元楼地下电梯厅宣传栏内公告15日。 

第四十确定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方式

(一)采用公开报名办法产生候选物业服务企业;

(二)通过公开选聘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数量为两家。

第四十业主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将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选聘工作完成后,业主委员会应将选聘结果和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单元楼地下电梯厅宣传栏公告15日,接受业主查询。

 

第七章小区公共收益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以下简称“运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但不得超过同期物业共有收益总额的

4%,运作经费的具体额度单项在5万元的由业主委员会表决决定,半数以上同意方可使用,表决会议纪要及委员签名的方式存档备查。

(一)运作经费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

(二)运作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等会议召开费用;

2.日常办公费用;

3.诉讼(法律咨询)等费用;

4.审计费用;

5.组织小区文化活动的费用;

6.其它合理费用(包括聘请法律顾问、业主委员会专职秘书等)。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公布上一年度运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单元楼地下电梯厅宣传栏公告15日(不少于15日),接受业主的监督,并报社区存档备查。

(四)小区公共设备维修费用在15万以内的,由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同意方可使用。小区公共设备维修费用在15万及以上30万以内的,须经业主代表总人数一半以上同意方可使用,30万及以上的须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方可使用。

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单项支出在5万元及以下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八章业主监督委员会

第四十为了保障每一位业主对小区共同事务的监督权、知情权、质询权,确保业主委员会服务于业主大会和维护广大业主利益,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决定设置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机构:业主监督委员会。

第四十业主监督委员会(下简称为业监会)由3名委员组成,任期三年,其中主任1名,不设副主任,不设候补委员。业监会委员有权列席业委会会议,在业委会决议公示期内,业监委可要求业委会作出合理解释。

第四十业监委有权监督业委会运作程序的合规性、公章使用的规范性、召集业主大会相关工作的合规性、维修资金和质保金等全体业主共有财产使用与公布的合规性。获得2名业监会委员签名即可以书面形式向业委会提出质疑函,并抄送社区。业委会在接到书面质疑函之后应当7日之内(对于情况复杂的可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并抄送社区。

第四十业监会委员资格、选举、补选、改选的程序和办法与业主委员会一致且同期执行。正式候选人4人,通过业主大会选出3名委员,由三名委员推选出1名主任。

第四十业委会委员作为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的成员,不得兼任业监会委员;有直系家属在小区物业服务机构工作或持有股份,及有经济业务往来关系的业主不得担任业监会委员。

第四十业监委成员可以对小区管理和业委会运作提建议,但不得迫使业委会按照自己的意见行事,干涉日常运作。也不得干涉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工作。对于监督范围及程序有争议的,提请由业主大会表决。

第九章档案资料的建立与保管

五十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三)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收支情况清册;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收支情况清册;

(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清册。

第五十业主可以查阅涉及自身利益的档案资料,并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十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或任期届满仍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暂时保管,直到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并与其进行移交。

第十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五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遵守下列规定: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非主任委员专人保管;

(二)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会议形成的决议使用;

(三)业主委员会印章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定或经过半数委员书面签名同意后使用。

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印章的,用印无效。造成的一切损失及不良影响,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建立印章使用档案,记录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经办)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盖章人等。

第五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及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本议事规则经2022年月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会议解释。如本议事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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