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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聘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附《德圣城品华庭物业服务合同》)

杭州市萧山区德圣城品华庭业主委员会 阅读量:847 2020-11-12 19:09:55

说明:1.本合同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分摊后收费标准为:(1)高层住宅物业费 2.60元/平方米·月;(2)农贸市场物业服务费2.60元/平方米·月;(3)商铺物业费 5.75元/平方米·月;(4)地下车位管理费61元/个·月。

上述收费含公共能耗费用和小区电梯、增压水泵、小区水系等高能耗设备运行所需能耗费用。2.服务标准:甲级;3.合同年限:3年。

德圣·城品华庭物业服务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杭州市萧山区德圣城品华庭业主委员会

业委会负责人: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杭州市萧山区金鸡路555号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330109MA27Y9J59D

法人:陆满意联系电话:05718389770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萧山区北干街道建设一路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业主大会同意,就甲方委托乙方对德圣-城品华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本合同所涉及的物业基本情况:

1.物业名称:德圣-城品华庭小区

2.物业类型:高层住宅小区及配套商业裙房

3.坐落位置:杭州市萧山区金鸡路555

4.物业管理区域:东至金鸡路,南至加州阳光写字楼,西至加州阳光住宅小区,北至金惠路

5.总建筑面积约49457平方米;其中住宅22450.78平方米、商铺12500.16平方米、农贸市场2660平方米、地下车位225个、地面车位87个。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与标准

第二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乙方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下列物业服务事项:

1.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根据法律规定或相关合同约定乙方不承担义务的,或根据相关合同约定由专业单位维修、养护的设备除外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管理;

3.公共绿化的日常养护;

4.物业公共区域环境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5.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的管理及路面停车费的收缴。不包含车辆保管、保险及车内物品的保管等责任;

6.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7.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8.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账目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的收集及整理;

9.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10.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附属配套服务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11.甲方要求乙方完成的小区内其他工作;

12.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由乙方提供,更新改造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提供书面方案,在甲方审核通过后执行。

13.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的其它管理事项。

第三条本合同中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标准应不低于《杭州市普通住宅物业菜单式服务参考收费标准》中的甲级服务标准。

第四条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由此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由过错方承担。

 

第三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

1.取得业主大会的授权,依法与乙方签订本合同;

2.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审核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年度管理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监督、检查乙方各项方案和计划的实施;

3.审批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管理制度》的内容,并协助乙方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

4.授权乙方并协助乙方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管理规约》、《公共管理制度》等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5.协助乙方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6.协助乙方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展物业服务相关工作的宣传及各类文化活动的组织;

7.对乙方商业运营模式进行保密,并不干涉乙方内部管理工作,保证乙方的员工按规定正常进入承包区域开展服务工作;

8.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根据管理需要向乙方提供房屋相关资料和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9.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和乙方的意见、建议,协助乙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负责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按照规定做好物业管理事项的公告、公示工作;

10.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考核评定;

11.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

1.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委派具有岗位资格的人员履行本合同;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方案,开展各项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便利获取不当利益;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问题;

4.及时如实向业主公告本管理区域内的重大物业事项;

5.结合本物业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等;

6.可采取规劝、阻止、上报业委会、上报相关主管部门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实际使用人违反《业主管理规约》《公共管理制度》的行为;

7.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

8.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9.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相关的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根据甲方需要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10.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配合完成甲方组织的服务质量考核评定;

11.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办理移交手续和项目退出手续;

12.法律、法规规定的乙方其他权利义务。

 

第四章物业服务费用

乙方根据下述约定,按建筑面积向业主全额收取物业服务费。

1.本合同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分摊后收费标准为:

(1)高层住宅物业费2.60元/月*平方米;

(2)农贸市场物业服务费2.60元/月*平方米;

(3)商铺物业费5.75元/月*平方米;

(4)地下车位管理费61 元/月。

上述收费含小区电梯、增压水泵、小区水系等高能耗设备运行所需能耗费用。物业管理费收费中含公共能耗费用;

