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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都富春山居管理规约 (公告版)

金都富春山居第二届业委会 阅读量:1044 2018-03-05 10:05:1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物权法》、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订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  本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本管理规约中业主的定义:业主为房产证上注明的所有权人或房屋买卖合同上注明的购买人;尚未拥有房产证的房产所有权人;产权人为公司的,公司法人代表或公司授权代表可被视为业主。

第二章  和谐共处原则

第三条  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和本管理规约的约定。同时应特别注意协调并处理好体现邻里各自私权的双边关系和实现公共区域内全体业主共享权力的多边关系。

全体业主共识:每一位业主都有充分的理由和权利享受自己所追求的生活方式。

在园区范围内,我们有接受良好的物业服务的权利,与此同时,我们也有不可推却的遵约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我们有驾车出行的权力,但在路上的行人(包括老人与幼童)也有使用道路的权利,限速和礼让是山居应具有的文明修养。

在私家范围内,我们有精心修饰爱舍的权利,但不应妨碍邻里对于安全,景观,采光以及合理的距离感等私权的追求;

我们有在私家范围内饲养宠物的权利,但当宠物被携带至公共区域时,就应当注意不要因为牵管不力而违反相关法规进而侵害他人所享有的人身安全和不受惊吓的权利以及影响环境的清洁;

凡此种种,每一位业主在个人生活中的言行举止,都会对周围的人们和环境带来影响与互动。

为此,我们在园区中协调公共共享权与私权关系所遵循的原则是:在享受自己美好生活的同时,不要侵害他人合法合约的权利。

第三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金都富春山居

坐落位置: 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银湖村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

东至:午潮山国家森林公园 南至:杭富公路320国道

西至:银湖街道银湖村 北至:午潮山国家森林公园

物业类型: 别墅、联体别墅、排屋、会馆等。

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本物业总占地面积67.1万平方米,住宅总建筑面积22.97万平方米,配套公建(包括微雨居78号中心会馆、悠远居268号山居小会馆网球中心俱乐部)建筑总面积约2.1万平方米,物业经营性用房(泽闲居63-6、泽闲居55-2、悠远居266号和悠远居267号 861.74 平方米和物业管理用房(泽闲居55-1) 916.3 平方米均未计入公摊。

其中,住宅区共分8个园区(居),由东往西分别为:悠远居(210户、凌云居(42户、翠峰居(49户、微雨居(56、秀隐居(37户、翰风居(53、栖霞居(80和泽闲居(136户,包括38户别墅98户排屋),共有住宅663户,总计229665.22平方米。另有2个会馆(非住宅),分别为:微雨居78号中心会馆(3359.90平方米)和悠远居268号小会馆(1003.29平方米),一个公共配套网球中心俱乐部包含运动场馆和住宿酒店,总计约1.5万平方米需要产权单位提供相关证明以确定该部分是否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以及其他相关配套设备用房,如水泵房、开关站等。

第五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共同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一)单幢建筑物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二)单幢建筑物全体业主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电视网络设施等;

(三)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是指不为单个业主所有而为全体业主所有并共同使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物业管理区域大门、道路、小区绿地、公共停车位、空地、安保系统、水箱、加压水泵、照明、锅炉、供电线路、电视网络设施暖气线路、煤气线路、天线、路灯、照明、消防设施、市政给排水管道设施、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化粪池、落水管、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和物业管理区域的外围护栏及围墙等。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共同享有以下物业公建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使用权: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建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是指按照规划设计的公建建筑、露天游泳池、露天网球场、公共活动房等,包括但不限于:公建建筑内配设的餐厅、酒店、商务中心、图书馆、茶室、酒吧、超市、便利店、洗衣店、家政服务中心、药店、花艺等商业配套、社区健康护理中心、游泳池、健身房、乒乓球室、台球室、网球场、篮球场、足球场、羽毛球场、慢跑道、沙滩排球等运动场馆、幼儿园、儿童活动中心、艺术画廊、艺术吧、雕塑丛林、富春山居雅集等休闲设施、小区巴士、社区服务电瓶车。

会馆的规划用途是为业主提供休闲、娱乐场所该场所的建设本身不是为了追求利益,开发商或者物业企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改变会馆的使用功能

