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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蓝水岸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杭州市多蓝水岸物业管理委员会 阅读量:867 2024-07-10 09:41: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杭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小区居民负责的原则,展现小区“文明、和谐、公正、法治”的美好风貌,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履职事项,应先召开小区党支部商议、社区党组织审议,形成共识后再提交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在街道、社区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履职工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抵制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应当将决定事项报告社区,听取社区的意见,作出决定后应及时报告社区并向业主公开。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相应的业主大会名称。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东至:沿江大道;南至:12号大街

西至:听涛路;北至:10号大街

(二)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239524平方米、物业总建筑面积548089平方米。

(三)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574平方米,坐落:蓝波苑5幢1层;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建筑面积为2025.76平方米,坐落:蓝波苑2幢、3幢、听涛苑1幢、银沙苑18幢

(四)业主大会名称为:杭州市钱塘区多蓝水岸小区业主大会

 

第七条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因表决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或者选举业主委员会的需要,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通过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请求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依法协助核实房屋所有权人信息,但是能够通过其他途径核实的除外。

 

第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二)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三)就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以及其他物业管理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就选举、表决、共有收入等事项享有知情权;

(八)监督共有部分的管理、使用;

(九)监督物业保修金、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共有收入的管理、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装饰装修、消防安全、房屋安全、垃圾分类、噪声管理、供排水管理、动物饲养、卫生防疫、绿化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依法配合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相关管理措施;

(五)按照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六)按照约定交纳物业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业主,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单位或者个人。单个物业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自行确定一名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一名法定监护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单位业主,按该单位提供的书面有效委托证明中明确的人员确定。

业主可以自行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凭书面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参加,书面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六)筹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业主委员会运行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规则及办法;

(十)使用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共有收入或者其他资金,但是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次数和额度限制内的除外;

(十一)转移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共有收入或者其他资金的银行存款至其他银行(除存款银行存在经营风险的特殊情况时,经业委会同意后可紧急转移);

(十二)业主大会可以决定给予业主委员会成员适当的工作津贴。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执行秘书、财务人员等专职人员,负责协助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和财务工作。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津贴、执行秘书和财务人员的待遇明确具体金额,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十三)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十四)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的工作报告;

(十五)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可以以业委会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

(十六)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召开:

(一)会议筹备。起草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内容、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身份、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

(二)发布公告。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于定期会议召开十五日前或者临时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将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向全体业主公示,并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物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填报相关信息。住宅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就未公示议题进行表决。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布。

投票期限不少于五日且不超过六十日。

(三)发放、回收表决票。按照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发放和回收表决票;

(四)统计结果。按照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统计表决结果;

(五)会议监督。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情况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监督;

(六)公告会议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七)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次,召开具体时间可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45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物业管理紧急情况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经调查发现业主大会的决定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书面申请后,在30天内应当对提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经核实,提议真实有效且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日内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提议不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召开时间。逾期仍未召开的,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由物业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指导、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召开,具体组织工作委托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

 

第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由业主委员会于会议召开15日前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业主代表采取区域为单位,住宅类型推选产生30名代表;非住宅类型商铺推选产生1名业主代表,社区产生1名业主代表,本小区共设32名业主代表。

第十八条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需要由业主代表代为表达意愿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凭身份证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将其书面意见提交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代为转交。

业主可以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

非业主的使用人可以接受业主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利,但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九条业主委托行为应明确:

(一)委托内容为: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2、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3、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4、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事项。

(二)委托期限为:一事一委托,业主大会结束则委托终止。

(三)委托权限为:代为行使投票权、表决票权。

(四)委托人数为:

1、同一名业主代表接受的委托人数不超过5人;

2、同一名业主接受的委托人数不超过3人;

3、同一名非业主代理人的委托人数仅限1人。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采用以下方式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

(一)业主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名;

(二)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发放表上签名;

(三)业主在挂号信、快递等收件凭证上签名;

(四)音像、影像资料可以确认的;

(五)业主在网络上查收确认。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发放、回收表决票: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将表决投入投票箱内;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送达并回收业主意见;

(三)网络投票:由业主通过密码、密钥等专业手段和资质确认身份后在网上进行投票;

(四)传真(以传真方式投票的,应在表决票中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邮寄挂号信、快递(以邮寄挂号信或快递投票的,应在表决票中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音像(如录音电话)、影像资料(以音像、影像资料投票的,音像、影像资料应当有业主本人对具体表决事项的明确意见表达);

(七)用短信、QQ、微信、电子邮件等可追溯方式进行投票(应当有业主本人对具体表决事项的明确意见表达)。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表决票的统计。

