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_ 富越香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__
主 任: 李嘉扬
地 址:
联系电话:
乙 方: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韩芳
注所地: 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幢1单元10楼
联系电话: 0571-87003083
甲方根据业主大会决议将 富越香郡 委托乙方提供物业服务。就服务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项目名称: 富越香郡(盈座)公寓 ;
物业类型: 住宅加公建 ;
座落位置: 杭州 市 拱墅区 区(县、市) 祥符 街道(乡、镇) 杭行 路(街、巷) 185 号。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
东至 杭行路 ;
南至 湖州街 ;
西至 西塘河 ;
北至 香郡弄 ;
占地面积: 41834 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约: 170093.86 平方米,地上总建筑面积 132327.73 平方米,地下总建筑面积 37766.13 平方米;
其中:高层公寓 127036.77 平方米,地下车库 平方米,地下车位 841 个。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1158.26 平方米,其中包括:办公用房 515.62 平方米,位于 香郡弄9号,香郡弄15号,香郡弄21号 ,经营用房 642.64 平方米、位于 香郡弄1号,香郡弄17号,香郡弄19号,香郡弄31号 。
第二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委托服务期限为 3 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若合同到期,甲方尚未经合法程序选定新的物业公司,或三方未经合法程序移交的,合同延续至甲方、乙方与新的物业公司移交之日止。
第四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日常养护,包括:楼盖、屋盖、承重墙体、单元门、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需从业主室内进入的,或无法进行日常维护的房屋建筑共用部位除外。
全体业主作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对建筑外立面(包括但不限于幕墙、干挂石材、砖面等)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按照法规、行业标准的要求,定期对外立面进行安全性检测。若要委托乙方承担检查、检测、维修和养护责任的,甲方应另行委托乙方,经协商一致后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运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高压泵房、共用照明、电梯(住宅16台,运行34层、酒店式公寓6台,运行27层)、监控设备、楼内消防设施设备、变频水泵、烟道、天线、建筑物防雷设施等。安装在业主室内的,或无法进行日常维护的共用设施设备除外。
第六条 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日常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水池、物业标识系统等。
第七条 为进一步提升园区的服务品质和提高服务效率,若乙方为园区提供移动端(悦嘉家/悦园区/悦服务App等)在线服务平台的,甲方应同意乙方在园区内进行推广或使用。
第八条 公共绿地、公共区间植物、建筑小品等的日常养护和管理。公共环境日常保洁,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日常保洁,生活垃圾日常清运,观赏水景的日常清理。
第九条 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园区公共秩序,包括门岗执勤、巡视、秩序监控、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管理。
第十条 物业装饰、装修的业务管理(参照第七章物业服务标准第二大项服务管理第4、5条)。
第十一条 物业相关的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以及业主/物业使用人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二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有部位、自用设备及设施的维修、养护及特约服务,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在能力范围内接受委托,但由当事双方协商后另行收费。
第十三条 协助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 本物业采取包干制方式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服务费,由乙方根据物业不同类型,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高层公寓 : 2.85 元/平方米·月(含公共能耗);
公 建 : 5.30 元/平方米.月(含公共能耗)
商 铺 : 3.8 元/平方米·月(含公共能耗)。
2、住宅地下平面车位服务费 80 元/个·月,住宅机械式车位服务费 150_元/个·月;公建地下平面车位 100 元/个·月,公建机械式车位服务费 175 元/个·月。机械式车位的费用包含机械车位运行能耗费、维保费、年检费、保险费、人员管理费等。
3、临时泊车费:露天公共车位及临时停车收费标准,在不违反物业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情况下,按《业主规约》执行。
上述收费不含建筑垃圾清运费用、地面泊车位管理费用以及社区用房、老年活动中心等场所的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费用;不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等。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②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不含建筑物外立面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费用);
③ 物业服务区域日常清洁卫生费用;
④ 物业服务区域日常绿化养护费用;
⑤ 物业服务区域日常秩序维护费用;
⑥ 办公费用;
⑦ 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⑧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⑨ 法定税费;
⑩ 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第十六条 付款方式与时间:业主/物业使用人需在每年第一季度末的 30 日前全额预付一年的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等费用。
第十七条 业主出租其拥有的物业,业主应当负责交纳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等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业主应将此约定送乙方备案并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转让物业时,须交清房屋产权登记变更(转让人尚未办出所有权证的,以转让合同生效之日为准)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未将房屋产权登记变更或转让合同报物业服务企业,对受让人应交的物业服务费用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交纳费用可到物业服务中心交纳或通过银行汇款至乙方帐户。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如本物业区域实行二次供水或供电,不具备业主/物业使用人直接向供水或供电单位缴纳费用条件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承担本户计量表显示的使用费用,并共同对总表与各户分表用量总和的差额按业主/物业使用人实际使用额占分表用量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每月一次结算付清。
为便于乙方按时与供水或供电单位结算代缴费用,不因拖欠费用造成停水或停电影响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正常生活,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交付时应交纳水/电委托代付费用 住宅200/公建1000 元,以保证及时结清水电费。乙方仅在业主/物业使用人交纳的水/电委托代付费范围内承担代付义务。待交纳水/电委托代付费代付完毕后,乙方有权暂时中止供应业主/物业使用人用水用电,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业主/物业使用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物业内车位权属确定依照法定或业主与甲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乙方根据约定对物业内车位的公共部位以及公共设施设备提供日常维保服务,业主如有车辆保管、保险及车内物品保管需求的,由业主与乙方另行签订协议。
第二十三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施行,或在小区经营性收益以及增值部分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属于业主共有的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业主共有的场地,上述各项经营收入税后的 30 %作为乙方的经营管理费用和成本,其余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其中,电梯投放商业广告由业主经营管理,所得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二十五条 乙方根据物业管理的需要,有权委托专业公司或其他公司对本合同述及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管理。为了全体业主的利益,乙方委托上述公司对各项物业进行经营管理的期限可以约定为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的一个合理期限。
第二十六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占用、侵占等。
