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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城花园物业服务合同

业委会 阅读量:524 2017-10-08 08:37:28

 方:_    华城花园业主委员会__

 任:       赖地球            

 址:     26-603              

联系电话:   13806654082        

 

 方:                                     

法定代表人:                                    

注所地:                                                     

联系电话:                                                 

甲方根据按规定程序将华城花园物业服务委托乙方提供物业服务。就服务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华城花园的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项目名称:华城花园物业服务      

物业类型:别墅、高层住宅、公寓楼、办公楼(4#)、写字楼(3#)、商业

座落位置:宁波高新区清水桥路599号华城花园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

东至:老杨木契河

南至:甬新河、通途路

西至:清水桥路

北至:市政共用道路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见附件二)

占地面积:           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约: 249991.36   平方米,地上总建筑面积182037.12   平方米,地下总建筑面积67954.24 平方米。绿化面积:20025 平方米;电梯数量: 31 

其中:别墅   6048.59   平方米、高层住宅  84414.64    平方米、公寓楼   35704.95   平方米、办公楼(4#)8956.97  平方米、写字楼(3#)34227.72    平方米、商业用房    8402.27  平方米、社区用房 292 平方米,位于  2号楼一、二层   、地下车位1420  个,人防车位  216    个、露天停车位  88    个、其他物业  /   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557.30   平方米,其中包括:办公用房 557.30     平米于2号楼一、二、三层      经营用房  439.58     平方米、位于          3号楼一层   

第二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服务期限

第三条 委托服务期限为 3 年。

 2017          日至 2020            日止。若合同到期,甲方尚未经合法程序选定新的物业公司,本合同顺延至甲方指定的日期。但甲方应给乙方30日的移交期,乙方将相关资料移交给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或指定人员接手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并清场。乙方的物业费收入到清场日止。

第三章   委托服务事项

第四条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下列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其服务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使用管理、维修和养护。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维修和养护。

(三)公共绿化、保洁服务;

(四)安全防范、公共秩序维护服务;

(五)车辆停放及交通秩序管理;

(六)受业主委员会委托对业主共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

(七)物业装饰、装修的管理服务;

(八)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参照《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第三十七条;

(九)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等费用的账务管理;

(十)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十一)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十二)物业其他共同事务的管理服务,参照《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相关规定。

(十三)乙方提供的无偿服务、有偿服务项目均应在小区橱窗公告。对有偿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应经甲方的同意之后,方可在小区内开展服务。对未列明的项目由业主和乙方自行协商确定。

第五条 物业装饰、装修的业务管理参照《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第三十八条。

第六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除应符合规定的标准外,还应符合下列具体约定:

(一)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天内将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交到业主委员会指定账户。当发生物业服务质量低于合同约定标准、乙方严重过失或其他违约行为等情况进行扣罚(办法另订)。当履约保证金余额少于50%时,乙方应在7日内补齐履约保证金。若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甲方书面函告后,3天内仍然未补齐履约保证金的,视为乙方主动放弃继续履行本合同。甲方可立即启动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工作,并取消乙方参加投标的资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对物业公司的服务采用考核办法,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并每年一次以上对乙方进行满意度调查,乙方应做好提供业主联系方式等相关配合工作,考核结果作为物业服务级次的评定依据。

(三)乙方根据物业管理的需要,如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委托外单位进行管理的,须事先征得业委会同意,业委会向全体业主公告。委托期限不得长于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四)乙方不得聘请业委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与业委会成员开设或入股的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一经查实愿接受无条件解除合同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乙方有人事任免权,甲方有人事任免建议权。如甲方召开业主代表会议形成意见后,认为是乙方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存在重大过失、工作能力欠缺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更换负责人的要求。甲方函告乙方后,乙方最迟一个月内更换项目负责人,并且新上任的项目负责人应当预先告知甲方。业主代表会议认为是其他工作人员个人能力不足或有不胜任岗位职责的,甲方可以提出更换人员或加强培训的要求。乙方应将物业所有人的名册抄送业委会,名册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岗位职责、手机号码、住址,如有人员调整应在调整后3天内通知上述信息。

第七条 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必须按相关规定定期检查,并作检查记录(小区设施设备检查记录必须由符合相应技术要求的人员进行检查,同时必须持有有效证件上岗)。

第八条 物业相关的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以及业主/物业使用人档案资料的管理,并将所有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房屋、设施及公共用地等平面图和文字说明完整保管。根据业委会要求,及时、完整地提给供业委会查询,不得隐瞒。如有隐瞒的,每隐瞒一项扣除履约保证金500元。

第四章  物业费、相关费用标准及交纳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代收的公共能耗费、日常维修费标准:

