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世钱塘花园小区管理规约(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订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经征求街道、社区意见后,由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垃圾投放宠物饲养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及属地街道、社区关于物业使用的有关要求,不从事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盛世钱塘小区。
(二)坐落位置: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三新路。
(三)物业类型:住宅、商铺、。
(四)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三新路;南至:富春路;
西至:庆谐路;北至:钱江路。
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
(五)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用地面积59051平方米、物业总建筑面积23500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79889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52171.7平方米,住宅174223平方米,总户数1175户;机动车位1006辆。
(六)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1662.9平方米,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682.34平方米,坐落:会所202/203/204/301/302/303/304室;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建筑面积为980.56平方米,坐落:会所101/201室。
(七)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借用会所一、二楼物业中心会议室、资料室。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的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中具体约定。
第六条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转让物业的,应自觉及时结清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八条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服务项目的,其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九条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定、环保、物业装饰装修、房屋出租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等进行查验时,应当和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及时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三)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服务;
(四)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五)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监督指导,配合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
第十二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本人的专有部分面积既房屋产权证上的面积)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物业规划设计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三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正确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管线铺设、建筑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秩序维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四条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杭州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电梯的安全使用管理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和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
(三)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或轿箱门;
(四)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电梯零部件;
(五)携带危险品乘用电梯;
(六)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七)电梯内不得吸烟。
学龄前儿童应当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电梯。
电梯故障或存在安全使用风险,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检测,需要进行安全评估和维修、改造、更新,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检验机构发出整改通知的,由全体业主或部分共有业主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实施安全评估和维修、改造、更新,相关费用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所需经费可按相关规定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也可由相关业主自行筹集。
鼓励引入电梯安全管理保险机制,参加“电梯养老”综合保险。
第十六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住宅设计规范、标准明确的要求安装空调,安装在统一专门用于安装空调设备的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或接纳空调冷凝水的阳台排水系统,不得在空调设备上增加其他负载,定期对空调设备的安全进行检查和维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空调设备超过设计使用期限的;
(二)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告知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空调产生噪声超过有关环境噪声标准的,应当停止使用,并采取维修、更新等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第十七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依规安全使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
(二)不得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影响消防安全;
(三)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被公安、消防等部门责令整改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整改。
(四)消防避难层不得占用、挪作他用或作为经营使用。
如有违反上款行为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将上述行为人及其行为在公示栏中予以公示,并报告公安机关或消防部门。
第十八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户内分类和分类投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垃圾厢房、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等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
(二)不属于生活垃圾的其他垃圾,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不得随便丢弃。
(三)承租人应该遵守《杭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保持公共区域、楼道的卫生,对不遵守规定处理门前及过道的垃圾,业委会可以授权物业采取服务限制措施。
如有违反上款行为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将上述行为人及其行为在公示栏中予以公示,并报告城管执法部门。
第十九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得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房屋内卧室、起居室、阳台等部位改为卫生间或厨房间,不得改变卫生间、厨房间的原始设计位置;
(二)不得改变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屋顶等房
屋原始设计承重结构。
如有违反上款行为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劝阻、制止,业主委员会可以书面要求其限期改正,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可以向城管执法、房产管理等部门举报;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将上述行为人及其行为在公示栏中予以公示,并报告城管执法、房产管理等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对用于违法搭建的材料采取禁止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措施,并向城管执法、房产管理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进行装饰装修时,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以及本规约约定,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按照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并与施工单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四)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施工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8: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中高考前半个月以及中高考期间全天不得从事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规定时间外进行施工的,应事先取得相邻业主的同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后实施,并尽可能缩短施工时间;