第二十七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本合同应当由乙方承担的维修养护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中明确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于每年 12月31日 前编制下一年度维修、保养计划和年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告,并报告甲方。
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提出维修内容、工程预算方案、施工单位及申请金额等相关事项,并按规定做好公示。工程完工后,乙方须及时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款结算手续。乙方退出物业管理项目时,尚未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款结算手续的,应当向甲方移交维修资金使用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资料需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由甲方负责,乙方应配合做好资金续交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是由建设单位交存,作为保修期内物业维修费用保证的资金。甲方应督促建设单位做好保修工作,履行保修责任。
物业保修期内,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保修的,乙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将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报修的保修项目、内容等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建设单位并由建设单位实施保修工作;
(二)督促建设单位做好保修工作,并协助反映人做好保修质量的检查、验收。
建设单位委托乙方保修的,乙方应按签订的物业委托保修协议开展相应的保修工作,履行相应的保修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保修期内发生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致保修责任未履行的,甲方可按照保修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的相关规定申请使用保修金,工程完工后,须及时办理保修金余款结算手续。
乙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告知甲方或相关业主建设单位不履行或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情况;
(二)应甲方或相关业主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协助开展保修金使用申请工作,若受托领取保修金款项,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划转,如有截留、挪用、侵占等,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各保修项目保修期满前1个月内,应按以下第(三)种方式对保修项目进行查验,记录查验结果,查验中发现的问题经建设单位确认并按照相关规定及协议实施保修工作:
(一)由甲方委托乙方制定查验方案,并组织开展查验相关工作;
(二)由甲方、乙方、建设单位及业主代表开展查验相关工作;
(三)由甲方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查验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保修金拟退还公示等相关保修金事项公示期内:
(一)甲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小区内公示张贴工作,并开展张贴情况的日常巡查,保障业主知情权;
2、将已掌握的建设单位未履行保修责任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保修金管理机构提交;
3、组织开展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等相关各方异议收集整理,并以书面形式提交保修金管理机构;
4、组织做好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后的查验、确认,并向保修金管理机构书面撤销相关异议。
(二)乙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小区内公示张贴工作,并开展张贴情况的日常巡查,保障业主知情权;
2、将已掌握的建设单位未履行保修责任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保修金管理机构提交;
3、(协助)开展甲方、业主及社区居委会等各方异议的收集整理及提交;
4、(协助)做好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后的查验、确认及相关各方的异议撤销。
第三十六条 乙方应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及保修期内报修、维修等情况台帐,接受相关方查询。
第三十七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签订《管理规约》,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规约。
3、检查监督乙方服务情况。
4、审议公共收益使用预、决算报告。
5、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6、向乙方提供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管理用房由乙方无偿使用。
7、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时,协助乙方催收。
8、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第三十八条 乙方权利义务
1、受甲方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对小区物业进行日常管理。
2、按本合同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及相关物业管理服务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如造成损失的,乙方可要求责任人进行赔偿。
3、可选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特殊专项服务。
4、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年度维修养护计划,根据相关规定经双方议定后或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5、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并负责监督。
6、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7、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8、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不断完善管理服务。
9、业主拒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乙方可以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有权要求其承担乙方实现相应权利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同时可申请禁止该业主转让、出租或抵押该物业。
10、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 浙江 省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管理规约》和《业主服务手册》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规劝、制止;规劝、制止未果的,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1、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但不承担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及访客等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
12、业主大会决定不续聘乙方的,本合同终止时,本合同期满之日起30日内乙方必须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乙方管理的本项目全部档案资料。物业服务费结算至移交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四十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相关约定,使乙方未完成约定服务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
第四十一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相关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服务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达到合同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约定费用的,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费用每日 0.1%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三条 因房屋建造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建设单位和设备生产安装部门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双方在此特别明确,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的损害,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不可抗力和天灾如台风、雷击、暴雨或政府行为等非乙方能够控制的事由,导致物业设备损坏、物业服务中断或造成人身、财产的损失。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的损失。
3、因甲方、业主或第三者故意或过失所致,或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和其它物业管理规定造成的损失。
4、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的损失。
5、非乙方原因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的损失。
6、非乙方原因发生的火灾、盗窃等治安、刑事案件所造成的损失。
