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杭州市滨江区积家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积家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1.物业名称:积家小区
2.物业类型:共有建筑物5幢,其中高层住宅公寓4幢、写字楼1幢,商铺12间。
3.坐落位置: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路789号。
4.物业辖区四至:东至浦沿路,南至规划大庄青年旅,西至新浦河,北至杨家墩加油站。总占地面积22523平方米,建筑总面积83983.3平方米,(其中:地上面积65954.43平方米,地下室建筑面积18028.87平方米),高层住宅建筑面积62667.63平方米,商业面积712.26平方米,配套公共建筑2574.54平方米,地上车位39个,地下车位459个(含183个未使用机械车位),绿化率30%。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537.53平方米,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192.52平方米,坐落:5-225号;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建筑面积为345.01平方米,坐落:5-101号,社区用房350平方米,坐落:1-2-103号。
5.辖区住户:住宅总户数1019户,其中商铺12间。
6.机动车位:地面车位39个、地下车位459个(含183个未使用机械车位)。
第二条委托管理事项
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附属配套服务设施(商业网点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5.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6.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的管理。
7.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如发生此类情况,乙方承担安保不利的责任)。
8.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9.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的收集及整理。
10.对装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1.甲方要求乙方完成的小区内其他工作。
12.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合同期限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延续提供1-3个月的服务,费用标准按原合同规定执行。
第四条物业管理收费
1.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方式,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按其拥有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物业费高层住宅3.10元/平方米·月(含公共能耗费0.5元/平方米·月),酒店式公寓3.50元/平方米·月(含公共能耗费0.5元/平方米·月),商铺物业费3.50元/平方米·月(含公共能耗费0.5元/平方米·月)执行。地下车位使用服务费50元/个·月。(暂定,后续可调整)地面停车费用暂时按照《杭州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收取,地下室立体车库车位按《车位租赁协议》执行。
2.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小修费用(单件价格≤1000元)
(3)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7)办公费用;
(8)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9)法定税费;
本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不含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中大修、更新和改造的费用。上述费用应通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费用结算方式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纳入物业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已交付使用但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尚未居住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2.业主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物业发生产权或者租赁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3.物业服务费可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物业服务费每12个月预缴一次,缴纳时间为每12个月的第一个月上旬,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约定缴费的时间内按时缴费。
4.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乙方有权要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支付,并按应付金额每日万分之六支付滞纳金,对于欠费不缴纳的,乙方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5.业主应按照规定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交纳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
6.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的,可以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7.物业服务中的装修垃圾清运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允许业主选择自行清运或由物业公司统一清运,如果选择物业公司统一清运,收费双方协商约定。
8.对因装修搬运材料造成电梯轿厢、楼道墙地面、扶手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由乙方与装修单位(装修人)协商收取保证金3000-5000元/户,乙方将押金在装修单位(装修人)装修完成后退还,如装修单位(装修人)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有损坏,赔偿金在保证金中抵扣。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要求
1.甲方严格按本招标文件P8-P15规定的综合管理服务标准对乙方进行考核,如双方认为需要进一步细化的,可以通过附件形式进行进一步明确;
2.公共部位急修:应立即到位,确保在最短时间内予以修复,除不能克服的特殊情况乙方可以征得甲方同意后延迟外,应在半个工作日内修复;若急修物品一次性价格超过500元的,乙方报甲方批准后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
3.小修: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修复,除非乙方征得甲方同意延迟;
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他物业使用人可组织进行对乙方物业服务的综合考评。
第七条物业装备、耗材的使用
1.甲方免费提供物业管理的办公场地,前期开办物品由业委会在原有移交完好的办公用品基础上进行补充,如需新购置由乙方自行承担办公桌、电脑、打印机、文件柜等自身使用的办公用品。
