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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树湾小区管理规约(草案)

杭州市拱墅区银树湾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 阅读量:930 2023-11-09 17:15:3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订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经征求街道、社区意见后,由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装饰装修、房屋出租、垃圾投放、宠物饲养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及属地街道、社区关于物业使用的有关要求,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聘本小区时,应当承诺本小区管理规约全部内容(包括未来业主大会修改、增减的内容)对其具有约束力,并将本小区管理规约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的附件之一,视为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受本小区管理规约的约束,全面配合执行,并受本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与指导。业主委员会无权降低、变更、放弃本管理规约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标准。

物业服务合同与本管理规约有冲突的内容,以本管理规约为准。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银树湾小区

(二)坐落位置: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文岚街158号。

(三)物业类型:住宅

(四)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后横港街;南至:文岚街

西至:通益路;北至:花园岗街

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

(五)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27198平方米、物业总建筑面积101349平方米。

(六)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572平方米,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245平方米,坐落:7-1-101;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建筑面积为327平方米,坐落:本小区东大门右侧1-101、102

(七)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7幢1单元一楼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条本小区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物业服务费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 个月且不得超过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限止。超过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的物业费部分,应在物业费收取截止日后一个月内交由业主委员会保管,待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如超过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的,在未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期间内,由业主委员会按月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费。

若政府政策调整,本条做相应调整;业主委员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请业主大会决定同意调整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在选聘本小区服务时,同意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向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缴纳5万元服务质量保证金,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承诺,并依据本管理规约第十二条之规定处理。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本小区并结清双方全部费用后,业主委员会将无息返还5万元保证金。

第七条业主按照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应当支付的公共分摊费、专项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转让物业的,出让业主和受让业主均有义务向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应自觉及时结清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如因未及时备案导致上述费用未结清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受让业主收取上述费用。

第八条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九条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服务项目的,具体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保修期等,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参考杭州市相关指导价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制定相对公允的服务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企业办公场所内公示。如超出公示范围或杭州市相关指导价的,可由双方依据收费标准参考协商约定。

第十条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房屋出租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小区的物业项目负责人选具有否决权,并将理由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要求限期整改;如限期内无改善效果,业主委员会有权书面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更换本小区物业负责人。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有权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年度服务质量考核,开展业主满意度调查,调查结果按照实际收到满意度调查表的统计来确定,调查意见将作为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整改的依据之一。依据表单可参照:《杭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标准检查评分表》,业主委员会可调整评分内容。具体操作方式为:

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年的业主大会前一个月(原则上为每年十月份前)进行本小区物业年度服务质量评选活动,评选活动内容包括给物业服务企业打分(0-100分)以及相应提出整改意见等。

2、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在小区每单元楼道内通知公示并将评选活动表格发至业主,也可由业主直接到物业服务中心填写意见表格,业主可在15日内将表格提交到业主委员会设立在物业服务中心的意见箱内。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开箱统计意见,并统一意见后,约谈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负责人,要求限期内给予书面整改回复,并在承诺期限内整改到位。

3、对于业主的打分意见,业主委员会将统计,按限期内提交评选活动表格人数为基数,计算平均分,作为物业服务质量考核依据:

1)、如考核分数高于85分(含)的,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优质服务的奖励,奖励金额为5万元,该奖励将由业主委员会直接支付给银树湾物业服务项目部(即银树湾物业服务中心);如连续两年均在85分以上的,业主委员会将可以启动物业费涨价程序,以鼓励物业服务企业的良性发展;

2)、如考核分数高于50分(含)且低于60分(不含)的,业主委员会有权扣除2万元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作为未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违约金,划入小区经营性收入;

3)、如考核分数低于50分(不含)的,业主委员会有权扣除5万元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作为未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违约金,并召开业主大会投票决定是否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4)、针对收集的业主意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15日内回复改善方案并在承诺期内有效实施。业主委员会有权在三个月内对改善效果评估,业主委员会有权就改善效果投票是否给予物业服务企业加不超过10分的额外加分。如果加上额外加分,最终得分可以按上述1)至3)项内容最终评定结果并公布。

