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任何人不得抵制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相应的业主大会名称。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东至: 绕城西线;南至:文二西路 ;
西至: 荆长大道;北至: 美林公馆 。
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
(二)业主大会名称为:
杭州市余杭区昆仑嘉府业主大会。
第五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改选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物业管理形式;
(五)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七)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八)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九)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建筑或共用设施的用途;
(十)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十一)经营性收益的管理、分配与使用;
(十二)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临时停车位,制定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制度;
(十三)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十四)制定物业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的应急预案;
(十五)决议对业主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项;
(十六)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
(十七)法律法规或管理规约规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上述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上述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召开:
(一)会议筹备。草拟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内容;确定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身份、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
(二)发布公告。会议筹备内容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并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三)发放、回收表决票。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六条发放和回收表决票;
(四)统计结果。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七条统计表决结果;
(五)会议监督。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情况须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受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
(六)公告会议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七)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次,召开时间为4月份,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告以下内容:
1、上一年度物业管理情况报告;
2、上一年度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
3、上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
4、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讨论并决议以下内容:
1、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计划;
2、选举需要补选或者定期改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
3、决议下一年度物业管理有关事项;
4、决议下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预算;
5、决议物业管理其他的有关事项。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60日前,应当就有关物业管理工作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等,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召开方式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3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且提议业主中有具体联系人;
2、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达半数(含)以上的;
3、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4、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书面申请后,在15天内应当对提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经核实,提议真实有效且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提议不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日内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确定召开时间。逾期仍未召开的,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由物业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召开,具体组织工作按照下列第1项操作:
1、委托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
2、由业主成立工作小组实施。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委员会于会议召开15日前确定会议召开方式并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业主大会选择以下第 (二) 种方式召开:
(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由业主从业主小组中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 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按照下述方式产生:
划分为2个推荐区域,每个推荐去推选代表。共计产生40名代表。其中
合院以幢为单位,推选产生24名代表
洋房以单元为单位,推选产生16名代表
第十三条 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
业主可以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
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接受业主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利,但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四条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 委托人数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同一名业主代表接受的委托人数采取下列第2项:
1、不超过3人 ;2、不超过6人 ;3、不限人数。
(二)同一名业主接受的委托人数采取下列第1项:
1、不超过3人 ;2、不超过6人 ; 3、不限人数。
(三)同一名非业主代理人的委托人数采取下列第1项:
1、不超过3人; 2、不超过6人; 3、不限人数。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一)、(二)、 (三)、(四)、(五)、(六)项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
(一)业主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名;
(二)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发放表上签名;
(三)业主在挂号信、快递等收件凭证上签名;
(四)音像、影像资料可以确认的;
(五)业主在网络上查收确认;
(六)其他可反映业主真实想法并经业主委员会认可的方式。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第 (一)、(二)、(三)、(四)、(五)、(六)、(七)种方法进行发放、回收表决票: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将表决投入投票箱内;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送达并回收业主意见;
(三)网络投票:表决票附身份证拍照通过微信及电子邮件发给业主大会会议联系人员。
(四)传真(以传真方式投票的,应在表决票中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邮寄挂号信、快递(以邮寄挂号信或快递投票的,应在表决票中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音像、影像资料(以音像、影像资料投票的,音像、影像资料应当有业主本人对具体表决事项的明确意见表达);
(七)其他可反映业主真实想法并经业主委员会认可的方式。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表决票的统计。
(一)已确认参会未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按照下列第 1 项办法统计:
1、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2、不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二)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三)不按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无故不按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违反《管理规约》规定等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业主,其表决权按照下列第 2项办法统计:
1、予以限制,其投票权数不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
2、不进行限制,其投票权数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
(四)投票人姓名、专有部分座落或投票人签名因未填写、涂改、字迹不清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的,视为无效票。
(五)单个事项表决意见不按表决票规定符号填写的,按照下列第1项办法统计:
1、该单个事项表决意见无效,但不影响其他事项表决意见的统计。
2、该张表决票视为无效票。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对某项提议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1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3年。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为小区配套用房 。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审查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和经营方案;
(六)通报、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情况;
(七)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八)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九)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第 1 项条件:
1、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每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累计满3月以上。
第二十二条 明确有下列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情形之一的业主,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已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议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
(一)违反《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中禁止性行为之一的;
(二)不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
(三)无故拒付物业服务相关费用超过24月以上的;
(四)不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中工作的;
(六)其他以上条款未提及但明显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 等额 选举。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2次,分别在上、下半年召开。
符合下列第(一)、(二)、(三)项条件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召开临时会议:
(一)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二)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的;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召集人提前3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参加;
(三)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
(四)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2日向业主委员会会议召集人说明;
(五)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
(八)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两种住宅业态的面积、人数、物业费单价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按以下比例分配业委会委员名额:洋房3名,合院4名。
第二十七条 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同意委托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第四章 换届和改选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的换届改选办法:
(一)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按下列第2项方法产生:
1、在业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报名情况和名额分配方式确定候选人名单。
2、在业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代表发放候选人推荐表,根据各推荐区域内被推荐人所得推荐票的多少产生。
(二)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在委员候选人中选举产生,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相关方法如下:
1、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超过应选委员数的,按得票多少依次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2、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没有达到应选委员数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1)符合当选条件的委员候选人确认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委员在未当选的原委员候选人中进行补选;
(2)符合当选条件的委员候选人确认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委员重新确定委员候选人后进行补选;
(3)减少委员人数,成立不少于5人单数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或仍未完成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由物业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召开,具体组织工作按照下列第1项操作:
1、委托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
2、由业主成立工作小组实施。
第五章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条款应当事先经业主大会审查同意,但业主大会已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除外。
本物业管理区域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条款。
第三十六条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采用下列方式:
(一)选聘办法采取下列第3项方式确定:
1、业主大会会议; 2、业主委员会会议 ; 3、经业主委员会提出选聘物业企业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审议确定。
(二)选聘办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采用下列第3种办法产生候选物业服务企业:
(1)公开报名 (2)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 (3)需3家以上物业企业报名,由业主委员会筛选2家候选物业企业。
2、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数量为下列第2项:
(1)一家 (2)两家 (3)三家
第六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的筹集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以下简称“运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但不得超过贰万元,运作经费的具体额度由业主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一)运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
(二)运作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会议召开费用;
2、日常办公费用。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公布上一年度运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公告时间不少于30天。
第七章 档案资料的建立与保管
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条规定的内容;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三)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收支情况清册;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收支情况清册;
(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清册。
第三十九条业主可以查阅涉及自身利益的档案资料,并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7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或任期届满仍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下列第 1 项暂时保管,直到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并与其进行移交:
1、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受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八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业主大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遵守下列第(一)、(二)、(三)项规定: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非主任委员专人保管;
(二)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会议形成的决议使用;
(三)业主委员会印章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定或经过半数委员书面签名同意后使用。
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印章的,用印无效。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建立印章使用档案,记录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经办)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盖章人等。
第四十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及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和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会议解释。如本议事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