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订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 本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多蓝水岸小区。
(二)坐落位置:杭州市钱塘区白杨 街道12号大街。
(三)物业类型: 住宅及商铺。
(四)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沿江大道 ;南至: 12号大街 ;
西至: 听涛路 ;北至: 10号大街 。
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
(五)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 239524 平方米、物业总建筑面积548089 平方米。
(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574平方米,坐落:蓝波苑5幢1层;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建筑面积为2025.76平方米,坐落:蓝波苑2幢、3幢、听涛苑1幢、银沙苑18幢。
(七)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多蓝水岸小区银沙苑1幢1层 。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另有约定,从属约定。
第五条 业主按照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转让物业的,应自觉及时结清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第六条 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七条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服务项目的,其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八条 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房屋出租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修
第九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十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正确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管线铺设、建筑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秩序维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居住业主的生活需求高于商铺业主的经营需求,当商铺业主的经营需求影响住户的生活需求时,应当服从住户需求。
第十一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严格依法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电梯使用、消防安全、垃圾分类、宠物饲养等管理制度和规定。
第十二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遵守政府相关管理规定,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规定可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为物业指定的地点,可燃放的时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燃放人应事先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由物业服务人提供必要的协助或帮助。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建筑材料、地面、绿化等损坏或人员受到伤害的,燃放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燃放人须及时清理残留物;
(四)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造成的损失,由燃放者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
(一)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并与施工单位和业主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二)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三)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施工时间:上午 8:00 ~ 12:00 、下午14:00 ~ 18:00 ,拆打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其它时段不得施工。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期间,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影响他人休息的装修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规定时间外进行施工的,应事先取得相邻业主的同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人后进行,并尽可能缩短施工时间;
(四)空调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在不违背本管理规约第十条的情况下,应按物业服务人指定的位置统一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五)不得擅自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六)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如需装修,需提前到物业服务人处报备,并遵守装修相关管理制度。对违规装修及多次不听劝诫的装修人员,物业服务人必须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物业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者转租,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出租居住房屋的,应当以一间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设计为居住空间的卧室或者起居室(厅)(以下统称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设计为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贮藏室、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其他非居住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出租居住房屋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每个居室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本物业管理区域不允许群租和改变居住用途(作淘宝店商业性使用)。对现存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分割用房及淘宝店处理:分割原设计单位出租的按群租处理,分割成几间出租的按几倍的物业费、能耗费收缴,淘宝店物业费按商铺同价收取,能耗费按三倍收取。多收的能耗费分摊到本单元各业主,多收的物业费40%作为物业服务人的奖励,60%归全体业主的公共收益纳入全体业主账户。
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时,业主须将本管理规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由受让人或承租人作出书面承诺。物业转让或者出租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以及相应通讯方式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
第十五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车辆行驶和停放,应遵守以下规定:
1.路面停车方式
(1)小区实施车辆收费停放,取消地面包月,进场车辆执行分类收费。优先满足业主地面停放第一辆机动车,先到先停,停满为止。为提高通行效率,提倡预存停车费。
(2)有地下车位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车辆,应停入地下车库。
2.路面停车收费标准
(1)业主地面停放第一辆车:收费标准首小时免费,第二小时起5元/小时,24小时内封顶5元;登记要求:本小区业主或其配偶,凭本人身份证、房产证、行驶证、户口本、结婚证等关系证明,每户仅限办理一辆车;
(2)业主地面停放第二辆及以上车:收费标准首小时免费,第二小时起5元/小时,24小时内封顶15元;登记要求:本小区业主或其配偶,凭本人身份证、房产证、行驶证、户口本、结婚证等关系证明,登记办理;
(3)拥有地下专有车位的车辆:停放地面时,收费标准首小时免费,第二小时起5元/小时,24小时内封顶15元;
(4)父母(70周岁及以上)为小区业主,子女实际不居住本小区,子女车辆可享受每月20小时免费停车优惠券,免费时长每月底清零,不可提现,不可累计顺延。超出免费时长,按5元/小时,24小时内封顶15元标准收费。
(5)其他临时车辆:收费标准15分钟免费,超时,按5元/小时,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费,上不封顶,进出重新计费。
3.车辆管理原则
(1)车辆按停车位、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压线、跨线影响其他车位,不得堵塞路面、压台阶、压绿地、压人行道,不得停放消防登高场地、占用消防通道。车辆存在无序停放情形的,物业服务人要采取有效措施,经三次提醒仍不配合整改的,禁止入场7天。
(2)机动车辆及非机动车辆在小区内按路面的标识与标线行使,部分路段交通通行方向可按实际调整,且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禁止鸣笛、练车等行为。
(3)1 吨以上货车(搬家、运送装修材料和家具等特殊情况除外)、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
(4)路面临停车禁止连续停放7天以上,由物业服务人负责每月清点、清理车辆。如不配合管理,逐步提升车辆收费标准,直至按其他临时车辆,上不封顶计费。
(5)其他外来临时车辆当日17:00--次日5:00禁止入场。17:00前进入小区的车辆,物业服务人需在20:00前做好驶离小区的督促工作。
4.非机动车辆应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区域,严禁停放在楼道、单元大厅等非停放区域,禁止电动车进入电梯轿厢。
5.后期如不涉及价格变动,业委会根据小区停车情况的变化,可对原实行的停车管理规定进行调整和优化。调整和优化的规定业委会需进行公示、公告后方可实施。