2.乙方自行承担所有人员服装费用,但服装样式需经过甲方认可,办公、生活用水、电、通讯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经营管理
1.园区经营场地经营管理主权归属甲方,乙方负责场地管理,经营性总收益不超过60%用于补助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成本;不低于30%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乙方在本物业区域内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费用单次≥1000元需提交工作联系单经甲方审批同意后予以维修);不超过10%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换届选举的工作经费及小区居民活动经费。
2.乙方不以任何形式将整体承包区域转租、转让、抵押,在承包区域只从事甲方认可的服务工作。在承包期间,乙方的任何股份配置变动应通知甲方。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任何占有支配地位的股份转让都将视为乙方出租、转让的行为。
3.在承包区域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有执照和许可证,乙方必须获得相关执照或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并在经营中遵守一切有关条例和规定,自行缴纳有关税费。
4.乙方不得在服务区域从事非法活动,也不得从事有损甲方利益的活动,同时不允许在承包区域对甲方经营活动进行滋扰性的行为。
5.乙方在承包区域中从事任何广告活动或类似宣传,应经甲方同意,如有违反甲方有权依照广告法和甲方相关的规定责令乙方限期改正,并接受处罚。甲方在该区域发布的广告宣传保证不致影响乙方的正常工作。
6.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经济活动,且由此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7.乙方必须确保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并根据甲方要求改变不满意的服务状况。同时,乙方自觉参加甲方认为有助提高甲方形象的宣传活动。
8.在承包期内乙方应保证承包区域内的设施、设备良好的运营状况和环境状况,并接受甲方或其授权(第三方监理)人员的检查,对由乙方引起或造成设施、设备的损坏及环境卫生不理想状况,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修复或整改,在书面通知下达一周后,仍未按要求修复或整改,甲方将负责完成这一工作,所需费用连同15%附加费全部由乙方承担。
9.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10.除经甲方批准进行必要的维修工程外,乙方不得损毁承包区域原有的设施和装潢,不得更改已铺设的电缆、电线等电力装置。同时,也不得安装任何可能造成电缆负载过大的电器设备,以免无线电受干扰。
11.乙方在承包区域因作业所需增加机械、电力设备及设施应征得甲方同意,并聘请有资格的承造商进行安装、保养并将施工安装保养记录手册和图等,交由甲方备案。
12.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后15天内,提供绿化管理维护制度、车辆管理规定。
13.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确定电梯维保单位并与维保单位签订电梯维保合同。该合同签订前需与甲方或其授权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征得甲方同意方可签订合同并报甲方备案。合同中应明确奖惩、配件的采购途径以及配件的采购主体等。每年向甲方提供电梯的检测报告。
14.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维护制度,并提供甲方备案,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每年向甲方提供该等设施设备的检测报告。
15.乙方负责小区内所有的机房、设备用房的维修、维护等,并要求在各个机房、设备房室内醒目位置张贴相关制度、操作流程、责任人等,管理人员须执证上岗。所有机房、设备用房应配置温度计和湿度计,确保房间温度和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二次供水水箱清洗和水质检测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
16.甲乙双方签订《地下室立体车库车位管理协议》,依据协议经营管理地下室车库车位的租赁。
第九条物业的承接查验
1.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与乙方签定的《承接查验协议》未完成整改的问题,由第四届业主委员会继续执行整改。
2.《承接查验协议》中仍未整改的问题,由甲方进行整改,在整改验收合格前,乙方不承担项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非乙方管理服务原因引起的任何责任和损失。
第十条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3)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5)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根据管理需要向乙方提供房屋相关资料和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6)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人采取停水、停电等催缴催改措施;
(7)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的,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采取必要的紧急避险措施。
(8)提供乙方所需的办公用房。
(9)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甲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理。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有权终止合同。根据综合考评或工作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经理(负责人)、相关骨干人员。
(10)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本物业所有的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住用户资料),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11)甲方在职权范围内保证乙方的正常经营不受干扰。保证乙方的员工按规定正常进入承包区域开展服务工作。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12)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13)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4)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2.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投标文件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方案,根据甲方核定的物业管理制度、方案自主开展物业日常管理服务活动,但不得损害大多数业主(住用户)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2)按甲方要求及时如实向甲方报告物业管理服务实施情况;
(3)征得甲方同意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
(4)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甲乙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5)向甲方工作人员和其他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并负责监督;
