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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杭州市钱塘区文汇苑小区物业服务委托合同(草案)》

钱塘新区文汇苑第五届业主委员会    阅读量:845 2021-05-17 13:04:22

 说明:

1、合同期限:三年;

2、物业费:1.(1)住宅1.20元/平方米·月,经营性用房2.20元/平方米·月,已售出的固定地下车位管理费:50 元/个·月。(2)出租房物业管理服务费参照经营性用房价格执行。2.单元的水电公摊费,除地下车库外的小区共用水电费按实分摊外,由乙方每季度按照已入住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建筑面积或户住人数进行分摊和收取。3.出租房公共水电费公摊按实际建筑面积的两倍收取。4.空置房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执行水电等物业费用减免。

杭州市钱塘区

文汇苑小区物业服务委托合同

(业主大会审议稿)

 

 

 

 

 

 

 

 

2021年6月

 

杭州市钱塘区文汇苑小区物业服务委托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杭州市钱塘新区文汇苑小区第五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方:杭州久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文汇苑小区委托给乙方实行物业管理与服务,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1.坐落位置: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三号路、四号路交汇处。

2.四至:东至大北路、华顺别墅,西至三号路,南至华顺公寓,北至四号路。

3.占地面积:17056平方米。

4.总建筑面积:69481平方米。

5.居住建筑面积:51196平方米,商铺建筑面积6054方米,会馆建筑面积640部方米。

6.建筑层数:地下1层;地上1-19层。

7.小区由一栋板式高层、二栋点式高层和二栋小高层组成,地下停车库,共5幢小高层、高层建筑。

8.住宅套数:319户。

9.固定机动车车位及数量:地下:152辆,地面:0辆。

10.小区电梯:18台。

11.物业管理用房:1号楼1单元101号。

12.共有公摊部位:物业管理用房、中控室、变电室、水箱间、电梯机房、楼梯间、楼(电)梯厅、电梯井、过道、外墙。

13.各楼层用途:地下一层:人防、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地上1-19层:住宅部分。

14.小区里人车分流,全封闭管理、智能监控,智慧门禁等。

15.物业产权性质:商品房产权

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物业服务限定条件

1.乙方在合同签订前须向甲方交纳人民币1万元的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用于修复乙方损坏甲方的设备、设施、场地或因乙方违约而导致损失的金额和违约金,且乙方应在接到扣除履约保证金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足扣除差额,保证承包期间履约保证金的完整。该保证金在甲方的规定存续期间不计息。

2.乙方员工动手殴打业主的,乙方除需先行预付业主的医药费外,所产生的的相关法律责任由违法人自行承担。合同执行期间,甲方对乙方员工动手殴打业主零容忍,一经发生并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根据情况严重性,合同可视为终止。

3.乙方接受业主财物失窃酌情补偿制度,对于业主房产内失窃的大宗财产,在业主报案并提供发票的前提下,如果乙方不能证明其已尽职,乙方应对被盗业主做出酌情补偿,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被盗财物的25%,上限不超过1000元。本规定不适用于业主现金、支票、电信诈骗等非实物物品失窃。

4.原则上业主有权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服务,要求乙方应每半年向甲方上报各项收费情况及其他公共收益情况。

5.乙方须承诺和履行文汇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或决定。将《杭州市钱塘区文汇苑小区业主管理规约》《杭州市钱塘区文汇苑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简称:《管理规约》《议事规则》)作为服务合同的附件,采取措施督促全体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遵守:包括小区围栏及外立面整治、房屋出租使用与管理,房屋使用功能要求均需执行业委会有关决议和业主公约的规定。

6.乙方必须承诺本项目聘请(或指定)一位项目负责人,全权代表乙方与甲方保持密切联系并保证承包区域服务工作。独立配置工程管理主管、小区保安队长、小区保洁领班,独立设置总员工人数不得少于22人,并且员工基础工资不得低于杭州市物业管理企业同行业平均水准及杭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

7.乙方派驻和更换本小区的项目负责人须经业主委员会认可同意。

8.乙方承诺同意业委员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接受考核结果。甲方每季度定期根据物业合同内容对物业各项服务工作进行抽查和巡查,如有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事项,业委会发函督促乙方限期整改。

9.甲乙双方组建小区日常零星工程联合维修资金,业委会每年从小区经营收入中提取2万元,乙方每年提供2万元,共计每年4万元用于小区常规维修,日常公共维修优先使用该笔联合维修资金,单个维修项目的成本在500元以上的,由物业中心拟定维修方案和预算,报业委会审批;该笔联合资金使用完毕后,相关维修由业委会经会议研究,按照流程从经营收益中补贴,业委会负责监管实施。