4、上述年度服务质量评选活动评定结果,作为考核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的依据,也是证明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依据之一。

5、如物业服务企业最终评分仍低于50分以下的,业主委员会将立即召开业主大会投票决定是否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无权向业主大会要求解约赔偿。

6、针对物业优质服务的奖励,将由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自主奖励给为本小区服务的全体员工,奖励的分配方案报业主委员会备案。

7、因上述原因,被扣除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的,业主委员会应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补足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

第十三条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大会决定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报业主委员会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全面实施,并督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2.对于违反本规约和其他小区内规章制度行为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可以采取告知、劝阻、批评、公示、举报、投诉、锁车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规约的行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1)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清理在公共空间任意堆放的杂物,以恢复原状;

2)对于占用消防通道、故意堵塞出入口等严重影响业主公共安全和正常生活的特殊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社区和业主委员会的见证下,采用拖车等强制方式解除隐患;

3)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联合社区、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将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违规违约行为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由其单位协助劝导、责令改正、消除影响等。违规违约人是党员的,可以书面形式将其行为通报其所在党组织,由党组织协助劝导、责令改正、消除影响等;

3.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使用未授权的措施,其他具体措施将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制订具体方案,方可实施。

4.路面停车位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代为收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收费发票,并做好记录。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充分利用现有停车电子设施设备记录进出车辆信息,不得超量放入车辆,不得存在两套记录进出车辆信息,每辆进入小区车辆必须有进出记录,必须停放在指定停车位内。所收取费用全部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占有。如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有具体管理(分成)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月收取相应分成部分收入,其余部分停车收入应在次月10日前支付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对上述费用有监督权。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

第十四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物业规划设计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十五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正确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管线铺设、建筑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秩序维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六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严格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电梯使用、消防安全、垃圾分类、宠物饲养等管理制度和规定。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严禁高空抛物,若发生此类事件,物业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均应报警处理,并配合警方调查;同时业委会应结合警方调查结果将此类事件在本小区所有电梯内、一楼电梯口张贴公告(包括姓名、房号、事件经过、损害结果),曝光不少于30天。

第十七条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杭州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八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和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

(三)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或轿箱门;

(四)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电梯零部件;

(五)携带危险品乘用电梯;

(六)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应当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电梯。

电梯故障或存在安全使用风险,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检测,需要进行安全评估和维修、改造、更新,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检验机构发出整改通知的,由全体业主或部分共有业主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实施安全评估和维修、改造、更新,相关费用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所需经费可按相关规定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也可由相关业主自行筹集。

鼓励引入电梯安全管理保险机制,参加“电梯养老”综合保险。

第十九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住宅设计规范、标准明确的要求安装空调,安装在统一专门用于安装空调设备的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或接纳空调冷凝水的阳台排水系统,不得在空调设备上增加其他负载,定期对空调设备的安全进行检查和维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空调设备超过设计使用期限的;

(二)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告知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空调产生噪声超过有关环境噪声标准的,应当停止使用,并采取维修、更新等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第二十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依规安全使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

(二)不得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影响消防安全;

(三)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被公安、消防等部门责令整改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整改。

如有违反上款行为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将上述行为人及其行为在公示栏中予以公示,并报告公安机关或消防部门。

第二十一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户内分类和分类投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垃圾厢房、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等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

(二)不属于生活垃圾的其他垃圾,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不得随便丢弃;

如有违反上款行为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将上述行为人及其行为在公示栏中予以公示,并报告城管执法部门。

第二十二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得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房屋内卧室、起居室、阳台等部位改为卫生间或厨房间,不得改变卫生间、厨房间的原始设计位置;

