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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舟湾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千舟湾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 阅读量:1066 2018-04-23 16:35:26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政策,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对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博鳌千舟湾

坐落位置:琼海市博鳌镇排园桥南边

物业类型:公寓、别墅、商铺;

建筑面积:280000平方米。

第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电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三)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五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六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七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当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八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自用部分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登记,并遵照小区装修规定(该规定包含装修工作时间,装修物料堆放和产生的垃圾清运等细节)。该装修规定由业委会制定,并委托和监督物业执行。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的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九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公共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时间为工作日早上08:30-12:00、14:00-18:0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二条  业主应遵循不妨碍其他业主利益的情况下,在适宜的位置安装空调,并做好噪音及令凝水的处理。

未预留空调位置的,业主应遵循不妨碍其他业主利益的情况下,同时不妨碍建筑外观一致性的前提下,在适宜的位置安装空调,并做好噪音及令凝水的处理。

第十三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定。

第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二)占用或损坏物业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公用设施设备;

(三)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四)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五)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六)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小区内的公共服务和商业活动的展开,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由业委会组织在征得所在专属区域的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同意后方可开展。对环境和景观影响较大的,应征得小区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后进行。对于未经业主同意已开展相关业务的,应限期进行整改,恢复小区原有规划,对无法恢复的,应赔偿相关损失。对于无主或已无法追朔原主的,物业管理单位应予及时清理和整改,恢复小区原貌。

(七)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八)聚众喧哗、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按本小区规定的时间带饲养动物出户:

(二)及时清理饲养动物粪便,动物出户必须束牵引带。

严禁携带宠物进入泳池区域。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七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去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事先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业主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去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博鳌镇镇府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事先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二条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

(一)按照规定在购买物业时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二)专项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按照三分之二以上业主通过的业主大会的决定续筹;

(三)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需征得2/3以上业主的同意,方可动用公共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在没有征得2/3以上业主同意时禁止使用公共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无权私自动用公共维修资金。

2、在征得2/3以上业主同意使用公共维修资金时,如果维修项目的标的超过5万元人民币时,则必须履行公开招标程序,发标文件与中标结果应在千舟湾业主群和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后期中标单位的执行,验收和保修建立严格的档案。

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公开账目,接受业主的监督。小区公共设施的收益、广告收入、停车费收入等应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维护,不得作为物业企业的利润,每项收入都应该有其账目并公开接受业主监督。利用小区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等对外合作经营的项目期限超过一年期限以上的合同需要经过业委会认可。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三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管理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以批评、规劝、告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组织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和更新、改造;

(四)按照业主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业主通过的决定组织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及园林绿化的改建、扩建;

第二十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方式。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当物业服务收费采取任何一种方式时,均不得包含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

单个业主不得以不满意物业管理服务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因物业管理企业不履行职责造成单个业主损失的,业主可以个人身份要求物业管理企业赔偿。

第二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采取有偿使用原则,并征得相关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应定期向全体业主公示。收益主要应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等,可由业委会决定是否充抵物业费。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位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用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九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公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本公约。

第三十条  业主管理规约的生效

本业主管理规约2018年  月   日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生效,修改及解释权归业主大会。本规与现行法律法规有冲突的,该条无效以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规定为准。

 

千舟湾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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