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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晶都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杭州市滨江区南岸晶都花园小区第五届业主委员会 阅读量:903 2018-11-29 15:33:19

南岸晶都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的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和业主代表会应当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任何人不得抵制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四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代表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相应的业主大会名称。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东至:    长河路         ;南至:  绿香街           

西至:     网商路        ;北至:  滨康路           

(二)业主大会名称为:

杭州市滨江区南岸晶都花园业主大会 。

第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改选、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确定物业管理方式;

(五)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建筑或共用设施的用途,调换经营用房;

(九)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临时停车位,制定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制度

(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或依法追责;

(十一)法律法规或管理规约规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上述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上述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参加,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召开:

(一)会议筹备。草拟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内容;确定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身份、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草案在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前应公开征求业主意见,以张贴公告等方式进行。

(二)布公告。会议筹备内容应当报所在社区审核指导,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并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三)发放、回收表决票。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八条发放和回收表决票;

(四)统计结果。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九条统计表决结果;

(五)会议监督。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情况须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受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

(六)公告会议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7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七)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    15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且提议业主中有具体联系人;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书面申请(需有业主本人签名)后,需及时报知社区,并在7日内应当对提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经核实,提议真实有效且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提议不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7 日内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召开时间。逾期仍未召开的,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由物业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指导、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召开,具体组织工作委托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选择下列形式召开会议:

业主集体讨论的形式;

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电话、网络征求意见的形式等

业主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确定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议事方式可以采取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方式进行。

业主大会议事方式采取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按照《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需要由业主代表表达意愿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将其书面意见提交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代为转交。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意见需由业主本人签字

第十五条 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可以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

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接受业主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利,但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不参加业主大会的,视为同意多数业主的意见。

第十六条  业主委托行为应明确:

(一)委托内容为:                                   ;

(二)委托期限为:       (不超过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

(三)委托权限为:                                   

委托人数的限制要求:

1.同一名业主接受的委托人数不超过7人 。

2.同一名非业主代理人的委托人数不超过7人 。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方式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

1.业主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名;

2.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发放表上签名;

3.业主在挂号信、快递、电子邮箱等收件凭证上签名;

4.音像、影像资料可以确认的;

5.业主在网络上查收确认;

6.业主在本人手机通话录音中确认;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发放、回收表决票: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将表决投入投票箱内;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送达、回收业主意见;

(三)网络投票:由业主通过密码、密钥等确认身份后在网上进行投票;

(四)邮寄挂号信、快递(以邮寄挂号信或快递投票的,应在表决票中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业主采用经本人签名确认并预留的电子邮箱回复投票意见的。

(五)音像、影像资料(以音像、影像资料投票的,音像、影像资料应当有业主本人对具体表决事项的明确意见表达);

(六)业主采用经本人签名确认并预留的手机号通话录音或短信回复意见的。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表决票的统计。

(一) 已确认参会未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二)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三)不按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按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业主,其表决权与被选举权不进行限制,其投票权数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

(四)投票人姓名、专有部分座落或投票人签名因未填写、涂改、字迹不清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的,视为无效票。

(五)单个事项表决意见不按表决票规定符号填写的,该张表决票视为无效票。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对某项提议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  业主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业主代表大会是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由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委员、业主代表等参加的小区管理会议,采取定期(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不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代表提议后15日内召开,具体时间和议程商议后公示。

 

第二十二条  定期会议主要听取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总结和预算执行情况,研究落实下阶段工作问题,讨论解决业主反映的各类问题。

第二十三条  不定期会议负责小区公共部位和共有设施的采购、招商、建设、维修、服务等小型项目(原则上单项支出预算5万元以上)的招投标、预决算。

第二十四条   业主代表大会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业委会候补委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由5至9名委员组成(设立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为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3年。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业主代表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三)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四)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五)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六)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七)通报、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情况;

(八)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九)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拟定实施物业管理区域内经营性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方案,并在公示栏予以公告并按议事规则有关金额权限的规定实施。

(十一)拟定实施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的方案,并在公示栏予以公告并按议事规则有关金额权限的规定实施;

(十二)拟定实施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收益方案,并在公示栏予以公告并按议事规则有关金额权限的规定实施。监督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