(二)不得改变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屋顶等房屋原始设计承重结构。

如有违反上款行为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劝阻、制止,业主委员会可以书面要求其限期改正,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可以向城管执法、房产管理等部门举报;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将上述行为人及其行为在公示栏中予以公示,并报告城管执法、房产管理等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对用于违法搭建的材料采取禁止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措施,并向城管执法、房产管理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进行装饰装修时,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以及本规约约定,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按照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并与施工单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如需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或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应当在装修前将施工方案报房屋所在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并将备案材料报物业服务企业留存复印件。装修单位在对备案部位施工时,应通知物业服务企业上门检查、监督施工,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检查登记。如发现装修单位未按要求施工或超范围施工,应及时予以制止并纠正违规行为。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四)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施工时间:上午8时12时止、下午14时18时止,其它时段不得施工。周末及遇高考或中考期间包括前十五日,仅允许无噪音施工。法定节假日不允许任何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规定时间外进行施工的,应事先取得相邻业主的同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后实施,并尽可能缩短施工时间;

(五)不得擅自扩大承重墙上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包括但不限于:外墙、外门窗、阳台等统一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

(七)不得擅自在房屋承重墙、梁、柱(含构造柱)、板进行折改,开挖门洞;拆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布局、功能等;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八)不得擅自在非指定位置设置商铺广告、招牌;

(九)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发现装饰装修企业、施工人员或物业服务企业有强制装饰装修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在非许可施工时间对小区内正在施工的场所加强巡逻、监督,一经发现仍在施工的,应立即采取制止措施;如遇违规施工,经提醒后仍未整改的,业主大会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要求停止施工,包括临时断电、断水措施,并给施工单位及业主发出警告通知;如再次发现类似情况的,将视为施工单位严重违反《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没收施工单位或业主的施工保证金,并对施工单位采取停止施工两周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占用或损坏空地、绿地、游乐场、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停车位、自行车库等公用设施及场地;停车位、非机动车库不按规划性质使用,挪作他用;

2、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妨碍消防及医疗等紧急施救;

3、影响小区物业整体环境或市容观瞻的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4、践踏、占用、擅自改变、破坏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在树上或其他设施设备上刻画、拉绳(铁丝)晾晒等;

5、严禁在小区任何区域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害、有毒、危险物质等;非住宅用房场所内需要存放的,必须到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其采取必要的安全限止。

6、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鞭炮等;

7、随意堆放建筑装修垃圾、杂物、乱丢弃垃圾、高空抛物等;

8、不按规定、秩序,停放在指定车辆泊车位外、鸣喇叭、超速行驶和大型车辆进入住宅小区停放过夜;

9、在使用电梯时超载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坏内壁等;

10、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将其带入游泳池、游乐场等健身活动场所;

11、饲养宠物者须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备案,并按规定饲养;必须将宠物排泄物及时带离现场,不得随意抛弃。

12、噪音扰民、聚众喧哗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3、危害公共利益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遵守《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外,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机动车车辆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小区车辆管理办法》

2.非机动车行驶、停放、充电等管理:《小区车辆管理办法》

3.宠物饲养:《浙江省杭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小区宠物管理条例》

4.防盗窗、网、门、栅安装:《小区装修规定》

5.晒衣架安装:《小区装修规定》

6.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小区装修规定》

7.封闭阳台:

第五章物业的维修

第二十七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发现房屋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应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以便物业服务企业派人及时进行修复,在实施维修作业时,相关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应予积极配合。业主阻扰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在接到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告知后一周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修复的,也未向业主委员会备案并说明延迟修复原因的,该损坏部位全部损失均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修复并承担全部费用。

电梯维保单位对电梯无法及时修复,超过1个月的仍未修复的,业主委员会有权另找维修单位修复,所产生的维修费用不包括配件材料更换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和电梯维保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如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先派维修人员对需要提供服务收费的估价,并说明收费依据,得到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认可后,方可维修养护。在维修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可能需要增加收费时,应及时向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说明情况。原则上维修人员不得直接收取维修费用;如为了方便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可电话联系物业服务企业,在得到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方可由维修人员代为收取维修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并在收取费用时,提供收款收据及保修期。