(一)投票人明确表达其表决意见“从多”、“从众”、“随大流”、“同意多数意见”的,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二)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三)不按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按服务合同交纳上一年度物业服务费用等损害业主公共利益的业主,有表决权但没有被选举权。

(四)投票人姓名、专有部分座落或投票人签名因未填写、涂改、字迹不清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的,视为无效票。

(五)单个事项表决意见不按表决票规定符号填写的,按照该单个事项表决意见无效,但不影响其他事项表决意见的统计。

 

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对某项提议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1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物业服务人选聘和业委会选举除外)

 

第二十四条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对部分业主显失公平的内容。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候补委员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3年,委员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为多蓝水岸小区银沙苑1幢1楼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制作、保存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二)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报告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业主委员会每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在小区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上提交;

(三)拟定物业服务人选聘、续聘、解聘方案并提请业主大会决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人订立、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拟定共有部分以及共有收入的使用、管理方案,提请业主大会决定;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执行;

(六)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七)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八)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需符合年满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要求。存在被罢免或上一届辞职等情况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参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担任。且中共党员候选人原则上不低于总候选人数的百分之五十,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三)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四)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约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纳需要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且未恶意拖欠物业费;

(五)本人及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

(六)住宅业主参选前一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累计满6个月以上;商业、配套用房业主参选前一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办公、经营累计满6个月以上;

(七)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社区办公用房位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可作为业主代表指定一名专职社区工作者参与业主委员会选举。

社区用房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社区工作人员中也没有业主的,可以聘请一名社区工作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兼职委员,列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条鼓励和支持业主中的以下人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

(一)中共党员;

(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三)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网格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

(四)具备财务、法律、工程、环境等专业专长的业主;

(五)有经验、有能力、有精力的退休人员。

 

第三十一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已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议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或曾受过刑事处罚未满三年的;

(二)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未满三年的;

(三)参与邪教组织,或非法组织参与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利用黑恶势力干预小区业主正常工作和生活的;

(五)采用不正当手段,阻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正常召开、选举及表决的;

(六)本人或直系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七)拒缴或无故拖延缴纳物业服务费、车位管理费及物业服务人代收代缴的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或煽动其他业主拒缴上述相关费用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及时撤销的;

(九)在小区内存在违法违规搭建、装修等行为被执法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尚未整改到位的;

(十)不按照有关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十一)本人及亲属参与本小区内涉及全体业主公共收益支出的经营性活动的;

(十二)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担任业主代表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如报名人员经资格审查后超过12名的,则由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通过报名人分区域互选方式进行推选,得票多者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如出现区域内推选平票等特殊情况,则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表决确定该区域的最终正式候选人。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人数规定为2人。

第三十四条设立候补委员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过半数的候选人,按照得票多少顺序选取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全体业主公开下列信息,公开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一)业主委员会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四)物业服务合同;

(五)每半年度共有收入筹集、使用的详细情况;

(六)每半年度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情况;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按照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应当向业主公开的其他信息。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物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填报前款规定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信息有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将变更后的信息向全体业主公开,并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重新填报。

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月召开1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召开临时会议:

(一)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二)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的;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应将季度和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公告在小区主要出入口、各单元门及业委会建立的公共媒介平台,时间不少于15天,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书面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召集人提前3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业主委员会会议需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参加;

(三)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备,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

(四)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会议召集人说明;

(五)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

(八)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形成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不得串联业主抵制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的贯彻执行,不得以散发公开信、张贴大小字报等形式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九)业主委员会会议议题如涉及到业主监督顾问团专业项目的,必须提前3天邀请所涉及专业小组成员参与该次会议,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

(十)业主可以凭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旁听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共有收入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行经费应当按照会计准则建立账簿,并委托有专业资质记账公司代理记账。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收支原始凭证以及相关会计资料。

社区财务监督小组将对小区共有资金账目进行监管。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共有收入的收支情况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行经费的使用情况等进行审计:

(一)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负责财务管理、工程管理、招投标管理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职务终止的;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或者在任期内终止的,应当由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托审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尚未产生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委托审计;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拒绝委托审计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委托。

审计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审计费用可以在共有收入中列支。

 

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报酬,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人减免物业费等相关费用;

(三)泄露业主个人信息或者将业主个人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四)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业主的选票、表决票、书面委托书或者业主签名,冒充业主或者指使他人冒充业主进行电子投票;

(五)不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移交会计资料;

(六)不按照规定刻制、使用、移交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七)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不正当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八)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九)牟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

(十)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不正当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或者不再具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资格条件的,除已依照本条例规定自行终止职务的外,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提议业主大会罢免其职务,业主委员会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提议业主大会罢免其职务。

被提出罢免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有权向业主大会提出申辩意见。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向业主大会提出申辩意见的,业主大会应当在听取申辩意见后作出决定并记录归档。

