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卧城名邸小区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物权法》、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依法办事、业主自愿、服从多数意见并尊重少数意见为基本原则,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订本管理规约。
本管理规约经卧城名邸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即为有效,对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均具有约束力。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卧城名邸小区
坐落位置:杭州市萧山区晨晖路1599号
物业类型:商品房住宅小区
总建筑面积:218650平方米
二、业主权利
1、业主对其名下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业主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建筑物的使用安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业主有权参加业主大会,享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业主对业主大会的各项议题享有表决权;业主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并对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4、业主有权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5、业主对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和相关场地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权监督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6、小区内地面公共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实行有偿使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业主义务
1、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约的规定;
2、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决定。
3、服从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按有关规定和本规约以及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委托制订的管理细则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4、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和按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5、业主将房屋出租应当到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同时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监督;
6、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车辆停放、电梯使用、消防安全、垃圾分类、宠物饲养等管理制度和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7、业主应自觉维护小区的公共利益,爱护小区公共设施、公共设备、公共绿地等,不得占用或擅自挪用、损坏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备及相关场地,因认为使用不当造成公共设备、设施损坏的,应照价赔偿或负责修复。
四、物业的装饰、装修
1、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的,应自觉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施工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案,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将此协议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并按本规约相关规定施工,同时须接受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装修的监督。
2、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装修时,禁止有下列行为:
2.1擅改房屋结构、外貌,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2擅自搭、改建筑物、构筑物,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影响邻里的装饰、装修行为;
2.3在房屋承重墙、梁、柱(含构造柱)、板进行拆改,开挖门洞;
2.4在楼面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包括在露面凿孔、打洞、砌墙或超标准荷载;
2.5拆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
2.6封闭侵占房屋共用部位;
2.7堵塞消防通道,影响应急疏散的;
2.8其他可能影响物业整体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正常使用或相邻产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房屋装饰装修具体时间规定:
作业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8:00
法定节假日无噪音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规定时间外进行施工的,应事
先取得相邻业主的同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后进行,并尽可能缩短施工时间。业主、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或有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如渗、漏、堵、妨碍通风、妨碍采光等),应及时改正,造成他人损失或影响物业使用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损失等责任。
五、物业的使用
业主在使用物业过程中,禁止有下列行为:
1、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等公用设施及场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不按规划性质挪作他用;
2、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3、影响物业整体环境或市容观瞻的乱挂、乱贴、设立广告牌;
4、践踏、占用、擅自改变、破坏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在树上刻划、拉绳(铁丝)晾晒衣物等;
5、小区内所有绿地属于公共绿化,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擅自改变原有用途,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并授权要求复绿,同时对该绿地进行日常管理;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害、有毒、危险物质等;
7、擅自在楼梯、消防通道、公共走廊等随意堆放建筑装潢垃圾、杂物、乱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8、未经有关部门许可设置营业摊点、店铺跨门经营;
9、擅自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在河道里钓鱼(本物管区域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10、不按秩序停放车辆,鸣喇叭和大型车辆进入住宅小区停放过夜;
11、在使用电梯时超载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坏内壁;
12、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行为;
13、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烈性宠物;
14、堵塞消防通道,影响应急疏散的;
15、擅自将房屋出租他人且未办理房屋出租许可证,从事办公、商业活动,并且严禁以下群组行为:1、一套住宅按间出租或转租给4人以上(含4人)非亲属关系的成年人或出租给2个以上(含2个)家庭居住,或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2、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为卧室对外出租或转租;3、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间或按床位出租;4、将地下室、车库等对外出租的。
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时,业主须将本管理规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由受让人或承租人做出书面承诺。
16、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违约责任
1、上述条款规定的禁止行为如有发生(对已有违建的业主限期自行改正,若在规定时间之内拒不改正,将通过司法程序维护全体业主的权利)。
2、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制止并授权处理,并要求相关人员改正,或报告有关政府只能部门,或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后进行处理、公告。
3、管辖:本协议主体因违反该管理规约引起的纠纷,秉承友好和睦的原则协调,调解不成的,向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七、应急救险
为了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及其他灾害获得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主动向物业管理企业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电话。在紧急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水管破裂、室内着火、人员危急伤情、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在灾害可能危害公共安全,而无法联系到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或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无法及时赶回时,为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在通知辖区派出所后,在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采取非正常方式进入屋内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由事故引发者承担。
八、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由业主委员会自主经营,扣除税金后,所得经营性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或业主委员会管理并单独列账,在物业服务企业合同履行期间,经营性收益按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来弥补物业费的不足。经营性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
九、附则
本管理规约每位业主各执一份,物业服务企业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