(十三)涉及小区诉讼纠纷的,应当及时公示。

(十四)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1.3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每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累计满6个月以上;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然终止:

(一)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二)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查证属实的;

(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已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并在小区公告的;

(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业主委员会应将上述委员资格自然终止情况,在本小区公告不少于7日。

第二十九条  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已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议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

1.违反《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中禁止性行为之一的;

2.不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

3.拒付物业服务相关费用超过6个月以上的;

 4.不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5.拒不履行委员职责或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人数不少于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的20%。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可聘请专职秘书一名,专职秘书不得担任业委会委员,没有在业主委员会会议上享有投票权。专职秘书的薪酬从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中支出,年收入不超过八万元,不足年的按月算。

专职秘书职责:

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落实。

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督。

第三十三条  设立候补委员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的候选人,按照投票权人数得票多少顺序选取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是由业主委员会委员参与的小区日常管理会议,采取定期(每月至少一次)的方式召开,可邀请业主代表、小区居民参加。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召开临时会议:

1.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2.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的;

3.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享有表决权。

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指定业主委员会其它委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合召集,也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

(二)召集人提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代表、业主参加;

(三)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四)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五)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

(六)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递补规则。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缺额不超过正式委员总数二分之一的,由候补委员按照投票权人数得票多少自动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在7日内将正式委员缺额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七条  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第四章  换届和改选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会,并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会指导下,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换届改选办法:

(一)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按下列方法产生:在业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成立的工作组根据业主报名情况和名额分配方式确定候选人名单。若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超过正式候选人数,则召开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及自荐报名业委会候选人的会议,推选产生正式候选人。

(二)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在委员候选人中选举产生,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相关方法如下:

1.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超过应选委员数的,按投票权人数得票多少依次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2.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以上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没有达到应选委员数的,确认当选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人数采用单数确定,符合当选条件的委员候选人以得票数从多到少为条件确认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设立候补委员制度的,候补委员当选条件同正式委员,在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后的候选人中,按投票权人数得票多少产生。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正式委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或仍未完成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由物业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指导、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召开,具体组织工作委托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

 

第五章  业主代表

第四十二条  业主代表的组成与产生

(一)按照每100到150户的标准、以数量不等的楼栋为单位选举一名业主代表,其成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单位业主或者单位业主委托的自然人代表,其资格条件原则上与业委会委员的资格条件一致。每届任期为三年。业主代表缺额的按要求进行增补。

业主代表不得兼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二)业主代表的人选产生及办法:业主委员会按照户数标准确定具体楼栋范围,采取业主自愿报名,在具体楼栋范围内差额选举产生。如无人报名参选则该具体楼栋范围业主代表空缺,直至选举产生符合条件的业主代表。

第四十三条  业主代表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小区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信息畅通。  

(二)协助业委会维护楼栋安全,定期对楼栋的防火防盗、治安消防、卫生等进行一次巡查,及时发现本楼各类安全隐患并告知业委会、物业或相关职能部门,全面提升小区安全防范水平。

(三)协助业委会对楼栋环境卫生进行日常不定期检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及时进行整改,督促居民保持楼道干净整洁、无堆放杂物、无涂写乱画、无张贴小广告,发现有不文明现象要及时制止或通知物业。

(四)接受小区业主对小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以及申诉。涉及小区重大事项实施时,采取一事一配合的原则,与业委会相关工作成员,共同参与对事项的实施与监督。

(五)每半年度从业主代表中选出代表三人,负责对业主委员会半年度经费使用进行详细的检查核对工作并出具书面意见予以公告。

     

第六章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

第四十五条 启动物业服务企业选聘。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事宜,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一)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三个月; 

     (二)物业服务企业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或不再续签合同的;

第四十六条   选聘方案的制定和表决。 业主委员会应当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制定具体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情况和管理实绩等内容;

(二)物业服务标准、收费内容及标准、计费方式(包干制或酬金制);

(三)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四)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

该方案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业主意见,修改完善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四十七条  确定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方式

1. 采用续聘方式产生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委员会制定具体续聘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2.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产生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数量为两家。

第四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规定将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选聘工作完成后,业主委员会应将选聘结果和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查询。

 

第七章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的筹集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以下简称“运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但不得超过同期物业管理费总额的3%,运作经费的具体实施由业主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业主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后执行。

