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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西溪诚园正信苑物业服务合同(草案)

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诚园正信苑业主委员会 阅读量:890 2023-05-30 09:58:33

 

本合同当事人

 

甲方:西溪诚园正信苑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代表人:李军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正信苑7幢2单元201业委会办公室

邮编:310000

 

乙方: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第四分公司

负责人:刘玲玲

地址:杭州市转塘街道双流643号E3-1-96

邮编:310000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就甲方代表全体业主选聘乙方为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第四分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西溪诚园正信苑(B-07地块)

物业类型:小高层

物业坐落位置:浙江杭州市(县)西湖文一西路育华学校西侧(蒋村街道)路。

物业四至:

东至政府规划城市绿地

南至规划蒋村一号路

西至规划蒋村东路

北至规划双龙路

占地面积:44870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140933平方米。

其中:住宅96096.2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774.8平方米,其中:物业管理及甲方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359.63平方米;业主经营用房建筑面积为414.97平方米,地下车位750个。

 

第二条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各项物业服务,甲方和全体业主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

第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但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相关约定由业主独占使用的物业共用部位(如露台、设备层等)除外。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但属市政公用部门或委托第三人管理的除外。

3、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生活垃圾的清理、清运。

4、公共区域的绿化养护,但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相关约定由业主独占使用的公共绿地除外。

5、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规定和《管理规约》约定,引导车辆有序通行、按规定停放,劝阻、制止占道、占位等不文明停放行为,但不承担车辆及车内财物的保管义务。

6、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及《管理规约》、《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约定提供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内容。

本合同所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具体范围以附件一、附件二约定为准。

本条约定的各项物业服务质量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四条乙方为业主提供专有部位维修养护、房屋托管和租售、社区教育、社区养老、社区零售、到家服务等特约服务,具体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以公示为准。

第五条本合同期限内,乙方受全体业主委托经营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属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经营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并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经营性收益。

 

第三章 物业服务期限

第六条本合同期限自202311日起20241231日止。

 

第四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制作、保存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2、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并督促业主遵守。

4、拟定物业服务人选聘、续聘、解聘方案提请业主大会决议,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5、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和筹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6、监督和协助乙方履行本合同,并有权对乙方的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7、及时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协调业主和乙方的关系。

8、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协助乙方催收上述费用。

9、拟定共有部分以及共有收入的使用、管理方案提请业主大会决议,并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和使用。

10、协调处理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1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全体业主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12、不得干涉乙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开展的物业管理服务和经营活动。

13、不得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用途。

14、同意乙方或特约服务提供方为履行本合同依法处理业主的个人信息。

15、乙方对园区内的保洁、保安、电梯和消防设施维保等专项服务委托给其他专业公司或第三人须经甲方同意。

16、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设立机构开展日常服务工作。

2、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编制物业服务工作计划。

3、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编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保养方案。

4、如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修缮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及时编制方案并经审批后依法组织实施。

5、定期开展高空抛物、坠物的宣传教育和安全巡查,制定高空抛物、坠物应急方案,协助公安机关调查高空抛物、坠物的责任人。

6、引导业主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

7、按要求定期公示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经营性收益收支账目及相关信息。

8、有权将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保洁、保安、电梯和消防设施维保等专项服务委托给其他专业公司或第三人。

9、有权联合甲方在公告栏、业主微信群、客户端等公示房号、欠费周期和金额的方式催收物业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

10、如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保修期内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修复;如保修期届满应及时制定维修、更新、改造方案,其中单体项目工程一次性含人工所需费用在500元以内的由乙方组织实施并承担费用;500元以上的应及时编制维修方案和经营性收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并报甲方审批后组织实施。

11、定期检查疏通雨水管天沟排水口、雨污水管入地端排水口。如雨污水管道破损、堵塞引起渗水、返水,应在接到报修后安排人员抢修。

12、制定本物业服务区域内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发生安全事故时应按照预案采取措施,并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13、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有权采取劝阻、制止、以合理方式恢复原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等方式处理业主的重大违法、违章行为。

14、建立并妥善保管物业服务档案,及时记载变更事项。

15、乙方及特约服务提供方应采取严格措施,依法保护业主的个人信息,防止出现信息泄漏、丢失、滥用、被盗、倒卖、用于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用途等情形。

16、根据履行本合同的需要依法处理业主个人信息,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7、不得强制业主通过提供人脸、指纹等生物信息方式进入物业服务区域或使用共有部分。

18、有权清理业主违法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的物品。

19、向业主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特约服务。

20、在物业服务中心显著位置张贴或以其他方式公示特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21、为保证特约服务的时效和质量,乙方有权合理使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共用部位用于特约服务人员驻场、存放物资或设施设备等。

