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三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任何人不得抵制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经征求街道、社区意见后,及时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后向业主公开。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相应的业主大会名称。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盛世钱塘小区;
东至:三新路;南至:富春路;
西至:庆谐路;北至:钱江路。
(二)业主大会名称为:杭州市江干区盛世钱塘业主大会。
第五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改选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物业管理形式;
(五)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六)选、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七)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
(八)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
(九)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建筑或共用设施的用途;
(十一)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十二)经营性收益的管理、分配与使用;
(十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临时停车位,制定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制度;
(十四)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十五)法律法规或管理规约规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上述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共同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召开:
(一)会议筹备。草拟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内容;确定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身份、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
(二)发布公告。会议筹备内容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并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议程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三)发放、回收表决票。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五条发布和回收表决票;
(四)统计结果。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六条统计表决结果;
(五)会议监督。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情况需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受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
(六)公告会议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七)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原则上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次,召开时间为12月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6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且提议业主中有具体联系人;
(二)发生消防、电梯、供水、供电、供气等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书面申请后,在15天内应当对提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经核实,提议真实有效且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60日内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提议不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形式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15日内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召开时间。逾期仍未召开的,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由物业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指导、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召开,具体组织工作委托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
第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方式不采取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可以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
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接受业主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利,但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三条 业主委托行为应明确:
(一)委托内容为: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2、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3、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4、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力的其他事项。
(二)委托期限为:一事一委托,业主大会结束则委托结束
(三)委托权限为:代为行使投票权和表决权;
(四)委托人数为:
1.同一名业主接受的委托人员不超过3户;
2.同一名非业主代理人接受的委托人数不超过1户。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1、2、3、4、5项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
1.业主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名;
2.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发放表上签名;
3.业主在挂号信、快递等收件凭证上签名;
4.音像、影像资料可以确认的;
5.业主在网络上查收确认;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发放、回收表决票:
1、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将表决投入投票箱内;
2、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或第三方)逐户送达并回收业主意见;
3、网络投票:由业主通过密码、密钥等确认身份后在网上进行投票;
4、传真(以传真方式投票的,应在表决票中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邮寄挂号信、快递(以邮寄挂号信或快递投票的,应在表决票中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音像、影像资料(以音像、影像资料投票的,音像、影像资料应当有本人对具体表决事项的明确意见表达);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表决票的统计。
(一)参会表决有效票达到本物业管理区域可投票权数三分之二以上的。
(二)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三)不按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按服务合同缴纳物业服务费、因违章装修被立案查处等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业主,其表决权不进行限制,其投票权数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被选举权予以限制;
(四)投票人姓名、专用部分落座或投票人签名因未填写、涂改、字迹不清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的,视为无效票。单个事项表决意见不按表决票规定符号填写的,按照该单个事项表决意见无效,但不影响其他事项表决意见的统计。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对某项提议已经做出决定的,业主在1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物业选聘除外)。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由7名正式委员组成,另设候补委员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委会成立后,同意社区派驻党建指导员(“三方指导员”)列席业委会会议;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成立党组织,暂不符合单建条件的,通过临建、联建等方式进行覆盖;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党员的一般兼任业主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原则上按照物权均衡的原则,鼓励每幢都有业主报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11人,在业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原业主委员会或业委会换届工作组向业主发放候选人报名表。
(1)至报名截止,若报名人数超过11人时,由原业主委员会或业委会换届工作组组织报名人参与互选的方式,按得票多少依次产生业主委员会正式候选人。
(2)至报名截止,若报名人数不足11人时,则延长报名时间7天,以符合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经过资格审核后报请业主大会进行表决。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为:盛世钱塘小区会所。
第十八条鼓励符合下列情形的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
(一)中共党员;
(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三)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网格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
(四)具备财务、法律、工程、环境等专业专长的业主;
(五)有经验、有能力、有精力的退休人员。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审查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和经营方案;
(六)通报、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情况;
(七)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八)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九)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状况良好;
2.承诺任期内每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累计满6个月以上;
3.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4.遵守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5.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6.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7.不拒缴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8.按实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9.不得与本物业管理区域服务企业有相关利害关系;
10.无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形。
11.未与小区公共利益有任何牵扯,如未承租共有商铺、本人或所在单位未与本小区有任何经济业务往来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没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上属单位任职;
12.房屋出租的业主不能参加业委会报名,没有被选举权,但有投票权。
13.曾经在任期内辞职或被罢免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委会换届时不进行正常财务等交接手续的历届业委会委员,不得推荐或报名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明确有下列第1.2.3.4.5项情形之一的业主,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已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其委员职务自动终止;
(一)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二)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查证属实的;
(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
(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并在小区公告的;
(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集团工作的;
(六)拒绝缴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
(七)业主当选后没有每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累计满6个月以上。
(八)违反《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中禁止性行为之一的。
业主委员会应将上述委员资格自然终止情况,在本小区公告不少于7日。
第二十二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已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议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
(一)违反《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禁止性行为之一的;
(二)不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
(三)不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理的;
(五)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5年以及加入邪教组织的;
(六)拒不履行委员职责或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七)道德品行低劣、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至今未撤销的;
(八)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侵犯业主共同利益的;
(九)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减免物业服务费或停车费等应缴费用;
(十)经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半数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拒绝或者放弃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人数为1人(11选10)。正式候选人规定为11人(单数),其中差额人数为1人。候选人由业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产生,业主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推荐。报名超出规定候选人数的,则由筹备组组织报名人员相互推选产生11名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设立候补委员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过半数的候选人,按照得票多少顺序选取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根据本小区实际管理情况决定是否召开。