8、业主/物业使用人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委托乙方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所造成的损失(如代为泊车等)。
9、自业主/物业使用人或甲方迟延给付服务费用至清偿日期间(含票据未兑现部分)造成的损失。
10、因乙方建议甲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改善专有部位、自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配合改进管理措施,而甲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未采纳而造成的损失。
11、因建筑外立面材料如干挂石材、幕墙玻璃、瓷砖等掉落造成的损失。
12、除上述各款外,其它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五条 有关履约保证金的约定
1.双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日起,乙方须在20个工作日之内向甲方交纳人民币 壹拾伍 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一个月内补足。该履约保证金在甲方的规定存续期间不计息。乙方在服务期内没有违约行为的 ,甲方应在服务期满后或提前终止合同后一个月内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
2.测评满意率低于75%的(不含75%)扣除保证金 叁 万元;测评满意率在75%为合格,测评满意率在90%及以上业委会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优秀员工奖(抽样调查的样本数不低于40%,满意率测评由业委会和物业均认可的方式进行)。
3.甲方不定期根据物业合同内容对物业各项服务工作进行抽查和巡查,如有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事项,业委会发函督促物业限期整改,如未按时完成整改(涉及开发商遗留的除外),每单项从保证金中扣除500元。
4.甲方不定期对物业服务人员到岗情况进行抽查,到岗率在95%及以上为合格;到岗率低于95%的,每缺岗一人扣750元,国定节假日等特殊情况提前向业委会报备,有员工离职及时向业委会报备。如当月有人员变动,需在次月5日前将人员变动表上交业委会。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物业服务整体转包给其它公司或个人,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保证金。
6.发现有甲方业委会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乙方股份的(包括乙方本级以及乙方下属公司、下属项目部等),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保证金。
第四十六条 有关设施设备的管理约定
1.项目设施设备维保需与第三方签订服务协议的,乙方需提前告知甲方,并将服务协议复印件交至甲方备案存档。
2.发现项目设施设备处于脱保脱检状态的(国家规定必须维保及年检的设施设备),甲方可根据脱保脱检的项目,每单项扣除保证金总额的5% 进行扣款。
第四十七条 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业主大会决议不再续签,需在决议后7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不再续约的意见;乙方决定不再续约的,本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30日前,向对方书面提出不再续约的意见,否则有责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000 元。
第五十条 业主大会决定不续聘乙方的,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公共经营性收入余额、物业服务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房屋、资料等及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三条 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本合同期满 30 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五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及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各执壹份,附件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本协议的签订时间不影响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责任。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项目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
(一)基本要求
1、有专门的物业服务办公机构,办公设施设备较先进完备,应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进行科学管理,办公场所整洁有序。
2、配备物业服务管理人员62人,其中项目经理1人、客服7人、保安25人、保洁20人、工程7人、绿化2人。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着装统一、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急修半小时内到达现场,其他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在需公示或告知业主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
8、按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9、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公共经营性收支情况。
10、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80%以上。
(二) 服务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养护、管理,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的,属于小修范围的(金额在1000元以内,包括1000元)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金额超过1000元)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或经营性收益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日巡查一次小区房屋单元门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管理规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两天不少于一次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劝阻无效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
(三)共用设施设备日常养护维修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依法应由专业单位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金额在1000元以内,包括1000元)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金额超过1000元)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专项维修资金或经营性收益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约定由乙方日常维护的载人电梯,按计划维保和年检。
6、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巡检、维护,如发现消防设施设备故障需要中、大修的,及时报告业委会、开发商处理,并抄送政府相关部门。
7、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8、小区道路平整,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9、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0%。
10、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预案。
(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门岗值勤。
2、公共部位配有监控设施的,实施24小时秩序监控。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证、卡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4、对进出园区的装修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
5、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五)保洁服务
1、合理设置果壳箱或者垃圾桶,每天清运不少于一次,果壳箱、垃圾桶清洁无异味。
2、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天清扫不少于一次;电梯厅、楼道每天清扫一次,每周拖洗一次;一层共用大厅每天拖洗一次;地下停车库每天清扫一次,每周拖洗一次;楼梯扶手每天擦洗一次;楼道内玻璃内侧每月清洁一次;路灯、楼道灯每月掸尘一次。及时清除道路积水、积雪。
3、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月检查1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月检查1次,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5、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六)绿化养护管理
1、有专业人员实施日常绿化养护管理。
2、草坪生长良好,及时修剪,无明显杂草、杂物。
3、花卉、绿篱、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灌木每年修剪不少于4次,保持观赏效果。
4、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绿地施肥每年不少于2次。
5、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附件二富越香郡(盈座)定编定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