第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的归属以房屋产权管理局核定的产权证为准:
     (一)微雨居78号中心会馆;
     (二)悠远居268号山居小会馆。
    鉴于该部位的产权性质为会馆,且规定该部位不能抵押和转让。在建设单位未明确该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前,维持原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该部位的小区配套服务使用功能属性,所经营的内容和形式,需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可采取包干制酬金,由业主大会表决确定

第九条  业主按照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转让物业的,应自觉及时结清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未装修使用的空置房屋,由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审核批准后,按照核实金额百分之七十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第十条  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一条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服务项目的,其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十二条  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房屋出租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物业的装饰装修

第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进行物业装修,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并遵守有关规定和制度:

(一任何装修改造方案应取得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审批,与此同时,依据《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的原则,与邻里协商无异议是开始施工的先决条件。施工进行中的任何变更均须重新获得审批和协商无异。

二)装饰装修房屋时应尊重邻里的文化习俗,不得影响更不得损害相邻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因装饰装修导致相邻业主利益受损,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三)相邻别墅或者排屋之间共同界址点的邻宗地界址线由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事先协商使用,不得在装修中以高于160厘米的任何植物或建材封闭花园边界,尤其是不能封闭位于弯道的区域以防止驾驶员的视线受阻而加重事故隐患。

四)申请装修的业主有义务在整个装修过程中监督所聘请的装修公司严格执行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如果由于装修给邻里和园区带来施工噪音、原料堆放不当且经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视情节轻重暂停该装修工程1-5天整改;由于装修垃圾滞留和遗洒而污染环境经劝改无效者,由物业服务企业取证并组织清理,其人力车辆等费用自动从装修公司预交的装修保证金扣除。  

五)由于山居内允许的装饰装修规模有限,禁止大型工程机械进入园区(遇工程抢险等特殊情况例外),小区内道路承重有限,严禁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等超重车辆进入小区。

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的物业装修活动进行监督,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七)物业服务企业可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装修垃圾清运处置费;还可向装修单位(装修人)收取装修公司预交的装修保证金,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为 20 /建筑平方米。装修完成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条款予以退还保证金或者扣除。

第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住宅房屋装饰装修需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装饰装修前向物业所在地富阳区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一)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

(二)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开凿非承重墙体、扩大或移动门窗尺寸、位置。

非住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向物业所在地的富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在装饰装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的违章装修材料不得进入物管区域内;

(四)违法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五)违法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六)不侵占公共绿地、损坏绿地、园林和其它共用设施设备;

七)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投放,避免遗撒。

业主违反前述规定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机构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有权采取代为清理、拆除等相关措施,业主应承担由此引发的费用及损失;此外,如对他方造成损害的,业主应当进行全额赔偿(赔偿范围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十七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装饰装修具体时间规定:

作业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3:00~18:00

拆打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原则上不允许在节假日进行装修。因特殊情况需要装修,应事先取得相邻业主的同意,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并尽可能缩短装饰装修时间。

第十八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

第十九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二十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时应当依照有利于使用安全、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正确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房屋出租、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秩序维护、有害物质排放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消防安全、垃圾分类、动物饲养等管理制度和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物业规划设计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一条  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拆改、变动房屋承重结构;

(二)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三)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挖掘房屋地下空间;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将配套设施挪作他用;

(五)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

(六)擅自将雨污水混接或者在排水管上接管;损害管道燃气设施,占用、堵塞、封闭管道设施影响公共安全;

(七)擅自占用公共绿地,损毁树木、绿化设施;

(八)损坏消防设施,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消防场地;

(九)违反国家和地方规定,向环境超标排放污染物;

(十)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物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相应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车辆行驶和停放,应遵守以下规定:

1、2.5吨以上货车(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

2、机动车辆在小区内行使,时速不得超过 30 公里,禁止鸣笛、练车等行为;

3、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消防井盖、绿化带等场地停放;

4、实施车辆停放收费的,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5、禁止在公共停车位上擅自安装地锁等装置,车辆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以防发出噪音影响他人生活和休息;