2.停车场管理费:地下车位管理费已包含地面维护、清洁及能耗费用。地面规划停车位根据物价部门指导价格向使用人包月收取或按小时收取地面停车费(其中商业广场地面停车收入的70%为小区共有区域收入划入业主委员会专用账户,30%为物业公司经营管理费,停车收入每半年结算一次,并在每年7月25日和12月25日之前打入对方账户,逾期按照0.5%收取违约金;如遇设施设备老化需更新改造,费用由甲方承担。

3.利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小区物业经营用房除外)等产生的广告、租赁收入,85%为小区共有区域收入划入主委员会专用账户,15%为物业公司的经营管理费。此项收入每半年结算一次,并在每年7月25日和12月25日之前打入对方账户,逾期按照0.5%收取违约金;

4.小区物业经营用房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标准向承租户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5.本合同签订物业服务费三年不做调整;

6.业主如经过合法审批,将住宅改为非住宅使用,物业服务费及能耗费按住宅标准双倍收取;

7.本项目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业主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向乙方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8.物业服务费用(含物业服务费、能耗费、车位服务费)每半年交纳一次,业主须在每年三月底前交纳上半年的物业服务费用,每年九月底前交纳下半年的物业服务费用。逾期超过三个月交纳视为违约,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缴费用的0.5%收取违约金;

9.业主出租物业时,需到物业服务处登记备案,并由业主交纳以上相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使用人约定上述费用的交纳,从其约定,但业主连带交纳责任。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与受让人到乙方物业服务处办理登记备案,并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相应费用;不办理登记手续的,业主负连带责任。

 

第五章履约保证金

第八条签订物业合同后一个月内,乙方须向甲方交纳人民币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乙方应在一个月内补足,确保物业服务合同履约金的完整性,逾期按照每日履约保证金全额的0.5%收取滞纳金。

第九条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完成所有移交手续,乙方撤离后,甲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退还扣除乙方服务期内应扣金额后的履约保证金余额,延期不退换的按照每日履约保证金全额的0.5%收取违约金。

第十条该履约保证金在甲方的规定存续期间不计息。

第十一条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出现下列情况的,甲方可以从履约保证金内扣除相应金额:

1.乙方在接到甲方在物业管理职责范围内重大的涉及生命安全的书面指令后,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的,属于乙方责任的每次扣除贰万元;

2.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车辆损毁、灭失、财物被盗等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件,公安机关认定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乙方该承担相应责任;

3.业主委员会每半年组织人员对物业管理服务进行一次业主满意度调查,评分结果在小区内公示,业主满意度低于75%的,每一分扣除伍佰元;业主满意度低于60%的,每次扣除壹万元;

4.为保证承包区域的服务质量,乙方必须足额配备以下人员:其中项目主管1人,客服2人,工程部1人,绿化1人,保洁每日到岗5人,保安每日到岗9人(白班5人,晚班4人)。如乙方人员缺编应立即补足,若在甲方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后,乙方仍未补充或调整人员的,逾期超过15日后,甲方对乙方处以贰佰元/缺编人数·天数的罚款。

5、业委会不定期对物业服务进行抽查,具体检查项目及扣款标准见附件三;

6.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甲方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后,乙方需在规定期限进行修复,超过期限的,属于乙方责任每日扣除伍佰元;

7.非建筑红线外原因导致全年停水或停电单项累计超过十次的,属于乙方责任每年一次性扣除伍仟元;单次接到故障报告后未在规定期限修复的,属于乙方责任每次扣除伍佰元;

8.非电梯供电电源原因导致全年同一电梯停用累计超过十次的,每年一次性扣除伍仟元;单次接到故障报告后未在规定期限修复的,属于乙方责任每次扣除伍佰元;

9.物业管理区域内非设备设施故障造成公共部位积水超过2厘米,雨雪后24小时未能及时排干的,每次扣除伍佰元,地下停车库非设备设施故障造成积水超过10厘米,每次扣除伍仟元;

10.因处于公共部位的排污管道发生损坏或堵塞,导致污水外溢或倒灌的,未在规定期限修复,属于乙方责任每次扣除伍佰元;