10.乙方负责电梯每年固定维保费、电梯年检费;电梯零配件更换费由业委会经营性收入承担。小区设施设备大修及整个系统正常运行寿命到期所需改造发生费用不计入物业管理成本,按《住宅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11.甲方定期按考核方案对乙方在小区的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年度考核奖励总额不超过15万元,其中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考核奖励不超过6万元,对乙方在本小区员工服务质量考核奖励不超过9万元。

11.1考核奖励采用每半年度进行一次:(1)其中对乙方服务质量考核奖励上下半年分别以3万元为基数执行,总计6万元,(2)对乙方员工服务质量考核上下半年分别以4万元为基数执行,预留1万元作为春节特别奖励,总数9万元,(3)每半年度由业委会牵头召开会议对乙方和员工服务质量分别进行考核和测评,结果依据:平均测评分值×(服务考核奖励基数×折算百分比=实际奖励金额。

11.2上下半年对乙方和本小区服务员工服务质量考核奖励标准:(1)平均测评分值在70分以下的,取消考核奖励,(2)平均测评分值在70分--80分之间的,考核奖励为:平均测评分值×(服务考核奖励基数×80%=实际奖励金额,(3)平均测评分值在80分--90分之间的,考核奖励为:平均测评分值×(服务考核奖励基数×90%=实际奖励金额,(4)平均测评分值在90分以上的,考核奖励为:平均测评分值×(服务考核奖励基数×100%=实际奖励金额。

11.3员工的服务考核奖励由业委会直接下发至物业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并将发放清单签字审核盖章后报业委会备案;根据员工岗位和工作实际情况合理分配,对住在小区公用房的员工和不住小区的员工应在同岗级的情况下要有200元每月的差额;对员工超过2名家属住小区的,每超出1名每月减少50元的奖励补贴。

11.4对员工夏季高温、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春节等期间的慰问另行适度考虑,具体标准由业委会根据情况另定。

12.甲方同意由乙方对小区经营性设备所产生的电费先行代为垫付,由乙方与使用方按实结算。

第三章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项、外墙面、承重墙体、楼梯间、电梯间、走廊、过道、门厅、垃圾间、地下室、设备用房等。

第五条房屋建筑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室外落水管、污水管、共用照明、楼内消防设施设备、保安监控设备报警系统,智慧门禁系统、车库道闸、人行摆闸、电梯等(不包括业主和商铺室内共用上下管道)。

第六条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生活水泵房、消防水池、地下停车库、非机动车库(棚)、窨井、室外给排水管等。

第七条公共绿地的养护和管理,专人负责,科学养护,保持绿植的正常生长与通风;包括修剪、浇灌、施肥、除虫等日常绿化养护和必要的树苗、花草补种与移植;清洁公共绿地;凉亭、景观走廊等设施的维护;保持公共绿地整洁;根据需要适时调整绿化,更换部分花草树木,确保绿化植物茂盛、无缺株、无大面积死亡。

第八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公共场所、道路、活动中心、地下车库的消洁卫生、小区垃圾的收集清运、雨污井清洁、地下车库遛狗等文明引导。

第九条内部交通,小区业主和外来临时车辆出入管理、路面、车库内部停放秩序的管理,包括:限速、限重、禁鸣、泊位与标识管理,做到指挥车辆遵章行驶,有序停放,确保通行安全;保持小区安静;确保道路畅通。

第十条维持公共秩序,包括:门岗服务、24小时安全监控、巡视、夜班执勤、打卡,进行安全防范、看管公共财产等:配合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的公共秩序和加强治安管理。协查各种违法案件;检查、掌握小区的各类情况:及时发现各类事故苗头,及时上报,协助有关部门化解事故。

第十一条乙方负责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严禁私自外传。

第十二条负责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代抄水表、代收代付水费,收取公摊水电费,并及时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须接受委托并明码收费。

第十四条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议事规则》或《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行为,采取必要措施,包括进行规劝、制止、诉讼处罚等手段确保执行小区业主公约和相关物业管理规章。

第十五条其他委托事项:社区文化娱乐活动策划及组织;业主委托的特色服务。

第十六条法规与政策规定由物业公司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七条202171日至2024630日。合同期满,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延续提供不多于6个月的服务,费用标准按原合同规定执行。

第五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甲方权利义务

1.将《管理规约》《议事规则》作为服务合同的附件,督促全体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遵守;

2.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及标准;

3.要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遵守《杭州市限制养狗规定》及《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

4、检查、监督乙方服务工作的实施及方案、标准执行情况;有权针对乙方服务人员的工作情况,向乙方提出是否更换的建议权;