6、非机动车辆应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物业服务费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对物业服务费的结算作明确约定。受让人应当在办理产权交易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产权转移情况、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书面告知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者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出租居住房屋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出租人应当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规定报送或者告知流动人口信息。

二)出租居住房屋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每个居室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三)出租居住房屋集中供他人居住,出租居室达到10间及10间以上的,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及10个以上的,视为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

四)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者转租,或者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者转租。

对违反本管理规约出租或者转租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责成业主、物业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饲养动物宠物的,应遵守政府相关管理规定,并遵守以下约定:

(一)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二)进入公共场所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以防伤及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宠物主人为第一责任人;

(三)不得饲养藏獒、烈性犬等大型凶猛、攻击性较强的动物;

(四)不得饲养鸡、鸭、鹅鸽子等影响小区环境卫生和影响邻里关系的动物。

第二十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遵守政府相关管理规定,并遵守以下约定: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规定可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为 大门口、网球场、会馆门前 开阔区域,可燃放的时间为 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共16天,政府另有规定的从相关规定时间;

(二)燃放人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必要的协助或帮助。燃放烟花爆竹事先未经物业服务企业同意的,造成建筑材料、地面、绿化、车辆等损坏或人员受到伤害的,燃放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燃放人有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及时清理残留物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七条  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存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须经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2/3上业主同意。业主分户账户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给予适当补偿,相关业主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下,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并在第三方(如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派出所或 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抢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手续,事后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三十二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三十三条  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第三十四条  依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5)》第55条,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即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内容、施工单位、工程预算方案及资金申请额等相关事项;

 (二)业主委员会审核维修内容、施工单位、工程预算方案及资金申请额等事项后征求业主意见,同时将上述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三)征得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持申请表、工程预算方案及经业主委员会确认的征求业主意见表等资料,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四)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经核实后,拨付核实额度百分之五十至七十的维修费用;

 (五)工程完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持具备法定资质的专门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书、业主委员会审核签章的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款及审计费发票、业主委员会验收合格证明等资料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工程决算金额在一万元以内的,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免予审计。

工程决算金额超出预算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一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需按照使用程序重新申报。

第八章  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等进行查验时,应当和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及时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三)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服务;

 (四)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监督指导,配合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合同副本报物业所在地富阳区的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一方提前终止有约定期限的物业服务合同的,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满三个月合同终止。合同终止的不影响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开展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工作。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仍未完成选聘工作,经双方协商,原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延续的,原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至选聘工作完成。在原合同延续期间,任何一方提前终止合同的,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三十日内合同终止。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等理由拒绝退出物业项目。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项目时,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和相关财物。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时业主大会仍未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书面报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求进行应急管理,由街道办事处根据应急管理的需要负责组织不超过六个月的基本保洁、保安等服务,相关费用由业主承担,各相关职能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物业服务不同的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适用范围和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项目,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根据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并根据物业服务成本变化情况等因素进行调整。

第四十条  物业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交付使用后,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业主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经书面催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公示等方式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催交。

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约定预收物业服务费的,预收期限最高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物业服务合同存续的剩余期限不足十二个月的,则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对物业管理用房中的经营用房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可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或者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

物业经营性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的,应当单独列账;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

实行物业服务包干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项目,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实行物业服务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项目,每年公布一次各项资金收支情况。

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物业管理区内共用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安保服务及相关设施维护费用;运行班车的费用;物业服务人员的办公费用,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第四十二条  涉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四十三条  利用物业管理商业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进行经营的,所得经营性收入扣除合理经营成本后(经营成本占经营性收入比例不得超过 50 %)的收益,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

(三)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四)弥补物业服务费用的不足;

(五)绿化养护的材料性支出。

具体比例由业主大会委托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后,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四条  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原因,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另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业主委员会可以书面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物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上述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业主委员会与临时代管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临时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按临时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关物业服务费用。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管理规约,违反管理规约的,造成业主物业损害或导致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大会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使用等各项管理制度,并督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以告知、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规约的行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1.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等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

2.依法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措施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交:

1.欠费十二月以上或长期无正当理由拒交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管理规约或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章    

第五十条  本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一条  本规约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有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本管理规约的实施。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违反本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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