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备建工舜苑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建议
建工舜苑全体业主:
我们位于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 219 号的建工舜苑于2008年8月8 日竣工, 2008年10 月 1 日交付使用,物业总建筑面积27000平方米,现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27000平方米,占物业总建筑面积的 100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十八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业主入住情况及时报告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 253号 《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一)业主入住面积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业主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
《济南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 第三章 业主大会的筹备成立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达到业主大会成立条件90日内,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经物业区域内20%以上业主提议,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现在我提议筹备建工舜苑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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