5.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服务方案、年度费用预算及决算报告;

6.向乙方提供155.15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为办公用房,作为无偿使用;

7.按规定由甲方提供并移交的如下物业管理档案资料,乙方在本合同期满时予以收回: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是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技术资料;

(3)物业维修基金说明、物业质量保修文件、物业使用说明文件、施工装修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4)各专业部门验收资料;

(5)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清单(包括业主姓名、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6)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其他资料。

8.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缴纳物业管理费:公摊水电费等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限期缴费。协调乙方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之间的纠纷;

9.协助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和文化体育活动;

10.支持并协助乙方开展小区物业管理创优达标活动;

11.定期、不定期考核乙方服务水平与质量,并根据考核结果对乙方进行必要奖惩。如有必要,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调整考核方案。

12.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

第十九条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完善物业管理与服务制度;

2.受甲方委托对小区物业进行日常管理与服务,严格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

3.对损害小区公共设施设备或妨碍物业管理行为进行处理,并对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对违反《管理规约》、《小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杭州市限制养狗规定》及《杭州市禁止增销售燃放烟花提竹条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4.征得甲方同意,可选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特殊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该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物业维修基金使用计划,经甲方审定批准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6.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书面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书面告知有关限制条件并负责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及时劝阻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7.每季度、半年度、年度,要向业委会及业主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开展情况,如有临时重大议题或项目需推进,可及时上报;

8.对本物业的共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需与甲方协商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9.根据本合同确定的收费标准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费、公摊水电费以及其他双方约定的费用;

10.根据业主委员会的要求,列席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会议,解答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提出的咨询,听取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

11.依法开展有偿服务;接到物业损坏报修时,及时进行维修和处理;

12.接受物业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13.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社区生活服务场地和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14.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和合同截止日以后的预收费用;移交本物业的公共财产;移交用于公共设施维护的盈余经营性收入;对本物业的管理财务状况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审计。

15.在服务期间,乙方所有人员仅与乙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且所有人员使用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乙方人员发生任何事故或与乙方发生劳动争议均由乙方自行全权负责,相关费用乙方自行承担,以保证甲方在乙方人员索赔时不受任何责任的约束。

16.乙方工作人员上岗穿着由甲方确认的制服及甲方许可的装饰物品,费用和制作均由乙方负担。

17.在服务期间,乙方必须妥善保管涉及小区业主有关个人及房产资料,严禁复制外传用于商业目的,如私自外传造成相关纠纷或法律事务,由乙方或乙方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要求标准

第二十条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管理目标,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管理满意率达90%以上。

1.人员配备乙方保证为本物业配备下列岗位专职人员(独立配置项目负责人、工程管理主管、小区保安队长、小区保洁领班,不得与其他物业相互兼职):且乙方在本物业管理服务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2人。授权项目负责人一定额度财务支配、人员管理等权限。

2.物业使用符合规划要求和业主公约规定:房屋外观,外立面除空调设备,其余管理参照《管理规约》或业委会的决定进行安装,未经行政部门审批,不得在外立面和屋顶或二楼平台公共区域安装防盗窗、防盗门、晒衣架、卫星电视接收机、阳光房、太阳能设备、搭建花架等设施设备;外墙无乱贴乱画,无擅自改变外墙色彩、乱搭建,乱凿乱敲等,每周检查一次,表面完好无损坏,无改变房屋外观的行为;房屋完好率90%。对有安全隐患的公共部位栏杆和墙砖及时进行维修处理。小区所有物业房屋使用功能和格局,未经政府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改变规划设计使用功能。阳台和房间、客厅不准搭炉建灶,改变为厨房或厕所。厕所不得改造为厨房使用。引起相邻业主纠纷的更改使用功能行为,物业公司必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确保住户恢复原规划使用功能,对发现与整改问题,需留存有关记录与凭证,并视情节严重性,上报上级部门处理。

3.设备运行:电梯等大型设备的维护养护必须征求甲方同意后,委托专业有资质维保公司承担,签订定期维保合同;其它共用设备设施必须专人管理,定期巡查设备运行情况,按操作规程,做点检记录及保养记录,观察是否正常并记录;操作人员发现设备存在不正常现象时应及时检查维修;保证功能良好,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保养、检修制度完备等;相关检查与维护需留存有关记录与凭证。

