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任何人不得抵制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应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接受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与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等相关工作,并支持社区开展其他各项工作。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相应的业主大会名称。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
东至:建塘路;南至:杭玻街;
西至:同协路;北至:五会港。
(二)建设用地面积:5575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65140.0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122661.0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111048.0平方米;物业经营用房491.0平方米(座落在16#一层二层);物业管理建筑面积368.0平方米(座落在16#一层二层);商业用房9998.0平方米;社区配套用房建筑面积548.0平方米(座落在16#一层二层);地下建筑面积42479.0平方米。绿化容积率30%,绿化部面积:16727.0平方米。机动车停车位1050只,地上车位113只,地下车位937只。居住户数:1092户。
(三)业主大会名称为:
杭州市江干区龙湖名景台南苑业主大会。
第五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二)选举、改选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四)决定本小区物业管理形式,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服务标准、物业费、合同期限等);
(六)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安全防范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或授权业主委员会制定;
(八)决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筹集方案;
(九)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利用物业经营性用房、公共设施进行经营;
(十一)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建筑或共用设施的用途;
(十二)制定小区《经营收性收益使用管理办法》,经营性所得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监督;
(十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临时停车位,制定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制度;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所拟订的,与物业服务企业关于小区路面停车管理(分成)协议;
(十四)提出质询、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五)为维护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共同权益的要求,审议是否授权业主委员会代表进行诉讼;
(十六)制定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的应急预案;
(十七)法律法规或管理规约规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上述第(八)项和第(九)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上述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召开:
(一)会议筹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意见、建议,草拟会议议题;确定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身份、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
(二)发布公告。会议筹备内容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并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社区;
(三)征询意见。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在投票截止日期前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业主或者委托代理人填写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并签名确认。
(四)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可通过设立投票箱、上门等形式回收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投票,组织验票、计票,进行表决。
(五)统计结果。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五条统计表决结果;
(六)会议监督。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情况须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受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
(七)公告会议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七天,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八)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七条 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召开时间原则上为11月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且提议业主中有具体联系人;
2、发生消防、电梯、供水、供电、供气等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3、涉及业主重大利益的事项;
4、社区发现业主委员会成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情形或不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等本小区制度的,业主大会授权社区可以不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直接启动临时业主大会会议,罢免相关业主委员会成员。如成员组成不符合规定的,可以一并进行补选程序。按本规则第九条处理。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书面申请后,在 15 天内应当对提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经核实,提议真实有效且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 30 日内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提议不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 15 日内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不少于7日;有异议业主可按第九条处理。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协调、确定召开时间。逾期仍未召开的,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由物业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指导、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召开,具体组织工作委托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
第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十一条 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可以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
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接受业主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利,但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业主委托行为应明确:
(一)委托内容为:1).制订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2).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3).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4).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事项;
(二)委托期限为:一事一委托,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则委托自动终止;
(三)委托权限为:代为行使投票、表决权;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方式通知业主,将视为确认参会的业主:
1、业主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名;
2、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发放表上签名;
3、业主在挂号信、快递等收件凭证上签名;
4、音像、影像资料可以确认的;
5、业主在网络上查收确认;
6、业主接到会议组电话通知,知晓本次会议议题的。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发放、回收表决票:
1、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将表决投入投票箱内;
2、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送达并回收业主意见;
3、网络投票:由业主通过密码、密钥等确认身份后在网上进行投票;
4、邮寄挂号信、快递(以邮寄挂号信或快递投票的,应在表决票中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音像、影像资料(以音像、影像资料投票的,音像、影像资料应当有业主本人对具体表决事项的明确意见表达);
6、电话委托投票(电话委托必须有录音,委托现场需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证明,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表决票的统计。
1、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但面积部分按合计计算;
2、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总面积,按照专有部分统计总面积计算;
3、已确认参会,在规定时间内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统计;
4、不按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按服务合同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履行小区管理规约经催告后仍拒不改正者以及其他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业主,限制其被选举权,暂停其参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各项权利,不限制其投票权。待业主排除损害、补交相关全部费用,经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同意后,恢复其业主共同管理权利;
