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代表的产生
1、业主代表的资格认定
年满二十周岁的小区业主及家属,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人:
①具有业主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②本人非业主,但长期在本小区居住、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
本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业主代表。
一个专有部分只能有一名成员可以作为业主代表;
业主未长期居住在本小区的,不得担任业主代表;
注:长期居住是指每年超半数以上时间均在本小区内居住。
2、以楼幢为单位,划分为17个推荐区,设立21个业主代表名额。其中: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六推荐区2个业主代表名额,其他13个推荐区各1个业主代表名额:
分 区包含楼幢业主代表名额
第一推荐区枫江苑1幢(88户)1名
第二推荐区枫江苑2幢(86户)1名
第三推荐区枫江苑3幢(78户)1名
第四推荐区枫江苑4幢(78户)1名
第五推荐区枫江苑5幢(78户)1名
第六推荐区枫江苑6幢(78户)1名
第七推荐区枫江苑7幢(78户)1名
第八推荐区丹虹苑1幢(80户)1名
第九推荐区丹虹苑2幢(67户)1名
第十推荐区丹虹苑3幢(67户)1名
第十一推荐区松涛苑(169户)2名
第十二推荐区桂雨苑(195户)2名
第十三推荐区竹雾苑(162户)2名
第十四推荐区兰湖苑排屋(62户)1名
第十五推荐区兰湖苑、樟泉苑别墅(78户)1名
第十六推荐区梅洲苑一期(160户)2名
第十七推荐区梅洲苑二期(117户)1名
<合计> 21名
3、业主代表推选方式
1)在业主自愿情况下,可以采用自荐、业主推荐、社区党组织推荐等方式公开报名;
2)片区内报名人数多于额定业主代表人数的,按片区得票数最高者产生业主代表人选;报名人数少于额定业主代表人数的,可直接当选;报名人数不足片区额定业主代表人数时,允许空缺。
3)业主代表产生后,代表信息由业主委员会备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存档;
4)已经推选出来的业主代表,如推选区域业主认为其无法准确代表业主表达意愿、履行业主代表职责的,经推选区域内超过30%业主提议的,报业主委员会备案公示后,可重新发起本区域业主代表的推选工作。
4、业主代表的任期
业主代表任期原则上定为三年,换届与业主委员会选举同时举行,先选出业主代表。如未推选出新的业主代表,则原业主代表资格继续有效。
业主代表辞职或因房产转让失去代表资格的,则由推选区域业主重新推选。
5、业主代表本人连续四次不参加业主代表会议,或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且不作代会授权的,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推选区域公示后,通知该区域业主推选新的业主代表。
二、业主代表的任职要求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小区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
3、责任心强,办事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能够为业主服务,维护全体业主利益;
4、具有一定的理论知识、文化素质,热心小区公共事业。
5、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作为小区业主代表:
①被判处刑罚或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
②被劳教或者解除劳教未满3年的;
③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的;
④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担任业主代表的人员需书面签署个人声明,如发现有上述情况者,直接取消业主代表资格。
三、业主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参加业主代表会议,讨论并决定各项提交审议的除业主大会表决事项之外的其余事项。
2、协助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监督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3、业主代表可参与或监督业主大会表决票的审核、统计等工作。
4、业主代表可申请列席业主委员会委员会议,但不具有投票权。
5、业主代表有权不定期核查业主委员会所有存档资料(含经营性收支账目),但核查资料需5名以上业主代表同时参与,业主委员会做好查账记录。
6、业主代表应密切联系业主,传达业主委员会委员会议、业主代表会议的决议,并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反馈业主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7、业主代表应协助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在每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3天,业主代表应通过网络媒介(如微信群)或现场集体讨论的形式,明确告知推选区内的业主本次业主大会议题;说明投票意见“赞同”、“反对”“弃权”所代表的态度。并敦促业主主动参加业主大会的投票。
8、业主代表应协助发放和回收本推选区域内业主的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票。
9、业主代表应当接受业主监督,带头履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业主委员会的决议。
10、业主代表应正确理解、及时通报、宣传业主委员会制定的小区管理方案和工作决议。
11、业主代表应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讨论研究本社区的重大事项。
12、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单次业主代表会议的,可书面授权本推选区域内除业主委员会及其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业主(或得到业主书面授权的业主近亲属)代为参加单次会议,并进行讨论表决。如无书面授权书,则视为列席会议,可以参加讨论,但不得参与表决。
授权的业主代表需将代会情况提前告知会议召集人,会议召集人不得无故拒绝。会议记录人员须验证并收下授权书,做好记录备查。
四、业主代表会议的议事规则
1、业主代表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2、业主代表会议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听取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和经费收支情况。
3、遇以下几种情况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提议后1个月内召集召开业主代表会议:
(1)业主委员会主任提议召集的;
(2)超过50%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召集的;
(3)超过20%业主代表书面提议召集的;
(4)超过10%业主书面提议召集的;
4、业主委员会应在业主代表会议召开前3日将会议议题告知所有业主代表,以便业主代表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5、业主委员会拟制定出台实施的小区管理方案、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方案,必须经业主代表会议表决半数以上通过后方可公示和执行。
6、业主代表会议必须有超过代表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被授权代表)参加才能举行。
7、业主代表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有效。
8、业主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决定、业主大会的决议相抵触。如有抵触,所作决议无效。
9、业主代表会议的决议,业主委员会要认真执行并及时向业主公布,任何组织的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动的,应及时提请业主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10、业主代表会议应有专人做会议记录,记录审议内容及做出的决定;会议记录要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11、经业主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业主委员会应在3日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能少于7日。公示期间,有20%以上业主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
12、如遇上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而新一届未选出或因业主委员会成员辞职人数过多导致业主委员会不存在的情况下,由社区召集业主代表会议,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责。
业主代表会议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期间,相关决定须经超过业主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才能通过。
13、如遇应当召开业主代表会议而业主委员会拒不召集会议的情况下,社区可代为组织召集业主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萧山区南岸花城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