别墅:3.8/·平方米;公共能耗费0.3/.平方米;

高层住宅:2.5/·平方米;公共能耗费0.3/.平方米;

办公楼(4#):4.5/·平方米;(不含中央空调、电梯、水泵、泛光照明等);

写字楼(3#):4.5/·平方米;(不含中央空调、电梯、水泵、泛光照明等);

写字楼、办公楼公共能耗费-具体分摊办法详见合同附件1和附件2

公寓楼:2.8/·平方米;公共能耗费0.5/.平方米;

商业:3/·平方米;(不含公共能耗费门前三包费);

日常维修费按以上用房的建筑面积2/平方米.年标准收取。

业主自有的地下车位服务费:30/.月。(费用用于地下车位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日常保洁及地下车位公共照明);

第十条  地下业主共有车位、露天公共车位及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按物业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如根据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根据议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项收入由物业服务公司与业委会37比例分成物业服务公司按总收入的30%分成收入作为物业服务费收入。

第十一条公共能耗费、日常维修费,应单独分别建帐,专款专用不得作为物业公司收入处理,并按业委会规定进行管理。物业公司对公共能耗费应按别墅、高层住宅、公寓楼;写字楼、商业;办公楼,三块分别设帐核算,不得相互挤占。物业公司应接受业委会委派的财务监督小组对公共能耗费、日常维修费、公共停车费等业主公有资产的收益部分的收支帐进行查帐的权力。

第十二条  物流设柜费,电梯广告费、业主共有经营用房等利用业主共有资产创收收入(以下称为业主共有收益),业主共有收益主要用于改善小区环境,弥补日常维修费、专项维修基金不足等小区公共用途。

第十三条  其他利用业主共有资产创收的, 业委会决定处置(业委会按议事规则进行,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十四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有部位、自用设备及设施的维修、养护及特约服务,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在能力范围内接受委托,但由当事双方协商后另行收费。

第十五条  付款方式与时间:业主交纳物业费的时间《物业条例》未明确规定,根据民事行为双方合意原则,业主/物业使用人可半年预交50%的物业服务费(含业主所有车位服务费),也可一年预交一次的办法交纳物业费。并在交纳期初一个月内付清。业主/物业使用人交纳费用可到物业服务中心交纳或通过银行汇款至乙方帐户。

第十六条  业主出租其拥有的物业,业主应当负责交纳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车位服务费等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业主应将此约定送乙方备案并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七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转让物业时,须交清房屋产权登记变更(转让人尚未办出所有权证的,以转让合同生效之日为准)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未将房屋产权登记变更或转让合同报物业服务企业,对受让人应交的物业服务费用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第十九条  乙方根据约定对物业内车位的公共部位以及公共设施设备提供日常维保服务,业主如有车辆保管、保险及车内物品保管需求的,由业主与乙方另行签订协议。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设立共管账户,主要是对日常维修费、公共能耗费、专项维修基金提取部分实行专户管理,该账户需要甲乙双方共同盖章才可支取(按业委会规定单项维修1000内使用的,实行乙方先支取,事后备案审核的办法)。物业服务企业应按业委会财务制度规定程序办理相关开支,如物业服务企业未按业委会财务制度规定程序办理相关开支的,该部分开支由物业服务公司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物业费由乙方负责收取,本小区实行包干制收费模式,乙方在收取物业费后,应当每半年一次向甲方反馈各业主物业费收费情况,以便甲方掌握小区内收费率和日常维修费的欠费情况。开发商尚未出售或已经出售但尚未移交的房屋、车位按国家规定全额缴纳物业管理费、日常维修费、车位管理费。

 

第五章  物业服务费用途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单项500以下的在正常的物业费的维护费开支,不在日常维修费支出;(物业服务费用的开支,不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8)物业服务有关固定资产折旧;

9)法定税费;

10)企业管理费用;

11)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12物业服务费用的开支,不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等。

)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而支出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电梯年检费和维保费;

第二十三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施行,或在小区经营性收益以及增值部分中列支。

第六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签订《管理规约》,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规约。

3、检查监督乙方服务情况。

4、业委会下属财务监督小组有权对物业服务公司的物业费、公共能耗费、日常维修费、公共维修基金及其他创收收入等所有收支情况进行财务审查等监察的权力,业委会财务监督小组每半年一次进行一次审计,负责对物业服务公司进行财务方面的考核工作,物业服务公司应按财务监督小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业委会对物业服务公司进行业主满意度调查。

5、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共有的经营用房,由甲方分配,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应的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由乙方无偿使用至物业合同到期为止。