5、投票人姓名、专有部分坐落或投票人签名因未填写、涂改、字迹不清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的,视为无效票;
6、单个事项表决意见不按表决票规定符号填写的,该单个事项表决意见无效,但不影响其他事项表决意见的统计。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对某项提议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 1 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另设立候补委员的,候补委员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 3 年。可连选连任,但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因主动提出辞呈、集体辞职或被业主大会罢免的,不得在下一届业主委员会换届时参选。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通报、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情况;
(五)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并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六)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拟定管理规约所涉及公共利益的具体实施细则、制度、解释和业主委员会各项工作规则;
(八)拟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安全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
(九)拟订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制度,拟订与物业服务企业关于小区路面停车管理(分成)协议,报业主大会表决;
(十)管理、经营、监督小区内包括但不限于:小区路面停车位、物业经营性用房、小区内张贴悬挂各类型广告栏/牌/位等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
(十一)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并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十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根据业主委员会工作例会决议提出指导性意见;
(十三)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
其他相关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
(十四)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五)对有关小区内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六)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十七)物业区域内,有下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业主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产生噪声;
2、违章搭建、侵占共用通道;
3、管理规约中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4、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行使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本小区业主(即房屋的所有权人);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中规定的禁止行为;
3、遵守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服务时间(承诺任期内每年能满足在小区实际居住满6个月以上),具有奉献精神,愿意为全体业主无私服务,能及时反馈业主意见的;
7、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
8、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无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已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大会决定授权给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业主委员会拒绝审议的,将由社区按第七条执行:
1、因物业变更、转让等原因,已不是业主的;
2、因疾病而丧失履行责任能力的;
3、被司法部门认定有故意犯罪行为的;
4、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5、违反《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中禁止性行为之一的(业主大会决议已排除的情形除外);
6、不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
7、拒付物业服务相关费用超过1个月以上的;
8、不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9、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中工作的,或与其关联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包括直系亲属);
10、在小区范围内外、网络公众平台(如微信群、QQ群、其他社交媒体)上,发布对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及业主个人等不实信息、无端指责、造谣生事、恶意诽谤、煽动业主等影响小区业主团结的行为;
11、其他损害本小区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实行11选10选举。分别选出7名正式委员,3名候补委员。
第二十二条 设立候补委员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过半数的候选人,按照得票多少顺序选取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12次,分别在月末。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召开临时会议:
1、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2、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的;
3、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须依法按程序进行,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一旦形成决议,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可以在会议纪要中记录不同意见并签名。但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不得串连业主抵制业主委员会决议的贯彻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1、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2、召集人提前 7 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参加;
3、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7日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
4、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 1 日向业主委员会会议召集人说明;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5、会议应有过半数的正式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必须经全体正式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6、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7、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
8、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不少于7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递补规则。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缺额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自动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在 7 日内将正式委员缺额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候补委员名额用完仍缺额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七条 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业主大会同意授权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四章 换届和改选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或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并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召开的业主大会会议,由本届业主委员会在物业主管部门及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召集。
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由本届业委会召集筹备,成员组成由本届业主委员会代表2名,小区自荐业主代表3名组成;如本届业主委员会代表不足2名的,可由小区自荐业主代表增补,组成5人换届筹备组。换届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在3个月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做好相关筹备工作。
第三十条 采用下列办法产生候选人:
1、由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在本小区内公布《名景台南苑业主委员会委员初步候选人推荐的通告》。业主委员会委员初步候选人在社区领导下,采取业主自荐方式报名。
2、为使全体业主充分了解报名人员基本情况,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个人简历,按照规定时间内由本人或委托人交至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汇总,并愿意将个人简历在小区内公示,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如不能如实填写资料或不愿意公布个人信息的,视为放弃参选资格。
3、《名景台南苑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将在小区公告栏、各单元内予以公布。报名人员个人简历仅在名景台南苑大门口小区公告栏中公布。
4、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根据自荐的方式产生的初步候选人按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11名正式候选人,选票上正式候选人人选以姓氏笔画排序:
(1)若报名人数超过11人时,由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组织报名人参与互选及筹备组人员投票的方式,按得票多少依次产生名景台小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正式候选人。为了维护广大业主利益,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有关政府法律法规相关条款的精神,业主委员会委员正式候选人的产生应当兼顾小区物业专业化对口管理需要,优先提名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产党员、公益人士、技术特长人员(法律、规划管理、房产管理、物业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工程、工程预算、财会审计、机电设备、弱电设备、园林园艺、医疗卫生等)作为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选,筹备组应当审查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并最终确定候选人名单。
(2)若报名人数不足11人时,由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组织延长候选人报名时间,以产生名景台南苑小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正式候选人。
5、将11名正式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小区内公示7天,征求全体业主对正式候选人资格的意见。公示7天后,如业主对11名候选人资格无异议的,则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将11名正式候选人提交全体业主大会投票选举。
6、在公示期间,候选人被业主举报,经查实,有违反条件者,换届筹备组核实属实的取消其候选人的资格另在候选人提名中补充;如果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出现上述情况,则提请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审查,一经属实,取消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由候补委员补充。
第三十一条 采用下列办法产生正式委员及候补委员:
1、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通过的委员人数超过应选委员数的,按得票前七名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第八、九、十名当选候补委员;
2、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通过的委员人数没有达到应选委员数的,则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组成正式委员不少于5人且总数为单数的业主委员会组织。
3、如双半数通过业主同意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从得到赞成票较多的落选人中重新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后,由社区牵头组织召开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以无记名等额选举方式产生主任1名,副主任2名,其他为正式委员;候补委员可列席会议,但无投票权。并将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结果报区房管部门备案,同时在本小区内公示7日。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将抄送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或仍未完成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由物业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指导、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召开,具体组织工作委托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
第五章 业主代表
第三十四条 为更好建立业委会和业主之间的沟通渠道,本小区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设立业主代表,业主代表由各幢选举产生,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业主代表当选为高票者当选。建议每一幢楼不少于1名业主代表。三个单元的楼幢选出1名,四个单元的楼幢选出2名,排屋1名。合计16名(如在报名时间内无人报名则视为该幢楼或排屋自己放弃权力)
第三十五条 业主代表的职责:业主代表成员具体参与业主委员会牵头协调会以及平时对业主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包括将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汇总并及时向业主委员会进行书面反馈。
第六章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三个月内需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服务的选聘、续聘工作。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涉及服务类型、物业企业资质、服务标准、物业费、合同期限等主要条款,须由业主委员会事先征求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后,报业主大会表决决定。
第三十八条 参与报名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必须将本小区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提交给物业服务企业。
参与报名的物业服务企业,须自愿接受本小区管理规约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附件之一,并全面履行管理规约的内容。
本物业管理区域不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条款。
第三十九条 选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采用下列方式:
(一)、续聘物业服务企业,采取业主大会会议方式确定。
如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则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采用下列方式:
1、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实施办法》等法规要求招投标的,由业主委员会邀请招标公司组织实施招标活动,产生2家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由业主委员会采用公开报名的办法,组织业主成立工作小组,评审产生2家候选物业服务企业;
2、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由全体业主从2家候选物业服务企业中选择1家。
第七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经费的筹集和管理
第四十条 利用物业经营性用房、小区内广告张贴悬挂各类型广告栏、牌、位、路面停车位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进行经营的,所得经营性收入扣除合理经营成本后的收益(路面停车位经营成本占经营性收入比例不得超过40%),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1、用于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经营性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2、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
3、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4、奖励物业服务企业优质服务。
第四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以下简称“运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但不得超过同期物业管理费总额的2%,运作经费的具体额度由业主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运作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召开费用;
2、必要的日常办公、活动等费用;
3、聘请第三方机构服务的费用(顾问年费、业主大会的服务费);
4、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津贴:主任300元/月,其他委员200元/月。
第四十三条 运作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办法:业主委员会经费单项在10000元以内(含)的,需经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使用,单项大于10000元的需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方可使用。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11月份前公布上一年度运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公告时间不少于 15 天。
第八章 档案资料的建立与保管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条规定的内容;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4、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5、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6、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7、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三)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收支情况清册;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收支情况清册;
(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清册。
第四十六条 业主可以查阅涉及自身利益的档案资料,并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 7 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或任期届满仍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街道办事处受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暂时保管,直到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并与其进行移交。
第九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业主大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遵守下列规定: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非主任委员专人保管;
2、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会议形成的决议使用;
3、业主委员会印章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定或经过半数委员书面签名同意后使用;
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印章的,用印无效。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建立印章使用档案,记录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经办)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盖章人等。
第五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及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经 年 月 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会议解释。如本议事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附件: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