22、有权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开展特约服务宣传、信息推送和业务指引,但不得干扰业主正常生活,不得实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23、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指定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快件临时存放点但不承担保管义务。

24、自主开展物业服务和经营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25、业主装修物业时,与其签订书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

26、本合同终止后,应及时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物业管理全部档案资料。

27、建筑幕墙(包括但不限于玻璃幕墙、干挂石材、砖面等)的安全维护责任人为全体业主,业主若需委托乙方对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幕墙进行清洗、维护和检修,具体内容、方式、费用及权利义务由双方另行约定。

28、乙方仅承担本物业配建的会所、室内恒温泳池等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保洁、维修、养护责任,开发商在销售时向业主宣传或承诺的会所配套生活服务场景、室内泳池运营不属于乙方的服务范围,若需委托乙方运营,应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29、如消防、给排水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在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相关约定由业主独占使用的物业共用部位(如露台、设备层、下沉式庭院等),业主在使用该等共用部位时应确保乙方可以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修、维护及保养,否则,因此导致的损失全部由业主承担;如因此导致乙方对外承担责任,乙方有权向业主追偿,追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此支出的损失赔偿费用、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30、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五章物业服务费

第九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内采用包干制收费方式,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住宅:3.2元/月·平方米;

地下车位:60元/月·个;

储藏室:10元/月·个;

如业主依法变更物业用途,应按照变更后的物业类型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建筑面积计收;如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以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没有建筑面积的,按个数交纳。

第十条乙方受业主委托对其物业专有部分或独占使用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业主应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或双方协商另行支付费用。

第十一条本物业服务费未包含共用设施设备(包含但不限于:电梯、增压水泵、空调、消监控中心、景观水系、绿化用水、景观照明等)运行所需的水、电能耗费用,该等能耗费乙方预收后按建筑面积由业主据实分摊,每年年底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布水、电的用量、金额及收支情况。能耗费预收标准如下:

住宅:0.5元/月·平方米。

第十二条 乙方包干使用的物业服务费应包括乙方履行本合同服务内容所需的成本、法定税费及合理利润,但按照法律规定、本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应由全体业主承担的费用除外。

第十三条本合同期内,如出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或者其他物业服务成本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乙方需提高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时,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并应征得专有部分面积占总建筑面积过半数且人数占总人数过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四条物业已交付使用,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尚未入住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全额缴纳。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费每12个月预缴一次,缴纳费用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第1个月上旬,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约定缴费的时间内按时缴费。

第十六条乙方受公用事业部门委托为业主提供水费、电费、燃气费等代收代缴服务的,业主应按时交费并分摊损耗,否则应按国家规定的逾期交纳公用事业费滞纳金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七条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的,须书面告知乙方,并对物业使用人的交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本项目下跃户型提升泵不属于全体业主共用设施设备,因使用产生的运行、维修、更新及改造等费用据实由该设备所有人、使用人承担。

 

第六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九条属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经营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车库车位和场地、其他配套设施,甲方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委托乙方经营管理(包括引进相关单位为业主提供便利服务等)。

第二十条

1、公共停车位(访客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2、公共停车位的经营方式:税费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部分,乙方计提20%管理费。如访客车位出租,乙方按60元/月·个收费。

3、乙方对物业内车位(车库)的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设备提供日常维保服务。

4、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部分经营性收入由乙方代为管理。乙方每月提供经营性收支报表给甲方,一年一审计,计提相关费用后,结余部分每半年结转一次至业委会指定账号。

 

第七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一条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及《管理规约》的约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和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维护等规章制度,经甲方审核后,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予遵守配合。

第二十二条业主违反《管理规约》、各项规章制度及本合同约定,实施侵占公共绿地、堵塞消防通道、违章安装搭建、封包阳台、破坏性装修、高空抛物、违法饲养动物、违规投放垃圾、私拉电线或在公共区域为电动车充电等行为,乙方有权采取劝阻、制止、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合理方式清理和拆除等管理措施,产生的费用由相应业主承担。因采取上述管理措施造成业主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及时处理和回复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的投诉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因公共利益或物业维修需要,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甲方同意;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甲方、乙方和相关业主同意。

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场地,应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业主在装饰装修房屋时,应遵守《管理规约》、《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约定,不得实施装饰装修的限制行为和禁止事项。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

 

第八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七条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续筹均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法律依据或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支付对方计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的违约金。

