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公告中心

现代雅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现代雅苑第五届业主委员会 阅读量:839 2024-01-05 12:34:5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现代雅苑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民法典》、《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杭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现代雅苑物业小区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履职事项,应先召开业主委员会党组织会议或党员委员会议讨论,形成共识后再提交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在街道、社区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履职工作。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三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抵制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应当将决定事项报告社区,听取社区的意见,作出决定后应及时报告社区并向业主公开。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相应的业主大会名称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东至:绍兴路;南至:潮王路

西至:上塘河;北至:德胜路

建设用地面积:63770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06143.3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167941.48平方米,现代雅苑小区住户共计1455户。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890平方米,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260平方米,坐落:现代雅苑13幢1单元101;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建筑面积为870平方米,坐落:现代之窗三楼306;307;309;310;311

(二)业主大会名称为:杭州市拱墅现代雅苑业主大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改选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六)筹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确定物业管理形式;

(十)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十一)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十二)物业管理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经营及其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

(十三)物业管理区域内除公共道路以外设置临时停车位,制定车辆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制度;

(十四)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或管理规约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的业主参与表决,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召开:

(一)起草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内容、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身份、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

(二)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等内容应当经街道和社区审核后,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三)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发放和回收表决票,并应在公告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投票工作。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投票工作的,应在社区指导下决定是否延期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四)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统计表决结果。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情况应接受街道、社区的监督;

(五)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公告7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六)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情形发生或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且提议事项明确、联系人明确的;

(二)发生消防、电梯、供电、供水、设施没备等重大情形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街道、社区认为有必要并要求召开的。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书面申请(需有业主本人签名)后,需及时报告社区,并在15日内对提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日内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提议不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20日内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协调,确定召开时间。逾期仍未召开的,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和街道指导、帮助社区指导业主召开,具体工作委托社区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确定会议形式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不采取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方式进行。业主代表只可代业主表达其意愿,不得代替其作出相关决定。

采取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需要由业主代表代为表达意愿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将其书面意见提交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代为转交。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意见须由业主本人签字。

第十业主可以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上须附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受托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时须出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接受本人租住或使用房屋业主的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利,但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内容代为行使共同管理权,当委托人本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明确表示终止委托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业主委托行为应明确:

(一)委托期限为:业主大会规定时间期限。

(二)委托人数为:

1、同一名业主代表接受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托不超过2人;2、同一名物业代理人的委托人数不超过1人。

第十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1、2、3、4、5项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

1、业主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名;

2、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发放表上签名;

3、业主在挂号信、快递等收件凭证上签名;

4、电话录音、音像、影像资料可以确认的;

5、业主在网络上查收确认。

第十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第1、2、3、4、5、6、7种方法进行发放、回收表决票:

1、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将表决票投入投票箱内;

2、专人送达、回收: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送达并回收;

3、网络投票:由业主通过密码、密钥等确认身份后在网上进行投票;

4、传真(以传真方式投票的,应在表决票中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邮寄挂号信、快递(以邮寄挂号信或快递投票的,应在表决票中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电话录音、音像、影像资料(以音像、影像资料投票的,音像、影像资料应当有业主本人对具体表决事项的明确意见表达)。

7、专人送达时,由业主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在表决票发放表上签名的。

第十业主大会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表决票的统计:

(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的业主参与表决;

(二)参会表决(回收票)有效票,业主明确表达其表决意见为“同意计入多数票”、“随多数”、“从多”的,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三)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四)不按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按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损害业主公共利益行为的业主,其表决权与被选举权按照下列第3项办法统计:

1、均予以限制,其投票权数不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不得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2、均不进行限制,其投票权数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可以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3、限制其被选举权,不得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但不限制其表决权,其投票权数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

(五)投票人需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并签名,签名因未填写、涂改、字迹不清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投票人业主身份及其意见的,视为无效票;

(六)单个事项表决意见不按表决票规定符号填写的,该单个事项表决意见无效,但不影响其他事项表决意见的统计;若对表决意见进行修改的,须在最终选择表决意见处签名。

十九业主大会对某项提议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12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同一理由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成立党支部,暂不符合单独组建条件的,通过组建临时党支部、联合党支部或由社区党组织派驻党建指导员等方式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党员业主委员会主任兼任党支部书记。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为现代雅苑13幢1单元201

