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南岸晶都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就贵委与浙江云识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识公司”)的合同纠纷,现根据贵委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重点对诉讼风险进行分析。
一、主要事实依据:
1、《起诉状》、《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各一份;
2) 《南岸晶都花园小区停车场停车位经营服务项目备忘录》一份;
3) 《停车场停车位经营服务合同》、《验收报告》、《质保承诺书》各一份;
4) 《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一份;
5) 《关于南岸晶都花园小区2017年度经营性收支专向审计报告》一份;
二、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物业管理条例》;
三、事由
南岸晶都第四届业委会与云识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签订《停车场停车位经营服务合同》,约定云识公司投资建设小区停车场停车管理系统工程并进行运营。后因各种原因,项目建成后未投入运营。2018年1月16日南岸晶都第四届业委会委托浙江华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审计,浙华耀咨【2018】0018号审定造价为798271元。云识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南岸晶都第四届业委会,要求支付货款798271元。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南岸晶都第四届业委会分两期共支付云识公司72万元,首期70万元已支付,尾款2万约定于设备交接后三日内支付。
南岸晶都第五届业委会成立后委托浙江中际会计师事物所有限公司对2017年度的经营性收支进行审计,浙中际专审【2018】第400号审计报告显示小区停车收费系统工程市场信息价为416815元。现第五届业委会拟将如下事项提交业主大会进行表决:1、是否委托律师起诉云识公司,要求退还调解协议所确认支付金额72万元与浙中际专审【2018】第400号审计之差价303185元;2、要求第四届业委会中具体承办该工程的相关委员承担连带责任。
四、法律意见
(一)据上述事实,如形成诉讼,需厘清以下问题:
1、业主委员会是否为适格的诉讼主体。
2、贵委起诉云识公司要求其退还差价303185元,理由是否充分。
3、要求上届业委会具体承办委员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有据。
(二)案件诉讼中存在的风险
1、(2018)浙0108民特8号民事裁定书所涉款项已近支付完毕,能否推翻已生效并实际履行的司法文书效力?
2、能否推翻第四届业委会自行委托审计的浙华耀咨【2018】0018号审计结论?
3、第四届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擅自启动该工程、擅自与云识公司达成调解,程序上存在的瑕疵,但能否以程序上存在瑕疵为由主张前述行为无效,并据此要求承办委员承担责任?
4、因基层法院案件多,诉讼耗时难以确定。
五、案件代理收费
参考《浙江律师收费标准》及本案复杂程度,律师费20000元。
六、声明
本法律意见书所载事实均来源于贵委提供的材料,如因贵委提供的材料不全、有误或遗漏,均会影响到法律意见的出具。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