6、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时,协助乙方催收。

7、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第二十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1、受甲方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对小区物业进行日常管理。

2、按本合同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及相关物业管理服务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如造成损失的,乙方可要求责任人进行赔偿。

3、可选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特殊专项服务。但事先须向业委会报告,并征得业委会同意。

4、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年度维修养护计划,根据相关规定经双方议定后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5、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并负责监督。

6、物业服务公司的各项经费收入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使用情况,公告前先由财务监督小组进行审计,征业委会同意后公布。

7、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8、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9、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业委会及物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不断完善管理服务。

10、业主拒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乙方可以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有权要求其承担乙方实现相应权利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同时依法申请禁止该业主转让、出租或抵押该物业。

11、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管理规约》和《业主服务手册》等相关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规劝、制止,规劝、制止未果的,向业委会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2业主大会决定不续聘乙方的,本合同终止时,本合同期满之日起30内乙方必须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乙方管理的本项目全部档案资料。物业服务费结算至移交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

第七章 物业服务标准

第二十六条 乙方按宁波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参考标准(试行)中的一级服务等级标准进行物业管理(附后)

一、一级服务等级标准

项目序号内容服务要求
综合管理服务1管理处设置(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2)办公场所整洁有序。(3)配置办公家具、电话、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
2管理人员要求(1)管理处设主任、副主任2人以上;其他管理人员4人以上;管理处主任具有2年以上相应任职经历,管理人员中3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2)管理人员100%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其中新聘管理人员在1年内取得物业管理上岗证书),特种作业人员100%持有政府或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3)公司员工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语言、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3日常管理与服务(1)与委托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项目、内容及收费标准。(2)导入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完善的物业服务方案。(3)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物业服务费和其它费用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4)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包括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主或使用人资料档案(含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档案)、物业租赁档案、日常管理档案等,各种基础资料、台帐、图册健全,装订整齐,保存完好。(5)制定房屋装修巡视制度,每日巡视1次以上。(6)成立24小时值班的服务中心,实行统一受理服务制度,公示服务联系电话,受理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费用交纳;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24小时内答复或报有关部门处理。(7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急修15分钟内到现场处理。(8)可采取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通讯等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沟通并征询意见,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实际入住住户的80%。(9)制定管理处内部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并运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含业主档案、收费管理、设备管理等)。(10)能提供6种以上特约服务(有偿)和6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节假日有专题布置,每年组织2次以上社区活动。(11)对违反小区公约(临时公约)或政府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或报有关部门处理。

 

项目序号内容服务要求
公共区域清洁卫生1人员配置按1万平方米1人以上配置,并实行12小时保洁值班制度。
2公共部位和公共场地保洁(1)楼内地面每日清扫1次、拖洗1次,其中门厅地面每日清扫、拖洗2次以上;大堂、门厅的花岗石、大理石每2个月保养1次,保持材质原貌,干净、无灰尘。(2)道路地面、绿地每日清扫2次以上,广场砖地面每周冲洗1次;目视地面干净,地面垃圾滞留时间不超过2小时。(3)沿街人行道每日清扫2次以上。(4)明沟每周清扫1次,明沟无杂物、无积水。(5)天台、屋顶保持清洁、无垃圾。(6)公共门、窗等玻璃每周擦拭1次,其中门厅玻璃每日1次,目视洁净、光亮、无灰尘。(7)天花板每周除尘1次,目视干净,无蜘蛛网。(8)水景每日2次打捞漂浮杂物,保持水体清洁,水面无漂浮物;定期对水体投放药剂或进行其他处理,保持水体无异味。
3公共设施保洁(1)楼梯扶手、栏杆、窗台每日擦抹1次,保持干净、无灰尘。(2)消防栓、指示牌、宣传栏、信报箱、公共灯具等每周擦抹1次,目视无灰尘、无污渍。(3)垃圾厢(房)有专人管理,生活、建筑垃圾封闭存放,垃圾厢(房)每日清理、冲洗2次以上,垃圾厢(房)整体清洁、无异味,灭害措施完善。(4)果皮箱、垃圾桶合理设置,每日清理2次,擦拭1次,箱(桶)无满溢、无异味、无污迹。
4垃圾收集(1)房屋按单元设置垃圾收集点,每日16小时循环清理(不小于2次),收集点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无污迹、无异味。(2)定点收集装璜垃圾,每2日清运1次。
5其它(1)实行保洁巡查制度,无乱悬挂、乱贴乱画、乱堆放等现象。(2)对违反规定饲养宠物的要及时进行劝告,不听劝告的报告有关部门。(3)配合社区,提供人员对窨井、明沟、垃圾房喷洒药水和灭鼠。