第二十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并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五)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六)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拟定或审核物业管理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经营方案;

(八)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九)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十)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十一)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二)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十三)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原则上中共党员候选人应占总候选人数的百分之50%,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住宅业主参选前一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累计满6月以上;

(八)商业、配套用房业主参选前一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办公、经营累计满6月以上;

(九)业主委员会委员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须符合年满18 周岁以上,70 周岁以下,初中文化以上。

第二十社区办公用房位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可作为业主代表指定一名专职社区工作者参与业主委员会选举。

社区用房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社区工作人员中也没有业主的,可以聘请一名社区工作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兼职委员,列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鼓励和支持业主中的以下人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

(一)中共党员;

(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三)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网格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

(四)具备财务、法律、工程、环境等专业专长的业主;

(五)有经验、有能力、有精力的退休人员。

第二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或曾受过刑事处罚未满三年的;

(二)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未满三年的;

(三)参与邪教组织,或非法组织参与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利用黑恶势力干预小区业主正常工作和生活的;

(五)采用不正当手段,阻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正常召开、选举及表决的;

(六)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七)拒缴或无故拖延缴纳物业服务费、车位管理费及物业企业代收代缴的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或煽动其他业主拒缴上述相关费用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及时撤销的;

(九)在小区内存在违法违规搭建、装修等行为被执法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尚未整改到位的;

(十)不按照有关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十一)因严重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被罢免的业委会成员、有符合本《议事规则》第二十委员资格自行终止条件的,或是在届内辞职的业委会委员,在八年内不得参选新一届业委会委员。

第二十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搬离本小区居住;

(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已书面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四)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曾受过刑事处罚未满三年的;

(六)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被党纪处分,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未满三年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一年内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2次或一年内未4次未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含请假、无故缺席)或业主代表会议的;

(九)不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不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十)住宅业主当选之后每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累计未满6个月的;商业、配套用房业主当选之后每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办公、经营累计未满6个月的。

业主委员会应将上述委员资格自行终止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不少于7日。

第二十根据《杭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并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

(一)业委会任职期间违反《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中禁止性行为并拒不整改的;

(二)业委会任职期间不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

(三)业委会任职期间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理的;

(四)业委会任职期间采用不正当手段,阻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正常召开、选举及表决的;

(五)业委会任职期间存在违法搭建、装饰装修等行为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尚未整改到位的;

(六)业委会任职期间拒不履行委员职责或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七)业委会任职期间道德品行低劣、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八)业委会任职期间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侵犯业主共同利益的;

(九)业委会任职期间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减免物业服务费或停车费等应缴费用;

(十)业委会任职期间经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半数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罢免的;

(十一)业委会任职期间与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有商品销售、业务往来等利益关系的。

(十二)住宅业主当选之后每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累计未满6个月的;商业、配套用房业主当选之后每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办公、经营累计未满6个月的;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业主委员会应将业主大会关于是否终止上述委员资格的决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告不少于15日。

第二十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人数为1人(即10选9)。

二十九本物业管理区域设立候补委员,具体规定如下: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的候选人,未能当选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的,可以按照得票多少,依照顺序列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正式委员总数的50%。

第三十条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建设项目,按分期开发的面积比例来分配业主委员会委员名额。后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方法采取召开全体业主参加的业主大会会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分别在每月末的双休日。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的或符合下列项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7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2、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认为有必要的;

3、街道、社区认为有必要并要求召开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或无正当理由不召集的,由街道、社区指定一名委员召集;

(二)召集人提前3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并邀请社区列席;

(三)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报告社区,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社区和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建议;

(四)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会议召集人说明;

(五)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六)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

(八)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社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公告7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的递补规则如下:

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缺额不超过正式委员总数二分之一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自动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将正式委员缺额和候补委员递补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7日。

候补委员递补后,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仍未达到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数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社区,并在街道、社区指导下,按照规定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办法:

一、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换届、改选工作

由街道、社区和业主代表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换届、改选工作,工作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派代表担任;成员人数应为七人以上十一人以下的单数,业主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其中业主代表采取自愿报名、业主推荐,报名人数超额后内部推选产生。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各指派一名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七人以上十一人以下的单数,业主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建设单位可以不再指派人员参加。

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1名,由街道办事处指派的代表担任。街道办事处可在物业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中确定1—2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二、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换届、改选)