11.乙方在甲方提供的平台上向全体业主公示一次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超过三个月不公示,每次扣除伍仟元;

1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任何广告活动或类似宣传的,每次扣除壹仟元;

1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损毁物业管理区域内原有的设施设备和装潢,更改已铺设的电缆、电线等电力装置,安装任何可能造成电缆负载过大的电器设备的,每次扣除伍仟元。

14.在接到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合理的物业管理资料的书面通知后,超过15个工作日不能提供的,每次扣除壹仟元。

 

第六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侵占等。

第十三条甲方应取得业主大会授予的共用区域维修资金使用审批权,乙方按有关规定编制使用方案,并保证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有效,经甲方批准后实施。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甲方批准后,乙方未按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实施的,申请资料存在虚假信息的,所导致的甲方经济损失及相应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未经甲方批准或授权,乙方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五条乙方应在每年第四季度编制和提交次年中、大型维修、保养、更新和改造计划,并由甲方进行审核确认。如因实际需要发生预算外的中、大修,甲方应在一个月内对维修方案进行审核批复(视情况商定),甲方逾期不对维修方案进行批复的,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相应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六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由甲方负责,乙方应配合做好资金续交的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下列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1.依法应当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4.根据本合同应当由乙方承担的维修、更新及养护费用;

5.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中明确有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

 

章物业及物业用房的使用

第十八条物业的接管

本合同成立前,甲乙双方需确认本项目物业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情况,并由乙方受理物业管理所必须的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甲方提供物业办公用房供乙方在合同期内无偿使用,但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乙方办公用品(包含但不限于办公桌、电脑、打印机、对讲机、文件柜等自身使用的办公用品等)和员工服装由乙方自行解决。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管理规约》应包括业主对物业的装修规定,严格控制业主对外立面破坏等影响楼盘品质的禁止性行为。如因甲方及业主大会对物业使用要求标准较低,间接影响乙方的服务品质的,乙方有权提出改进要求。

第二十二条可经营项目的管理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经业主大会同意可用于经营的物业项目有:

(1)物业经营用房;

(2)外立面广告位;

(3)公共区域内的空地;

(4)电梯广告;

(5)其他:

2.以上项目经甲方批准由乙方经营,收入分配参照本合同第四章相关条款执行。

3.本条所得经营收入(除去成本、经营管理费),主要用于日常业主公共区域的维修、改造、更新,余额用于:

(1)补充到本项目公共维修资金;

(2)业主委员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及业主委员会其他活动经费的提取;

(3)用于今后公共区域中、大型及更新改造。

 

章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二十三本合同自202111日起至20231231日止。

二十四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甲乙双方应就合同续签事宜进行协商,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选择乙方。如未能达成续签协议的,乙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直至甲方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合同,乙方继续提供服务期间,将按合同约定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包括按本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调整部分)。

 

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由乙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双方约定因下列事由导致的损害,乙方可以不承担责任:

1.因天灾、地震、暴乱、战争等不可抗力及非乙方能够控制的其他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或政策法规变动所导致的损害;

2.因业主或第三方故意或过失所导致,或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协议、管理规约和其他物业管理服务规定所导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3.因非乙方违反本协议义务,业主专用及约定专有部分火灾、盗窃等治安、刑事案件所导致的损害;

4.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5.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而且事先已经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6.非因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7.乙方书面建议改善自用、共用及约定共用部分设施设备或改进管理措施,而甲方或业主大会或业委会成员未能采纳所导致的损害;

8.自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延迟给付服务费用至清偿日期间产生的任何损害。

9.甲方或物业使用人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委托乙方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所导致的任何损害;

10.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车辆被盗、车辆损毁、灭失、财物被盗等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件,由责任方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但乙方及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第二条设施设备以及甲方提供资料不全,导致乙方的管理服务未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乙方无责任。

第二十七条因业主、物业使用人原因或其他第三方行为造成损失的,有责任方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甲方有权组织业主代表和业委会成员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并对乙方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对超出部分业主有权拒绝支付;已经支付的,业主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第三十条乙方解除本合同,须书面通知甲方,并自通知之日90日内继续履行义务。

