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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金基晓庐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征求意见稿)

江干区金基晓庐第三届业主委员会 阅读量:320 2017-12-05 08:46:5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一)本业主大会名称为:

杭州市江干金基晓庐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基晓庐8-1-201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

东至:  庆谐路  

南至:  富春路  

西至:  钱潮路  

北至:  钱江路  

(三)物业类型:住宅

(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  78234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  295139.04 平方米,其中:住宅231022.4 平方米, 1687套;非住宅 64116.64平方米。

(五)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503平方米,位于 金基晓庐8-1-201

第三条 本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代表大会是由全体业主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委员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产生。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监督,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规范服务行为, 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当权益。

第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和谐社区建设工作,并接受区物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通过,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  业主大会自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会议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业主委员会于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材料送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建筑或其他共有设施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临时停车位,制定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制度

(十一)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二)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

(十三)制定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的应急预案;

(十四)对业主非理性、过激的维权事宜,提出处理意见;

(十五)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

次,召开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择期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提议和情形发生之日起6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经1/2以的业主代表提议的;

(三)经2/3以上业主委员委员提议的;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达半数(含)以上的。

第九条  属第八条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第一项情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发起人;

2、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

3、随附提议人权属证明和联合签名;

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书面申请后,应对提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并进行分析、研究,在收到提议之日起30日内对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决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召开决定之日起30日内(未作出决定的在收到提议之日起60日内)召开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业主大会会议讨论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决定不召开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提议有效。

业主委员会未按时作出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不召开临时会议,但经核查后业主提议符合第八条规定情形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业主召开。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送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三)网上投票:由业主通过密码、密钥等确认身份后在网上进行投票,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自动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四)传真(以传真方式投票的,应在表决票中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邮寄挂号信、快递;

在规定时间内,未参与表决的业主,视作参与并将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意见的票内。

(六委托投票:通过有效方式(委托书、经确认的手机号所发出的短信等)委托他人投票的,由委托人将委托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意见、建议,草拟会议议题,确定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

(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告,并以短信、微信众号、QQ等方式通知全体业主。同时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

(三)征询意见。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在投票日期 7  

日前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业主或者委托代理人填写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并签名确认。

(四)回收意见表或选票。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可通过设立投票箱、上门或寄挂号信、快递、传真等形式回收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如需延期,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日。

(五)统计意见表或选票。组织验票、计票,进行表决,邀请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监督,或请公证处公证。

(六)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大会所通过决议的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正常工作,以及业主委员会为贯彻决议而开展的正常工作。

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会和区物业主管部门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参加;但同一名代理人接受委托的业主人数不超过5人。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二)业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三)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1、受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是所代表业主中的业主;                                           

2、有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 业主的面积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但按照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以及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条中规定的因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而被限制选举权、表决权的业主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不计入建筑物总面积。

业主的人数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但按照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以及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条中规定的因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而被限制选举权、表决权的业主人数不计入总人数。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利用物业管理商业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进行经营的,所得经营性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支付合理经营成本,据实列支;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

(四)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五)弥补物业服务费用的不足或其他经业主大会认可的支出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的支出

(六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委会的要求展专项管理提升工作,经考核后对物业基层服务员实行奖励。

以上收益与支出,由业委会专设会计科目独立核算,定期公布。

物业管理商业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进行的经营,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除专属于小区业主专有的地下停车位外,小区所有的停车位(包括地下、地上)人防工程的收益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等应通过出租方式进行收益,招租等行为应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在稳健经营的基础上追求收益的最大化。

小区业主或通过所在单元的业主代表查询经营性收支情况。

 

第三章  业主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业主代表的产生与职责

业主代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以单元为单位,推选产生1名业主代表,本小区共产生业主代表23名。每届业主代表应在业委会选举后,由业委会制定方案在一个月内产生,业主代表有调整的,由该单元业主另行推选。