为鼓励广大业主积极报名,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采用下列办法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选举办法: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在委员候选人中选举产生,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相关方法如下:

1、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超过应选委员数的,按得票多少依次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2、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没有达到应选委员数(9人)的,但必须达到业主委员会最低人数要求5人以上的单数,业主委员会成立。

3、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没有达到应选委员数(9人)的,也没有达到业主委员会最低人数要求(5人的单数),可采用物业管理委员会继续履职,履行业委会工作职责。

第三十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由社区指导业主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并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在街道指导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或成立由业主代表及街道、社区代表等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或具备成立条件后六个月内未能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

(二)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终止,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能及时产生的;

(三)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或虽经街道协商确定召开时间,但逾期仍未召开的。

 

第四章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本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负责拟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公示并征求业主意见后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人协商合同续订。物业服务人同意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续聘。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应当在原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的,由业主委员会拟定选聘方案,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三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事宜,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一)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三个月,业主大会或物业服务人不再续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60日前,向对方提出不再续约的意见。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和《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另行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拟解除物业服务合同90日前,将解约原因、退出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同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15日,并书面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启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程序。

(三)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书面联名(提供房产证、身份证复印件)要求解聘物业服务人的,且业主对物业服务人的否定性评价达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解聘程序启动要求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依照规定确认事宜后并启动解聘程序,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未经业主大会依法通过,提前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擅自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

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等,起草具体《选聘方案(草案)》。《选聘方案(草案)》包括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和业绩要求,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以及候选企业的产生方式等。

《选聘方案(草案)》应当报告街道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内公告7日,听取所在地街道或街道委托的社区工作人员及业主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及最终《选聘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内公告15日。

四十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采用下列方式:

(一)选聘办法采取业主大会会议方式确定。

(二)选聘办法应当包括下列两项内容:

1、根据《选聘方案》的规定的办法产生候选物业服务企业。

2、符合资格、条件的候选物业服务企业不少于3家方可进行评标;否则视为流标,需要重新报名。

3、提交业主大会会议最终表决的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数量两家

(三)续聘物业服务企业,采取业主大会会议方式确认

业委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就拟定的《物业服务合同》(含物业服务等级、收费价格、奖惩等内容),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聘事宜。

四十业主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将候选物业服务企业递交业主大会表决。表决结果产生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选聘结果报告所在地街道及社区,在10日内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将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公告15日,接受业主查询和监督。

一、关于新老物业的交接

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物业项目管理移交前30日,与物业服务合同委托方、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项目交接验收手续,移交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物业服务用房等,并提供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资料。

二、关于新老物业承接查验

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后十日内,与新物业服务人对共有部分进行承接查验;查验合格的,订立承接查验协议,并按照规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资料。

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时,应当按照《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与物业服务合同委托方、原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进行查验。

查验时应当制作物业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项目名称、查验时间、查验内容、查验结论、存在问题等,并由查验人签字。对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应详细记录,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有关问题的解决办法。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在7日内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原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服务合同委托方及其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管理交接验收协议》。

第五章调整物业费

第四十二条因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或者其他物业服务成本发生较大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物业服务人委托专业机构对上一年度本物业服务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提交业主委员会;

(二)物业服务人拟定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包括调整范围和理由,提交业主委员会;

(三)业主委员会将审计报告、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公示三十日以上;

(四)业主委员会将调整方案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物业收费标准的调整事项和结果及时报告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章筹集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

第四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以下简称“运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但不得超过同期物业管理费总额的8%,运作经费的具体额度由业主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运作经费采取从经营性收益中列支筹集:

(二)运作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会议组织召开费用;

2、日常办公开支费用;

3、聘请工作人员费用;

4、诉讼费用;

5、业主大会(委托第三方机构)费用;

6、其他合理费用。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年6月底公告上半年,12月底公布当年的运作经费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公告7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报社区存档备查。

第四十本物业管理区域建立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补贴制度,从经营性收益中给予业主委员会委员必要的履职工作补贴,如通信费、交通费、误餐费等。

 

章档案资料的建立与保管

第四十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每年末将上年度重要资料复印报社区存档备查,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八)有关业务往来文件;

(九)经营性收益收支使用情况账目;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收支情况账目;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清册;

(十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十三)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十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十五)公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

(十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确认资料。

第四十业主可以查阅与自身直接相关的档案,并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十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或任期届满仍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社区暂时保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由社区与其进行移交。