(二)电梯使用:《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三)消防安全:《浙江省消防条例》;
(四)垃圾分类:《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五)宠物饲养:《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
(六)防盗窗、网、门、栅、晒衣架安装:《小区装修管理规定》;
补充:可以安装防盗窗、网,但必须安装在房屋专有部分内侧;未经审批不可安装卫星电视接收器;可以封闭阳台,但要求统一有序,色调一致,不超出外墙面,并事先报物业服务人备案;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挖沟渠、绿地硬质化以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七)业主擅自占用楼道、公共露台等共用部位堆放物品,影响消防安全,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服务人通过口头、短信、书面告知单等方式提醒,但7日内仍未将物品搬离,物业服务人有权将其视为无主处理,搬离现场;如物业服务人不作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相应处置措施的,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给予5000元/次违约金处罚。
(八)为保护环境整洁,保护楼下行人安全,避免意外事件发生。请全体业主及使用人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险及可能带来的法律责任,杜绝高空抛物行为。
(九)不允许在小区公共部位或公共绿化区域进行晒衣晒被。
(十)楼顶公共露台不允许种菜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进行绿化种植,封堵消防逃生通道等行为,出现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物业负有监管的权力,其工作绩效纳入业委会对物业服务人的年终考核。
(十一)使用电梯时,不得超载、运载粗重物品,不得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电动车不得进入电梯及运载。液化气瓶不允许进入小区。影响消防安全事项的,如物业服务人未采取及时有效措施,将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给予违约金处罚,并纳入年终考核。
(十二)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饲养家禽,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及时清理宠物在公共场所的大小便;
2.宠物进入公共场所要牵好绳索,以防伤及他人;
3.加强管理,防止宠物因喧叫妨碍他人休息;
4.禁止饲养35种烈性犬种,以及体高超过60厘米、体长超过100厘米的大型犬、烈性犬;
5.商铺禁止养宠物、开宠物店等行为。
(十三)其他需要制定的规定、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有违反上述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可以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物业规划设计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
第十八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人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给予适当补偿,相关业主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下,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人应向相邻业主和业主委员会说明情况,并在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在地派出所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抢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因公共利益或者维修养护物业,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直接利害关系人同意,并依法办理手续,事后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三条 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第五章 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根据《民法典》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如停车收费,委托物业服务人经营的,所得经营性收益由物业服务人代管并单独列账,按照委托经营条款进行分配,除此以外,非委托物业服务人经营的,按下列约定分配:
1.经营性收益应当主要用于保修期满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及改造和养护;
2.可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3.可用于聘请第三方机构服务的费用(秘书、顾问以及业主大会的服务费等);
4.诉讼费用;
5.小区文体活动费用;
6.根据业主住宅房屋专有面积,按比例抵扣物业服务费;
7.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8.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经营性收益由业主委员会管理,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
第六章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建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其归集、使用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审核工程维修内容、施工单位、工程预算方案及资金申请额等事项后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同时将上述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人持申请表、工程预算方案及经业主委员会确认的征求业主意见表等资料,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如未聘请物业服务人的,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如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业主意见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百分之三十时,相关业主应当及时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续交”)。资金续交的具体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按以下内容拟订,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实施,并在15 日内完成资金续交工作。资金续交的方案内容包括:
(一)续交金额。续交金额应保证续交后余额达到首期物业维修资金额度(以下简称“应续交金额”)。
(二)分摊原则。由相关业主按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续交金额。
(三)资金来源。由相关业主按应分摊的金额续交,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其续交金额从小区经营性收益中划转。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管理规约,违反管理规约的,造成业主物业损害或导致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可依法向本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付物业服务费,不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扰乱业主委员会选举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可以限制其行使以下共同管理权:
(一)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委员;
(二)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分配权;
(三)参与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以及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大会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人以下权利:
(一)根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经业委会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人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使用等各项管理制度,并督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以告知、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规约的行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1.拆除违章占用物业共用部位的违章建筑、门窗以及其它乱搭乱建的建筑物,恢复原状;
2.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别情况,物业服务人可以使用强制方式解除隐患;
3.在出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突发事故时,物业服务人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第三十一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欠费 12 月以上或长期拒交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协助物业服务人进行催缴。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规约或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规约每位业主各执一份,物业服务人留存一份。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规约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监督本管理规约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