(一)运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

(二)运作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会议召开费用;

2.日常办公费用;

3.工作人员费用。

(三)具体工作人员费用的标准参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并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四)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公布上一年度运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条   财务收入包括经营性收入及其他收入。经营性收益主要包括小区经营用房和利用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经营收入(含停车泊位费、物业租赁费、场所广告费等。其他收入包括业主、企业、社会团体的捐赠及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财务支出主要包括小区公共设施的购置和维修;专项资金的使用;会议、办公设备和耗材、日常办公费用等相关支出;业主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人员费用和中介咨询费用;经业主大会决议的支出。所有开支必须有合法凭据。

第五十二条    财务账目的设立和管理

一切财务收支结算必须设立账目,业主委员会负责对原

始凭据按月装订,并保管会计档案。

      (二) 业主委员会委员两人分别担任出纳和会计,每季定期向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代表书面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三) 业主委员会每季度在将财务收支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网上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四)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在权限范围内依法对物业公司进行财务监督。

第五十三条   账户和经费管理

(一) 业主委员会在银行开设专门对公账户,该账户作为业主委员会往来资金结算、收支现金账户,属业主委员会所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出租、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二)出纳负责银行现金存取,其他任何人不得保管、私存业主委员会的资金。业主委员会共同议定的款项,做到专款专用。

(三)日常备用金限额为一万元,由出纳负责保管,超额部分及时存入业委会资金账户。建立现金账簿,登记准确。

(四)所有经费使用凭单收支,票据必须注明发生事项、时间、经办人与负责人签字。

第五十四条  财务支出管理、审批权限和执行程序

(一)财务的支出均由业委会委员讨论后决定,并按照如下权限进行审批使用:

1、单项支出金额在五千(含)元以内的支出或报销由经办人签字后交财务审核报业委会主任和分管副主任共同签字审批或者由业主委员会过半数以上委员签字审批。

2、单项支出金额在五千元(不含)至五万元(含)的支出,由经办人签字交财务审核,并经业主委员会过半数以上委员在审批单签字后,由经办人执行。

3、单项支出金额在五万元(不含)至二十万(含)以上的支出,由经办人签字交财务审核,并经业主代表大会审批单签字后,由经办人执行。

4、单项支出金额在二十万元(含)以上的支出,由经办人签字交财务审核,并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由经办人执行。

 

第五十五条  小区内建设维修工程和房屋租赁项目原则上进行公开招投标。招投标方式以公开询价(密封报价)为主,招标和议标为辅的原则

(一)公开招标:建设工程经业委会初步评估在招标项目二十万元以上,造价高而且时间允许的情况下,由业主大会批准。

(二)询价:建设工程经业委会初步评估在金额在一万元(不含)至二十万元(含二十万)、需求简单的标段,业委会应发布公告,三家及以上单位投标定价。少于三家的重新发布公告,第二次询价仍少于三家,则采用本条第(3)项议价方式。

(三)议标:建设工程经业委会初步评估在工程金额一万(含)之内,工期紧迫,技术专业强或工程现场条件等客观原因潜在报价不足三家的,由业委会研究确定与施工方议价(含直接委托物业施工)。

      特殊情况下(如单部电梯、消防设施以及其它危及公共安全的事项发生紧急故障需要及时维修),单笔金额在二万元(含)以内的,可以经业主委员会三名以上委员签字后及时处置,金额在二万元至五万(含)以内,可以经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签字后及时处置。五万元以上的维修,按第五十四条同原则处理。

    第五十六条 涉及动用物业维修基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章  档案资料的建立与保管

第五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三)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收支情况清册;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收支情况清册;

(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清册;

第五十八条  业主可以查阅涉及自身利益的档案资料,并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7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或任期届满仍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社区居民委员会暂时保管,直到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并与其进行移交。

 

第十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遵守下列规定: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非主任委员专人保管;

2.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会议形成的决议使用;

3.业主委员会印章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定或经过半数委员书面签名同意后使用;

4.业委会成员对单次印章使用有不同意见的,应主动签字并书面陈述理由;

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印章的,用印无效。造成的一切损失及不良影响,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六十条  建立印章使用档案,记录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经办)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盖章人等。

第六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及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十一章    

六十二  本议事规则经             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六十三  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会议解释。如本议事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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