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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尚苑第二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锋尚苑业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阅读量:325 2017-08-11 09:27: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旨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三条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五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任何人不得抵制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七条  杭州市西湖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文新街道办事处、桂花园社区负责对设立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本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与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等相关工作,并支持社区开展其他各项工作。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九条  业主大会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锋尚苑第二届业主大会第2次会议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499号锋尚苑 1 号楼 215-2 室。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的成立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修改小区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改选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为维护物业管理中业主共同权益,授权业主委员会进行诉讼;

(四)物业管理形式;

(五)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七)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八)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九)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建筑或共用设施的用途;

(十)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十一)经营性收益的管理、分配与使用;

(十二)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临时停车位,制定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制度;

(十三)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十四)法律法规或管理规约规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上述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上述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集主体

(一)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二)本物业管理区域出现下列情形时,由桂花园社区负责召集:

1、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经主管部门责令,仍不履行的;

2、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

3、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5、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

6、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7、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问题。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的会议形式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类型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或改选小组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当告知当地街道办事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区派员列席会议。

(一)定期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每一年召开一次。

(二)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

(二)发生消防、电梯、供电、供水设施设备等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况。

属于前款第一项情形的,书面提议应附上提议业主本人的签名、联系电话、房号,业主委员会在3天内应对提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经核实,提议真实有效且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 25 日内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提议不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 7 日内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一)会议筹备工作:

1、 提出本次会议的议题;

2、 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会议议程;

3、 核实业主身份;

4、 其他会务准备工作。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天,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或改选小组应以书面形式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形式;

2、会议的日期、地点;

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三)发放、回收表决票。按照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发放和回收表决票;

(四)统计结果。按照本议事规则第二十四条统计表决结果;

(五)会议监督。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情况须接受文新街道办事处、桂花园社区的监督;

(六)公告会议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七)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八条 业主身份认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业主:

(一)依法登记取得;

(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征收决定、继承或者受遗赠;

(三)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四)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

第十九条 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和业主人数的确定方法

(一)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1、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2、车位、地下车库、人防等特定空间不计入建筑物总面积;

3、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二)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1、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具体计算规则如下:

1)一个业主拥有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两处或及两处以上专有部分物业的,按一人计算;

2)单个专有部分的物业,其登记记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按一人计算;

3)多个业主(夫妻关系除外)同时拥有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多处专有部分物业的,当拥有的物业数等于或大于业主数的,按业主人数计算;当业主人数大于拥有的物业数的,按拥有的物业数计算;

4)尚未出售的物业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按一人计算。

2、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二十条 表决票或选票的内容

表决票或选票应当写明业主姓名、性别、物业名称、有效的联系方式及拥有的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等基本内容。

表决票、选票注明编号,每位业主对应一个编号。表决票、选票分为两联,两联中间加盖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骑缝章。一联为选票存根,由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保管;另一联发给业主。如因特殊原因须更换表决票、选票的,须经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确认后另行发放,作废的表决票、选票应交回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存档。

第二十一条 表决票或选票发放和回收

表决票或选票的发放与回收应当自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完成,并做好签收与登记工作。

表决票或选票发放采取上门逐户发放与业主自行领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或改选小组携带移动投票箱在上门逐户发放时回收表决票或选票,也可由业主自行将表决票或选票投放到设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固定投票箱里。投票箱接缝处应粘贴封条,开箱验票前应保持完好。

回收时限届满后,如发出的,加上经公告后仍无法发出的表决票或选票的总数未达到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人数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由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或改选小组以公告形式告知全体业主。

第二十二条 投票方式

采用记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三条 投票权行使

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投票。一次业主大会会议中一名代理人最多只可同时代理3名业主。

单个建筑物专有部分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

业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法人业主的,按该法人提供的书面有效委托证明中明确的一名员工行使投票权;

业主不自行投票也不委托代理人投票的以及经公告后仍无法联系的业主,视为同意已参加投票的大多数业主意见,并不得以未参加投票为由不服从业主大会的决定。

有效委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自然人业主的书面委托书须有业主本人签名,法人业主的书面委托书须盖上法人章;

2、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时限;

3、自然人业主的受托人须为该物业的共居人或使用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法人业主的受托人须为该单位的员工;

4、受托人须同时持委托书、该物业所有权证明文件(复印件)、该物业所有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明文件主动接受筹备组或改选小组的审核。

第二十四条 开箱验票和汇总

回收表决票或选票届满后3日内应召开会议, 由社区纪委在与本次会议决定事项无直接利益关系的人中征集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公开开箱验票,进行统计汇总。

第二十五条 会议结果公布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期为7天。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的限制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当地街道办事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做出决定的,业主在一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的性质

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本届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差额人数规定为2人。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

业主委员会由5-7人单数组成,其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 具备参与小区活动所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 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伍年。

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各一名。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审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处置及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审定;

(六)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行驶、停放的管理制度、公共能耗的分摊办法、报业主大会审定;

(七)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审定;

(八)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根据业主委员会工作例会决议对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指导性意见;