4.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路灯、楼道灯每周检查一次,要求灯泡亮度正常,灯罩完好,完好率达90%以上;所有污(雨)水井定期清理、消毒,做到无污水外溢;道路、停车场每周检查一遍,做到平整、无积水;公共娱乐健身设施定期检查一遍,做到设施完好,安全整洁,无乱堆乱放;小区内的共用水电设备设施应经常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维修,要按不同型号产品的养护要求进行日常养护;公共卫生设施每天检查一次;消防设施设备按相关维护方案检查维护;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与维保公司做好对接,确保运行正常,相关检查与维护需留存有关记录与凭证。

5.公共环境:保洁每天对区内道路清扫二次,并在工作时间内巡回清扫,做到人过地净,地面积水随时清扫,如有大面积污迹需彻底清洗一次;单元一楼候梯厅和电梯地面每日拖洗不少于三次,其余单元楼层和会馆每日拖洗不少于一次,清扫不少于二次;地下停车库每天清扫一次,每月彻底清洗一次,绿化带每天清理,做到无枯枝和杂物;各类公共照明设备定期保洁;休闲设施保持清洁;宣传栏等定时清洁,高杆路灯2米以上部分每月清洁一次;垃圾每天清运两次,做到日产日出;配合开展小区垃圾分类工作,大件垃圾堆放在规定地点,及时清运;垃圾箱体每天清洗一次,保持箱内外无污染、箱内无积水;电梯轿箱每天擦拭清扫一次,适时打蜡上光一次;设备房保持清洁干净;环卫设施完备,小区实行标准化清扫保洁,保洁率达90%以上;天台、屋顶,每月清洁一次,雨季随时清理;每季对窨井、明沟、垃圾房喷洒药水一次(6、7、8月每月喷洒一次),每半年组织灭鼠一次。

6.绿化美化:护栏、警语牌、花坛沿边等无人为破损、无污染:绿地无枯枝落叶、无垃圾杂物;花木无死株、无倾倒;草坪定期修剪,保持平整、美观。绿化管理及养护措施落实,无破坏、践踏及随意占用现象,绿化完好率达90%以上。

7.交通秩序:小区地上区域实行人车分流,业主车辆除《管理规约》约定的业主家庭的婚嫁、丧娶、特种行业进行医疗急救、公安警务、消防救援等特殊情况外,未经项目负责人允许车辆不得擅自进入小区地下或地面空间;严禁商店、公司等送货车辆及其它外来车辆进入小区地上区域;未经允许严禁在小区主门口、车库出入口及消防通道口停放车辆;电动车一律停放在地下车库指定位置,不得进入小区地面道路(邮政等特殊服务于业主的车辆除外)。确保小区内非机动车辆按规定地点停放有序:严禁非机动车进行单元厅和上下电梯;未经允许不得在小区内随意设置停车泊位;确保小区内无重大责任交通事故。

8.安全防范:实行24小时安保管理制度;提供24小时安全监控、巡查报警服务。须设立24小时值守电话,供业主紧急情况时报告。小区主入口24小时值班看守,高峰时间站岗值勤,并有交接班记录和外来车辆的登记记录;对外来人员实行登记管理,阻止未经许可的外来人员进入小区;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畅通;对大型物件搬出小区实行登记;防范小区内发生重大责任刑事案件。

9.消防维护小区内的灭火器、消防栓和水带,以及其他消防设施每月检查一次,确保有效率达90%以上;小区内无重大责任火灾事故;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并在监控中心控制室内悬挂;每年应组织不少于1次的应急预案演习。

10.租户管理:小区住宅必须按规划性质用途居住使用,完善小区租赁户管理办法,乙方要监督住宅用于出租的租户及时到属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登记,并持物业合同到管理中心备案,最大限度采取措施劝阻业主或二房东将房屋租赁用于集体宿舍或公司办公。同时严格按照小区业主公约及相关法规对房屋租赁者的行为进行约束及管理;严格实行外来人员出入证管理制度,所有进入小区的外来人员(装修人员、劳务人员、保姆等),必须到物业管理处登记、办理出入证,确保小区舒适、安全、文明、和谐的生活秩序。对出租户中扰民的租户或有消防等安全隐患租户采取必要措施劝离本小区。

11.房屋装修管理:严格执行小区《管理规约》、《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及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装修现场巡查制度和业主投诉处理制度,切实加强小区房屋装修活动管理,发现违规装修行为及扰民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立即报房管局、行政执法局等政府主管部门处理,同时报业委会、社区和街道备案。

12.报修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小修需在24小时内采取措施;急修在20分钟内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及时响应率100%,维修合格率90%以上。

13.住户自用水电等设施的维修,在告知业主有关维修规定后,物业管理中心出具《服务派遣单》,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并出具相关凭据。

