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为了与《民法典》相匹配,本次业主大会对本小区2018年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做相应的修订。
为方便业主对拟修订的议事规则有清晰的了解,下面对修订前和修订后的条文做对照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修订前: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修订后: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街道(乡镇)、社区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修订说明:
《民法典》生效后,《物权法》同时废止,2009年出的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也已不再适应《民法典》。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五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第(五)点
修订前: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修订后: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修订说明:
物业服务企业不再评定资质等级,原条文不再适应,修订后的表达更宽泛。
第(七)点
修订前:
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修订后: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修订说明:
修订后的维修资金表述和《民法典》一致
综述文字:
修订前:
决定上述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上述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修订后: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的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其中决定上述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修订说明:
《民法典》对业主大会有效参会比例和通过表决的比例有新的规定,本条做相应的修订。
第六条
修订前: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召开
修订后: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召开
修订说明:
根据《民法典》新规定对业主大会的召开条件做明确说明
第七条
修订前: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壹次,召开时间为3-4月份,如不能按时召开,业委会需说明理由并在小区内公告。
修订后: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壹次,具体召开时间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及业委会的工作计划安排。
修订说明:
原先规定业主大会召开时间为3-4月,修订后在召开时间上不做过细的规定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第十一条
修订前: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修订后: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上须附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房产证复印件。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时须出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人签置多份《授权委托书》的,以最后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准,没有签署时间的以最先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修订说明:
对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的方式进行明确,有利于保护业主的权益。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表决票的统计
修订前:
已确认参会未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二)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三)不按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按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业主,其表决权与被选举权予以限制,其投票权数不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
(四)投票人姓名、专有部分座落或投票人签名因未填写、涂改、字迹不清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的,视为无效票。
(五)单个事项表决意见不按表决票规定符号填写的,该单个事项表决意见无效,但不影响其他事项表决意见的统计。
修订后:
(一)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不按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按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业主,限制其被选举权但不限制其表决权,其投票权数不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
(三)投票人姓名、专有部分座落或投票人签名因未填写、涂改、字迹不清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的,视为无效票。
(四)单个事项表决意见不按表决票规定符号填写的,该单个事项表决意见无效,但不影响其他事项表决意见的统计。
修订说明:
2009年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议的“已确认参会未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与《民法典》相冲突,因此该条文在议事规则中删除。
原议事规则规定“其表决权与被选举权予以限制”与《民法典》相冲突,修改为“限制其被选举权但不限制其表决权”。
第十七条
修订前:
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9人,候补委员4人,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如果业主委员会选举无法产生足额的9名正式委员,但选出人数符合《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5人以上,以实际选出的人数为准,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名额。
修订后:
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9人,候补委员4人,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如果业主委员会选举无法产生足额的9名正式委员,则减少委员人数,成立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的业主委员会。
修订说明:
原条文表述不够严谨,业主委员会不能产生足额人数时,依然要遵循单数原则。
第十八条
增加第(十五)项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修订说明
当发生侵害业主共同利益时,原议事规则每次都需要召开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提起诉讼,为了更有利于维护业主共同利益及提高效率,在议事规则中增加该条文。(参考小区垃圾房被侵占,需要等业主大会表决才可发起诉讼的例子,延迟了1年时间)
第二十一条
修订前: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即时生效: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况之一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连续3次无故不参加业委会会议者。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按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五条、五十六条规定做好移交工作。
修订后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即时生效:
(一)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连续3次无故不参加业委会会议者。
业主委员会应将上述委员资格自然终止情况,在本小区公告不少于7日。
修订说明:
原第二十一条关于业委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的情况,引用了2009《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民法典》生效后该指导规则已经不再适用,因此对该条文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修订前: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必须立即停止业委会所涉一切工作。
修订后: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修订说明:
在表述上更为准确。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的换届改选办法
修订前:
(一)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在业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报名情况和名额分配方式确定候选人名单产生;
(二)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在委员候选人中选举产生,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相关方法如下:
1.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超过应选委员数的,按得票多少依次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2.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没有达到应选委员数的,符合当选条件的委员候选人确认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委员重新确定委员候选人后进行补选,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三)设立候补委员制度的,候补委员当选条件同正式委员,在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后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产生。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正式委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修订后:
(一)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在业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报名情况和名额分配方式确定候选人名单产生;
(二)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在委员候选人中选举产生,并应当经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按得票数多少依次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设立候补委员制度的,候补委员当选条件同正式委员,在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后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产生。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正式委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修订说明:
修订后与《民法典》规定相一致
第三十四条业委会任期内,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召开议题为罢免业委会全体委员的临时业主大会,且提议业主提供房产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如果业委会不能证明提议业主身份无效的,则视为该业主的身份真实有效。
提议成立之日起至业主大会表决结果产生期间,业委会须回避。该次业主大会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同时所有业委会成员暂停一切工作,公章、财务章及所有资料封存移交给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暂管。
该条予以删除
修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业委会具有约束力,《杭州市街道(乡镇)、社区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程》也明确了党建引领对业委会工作进行规范,第三十四条的特别约定已无必要,因此删除该条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