第四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二)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应将上述委员资格自行终止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不少于7日,如缺额人数超过业委会成员一半,则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公布。

 

第四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递补规则。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缺额不超过正式委员总数二分之一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自动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正式委员缺额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候补委员名额用完仍缺额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四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或者因缺额等原因在任期内终止的,应当在任期届满或者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在物业管理委员会监督下,将下列资料和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尚未选举产生的,应当移交给物业管理委员会;尚未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应当移交给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一)业主委员会会议材料和由业主委员会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

(二)所有财务会计资料;

(三)由业主委员会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

(四)应当移交的其他资料。

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职务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七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及财物,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四章换届和改选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并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的换届、改选办法:

(一)由街道、居民委员会和业主代表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换届、改选工作,工作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派代表担任;成员人数应为七人以上十一人以下的单数,业主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其中业主代表采取自愿报名、业主推荐、社区推荐,报名人数超额后由街道通过综合考评方式进行推选,最终产生正式候选人。

(二)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在业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划分为四个报名区域(商业用房包含在所属苑区域内):蓝波苑确定2名正式候选人;听涛苑确定2名正式候选人;银沙苑确定4名正式候选人;碧海苑确定3正式候选人。社区作为业主代表需指定一名专职社区工作者参与业主委员会选举,以社区用房为一区域确定1名正式候选人(社区代表直接进入正式候选人报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差额人数为 2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房产、公安、司法、信访、城管执法、国土等部门应对审核工作予以支持。

(三)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各区域报名候选人按区域进行互相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互相推选的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不参与现场推选的视为放弃投票权,但是有被选举权,以票高者进入初步候选人名单,不到场进行推选的候选人事后不得追究任何责任。

1、报名等于 12 人,在经过社区党组织进行资格审核后,递交业主大会表决;

2、报名少于 12 人时,延长报名时间7天,以达到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如7天后,报名人数仍小于12名,则再次延长报名时间,每次延长报名时间另行公告);

3、报名大于 12 人时,在经过社区党组织进行资格审核后,需要经过推选,推选办法具体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定。

4、报名截止后,若某个区域范围内无人报名(缺额)时,则视作该区域放弃名额,不得事后追究;如资格审核未通过导致某区域候选人缺额的,该区域的正式候选人的名额由其他区域报名候选人替补(在其他区域落选的候选人进行集中推选,按照得票高低确定为正式候选人)。

5、业委会候选人初步公示期间有候选人退出选举的,由推选时落选的候选人按推选时的得票从高到低依次递补进入委员候选人;如没有多余名额,则进行候选人补报名。

6、业委会委员正式公告期间,候选人不得退出选举,直到备案结束。

(四)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在委员候选人中选举产生,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相关方法如下:

1.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超过应选委员数的,按得票多少依次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2.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没有达到应选委员数7人的,但达到业主委员会最低人数要求5人的,业主委员会成立。

(五)设立候补委员制度的,候补委员当选条件同正式委员,在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后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产生。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正式委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第五章 业主代表

第四十六条为更好建立业委会和业主之间的沟通渠道,本小区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设立业主代表,业主代表以区域为单位推选产生32名。

第四十七条业主代表的产生办法

(一)业主代表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小区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并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的业主。业主代表任职期限与业主委员会同期,可以连选连任。

(二)业主代表候选人由各楼幢区块业主自荐和推荐产生,具体选举工作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

(三)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三个月内,应组织进行业主代表的选举。业主代表由于辞职缺额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增补选举工作,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全程负责监督。

(四)进入候选人名单的所有候选人,应如实说明自己或直系亲属是否存在与全体业主整体利益有冲突的信息,该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业委会成员存在公开或非公开的雇佣关系、业务往来关系、商业合作关系及其他足以影响任职的关系等等。存在与全体业主整体利益有冲突足以影响任职的候选人,应当回避。

(五)业主代表选举结果公布后,在三日内,由业委会组织业主代表推选出召集人2名。

(六)业主代表名额分配如下:

蓝波苑:合计6名代表。2幢1名,3、4幢1名,5、6幢1名,7、8幢1名,9、10幢1名,11、12幢1名。

碧海苑:合计8名代表。1、2幢1名,3幢1名,4、5、6幢1名,7幢1名,8、9、10幢1名,11幢1名,12、13幢1名,14幢1名。

听涛苑:合计6名代表。1幢1名,2、3幢1名,4、6幢1名,5幢1名,7、8幢1名,9、10、11、12幢1名。

银沙苑:合计10名代表。1、2幢1名,3、4、5幢1名,6、7幢1名,8、9幢1名,10、11幢1名,12、13幢1名,14、15幢1名,16、17幢1名,18、19幢1名,20、21幢1名。