(6)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相关的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7)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
(8)因乙方在管理中的过错或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管理造成甲方或第三人损失的,乙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有权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和业主管理规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10)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11)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2)开展有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3)乙方的人员配置:乙方必须采取措施,确保乙方人员稳定,特别是骨干人员。物业人员要求:持证上岗,且根据不同岗位统一着装;所有相关人员要求政治上可靠,身体素质好,无不良行为记录;为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所有物业人员还需进行相关的培训。
(14)乙方必须聘请(或指定)一位经理(负责人),全权代表乙方与甲方保持密切联系并保证承包区域服务工作。第一时间报告重大、紧急事件;每季须向甲方汇报工作情况,并提供相关报告。
(15)在承包期间,乙方人员发生任何事故或与乙方发生劳动争议均由乙方自行全权负责,相关费用乙方自行承担,以保证甲方在乙方人员索赔时不受任何责任的约束。
(16)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工作人员支付费用或赠送实物,免收或打折收取物业费等,违者可进行处罚。乙方人员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相关人员索取小费或钱物等。
(17)未获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任何时候都不能在承包区域存放易燃物品、挥发性大或气味浓烈的液体等。
(18)保险
1.1第三者责任保险。乙方应对乙方人员以及第三方全权负责(如乙方应投保第三责任险),在乙方的责任区内由于乙方原因导致自己员工或第三方的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2员工人身意外险。在承包期内,乙方所有工作人员的事故由乙方自行全权负责,以保证甲方在乙方工作人员索赔时不受任何责任的约束。
1.3其他保险及费用。乙方须按《劳动合同法》和政府有关各部门规定为全体服务人员交纳所有相关的社会保险及其他相关费用。乙方对此全权负责。
(19)乙方及其员工遵守公寓内的一切管理、消防安全等规定和制度,保证承包区域的消防设施能正常使用,消防通道畅通,同时承担违规责任。
(20)遇突发事件或安全检查时,乙方必须配合有关部门执行任务,并指定专职人员协助工作,直至完成。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和终止: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2.终止
(1)提前终止
1.1如果甲方在服务期内无理由终止合同,甲方须提前一个月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承包,甲方支付给乙方人民币伍万元的赔偿金。
1.2如甲方发现乙方将整体承包区域转租、转让、抵押等情况,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承包,且乙方须支付给甲方人民币伍万元的赔偿金。
1.3如果乙方在服务期内无理由终止合同,乙方须提前三个月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承包,乙方须支付给甲方伍万元的赔偿金;如果乙方在服务期内突然无理由终止合同,未提前三个月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承包,乙方须支付给甲方人民币壹拾万元的赔偿金。
1.4如果乙方在服务期内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安全事故,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承包,且乙方须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须支付给甲方人民币壹拾万元的赔偿金。
1.5提前终止承包期早于月底最后一天,应视为月底最后一天期满。
1.6乙方未能履行合同和遵守有关规定,在甲方发出书面警告后一周内乙方仍无采取补救措施,甲方可立即终止承包。
1.7乙方破产清处、重组及兼并等事实发生,或被债权人接管经营,甲方不必通知乙方即可终止承包。
1.8甲方因房屋建筑或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1.9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1.10电梯维保、消防设施、绿化维护、环境卫生、保安秩序、设备维护等,乙方三项达不到服务合同中所约定的标准,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服务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2)协议终止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在任何时候终止协议。
(3)自然终止
合同规定的承包服务期满,承包自然终止。在承包服务期内乙方服务通过甲方有关评分标准并得到甲方认可,双方可协商在下一年度续约。
3.承包终止后果
(1)终止承包,不影响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的赔偿、补偿。
(2)承包终止时,双方应进行结算,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包括用管理费、公共收入积累形成的资产;甲方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对本物业的管理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审计;
(3)甲方同时进行乙方承包区域设施、设备状况检查并要求乙方三天内将乙方物品撤离承包区域,否则甲方将代理处理,乙方支付甲方代理费及10%的手续费。
(4)乙方保证在承包终止当天下午五时前撤离现场。
(5)不放弃权利
甲方接受乙方的服务,但不放弃对乙方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同时,若甲方对乙方某一违约行为放弃进行追究的权利,但不放弃对乙方其他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方与乙方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规则仲裁。
2.对于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损害的赔偿,由甲方与乙方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的,可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1.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六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4.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业主单位(盖章):物业服务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联系人:联系人: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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