第三十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给予适当补偿,相关业主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为维护公众、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生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的突发事件,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积极配合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下,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相邻业主和业主委员会说明情况,并在第三方(社区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如需要采取破坏业主财产的,须保留全程相关证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抢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因公共利益或者维修养护物业,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事后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物业服务企业确需进行上述行为的,应当征求直接利害关系人和业主委员会同意,事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第六章物业的转让、租赁

第三十五条物业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者转租,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住房出租应当遵守《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及相关配套安全标准。本小区内严禁群租或将住宅改为仓库、物流使用。出租居住房屋的,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卧室或起居室(厅)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或者按照床位或按日出租;不得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停车库、仓库等其他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每个居室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除外)。

单套户型住房90平米以下合计居住人员不得超过6人、单套户型住房在90平米以上、140平米以下合计居住人员不超过8人、单套户型住房在140平米以上合计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0人。

第三十七条业主有义务在出租房内按照杭州市消防规定,提供相应的消防及逃生器材(五要件:灭火器、逃生绳、口罩或防毒面具、手电筒、口哨)。每个居室以及公共区域内必须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定期一年不少于两次,对小区内出租房进行巡查、监督以上要求是否落实并记录在案,对不符合的应及时督促业主整改。业主委员会将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九条物业出租人应当协同承租人(包括其同住人)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同时,按规定在三日内向将租客信息向社区或派出所报送登记。

第四十条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时,业主须将本管理规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由受让人或承租人作出书面承诺。物业转让或者出租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以及相应通讯联系方式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章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第四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小区内张贴悬挂各类型广告栏/牌/位、路面停车位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以及其他收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由业主委员会自主经营的,扣除合理经营成本后(路面停车位经营成本占该项经营性收入比例不得超过40%),所得经营性收益按下列约定分配:

1.用于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经营性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2.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

3.用于补充物业服务费用不足;

4.奖励物业服务企业优质服务;

5.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第四十二条经营性收益可以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属地街道、社区或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经营性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并每半年公示一次收支情况;经营性收益由属地街道、社区或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的,要单独列账,并每半年公示一次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公示情况。

经营性收支账务按要求在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物业经营性收支信息平台上公开并安排专人进行更新。

第四十三条经营性收益单次使用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须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后执行。经营性收益单次使用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须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后向社区报备,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后执行。

第四十四条经营性收支情况每届进行一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15日。物业服务企业更换,业主委员会届满或中止,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离职的,须对经营性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15日。

第四十五条对经营性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相关费用从经营性收益中列支。

 

第八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建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其归集、使用、管理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认真审核工程内容、施工单位、预算方案及资金额度等事项后,组织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并将上述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维修方案和征求意见情况应及时报送社区备案,同时邀请社区和业主代表对维修项目的申报、施工和验收进行全程监督。

第四十八条共有部分发生下列危及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业主居住使用的紧急情况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或者应急措施:

(一)电梯严重故障;

(二)消防设施、器材严重损坏;

(三)建筑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

(四)围墙、道路坍塌;

(五)屋顶、外墙渗漏;

(六)排水设施严重堵塞或者损坏。

发生前款规定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对共有部分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维修方案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并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居民委员会确认后,可以不经业主共同决定,直接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工程完工后,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验收,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决(结)算审计;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确认工程完成情况,并将确认后的相关维修方案和工程完成情况报区、县(市)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城乡建设、房产等相应主管部门备案,由相应主管部门对工程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如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代为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五十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相关业主应当及时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资金续交的具体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经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实施,并在15日内完成资金续交工作。资金续交的方案内容包括:

(一)续交金额。续交金额应保证续交后余额达到首期物业维修资金额度。

(二)分摊原则。由相关业主按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续交金额。

(三)资金来源。选择以下方式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续交资金来源。

1.从本小区物业经营性收益中一次性划转;

2.每年从本小区物业经营性收益中提取额度,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至达到应续交金额;

3.由相关业主按应分摊的金额续交,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其续交金额从小区经营性收益中划转;