 

项目序号内容服务要求
公共区域秩序维护1人员要求(1)每班保安人员配置:主出入口2人以上,次出入口1.5人以上,监控室1人以上。(2)专职保安人员中35周岁以下的人员占总数的70%以上,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并定期接受专业培训。(3)能处理和应对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工作,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4)上岗时佩带统一标志,穿戴统一制服,仪容仪表规范整齐。(5)配备对讲装置和其他必备的安全护卫器械。
2门岗(1)各出入口24小时值班看守,其中主出入口双人值勤,7:00-20:00立岗,并有详细交接班记录和外来车辆的登记记录。(2)控制外来人员进入小区,通过对讲系统联系业主,决定是否放行。(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畅通;对大型物件搬出实行记录。
3巡逻岗(1)保安人员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每1小时巡查1次,重点部位应设巡更点。监控中心有巡更记录。(2)接到火警、警情后五分钟内到达现场,协助保护现场,并报告管理处与警方。(3)在遇到异常情况或住户紧急求助时,5分钟内赶到现场,采取相应措施。
4技防设施和救助(监控岗)(1)小区设有监控中心,应具备录像监控(监控点应至少覆盖单元进出口、小区主要道路出入口)、周界报警。(2)控制中心接到报警信号后,保安人员10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同时中心应接受用户救助要求,解答用户询问。(3)小区有火警、警情应急预案,并在监控中心控制室内悬挂;每年应组织不少于1次的防火应急预案演习。(4)定期对保安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
5车辆管理(1)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车辆行驶有规定路线,车辆停放有序。(2)有专职人员24小时巡视和协助停车事宜。(3)收费管理的车库应24小时有专人管理,车辆停放有序,车库内配置道闸和录像监视,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照明、消防器械配置齐全,车库场地每日清洁1次,无渗漏,无积水,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存放。

 

项目基本条件内容要素养护要求(植物)
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1、绿地总体布局合理,满足居住环境的需要,集中绿地率10%以上。2、利用植物、山石、水景等设置景点,且与环境协调。3、乔、灌、地被、草配植合理,层次较丰富,景观好。花坛、花境面积占绿地总面积的0.5%以上。4、绿地保存率,乔、灌、草等保存率98%以上。绿地设施、硬质景观保持完好。人员和设施 1)绿化人员按每0.6万平方米绿地1人配置。(2)人均绿地0.5平方米以上。
草坪修剪 草坪保持平整,草高不超过8cm
清杂草 每年清除杂草7遍以上,杂草面积不大于5%
灌、排水常年保证有效供水,有低洼及时整平,基本无积水。
施肥按肥力、草种、生长情况及时施肥,每年2遍以上。
病虫害防治及时做好病虫害防治。
其它草地生长正常,斑秃黄萎低于5%
树木修剪乔、灌木修剪每年3次以上,基本做到无枯枝、萌蘖枝;蓠、球、造型植物及时修剪,每年不少于5遍,做到枝叶紧密、圆整、无脱节;地被、攀援植物修剪及时,每年不少于3次,基本无枯枝。
中耕除草、松土适时中耕除草,做到基本无杂草,土壤疏松。
施肥按植物品种、生长状况、土壤条件适时施肥,每年普施基肥不少于1遍,花灌木增施追肥1遍。
病虫害防治防治结合、及时灭治,主要病虫害发生低于5%。
扶正加固 树木基本无倾斜。
其它乔灌木生长良好,树冠完整;花灌木按时开花结果;球、篱、地被生长良好,无缺枝、空档。
花坛花境布置一年中重大节假日喜庆布置不少于3
灌、排水保持有效供水,无积水。
补种 缺枝倒伏不超过5处。
修剪、施肥及时清除枯萎的花蒂、黄叶、杂草、垃圾;每年施基肥1次,每次布置前施复合肥1次。
病虫害防治适时做好病虫害防治。

 