第二十九条甲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乙方未达到约定服务质量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如造成乙方或业主人身财产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如造成甲方或业主人身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业主、物业使用人支付,并按应付金额每日万分之四支付滞纳金,对于两年及以上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催费,乙方可在小区公共宣传处对两年及以上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进行公示,并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并按多收金额每日万分之四支付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任何一方违反《管理规约》或本合同约定,损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配套设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业主违反约定封闭阳台、露台的,从封闭之日应按每日5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拆除之日;该违约金扣除乙方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后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三十五条如业主违反垃圾分类投放规定,经乙方口头劝阻后拒不改正,乙方有权向相关部门报告;如因此被相关部门处罚,乙方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六条业主高空抛物或坠物致人损害,导致乙方或其他业主承担赔偿责任的,乙方及承担赔偿责任的业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追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款本金、利息以及为此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等成本。

第三十七条业主违约封闭室内公共管道导致无法检修致第三人财产损害,应承担对第三人的全部赔偿责任;如因此造成乙方对外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八条双方约定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的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乙方的免责事由,即乙方均不负赔偿责任:

1、台风、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

2、抢险救灾采取紧急措施导致的损害,包括但不限于抢救火灾、抗洪、抗台、暴风雪等。

3、政府采取管制或紧急措施造成的损害。

4、刑事犯罪(包括但不限于盗窃、故意伤害、抢劫、故意杀人、爆炸、放火、暴动)造成的损害。

5、业主或第三人违反本合同、《管理规约》和各项规章制度造成的损害。

6、物业本身的设计缺陷、工程质量等造成的损害。

7、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已事先公告地停水、停电、停止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的损害。

8、市政公用部门等单位管理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的损害。

9、乙方已书面提出需要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更新、改造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方案,甲方未予批准、拖延批准或批准期间,因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造成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

10、乙方编制的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更新、改造方案未获甲方、相关部门批准或相关业主同意,导致乙方无法履行维修义务造成的损害。

11、乙方仅承担本物业服务区域内车库/车位的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日常保洁和停车秩序引导等义务,不承担停放车辆或车内财物的保管义务。

12、业主委托乙方员工提供代为泊车、购物、保管财物、临时照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行为造成的损害。

13、业主违法、违章装修造成损害。

14、因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紧急救助、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采取紧急避险或抢救措施造成的损害。

15、乙方仅对电梯、机械车位等特种设备承担日常卫生保洁、通知专业公司维护保养及检测等义务。电梯、机械车位等设备故障造成的损害,由生产单位、安装单位或维护保养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业主或第三人违法、违章使用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其他违约责任:

为保证服务品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15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200000.00)至甲方银行账户(账户名称: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诚园正信苑业主委员会;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西溪紫霞街支行;银行账号:1202188609900022054),作为履约保证金。根据考核办法,甲方每月对乙方进行考核,根据每月考核分数甲方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当履约保证金余额少于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100000.00)时,乙方需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

1.部分违约情况发生后,经甲方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损失,或虽已造成损失,但甲方、相关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能够容忍的,乙方可免除责任。部分违约情况发生后,乙方在合理期限内也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但该违约给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未按规定配置物业服务人员或因物业服务人员辞职造成缺岗,物业要按实际情况进行招聘;如果在30日内未补充到岗,乙方按100元/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自缺岗之日算起);因特殊原因不能在30日内补充到岗的,须事先与甲方沟通协商,并按甲方的书面意见执行。

3、甲方书面申请更换本物业管理区域项目经理后,乙方须在30日内更换本物业管理区域项目经理。如违约,乙方须支付每天人民币大写壹仟元整,¥1000.00)的违约金。

4、乙方更换项目经理及骨干人员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

5、乙方服务品质评定(详见附件五)。

第四十条合同续签:

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双方就续聘/解聘进行协商,如不续签,剩余履约保证金5个工作日内转入乙方指定帐户。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乙方对上述灾害发生时所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四十二条房屋因建造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施工单位和设备生产安装部门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乙方因管理不善或乙方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导致的损害,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可提请本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壹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报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份,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起生效。

 

 

 

 

 

甲方(签章):

代表人(签名):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签订日期:年月日

 

 

 

附件一:共用部位

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配电房、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屋面等部位。(小区围墙、泳池、大堂)


附件二:共用设施设备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通道、垃圾箱(房)、电视天线、电梯、照明灯具、建筑智能系统、避雷装置、消防器具、防盗门等设施设备。(道闸系统)

附件三:人员配置及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

(一) 人员配置


 

正信苑配置项目经理1名,管家3名(兼管家主管),综管1名,财务1名,前台2名;队长1名,保安员13名;工程主管1名,工程人员2名。保洁主管1名,保洁员16名,共计42人。


 

 

 

(二)服务标准

1、 综合管理服务标准

 


 

 

2、 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标准

 



3、公共区域安保服务标准

 


 

 

4、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

 


 

5、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

 


 

(三)个性化服务

我们致力于为绿城·西溪诚园的业主和客人提供优质服务。管家为业主提供以下个性化定制服务:



服务价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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