 

第七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主任以外的委员或聘请的专职秘书专人保管;

2、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

3、业主委员会印章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并由半数以上委员书面签名同意后使用。

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印章的,用印无效。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十九建立印章使用档案,记录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经办)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盖章人等。

第五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及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

 

第八章 制度

现代雅苑管理制度汇总

 

附件:1.《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工作职责(试行)》

2.《重大事项党组织先议制度(试行)》

3.《业主委员会会议制度(试行)》

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管理制度(试行)》

5.《经营性收益管理制度(试行)》

6.《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7.《事务公开制度(试行)》

8.《日常接待制度(试行)》

9.《物业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10.《印章管理制度(试行)》

11.《工作档案管理制度(试行)》

12.《现代雅苑小区地面停车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1: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工作职责

(试行)

第一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并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五)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六)倡导业主文明居住,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开展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

(八)拟定物业管理用房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经营方案以及收益分配使用制度;

(九)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十)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十一)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十二)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三)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提起诉讼;

(十四)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街道、社区做好涉及公共安全、环境整治、扫黑除恶等小区管理相关工作;

(十五)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或实施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主任职责一般包括:

(一)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二)负责召集主持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和街道、社区报告工作;

(三)代表业主委员会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协议等文件;

(四)代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街道、社区及有关职能部门协调小区物业管理的相关事务工作;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履行工作职责;

(六)审核和签批业主委员会工作文件、财务收支等;

(七)拟定业主委员会内部工作制度、方案、计划等;

(八)根据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职责一般包括:

(一)协助主任做好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根据主任委托授权代行主任有关职责;

(二)承担落实各自分工的专项工作;

(三)参与拟定制定业主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方案计划等;

(四)密切联系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广泛了解本小区物业管理动态和问题,及时向主任报告情况;

(五)根据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职责一般包括:

(一)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及各项活动,参与业主委员会各项事务的决策;

(二)承担落实各自分工的专项工作;

(三)参与拟定制定业主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方案计划等;

(四)密切联系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广泛了解本小区物业管理动态和问题,及时向主任和副主任报告情况;

(五)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应明确各委员的职责分工,各委员工作中应相互配合、互相监督,具体职责分工由业主委员会会议确定,并于确定后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内向全体业主公告,同时报社区备案。

 

 

 

 

 

 


附件2:

重大事项党组织先议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在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授权的范围内规范议事,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在街道社区指导监督下开展履职工作。

第二条研究下列重大事项,应先召开业主委员会党组织或党员委员会议讨论,并邀请社区党组织派员列席,形成共识后再提交业主委员会会议或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一)制定或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调整物业服务费标准;

(四)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七)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和经营方案及其收益的分配使用制度;

(八)动用5万以上物业经营性收益或实施预算5万元以上的维修、更新、改造工程;

(九)物业管理区域内除公共道路以外道路设置临时停车位,制定车辆行驶、停放及收费等管理制度;

(十)应提交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党组织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凡属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事项。党员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党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并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但不得随意对外散布不同意见。

第五条党组织会议应由专人负责记录并保管,会议记录应做到规范、完整。经党组织研究决定后,应以党组织名义书面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或业主大会会议的建议,同时报社区党组织备案。

 

附件3:

业主委员会会议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业主委员会首次会议一般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召开。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次数和时间召开,每年至少召开4次,召开时间一般为每季度首月上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7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的;

(二)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四)街道、社区要求召开的。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内容涉及物业管理活动重大事项的,应先召开业主委员会党组织会议或党员委员会议进行讨论,并邀请社区党组织派员列席,形成共识后再提交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召集和主持的,可以由街道或社区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应提前3日将会议内容、议程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应在会议召开3日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报告社区,邀请社区列席,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社区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内容须进行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由业主委员会发布,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告,并书面报告社区。

 

附件4: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可以在物业经营性收益中列支,具体额度、标准由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及时掌握运作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既要保障正常工作需要,又要公开透明,节约开支。

第三条运作经费主要包括以下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经费,包括会议场地租用,会议材料印刷、邮寄,通讯联络,聘请会务人员等费用;

(二)业主委员会日常办公所需经费,包括办公家具、电脑网络设备、文具、日常接待等费用;

(三)组织业主开展各类活动所需经费,包括社区生活、民俗活动、文体活动等费用;