商铺产生1名业主代表。

社区用房1名业主代表。

 

当各楼幢区块由两人及以上报名参选业主代表时,以得票多的业主当选。当只有一人报名参选时,公示期内如相应楼幢区块无业主提出异议的,则该业主自然当选;如相应楼幢区块有业主提出异议的,由相应楼幢区块业主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投票产生;如相应楼幢区块无业主报名,则在该区域延长报名时间7日,仍无人报名参选业主代表的,视为放弃该区域业主代表名额。在业主代表缺额情况下,投票时,应投票总人数相应减少,但缺额不得多余7人。

 

第四十八条业主代表的职责与权利:

(一)收集本幢业主的意见与建议,及时反馈给业主委员会;

(二)审查本物业管理区域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管理、分配与使用情况;

(三)每季度至少列席业主委员会例会一次,共同商议小区公共事务,但不具备业主委员会会议表决权;

(四)监督物业服务人日常工作事务;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事务;

(六)接受业主委托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提交业主意见建议;

(七)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与管理规约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章业主监督顾问团

第四十九条为加强小区各项工作的进程以及小区各项工作决策的科学性、专业性,小区成立顾问团,下设七个小组,具体如下:

(一)电梯组

(二)监控与门禁组

(三)管网与消防组

(四)财务审核组

(五)土建工程组

(六)制度法务组

(七)绿化与物业监督组

 

第五十条相关顾问团成员由小区各方面具有专长的热心业主或业主直系亲属组成,通过热心业主自主报名,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会同业主委员会遴选后建立顾问团。

 

第五十一条顾问团成员在参事时享有如下权利:

(一)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就业主委员会会议议题涉及专业事项的,提出专业意见;

(三)对业主委员会会议涉及专业事项的不合理决议的质疑权。

 

第五十二条顾问团成员在参事时承担如下义务:

(一)按时列席相关会议;

(二)解答业主委员会会议关于专业问题的咨询,并回复专业意见;

(三)就书面答复的专业意见承担专业的责任;

(四)对业主委员会会议涉及专业事项的不合理决议,及时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反馈相关情况。

 

 

第七章 选聘物业服务人

第五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

 

第五十四条业主委员会负责拟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公示并征求业主意见后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五十五条选(续)聘物业服务人,采用下列方式:

(一)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人协商合同续订。物业服务人同意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续聘。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应当在原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二)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的,由业主委员会拟定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包括:拟选聘物业服务人的信用和业绩要求,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以及候选物业服务人的产生方式等),业主委员会在听取社区党组织及业主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以书面形式将表决结果及最终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示;

(三)业主委员会公开发布选聘信息,根据选聘方案开展报名物业服务人的资格审查工作;确定候选物业服务人数量为2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第八章筹集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

第五十六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以下简称“运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不得超过同期物业管理费总额的2%,运作经费的具体额度单项5万之内由业主委员会委员表决,过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才可使用,表决以会议纪要及委员签名的方式存档备查。

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执行秘书、招标代理等专职人员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协助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和专业性工作。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运作经费先从物业共用部位经营收益中列支。

(二)运作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会议组织召开费用;

2.日常办公开支费用;

3.聘请工作人员(秘书、顾问)或专业服务机构的费用;

4.诉讼费用;

5.小区文体活动费用;

6.业委会成员工作设置工作津贴(按季度发放):

j业委会主任500元/月

k业委会副主任400元/月

l业委会委员300元/月

7.其他合理的费用。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公布上一年度运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公告15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报社区存档备查。

 

第五十七条动用小区经营性收入实施工程或服务项目的,单项金额在5万以内的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决定可使用;5万到40万须由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及业主代表半数以上同意后方可使用,超过40万的须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方可使用。

3万元以下工程及服务项目可直接委托相关单位实施,3万至10万的工程及服务项目需采用不少于三家比选的方式产生最终实施单位,10万以上工程及服务项目需采用公开招投标形式确定最终实施单位。3万及以上工程项目需进行审计。

 

 

第九章档案资料的建立与保管

第五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八)有关业务往来文件;

(九)经营性收益收支使用情况账目;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收支情况账目;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清册;

(十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十三)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十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十五)公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

(十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确认资料;

(十七)各类经营性合同和物业服务人的外包服务合同。

 

第五十九条业主可以查阅与自身直接相关的档案,并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主任以外的委员专人保管;

(二)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

(三)业主委员会印章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并由半数以上委员书面签名同意后使用;

(四)如业主委员会开设银行账户的,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由主管财务的委员保管,负责人印章由负责人保管。

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印章的,用印无效。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建立印章使用档案,记录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经办)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盖章人等。

 

第六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及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四条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会议解释。如本议事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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