(五)不得擅自扩大承重墙上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六)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发现装饰装修企业、施工人员或物业服务企业有强制装饰装修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遵守《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外,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机动车车辆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遵守《小区机动车辆管理条例和收费办法》按序停放、按规定缴费;禁止将车辆停放在消防登高台和消防通道;业委会成立后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制定《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2.非机动车行驶、停放、充电等管理:非机动车行驶、停放、充电等管理遵守《小区非机动车辆管理条例》,按序行驶、按规定停放,电瓶车停放在指定地点,共享单车、共享电瓶车、外卖电瓶车不得进入小区;
3.宠物饲养:遵守《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饲养宠物必须取得相应证照,并去物业服务中心备案,遛狗时间按照杭州市城管制定时间和地点遛狗,严禁在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无牵绳遛狗,严禁在地下车库遛狗,及时处理宠物的排泄物;携带宠物进入公共区域,需牵好狗绳等安全防范措施,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上下班高峰时间,以防止伤及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宠物饲养人为第一责任人,宠物饲养人未遵守规定而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宠物饲养人承担,伤及他人的应及时将伤者送往卫生防疫部门诊治,并依法负担全部医疗费用和损失;小区不允许饲养家禽、大型犬、烈性犬类。
4.防盗窗、网、门、栅安装:为提升物业品质,美化小区环境,禁止在小区内安装突出墙体平面的保笼等,包阳台必须先向物业提交申请(附照片),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安装,如业主擅自施工的,物业经业委会授权后有权强制拆除;
5.晒衣架安装:晾衣架不得超出建筑物外沿,防止衣服等晾晒物及衣架等物品坠落伤人,以此发生的事故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和法律责任;如超出建筑物外沿的,物业经业委会授权后有权强制拆除;
6.小区噪声:遵守《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进行宣传庆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不得私自使用音响等产生噪音的用品(除业委会同意举办的活动),影响业主正常的休息、生活;饲养宠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产生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噪声;
7.小区严禁高空抛物。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伤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赔偿;
8.为杜绝消防安全隐患,讲文明树新风,严禁在小区道路、单元门门口、楼道、地下车库等公共区域使用明火,焚烧纸钱,点蜡烛,点香等迷信活动。如需使用明火时首先向物业报备,取得同意后,严格做好防护措施后并在物业人员监督下操作完成;
9.严禁将花盆外挂在阳台、窗台外沿等容易发生高空落物的地方,一经发现类似情况,物业经业委会授权后有权强制移除,如发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物业的装修
第二十二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指业主的专有部分):
(一)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本市的相关规定以及本规约约定,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并与施工单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四)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施工时间:作业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拆打时间:上午9:00~11:30 下午14:30~17:30;双休日、节假日及其它时段不得进行有噪音的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规定时间外进行施工的,应事先取得相邻业主的同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后进行,并尽可能缩短施工时间;
(五)不得擅自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六)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得在户内玻璃窗、玻璃门上张贴广告类的标识、企业铭牌等;
(七)业主在装修中如需封包下水管道,应预留检修口,方便以后检查维修。
(八)发现装饰装修企业、施工人员或物业服务企业有强制装饰、装修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报告。
(九)装饰装修企业进场装修前需要到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登记备案,按照物业对施工方的管理办法实施。
(十)严禁将空调外机移装到设备阳台以外的地方,一经发现类似情况,物业经业委会授权后有权强制移除。
(十一)全体业主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垃圾分类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社区和物业做好垃圾分类的定点、定时投放。
第六章物业的转让、租赁
第二十三条物业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者转租,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时,业主住房出租应当遵守《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及相关配套安全标准。以一间卧室或起居室(厅)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将其他非居住空间出租提供人员居住,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每个居室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除外)。
治理群租、网店的措施。
1.看房协议。与房屋中介签订《看房协议》,要求中介严格履行不代理中介群租,网店等居改非租户的承诺。如中介公司拒不履行,物业公司有权拒绝中介进入小区开展业务。
2.入住承诺书。租户承诺在入住期间严格遵守小区各项规定,承诺房屋不做群租,不将居住房屋改做其他用途,例如开设公司办公、网店及仓库等非居住用。
3.对群租、网店采取限制性措施。由社区指导、业委会授权物业制定《盛世钱塘花园小区群租、网店等居改非租户管理规定》,物业公司对小区群租、网店等租户的星级评定,督促其严格实施管理规定,对不配合管理的,实施限制性、制裁性措施,例如停水、停电。以限制此类租户的活动时间、活动范围,倒逼此类租户搬离社区。
网店租户主要工作时间控制在8:00-20:00,在任何时间不允许任何扰民行为;
为了避免群租、网店等租户在出入货物时长时间使用电梯,影响业主,每天出入货物使用电梯的时间为9:30-11:00,14:30-16:00;在出入货物时,不允许任何货车进入小区装卸货物,一律将货车停至小区外,后用自行配备的平板车出入货物。
对群租、网店等租户的相关机器设备等物品,一律不允许进入小区,采取只出不进的管理模式,门岗严格控制。
4、鉴于群租及网店开设对于电梯的频率及对电梯损耗均远远大于普通业主这一特点,本着公平原则,保障普通住户权益;群租及网店租户的物业费经过物业报备社区与小区业委会后,经业委会书面确认,可以按照3.25元/平方米收取,比照普通住户增加的部分用于贴补该单元公共能耗支出。
5.建立群租、网店负责人例会制度。由每季度召开由物业管理员、自治小组和群租、网店等租户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例会,邀请社区民警、社区综治负责人、户口协管员等人员到场指导,通报本辖区治安情况和各群租、网店等租户评估情况,表扬先进,批评落后,指出问题,提出要求。
业主须将本管理规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由受让人或承租人作出书面承诺。物业转让或者出租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以及相应通讯方式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章物业使用的其他约定
第二十四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遵守《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外,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2吨以上货车(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
2、机动车辆在小区内(含地下车库及出入口通道)行使,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禁止鸣笛、练车等行为;
3、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消防井盖、绿化带等场地停放;
4、实施车辆停放收费的,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5、禁止在公共停车位上擅自安装地锁等装置,车辆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以防发出噪音影响他人生活和休息;
6、非机动车辆应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区域;
7、无车位车辆不得进入地下车库停放,不得占用他人停车位置。
8、如小区临时车位已满,车辆无法进入小区停放,应听从保安安排,不得采取堵门极端手段,影响别的业主进出。
9、地下车库及其附属部位,不得随意挪作他用,不得出租给他人用
业主、物业使用人举办红白喜事应遵守政府相关管理规定,并遵守以下约定;
(一)举办红白喜事提倡移风易俗,文明操办,反对迷信。
(二)举办丧事的,不得在小区围墙内的所有公用场地布置灵堂、摆设花圈、祭祀场所等,不得影响邻里生活安宁。
第八章物业的维修
第二十五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给予适当补偿,相关业主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下,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相邻业主和业主委员会说明情况,并在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地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抢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因公共利益或者维修养护物业,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直接利害关系人同意,并依法办理手续,事后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九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三十条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恢复原样并承担维修费用。