(四)聘请工作人员经费,包括财务人员、专职秘书等;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补贴,包括交通费、通讯费、误工费、误餐费以及相关劳务费用等;

(六)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从运作经费列支或经业主大会同意列支的费用。

第四条运作经费应单独设立财务科目,实行业主委员会主任审批负责制,经费使用须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审批同意方可支取,单项支出1000元以内凭证须由经办人、审核人3人以上签字,单项支出1000元以上凭证须由经办人、审核人5人以上签字。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补贴的具体标准,根据经营性收益情况以及委员工作分工和履职情况,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业主大会决定。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聘请财务人员、专职秘书等工作人员的经费标准,应根据其工作内容和市场行情由业主委员会会议或业主大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因会议次数增多、人员经费标准调整等原因,运作经费预计超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额度的,业主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增加预算额度后,再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定期公布上一年度运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报社区备案存档。运作经费收支情况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不少于15日。

 

 

 

 


附件5:

物业经营性收益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业主委员会可以利用物业管理经营用房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经营管理。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自行经营管理的,在涉及合同洽谈时须有两名及以上委员参与,经业主委员会会议或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对外正式签定合同。

第三条经营所得扣除合理经营成本后,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原则上物业经营性收益的50%以上应当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或者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或补充物业服务费用不足,不得用于与物业管理活动无关的事项。

第四条物业经营性收益应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一个银行账户,不得以其它组织或个人名义开户。

第五条物业经营性收支情况应纳入“杭州市物业经营收支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业主委员会应指定专人负责在每月10日前将收支情况录入信息平台,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遵守信息平台管理相关规定,接受业主和街道、社区的查询、监督。

第六条物业经营性收支情况除在信息平台接受查询、监督外,还应当至少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集中公布一次。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经营性收支情况提出异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答复。业主对答复仍有异议并向属地街道、社区反映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并配合街道、社区的核查处理。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根据管理规约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对经营性收支情况的定期审计、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离任审计、业主委员会换届审计等。

相关审计结果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不少于15日。

 

附件6:

财务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在银行开设账户,不得以其他组织或个人名义开户。

第二条财务管理人员可以由具备财务专业知识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担任,也可以聘请专业的财务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代理记账。出纳与会计不得由一人同时兼任,业主委员会主任不得担任财务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离任或不能履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妥交接手续后方可离任。

第三条出纳应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并保管好财务印章(包括主任私章、发票专用章)、相关票据等。月末应进行现金盘点并核对现金日记账,同时与银行核对存款余额。发现不一致的,应查明原因;有未达账项的,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做到账实相符,并及时向会计报送结报单及银行存款对帐单。

会计负责管理日常收支核算,及时编制财务报表,保管财务专用章和账目档案,做到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第四条严格实行现金备用金制度,库存现金限额一般在2000元以内,超过限额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银行结算起点以上的支付,一般要求用支票付款。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款一律以转账支票付款,禁止用现金支付工程款。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各项收入要及时入账。不得挪用公款,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账外账以及“小金库”。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所有支出,均应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须写明用途并由经办人、审核人签字,做到手续齐全。大额资金的支出应遵循管理规约或有关会议决定等,报销时应附相关会议纪要等证明资料。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人员应拒绝给予报销。

业主委员会委员因工作需预领支票、备用金的,应办理支票预领手续,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审批。工作结束后,应在一周内结清该笔领款项,不得借故拖欠占用。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管理的资金一律不得外借,在经济往来中发生的应收款应及时收回。对于发生的应收款,每季度末由会计列出清单交于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明确专人负责催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委托专业机构对各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或集体辞职,或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离职的,应于届满或离职前开展任期内财务审计。相关审计结果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不少于15日,接受业主监督。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应在10日内向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完成财务档案和公章的移交工作,并填写移交清单。

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任期届满仍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或委员人数不足二分之一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在10日内将其保管的财务档案和公章移交社区暂时保管,并填写移交清单,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由社区与其进行移交。

第九条会计人员负责财务档案保管,对各类档案及时整理立卷,并按规定的保管年限统一管理。档案如需查阅、外借的,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及时归还。

 

附件7:

事务公开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业主委员会应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主动及时向业主公开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主动向业主公布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和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经营出租的合同;

(五)物业经营性收益的收支及审计等情况;

(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七)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工程情况;