14.加强燃放鞭炮的管理,除杭州市规定可以燃放的时间外,其余时间禁止燃放鞭炮,严禁在公共区域开展有关封建迷信活动。

15.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法规没有规定的,而本合同规定有的服务管理事项和服务质量要求,按本合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法规和本合同都规定有的服务管理事项和服务质量,而各种规定和本合同不尽相同的,按服务质量要求高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法规有规定而本合同没有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法规执行。

第七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按建筑面积和物业类型进行收取。收费标准:(1)住宅1.20元/平方米/月,经营性用房2.20元/平方米/月,已售出的固定地下车位管理费:50 元/个/月。(2)出租房物业管理服务费参照经营性用房价格执行。

2.单元的水电公摊费,除地下车库外的小区共用水电费按实分摊外,由乙方每季度按照已入住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建筑面积或户住人数进行分摊和收取。

3.出租房公共水电费公摊按实际建筑面积的两倍收取。

4.空置房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执行水电等物业费用减免。

5.物业管理费的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末交纳物业管理等费用的,经催缴且拒不交纳的,乙方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6.物业管理服务费实行明码张榜标价制度,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接受业主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7.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乙方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后,乙方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对未经业主委员会批准,擅自收费的行为,业主有权拒付。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提供的364.30平方米经营用房和会馆场地租金及其他经营性收入(含新开发资源)归甲方所有与支配,甲方如有需要乙方需协助开具有关票据,税点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甲方的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公共维修基金和小区品质建设,专项用于大型公共设施与设备的维修和更新。乙方超过预算金额或未在预算中列支的公共维修费用,书面报告并征得甲方审核同意后可在此收益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乙方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与乙方协商费用进行支付。

第二十五条乙方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的收取标准,以报请物价部门核定为准,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明码标价。

第二十六条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设施的中、大型维修养护在物业维修基金的增值部分中列支,不足部分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由乙方直接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甲方违反本合同,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通过书面形式,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连续三次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逾期仍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乙方违反本合同(含具体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及考核细则规定)的约定,不能完成管理目标,甲方有权通过书面形式要求乙方限期整改,连续三次书面通知乙方,逾期仍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九章合同生效和终止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2. 终

2.1提前终止

2.1.1如果甲方在服务期内无理由终止合同,甲方须提前一个月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承包,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人民币5万元的补偿金。

2.1.2因乙方在服务期内考核未达标,可按照合同考核部分的约定,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承包,按考评相应条款处理。

2.1.3如甲方发现乙方出现转租、转让、抵押承包等情况,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承包,且乙方须支付给甲方人民币万元的赔偿金。

2.1.4如果乙方在服务期内无理由终止合同,乙方须提前三个月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承包,乙方须一次性支付给甲方5万元的补偿金;如果乙方在服务期内突然无理由终止合同,未提前三个月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承包。

2.1.5如果乙方在服务期内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安全事故,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承包,且乙方须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须支付给甲方人民币10万元的赔偿金。

2.1.6提前终止承包期早于月底最后一天,应视为月底最后一天期满,此条适用于上述2.1.1、2.1.2、2.1.3、2.1.4、2.1.5五条。

2.1.7乙方未能履行合同和遵守有关规定,在甲方发出书面警告后一周内乙方仍无采取补救措施,甲方可立即终止承包。

2.1.8乙方破产清处、重组及兼并等事实发生,或被债权人接管经营,甲方不必通知乙方即可终止承包。

2.1.9甲方因房屋建筑或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2.1.10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2.2协议终止: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在任何时候终止协议。

2.3自然终止:合同规定的承包服务期满,承包自然终止。在承包服务期内乙方服务通过甲方考评,每年综合得分均在90分(含)以上,业委会向业主大会推荐续聘。

3.承包终止后果

3.1终止承包,不影响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的赔偿、补偿,也不影响履约保证金的效力。

3.2上述2.1.6、2.1.7二条的终止,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3.3承包终止时,双方应进行结算,甲方同时进行乙方承包区域设施、设备状况检查并要求乙方三天内将乙方物品撤离承包区域,否则甲方将代理处理,乙方支付甲方代理费及10%的手续费。

4.不放弃权利:甲方接受乙方的服务,但不放弃对乙方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同时,若甲方对乙方某一违约行为放弃进行追究的权利,但不放弃对乙方其他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的条款可以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本合同期满后,乙方依照管理服务内容完成合同并且管理成绩优秀,大多数业主或使用人反映良好,有续订合同的优先权利。

第三十本合同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省市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规章执行。

第三十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及房地产管理部门、街道、社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因房屋建造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建设单位和设备生产安装部门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协调处理。

第三十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欢方应办调解决,协调不成时,双方同意提请杭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提请当地法院诉讼。

第三十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45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代表人:

202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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