(九)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的业主,限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十一)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二)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三)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天内,应向西湖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文新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手续。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四)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桂花园社区。

(五)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经业主大会审议决定,可以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

(六)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2、占用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备;

  3、践踏、占用绿地;

  4、损毁树木、绿化设施;

  5、违章搭建;

  6、抛、扔、堆放垃圾、杂物;

  7、排放有毒、有害和污染环境的物质或产生超出规定标准的噪音;

  8、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上张贴、涂写、刻画;

9、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10、拒付物业服务管理费及相关费用的;

11、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12、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七)对于小区换届或改选之前上任业委会未完成的项目验收及未经审计的小区公共收益,业委会有继续监督项目实施的义务及有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的权利,如审计结果体现有较大的业主公共收益的损失,业委会有义务公布于众并代表业主进行追回损失甚至诉讼相关责任人。

(八)业主委员会可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人士起草待报业主大会审议的制度、办法等专项文件。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公共设施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工作机制

本物业管理区域采取业主委员会按小区楼层分布分幢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须依法按程序进行,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一旦形成决议,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不得串连业主抵制业主委员会议决议的贯彻执行,不得以不正当的形式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召开的规则

(一)会议议题的提出

1、由主任或副主任提议的;

2、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的;

3、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建议召开的。

(二)会议的召集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三)会议的主持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

(四)会议规则

 1、会议通知及有关资料提前3天以上,送达到通知参加会议的每一位与会人员。

会议通知一般送达至业主委员会委员,必要时也可以邀请桂花园社区派员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列席会议;

2、业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天向业主委员会会议召集人说明;

3、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4、会议有过半数业主委员会委员出席,做出决定须经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5、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字;

6、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报桂花园社区。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小区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等,有可能不利于其公正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情况的;

(五)一年内有三次以上不参加业委会邀请列席会议的;

(六)有利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业主信任的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各楼长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可以决定其终止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移交过程须形成书面移交手续并备案。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足。

业主大会选举结果,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时,由业主委员会在未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中票数从高到底进行增补推荐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根据选举规则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存续期间其委员出现空缺时,由业主委员会在业主中直接推选。

增补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和楼长应向全体业主公告,如有备案要求的,还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为了小区所有业主的利益,在与新一届业委会交接期间的工作及职责不变,直至新一届业委会成立为止。

 

第四章  换届和改选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文新街道办事处、桂花园社区,并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改选办法:

(一)筹备组及换届选举工作组成员为5人;由业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产生,超出议事规则人数规定时,则由已报名人内部投票产生议事规则人数5名;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大会组织者发放推荐表在业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产生,超出议事规则候选人人数规定时,则由已报名候选人内部投票产生议事规则候选人人数规定名额;

(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在委员候选人中选举产生,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相关方法如下:

1.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超过应选委员数的,按得票多少依次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2.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没有达到应选委员人数的,符合当选条件的委员候选人确认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委员在未当选的原委员候选人中进行补选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三)设立候补委员制度的,候补委员当选条件同正式委员,在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后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产生。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正式委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或仍未完成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由西湖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文新街道办事处指导业主召开,具体组织工作委托桂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或由业主成立工作小组实施。

 

第五章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条款应当事先经业主大会审查同意,但业主大会已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除外。

本物业管理区域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条款。

第四十七条 

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采用下列方式:

(一)选聘办法采取业主大会的方式确定:

(二)选聘办法应当包括: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用委托第三方招投标机构公开招标办法产生物业服务企业。

  2.评标综合分最高者为最终中标物业服务企业。

  二、续聘物业服务企业,采取业主大会会议方式确认。

 

第六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的筹集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以下简称“运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但不得超过同期物业管理费总额的5%(运作经费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运作经费的具体额度由业主委员会提出意见,并需在小区各单元进行公示,再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追认。

(一)运作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会议召开费用;

2.日常办公费用;

3.工作人员费用;

4. 诉讼费用;

5、业主大会(委托第三方机构)

6、其它合理费用;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公布上一年度运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公告时间不少于 5 天。

(三)小区公共设备维修单项维修费在 5万元以内的须经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使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须经业委会全体人员同意方可使用;超过10万元以上的须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方可使用。

 

 

第七章  档案资料的建立与保管

第四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条规定的内容;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三)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收支情况清册;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收支情况清册;

(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清册。

第五十条  业主可以查阅涉及自身利益的档案资料,并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 7 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或任期届满仍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街道办事处或受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暂时保管暂时保管,直到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并与其进行移交。

 

 

第八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五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遵守下列第 123项规定: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非主任委员专人保管;

2.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会议形成的决议使用;

3.业主委员会印章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定或经过半数委员书面签名同意后使用。

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印章的,用印无效。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  建立印章使用档案,记录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经办)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盖章人等。

第五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及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九章 议事规则补充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的未尽事项,由本届业主委员会参照相关法规制定实施办法或制度;

第五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制定的所有办法、制度,必须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方才有效;

第五十七条 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的办法、制度,对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各号楼长均有约束力。

第五十八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拟定的相关制度、办法经公示后生效的,是本议事规则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议事规则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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