项目序号内容运行、保养、维修服务要求
公用配套设备设施日常运行、保养、维修1人员和设施要求(1)水电工按每3万平方米1人配置,其他工种人员配置齐全。(2)人均休闲活动中心、场地面积0.5平方米以上,且固定休闲活动场所300平方米以上;具有3项以上的娱乐活动设施。
2公建配套设施用房每季1次以上对房屋结构进行检查,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每季检查1次。正常巡视公共部位门窗,保持玻璃、门窗配件完好。墙面、顶面粉刷层无剥落,面砖、地砖平整不起壳、无缺损。每季检查1次屋顶,并及时修理。
3小区消防设施、设备消防泵每月启动1次,每季保养1次,保证其运行正常。消防栓每月巡检1次,消防栓箱内各种配件完好。每季检测1次探测器,不合格的应当调换。每季检查1次消防水带、阀杆处加注润滑油并作1次放水检查。
4景观灯、节日彩灯、大堂吊灯等保持灯具完好,亮灯率在99%以上。
5公共照明及时修复损坏的灯座、灯泡、开关等,保持灯具完好,小区内属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楼道灯、街坊灯亮灯率在99%以上。
6排水管道每月1次对小区排水管道进行清扫、疏通,保障排水畅通(6月至9月每半月检查1次)。
7楼道粉刷楼道内墙面每3年粉刷一次。
8围墙每半月1次巡查围墙,发现损坏立即修复,铁栅栏围墙表面无锈蚀,保持围墙完好。
9道路、场地等每周1次巡查道路、路面、侧石、井盖等,发现损坏立即修复,保持路面平整、无破损、无积水,侧石平直无缺损。
10休闲椅、凉亭、雕塑、景观小品每日1次对休闲椅、凉亭、雕塑、景观小品等进行巡查,发现损坏立即修复,保持原有面貌,保证其安全使用。
11室外健身设施、儿童乐园等每日1次巡查,发现损坏立即修复,保证器械、设施的安全使用(如需更换的除外)。
12安全标志等对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并在主要通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设施。每半个月检查1次,保证标志清晰完整,设施运行正常。

第二十七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相关约定,使乙方未完成约定服务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

第二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相关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服务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达到合同约定。并对未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处以每次500元扣款,作为小区公共支出。

第二十九条 业主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约定费用的,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费用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向乙方支付。但因为物业服务公司未履行本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应尽义务而引起的业主迟交物业费的除外。

第三十条  因房屋建造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建设单位和设备生产安装部门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双方在此特别明确,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的损害,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不可抗力和天灾如台风、雷击、暴雨或政府行为等非乙方能够控制的事由,导致物业设备损坏、物业服务中断或造成人身、财产的损失。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的损失。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的损失。

4、非乙方原因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的损失。

5、非乙方原因发生的火灾、盗窃等治安、刑事案件所造成的损失。

6、业主/物业使用人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委托乙方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所造成的损失(如代为泊车等)。

7、本合同标的之共用部分(含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任何自然损害。

8、除上述条款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归责乙方的事由造成的的损失。

第三十二条  下列事由所导致的损害,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如公共设施设备由于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坏或者不能正常运行所造成业主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如台风、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因素造成的除外;或根据法律规定或相关合同约定乙方不需承担义务的设施设备或约定由专业外包单位维修养护的设施设备除外。

2、小区现有的该区域监控不运行或有损未察、未及时修复的、偏位或监控录像丢失导致业主家中盗窃、车辆损毁等证据不能提供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3、地下室进水淹没车辆导致车辆受损,经过检查发现小区排水泵失灵致损,则此次水灾导致业主损失的费用除保险理赔外的损失由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4、火灾中如果小区消防联动系统失控或物业公司人员未能及时采取正确措施启动消防报警,该次火灾损失由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5、火灾、风灾、大雪等自然灾害中物业必须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针对小区地下室通道采取防灌疏堵措施。若因乙方防护、宣传引导工作未做到位而产生损失,将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6、小区内窨井盖、管道、阀门、排水沟挡板等设施设备及配件,乙方对该些设施设备有损未察或未及时修复的,导致业主人体伤害、车辆损毁等情况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7、小区内巡逻人员巡逻记录造假的,扣罚100/次。巡逻次数少于约定次数的,每少巡一次扣罚100元,如遇突发事件,应当在第一时间告知甲方。如因物业公司未尽到就尽之责,小区内发生刑事案件的,每起1000元扣罚履约保证金。

8、夏天没做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的,发现一次扣100元。直径10cm以上的树木出现死株的,乙方赔偿同样大小的树木或按照市场价折算赔偿。对灌木修剪必须保证80%以上美观及其他草皮、绿植必须保证80%以上面积的成活率。

9如出现服务人员恶意辱骂业主的,业主有证据证明或二个以上证人作证的,每次罚100元。出现物业工作人员恶意殴打业主的,经公安部门调查确定是物业工作人员过错的,视情节轻重,每次扣罚1000元到2000元。

10、遇突发事件,保安人员(2人以上)没有10分钟到场、其他相关人员(2人以上)没有按规定时间赶到的,扣200/次。

第三十三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对乙方进行扣罚的资金,专项用于对表现突出的服务人员给予奖励(如抓获小偷、见义勇为、好人好事、服务优秀的员工等),具体奖励由业委会商议并执行。

第三十四条  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以及乙方的工作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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