4.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的同时,按月另行收取一定额度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至达到应续交金额;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其续交金额从小区经营性收益中划转。

 

第九章特别规定

五十为了完善小区健康和谐发展,保障小区全体业主的生活品质,充分带动、激励物业服务企业的优质服务意识。业主委员会将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向业主委员会支付5万元,作为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该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将在年度服务质量评选活动结束后依据本管理规约第十二条处理。

第五十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就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每年度物业服务费收取起止日。物业服务企业在每年物业费预收截止日后一个月内统计、整理没有按时缴纳物业费的业主,并具体说明理由、原因,书面提交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三个月督促期内加强力度,自行催收相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不得拖延,业主委员会可配合催收。

第五十未缴纳物业相关费用的业主有权书面向业主委员会申诉并说明理由。业主委员会将在三个月物业督促期届满后一个月内,牵头组织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小区内热心业主共同商议协调处理,并记录在案。每年原则上只组织一次。

第五十若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或未提出申诉或申诉后,业主委会员牵头协调决定后,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原则上至业主交齐全部费用为止)等方式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交。

第五十业主委员会牵头协调会具体方法可以由以下方案组成:

一、协调会人员构成:(原则上以单数为宜)

1、社区兼职委员、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代表监督委员会成员参会;

2、其他可能与欠费业主诉求有关的人员或部门;

3、有条件的,可以邀请相关法律从业人员参与会议,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建议。

二、协调会组织流程:

1、参加协调会的业主代表监督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委员会提前10日在业主代表监督委员会成员中抽签决定5人参会。

2、业主委员会提前一周通知社区、物业、业主代表监督委员会等与会人员参加协调会;业主委员会可提前将会议可能涉及的诉求问题交给涉诉部门准备。

3、协调会由业主委员会主持,由欠费业主先向协调会说明理由或诉求;再由与诉求相关部门或人员负责解释及说明问题,如果需要整改的,应提出方案;

4、由除涉诉部门及欠费业主以外的与会人员共同商量欠费业主理由及被诉求部门的方案是否合理等等;并提出合理建议,该建议对涉诉双方均有约束力。

5、欠费业主如果因物业服务企业发生的纠纷,可以先向业主委员会交纳全部物业相关费用,业主委员会暂时保管并有义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整改效果,待整改效果成效后可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欠费业主如果非因物业服务企业发生的纠纷,欠费业主无权拖欠物业费及其他费用,应当立即支付,因其纠纷原因,可由业主委员会协调处理。

6、一人一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与会人员有不同意见的,也应记录在案并签字;如有人拒绝签字的,可记录在案。

三、上述协调会也可以组织除欠费业主以外,发生在业主之间、业主因其他原因在本小区内发生的纠纷,均可向业主委员会申诉,要求组织协调处理。以充分发挥民间调解的作用,及时化解人民矛盾,共建和谐小区。

第五十业主代表监督委员会有权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包括将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反馈。

第五十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严禁在小区范围内外、网络公众平台(如微信群、QQ群、其他社交媒体)上,发布对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业主个人及其家属的不实信息、无端指责、造谣生事、恶意诽谤、煽动业主等影响小区业主团结的行为。

 

第十章违约责任

第五十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管理规约,违反管理规约的,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可以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职能部门报告,造成业主物业损害或导致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受损害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不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违反履行本小区管理规约及其他规定且拒不改正的,扰乱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选举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可以限制其以下方式行使共同管理权:

1.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委员、候补委员;

2.担任业主代表监督小组成员;

3.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权;

4.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分配权;

5.参与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以及日常工作;

6.无权参与年度物业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

六十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交费的,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措施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交:

1.欠费6个月以上或3次以上拒交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2.经生效法律裁判文书明确应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仍不交纳的,作为黑名单上报相关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第六十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管理规约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六十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本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2023年  月  日起生效。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本管理规约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第六十本管理规约每位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各留存1份。

第六十业主委员会监督本管理规约的实施。有权对本管理规约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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