第三十一条甲方解除本合同,须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通知之日90日内与甲方或在甲方的参与下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提前解除本合同的规定: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在任何时候解除本合同,并在90日内办理交接手续。

2.提前解除合同早于月底最后一天,应视为月底最后一天期满。

3.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乙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4.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依法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其减少的服务支出予以赔偿。

5.业委会每半年组织人员对物业管理服务进行一次质量考评和业主满意度调查,评分结果在小区内公示;连续两次考评分数低于60分,业主满意度低于60%,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后果。

6.乙方破产清处、重组及被兼并等事实发生,或被债权人接管经营,甲方不必通知乙方即可解除合同。

7.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8.任何一方无理由提前解除本合同,主动解约方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叁拾万元。

第三十三条提前解除合同后果

1.提前解除合同不影响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的赔偿、补偿,也不影响履约保证金的效力。

2.提前解除合同时,双方应进行结算,同时进行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状况检查,并要求乙方五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物品撤离,否则甲方将代为处理,乙方支付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三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七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相关规定,有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方与乙方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杭州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规则仲裁。

第三十九条对于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损害的赔偿,由甲方与乙方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的,并约定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报物业所在地区房产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杭州市萧山区德圣城品华庭业主乙方: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员会 萧山分公司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日签订日期:

 

 

 

 

 

附件一:甲级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


附件二:物业工作人员岗位配置表

项目主管:1人

管家部:2人

工程部:1人

绿化工:1人

环境部:5人 岗位安排:1人(1号楼和3号楼1单元)

1人(2号楼和3号楼2单元)

1人(小区外围内外广场)

1人(地下室)

1人(运垃圾清洗垃圾桶和商铺楼梯)

安全部:9人 岗位安排:        白班                      晚班

1人(监控室)1人(监控室)

1人(东门岗)1人(东门岗)

1人(北门收费岗)1人(北门收费岗)

1人(巡逻员)1人(领班代巡逻员)

1人(领班兼形象岗)

 

附件三:物业企业服务质量检查项目及扣款标准

一、 保洁:

1、 上午07:00——11:00,楼道卫生、轿厢清洁

下午13:00——17:00,细致卫生、轿厢巡查

工作时间内,严禁保洁人员参与整理纸箱、收拾可回收垃圾等与工作内容无关的活动(项目工作安排除外),一经发现,每次扣款壹佰元。

2、对地下室车位每周一或周二用清洁扫地机清洗地面,动物的大小便需及时清理,臭味严重的地方必须在3天内予以清洗,经发现,每次扣款伍佰元。

3、公共区域(外广场除外)发现污渍、垃圾碎屑明显处超过24小时未清理,每月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处以伍佰元的罚款。

二、 绿化:

1、 养护管理每周一次;修剪草坪、灌木、观赏树每季度一次;大灌木喷洒药物每年一次,小灌木除虫、剪枯枝每半年一次;补种灌木、草坪等每半年一次;

2、 未按照甲级服务标准,按时按需进行剪枝、除虫、洒药、修剪草坪、补种等,在甲方出具书面整改意见15天后仍未完成相应工作的,每次处以伍百元的罚款。

 

三、 安保:

1、形象岗设置到位,要求在上午6:30-8:30,下午17:00-19:00站岗,查岗发现期间有未在岗现象,每发现一次处罚壹佰元,一个月内发现累计超过五次脱岗的,另行处罚叁仟元;

2、楼幢巡更必须按规定每个点位巡查到位,每天不少于4次并及时将记录录入电脑备查,发现每少一次处罚壹佰元,一个月内发现未巡查累计超过5次的,另行处罚叁仟元;

3、做好小区停车秩序的管理工作,确保高峰期车辆通行通畅。因未安排人员车辆乱停车造成拥堵,及未采取有效管理疏通交通的,每发现一次处罚贰佰元;

4、微笑服务,严禁安保人员与业主冲突对骂,更不能与业主打架;每发现一次与业主打架的,处罚叁仟元并要求乙方开除此安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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