符合下列第1、2、3项条件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召开临时会议:
1.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2.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的;
3.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召集人提前3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内容送达每位委员;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参加;
(三)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
(四)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3日向业主委员会会议召集人说明;
(五)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做出的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
(八)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递补规则。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缺额不超过正式委员总数二分之一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自动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在15日内将正式委员缺额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候补委员名额用完仍缺额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八条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同意委托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进行离职审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第四章换届和改选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并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的换届改选方法:
(一)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按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相关内容方法产生;
(二)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在委员候选人中选举产生,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相关方法如下:
1.经参与表决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数超过应选委员数,按得票多少依次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2.经参与表决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数没有达到应选委员数的,减少委员人数,成立不少于5人单数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三)设立候补委员制度,候补委员当选条件同正式委员,在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后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产生。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正式委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或仍未完成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由业主所在区房管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指导、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召开,具体组织工作委托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
第五章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负责拟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公示并征求业主意见后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人协商合同续订,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续聘。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应当在原合同届满前重新订立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的,选聘方案需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三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选聘(含续聘)物业服务企业事宜,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一)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三个月;业主大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再续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90日前,向对方提出不再续约的意见。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和《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另行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物业服务企业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再续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届满90日前,向对方提出不再续约的意见。
(三)百分之二十的业主及专有面积达到百分之二十的业主书面联名要求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对物业服务人的否定性评价达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解聘程序启动要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依照规定启动解聘程序,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等,起草具体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包括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和业绩要求,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以及候选企业的产生方式等。
选聘方案应当报告社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内公告7日,听取社区及业主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及最终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内公告7日。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公开发布选聘信息,根据选聘方案开展报名物业服务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确定候选企业数量为2家。
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将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提交业主大会表决。表决结果产生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选聘结果报告社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将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7日,接受业主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业主实时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通过物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等多种方式,接受业主对物业服务人的人员配备、服务质量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的实时评价。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委员会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
第六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的筹集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以下简称“运作经费”),本物业管理区域运作经费采取从小区经营收入中划拨筹集。
(一)运作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 会议召开费用;
2. 日常办公费用;
3. 工作人员费用;
4. 聘请第三方的服务费;
5. 诉讼费;
6. 审计费;
7. 承接查验费;
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公布上半年度运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公告时间不少于15天。
(二)小区公共收益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应根据《盛世钱塘小区公共收益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见附件)。
第七章档案资料的建立与保管
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条规定的内容;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三)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收支情况清册;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收支情况清册;
(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清册。
第四十一条业主可以查阅涉及自身利益的档案资料,并由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十二条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或任期届满仍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在15天内移交街道办事处或受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暂时保管,直到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并与其进行移交。
第八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业主大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遵守下列第1、2、3: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非主任委员专人保管;
2.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会议形成的决议使用;
3.业主委员会印章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定或经过半数委员书面签名同意后使用;
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印章的,用印无效。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建立印章使用档案,记录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经办)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盖章人等。
第四十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及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议事规则经2021年月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七条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会议解释。如本议事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附件:
《盛世钱塘小区公共收益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物权法》、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杭州市关于加强对物业经营性收益管理的通知》以及《杭州市住宅小区经营性收益管理办法》之规定并结合小区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由业主委员会自主经营,扣除税金以及双方约定的(合理经营成本)后,所得经营性收益由业主委员会管理并单独列账,并按下列约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一、经营性收益来源:电梯和公共场所广告费、摊位费、物业经营性用房租金、临时停车位停车费等,所得收益扣除管理费和税金后,剩余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管理费一般为项目收益的0%-30%,具体比例由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单位商定后以公告方式明确。
二、经营性收益的管理: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专用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每年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要求公示15天;
三、经营性收益的使用: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设施设备和公共部位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费,聘请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设计、监理、审计、咨询等),业主大会工作经费,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补充物业费用不足,以及其他认为有必要支出的。
1.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单项在5000元(含)及以下的,由业委会主任审批同意后使用,并及时向全体业主公告;单项在5000元-1万元(含)的,需经全体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同意方可使用,并及时向全体业主公告;1万元-5万元(含),除经全体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同意,还需向小区全体业主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使用;5万元以上的,须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方可使用。
2.设施设备和公共部位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费:
(1)单项在30万元以内的,由业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施方案、实施单位、实施造价,经全体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同意并向小区全体业主公告后实施。
单项在30(含)万元以上的,由业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施方案、造价预算,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2)单项在30万元以内的,采用邀请招标、比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后实施。
单项30(含)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招标确定中标单位后实施。
聘请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改造项目设计、监理、审计、咨询等)参照上述第2条执行。业主大会工作经费因存在使用的不确定性,由业委会本着“精简节约”的原则,按实支付、核销;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补充物业费用不足,以及其他认为有必要支出的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同意后实施。
四、本办法作为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