(八)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九)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职责分工;

(十)定期接待业主的时间、地点以及咨询投诉电话;

(十一)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信息和资料。

第三条公布内容涉及第二条第一、二、三、四、七、九项的,应当在审议通过、决定作出或合同签订等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布;公布内容涉及第二条第六项的,按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布内容涉及第二条第五、八项的,应当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收支情况,审计情况根据实际审计次数进行公布。

第四条书面张贴公布地点一般为物业管理区域的出入口、宣传栏等不少于3处的显著位置公布。

第五条重要资料或资料原件较少的,业主委员会可采用复印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六条每届业主委员会都应对第二条所列内容进行公布,任期内相关信息和资料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公布。

第七条业主对公布的信息和资料提出异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

 

 

 

 

 


附件8:

日常接待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业主委员会日常应通过现场接待、设立意见箱、网络载体、热线电话、上门走访等多种途径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建议,接受咨询、监督和投诉。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应每月第一周的周六下午14:00-17:00定期现场接待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地点一般为业主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意见箱一般设在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门口、主出入口保安室或小区公示栏等便于业主投放信件的位置。业主委员会每周收集一次意见。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公布热线电话,接受咨询和反映情况。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季度应安排一次上门走访,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对日常收集到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建议、投诉和要求等情况建立登记簿。登记簿内容一般应包括反映日期、反映人、反映内容、登记人、处理结果等。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投诉和要求,如不能当场或及时解答处理的,一般应在15日内给予答复处理,并在登记簿上进行记载。

第八条对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业主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讨论并积极吸收采纳。


附件9:

物业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考核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业主委员会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管理内容,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安排委员、业主代表和社区每半年开展1次监督检查。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日常监督检查一般包括:

(一)物业服务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二)物业经营性收支情况;

(三)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计划;

(四)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明码标价情况;

(五)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情况;

(六)楼顶面、地面、消防通道、雨(污)水管道、道路、场地等共用部位的维护、养护等情况;

(七)各类设备房、电梯设备、监控设备、门禁系统、消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养护、运行等情况;

(八)秩序维护员值班巡逻、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外来人员进出管理等秩序维护情况;

(九)公共区域花木、草坪、树木的修剪、施肥、病虫害处理等绿化管理情况;

(十)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管理内容。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属地街道、社区布置的涉及公共安全、环境整治、扫黑除恶等专项检查工作。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记录,并按以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属于物业服务企业日常养护、维护和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业主委员会应以工作联系单形式交由物业服务企业整改落实。

(二)需要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或业主大会会议。

(三)属于开发建设单位保修期内的房屋质量或相关专业单位维保问题,应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以工作联系单形式交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专业单位处理,并跟踪后续落实情况。

(四)需要属地街道、社区帮助协调解决的问题,应书面报告街道、社区。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应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定期的工作沟通会、开展整改“回头看”等形式,及时跟踪掌握相关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并对双方下一步工作进行沟通协商。

 

 

 

 


附件10:

印章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业主委员会应根据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印章刻制证明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二条业主大会印章用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事项。业主委员会印章用于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并由半数以上委员签字同意后使用。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应指定由主任以外的其他委员或聘请的专职秘书负责保管印章。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登记簿由印章保管人负责保管,登记内容一般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人(经办人)、用印审批人、盖章人等。

第五条印章保管人因辞职或委员资格终止等原因不再保管印章的,应当在3日内将印章、用印登记簿和其它相关材料一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指定的保管人员,并填写移交清单。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业任期届满的,应在10日内向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完成印章、用印登记簿和其它相关材料的移交工作,并填写移交清单。

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任期届满仍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或委员人数不足二分之一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在10日内将其保管的印章、用印登记簿和其它相关材料移交社区暂时保管,并填写移交清单,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由社区与其进行移交。

第七条印章遗失的,保管人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主任。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全体业主公告,书面报告街道、社区,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开户银行等相关单位,并按规定重新刻制印章。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印章管理人应每月检查印章使用登记情况及相关材料,确保印章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

 

附件11:

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业主委员会应根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建立物业管理工作档案资料,并指定一名委员或聘请的专职秘书负责保管。

第二条工作档案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四)共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

(五)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确认资料;

(六)会议的音像与录音资料;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和决定;

(八)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登记簿;

(九)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公示情况的照片资料等证明材料;