第九章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由业主委员会自主经营,单独列账。
1.用于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经营性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2.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
3.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4.诉讼费用;
5.审计费;
6.聘请专职秘书及其他专业人士费用;
7.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三、经营性收益的使用: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设施设备和公共部位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费,聘请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设计、监理、审计、咨询等),业主大会工作经费,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补充物业费用不足,以及其他认为有必要支出的。
1.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单项在5000元(含)及以下的,由业委会主任审批同意后使用,并及时向全体业主公告;单项在5000元-1万元(含)的,需经全体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同意方可使用,并及时向全体业主公告;1万元-5万元(含),除经全体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同意,还需向小区全体业主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使用;5万元以上的,须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方可使用。
2.设施设备和公共部位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费:
(1)单项在30万元以内的,由业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施方案、实施单位、实施造价,经全体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同意并向小区全体业主公告后实施。
单项在30(含)万元以上的,由业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施方案、造价预算,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2)单项在30万元以内的,采用邀请招标、比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后实施。
单项30(含)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招标确定中标单位后实施。
聘请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改造项目设计、监理、审计、咨询等)参照上述第2条执行。业主大会工作经费因存在使用的不确定性,由业委会本着“精简节约”的原则,按实支付、核销;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补充物业费用不足,以及其他认为有必要支出的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同意后实施。
经营性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并每半年公示经营性收益收支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7日。
年度审计:经营性收支情况每年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7日。
业委会委员变动审计:业主委员会换届、业委会主任变更、财务人员变更的,需对经营性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7日。
对经营性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相关费用从小区经营性收益或其他渠道列支。
第十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建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其归集、使用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审核工程维修内容、施工单位、工程预算方案及资金申请额等事项后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同时将上述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须按照民法典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表决通过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持申请表、工程预算方案及经业主委员会确认的征求业主意见表等资料,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第三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如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如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临时业主大会的决定(紧急情况除外)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百分之三十时,相关业主应当及时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续交”)。资金续交的具体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按以下内容拟订,按照民法典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表决通过后实施,并在 30日内完成资金续交工作。资金续交的方案内容包括:
(一)续交金额。续交金额应保证续交后余额达到首期物业维修资金额度(以下简称“应续交金额”)。
(二)分摊原则。由相关业主按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续交金额。
(三)资金来源。可选择下列任意一项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续交资金来源。
1.从本小区物业经营性收益中一次性划转;
2.每年从本小区物业经营性收益中提取,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至达到应续交金额;
3.由相关业主按应分摊的金额续交,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其续交金额从小区经营性收益中划转;
4.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的同时,按月另行收取一定额度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至达到应续交金额;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其续交金额从小区经营性收益中划转;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管理规约,违反管理规约的,造成业主物业损害或导致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扰乱业主委员会选举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可以限制其行使以下下列共同管理权:
1.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委员;
2.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分配权;
3.参与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以及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大会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使用等各项管理制度,并督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以告知、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规约的行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1.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清除在公共空间任意堆放的杂物,以恢复原状。
2.对于占用消防通道、故意堵塞出入口等严重影响业主公共安全和正常生活的特殊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社区和业主委员会的见证下,采用拖车等强制方式解除隐患;
3.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联合社区、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将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违规违约行为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由其单位协助劝导、责令改正、消除影响等。违规违约人是党员的,可以书面形式将其行为通报其所在党组织,由党组织协助劝导、责令改正、消除影响等;
第三十八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业主委员可以采用以下措施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交:
1、欠费12个月以上或3次以上拒交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2、经生效法律裁判文书明确应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仍不交纳的,作为黑名单上报相关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第四十条违反本管理规约或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管理规约每位业主各执一份电子稿,物业服务企业留存一份。
第四十三条本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2021年 月 日起生效。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四条本管理规约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第四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监督本管理规约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