(十)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十一)历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交接等资料;

(十二)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十三)业主意见建议登记簿;

(十四)有关业务往来文件;

(十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十六)利用物业经营用房以及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经营的合同、协议;物业经营性收支相关账目、材料;

(十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收支情况账目;

(十八)其它涉及物业管理工作的有关档案资料。

第三条档案资料管理人员应对档案资料编号造册,做好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在工作当中收到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移交档案资料管理人员存档。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建立档案资料查阅登记制度,登记簿由档案资料管理人员负责保管,登记内容一般包括查阅日期、查阅事由、查阅内容(事项)、查阅人、审批人等。

第六条外借档案资料需借阅人书面申请,并经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同意。

第七条业主可以查阅与自身直接相关的档案资料,业主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

第八条档案资料管理人员因辞职或委员资格终止等原因不再保管档案的,应当在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指定的档案资料管理人员,并填写移交清单。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业任期届满的,应在10日内向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完成档案资料移交工作,并填写移交清单。

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任期届满仍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或委员人数不足二分之一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在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移交社区暂时保管,并填写移交清单,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由社区与其进行移交。

 

 

附件12     现代雅苑小区地面停车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解决现代雅苑停车难的问题,规范小区地面车辆停放秩序,保障小区内业主多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地面停车及收费标准。

1、本小区业主停车收费标准。办理小区地面车位停车业主(含租户)车位管理费按100元/月/辆收取。每户只允许申请一个车牌的地面停车证。

2、商户停车收费标准。小区内外沿街商铺商户每辆车按照300元/月/辆收取。每个商户只允许申请一个车牌的地面停车证。会所为解决消费客户停车问题可以购买计时停车券。

三、其他外来车辆收费标准。

1、其它车辆进入小区停放,15分钟内免费。15分钟以上开始收费,按5元/每小时/辆计时收费,当天50元封顶。

2、其它车辆进入小区地面停车收费区域,统一扫业委会账户二维码收费。

二、地面停车管理规定。

1、车辆停放秩序。进入小区内的车辆不得鸣喇叭,同时接受物业秩序员指挥,按规定停车位点停放,不得随意停放。

2、车辆停放模式。由于车位紧张,车辆进入小区及地库采取不固定、先到先得的方式停放(地库车位除外),如果没有地面停车位由业主自行解决。

三、小区临时停放要求。

1、临时进入小区接送人、取送东西、装修车辆、搬家送货等车辆停放小区时,一律按照其他外来车辆收费标准执行。

2、地库车位将车停放在地面(接送人、送取东西不超过1小时)超过临时停车时间按临时停车收费。

四、停车缴费周期。所有办证车辆以半年为单位交纳停车费,中途退费提前申请,按剩余月数足月退回。

五、停车补办手续。停车证只对本车牌有效,请将地面停车证放在前风挡玻璃明显处妥善保管,如丢失或变更车辆请及时到物业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如因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产生费用或其它纠纷,由业主(租户)承担。补办停车证或车辆变更每次收取10元工本费。

六、违规停车处理。

1、所有车辆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及行车道,对违规占用消防通道的,第一次给予通报,第二次取消停车资格;

2、对伪造停车证者,一经发现收回伪造停车证,补交全年车位管理费,取消当年度停车资格;

3、对占用消防、应急通道等违法行为车辆,影响小区停车秩序的,取消当年度停车资格。

4、小区业主将房下所申请的地面停车资格向非居住在本小区的人员出租或代办,一经发现将取消停车资格且不退任何费用。根据情况物业公司将向全体业主公示。

七、物业停车管理。

1、已办理小区地面停车的车辆,驾驶人员应遵守管理办法,服从小区物业人员指挥,按规定位置停放。

2、停放在小区地面车位车辆,请注意关好门窗,保管好财务,出现财务丢失,物业不承担任何责任。

3、物业对无雅苑停车证擅自放行不收费的,每车由物业承担3倍停车费用。

八、办理停车证需提供的证件

1、业主(租户)在办理停车证时需核实业主信息。

2、商户统一办理停车证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车辆行驶证、身份证。

附:本小区地面可使用车位总计约310个,其中划线部分:

会所44个、物业前34个、南门前18个、15停车场50个、18停车场34个、21商业街23个、13至21快车道70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本议事规则经202433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二条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会议解释。如本议事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此功能未开通,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