业主代表对所在单元业主负责。经业主代表所在单元2/3以上多数业主通过,可罢免业主代表。业主代表可向业委会辞去代表职务,一个月内业委会应组织该单元业主从新推选业主代表并公示。

业主代表不得兼任业委会委员,可兼业委会侯补委员,原业主代表成为业委会成员时,应由该单元另行推选业主代表。

业主代表由业主委员会备案并公示。业主代表每届任期3年,任期与业委会同期,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代表的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代表所在单元业主履行对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工作;

(二)代表所在单元业主提交相关议案,参加业主代表大会,表决相关议案;

(三)及时了解所在单元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履行集中提议权。

(四)负责该单元业主与业委会、物业服务公司、业主之间的沟通协调。

第十九条 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代表与业委会成员组成。由业委会召集与主持。业委会不召集主持的,由符合发起人条件的业主代表自行召集与主持。

业委员成员为业主代表大会的参会人员,具有与业主代表同样的表决权;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的具体意见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代表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决定是否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以及会议议题;

(二)制定、审议物业服务管理相关制度;

(三)评议或否决的业委会决定;

(四)业主委员会认为需要审议的事项;

(五)其他除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决议以外的决议事项;

第二十条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次,召开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择期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自应当召开事项发生之日起1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不召开的,由符合发起人条件的业主代表自行召集与主持:

(一)要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决定会议提案的;

(二)发生较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委员会认为要召开业主代表大会的;

(四)其他情形要召开业主代表大会的。

第二十一条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会议由业委会或发起人筹备。

(二)发布公告。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10日,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告,并通知全体业主代表。

(三)召开会议。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以集体讨论的形式召开。

(四)通报会议决议。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通报会议决议,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二条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可委托其他业主参加,参加人员应提交委托手续和产权证明。

第二十三条 业主代表大会由1/2以上多数业主代表参加方可举行,一人一票,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简单多数通过决议。赞成与反对票数相同,由业委会表决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业主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代表大会所通过决议的执行,不得干扰业主代表大会正常工作,以及业主委员会为贯彻决议而开展的正常工作。

业主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不属于业主代表大会决议范围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会和区物业主管部门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  业主代表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物业服务标准、价格等服务方案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通报、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情况;

(六)按照约定组织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七)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八)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九)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入住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以授权自然人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一个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能由一个自然人代表。房屋共有的,业主可以授权共有人参加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第二十八条  有以下行为的业主,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不遵守本议事规则;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

(三)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五)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六)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七)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机构任职,或与其关联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八)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名,候补委员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3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一)主任职责,

1、全面负责主持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

2、代表业主委员会对外签署日常文件,重要事项须经业主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特别重要事项须经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方可实施;

3、统筹协调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事务;

4、定期审查物业服务企业本社区财务会计报告、收支预算,决算报告;

6、对本小区发生重大或紧急事务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委员会议或临时业主代表大会或临时业主大会;

7、监督协调业委员其他成员的工作。

(二)副主任职责

1、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代行主任职务;

2、分管财务,起草业主委员会年度收支预算,审查确认业主委员会每月办公费用收支明细;

3、审查业主委员会代为管理的公共收益收支规划、开支明细;

4、调解小区业主之间公共权益的争执;

5、调解小区对外之公共权益争执;

6、调解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之争执;

7、其他协调小区争议的问题;

8、小区法治宣传

(三)经营保障委员职责

1、制定经营物业管理商业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的营运方案,收支规划;

2、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招投标工作;

3、分管收益归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商业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的经营;

4、组织社区爱心捐赠活动、妇女权益保障;

5、协助物业服务企业与社区卫生院老年健康保障,组织社区老年活动;

6、小区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关怀,小区适龄儿童教育就学协调工作。

(四)监督委员(会计)职责

1、监督物业管理商业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的营运状况;

2、监督业主委员会财务状况,办公费用收支状况;

3、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公布财务报告;

4、监督业主委员会其他运行状况;

5、负责业主委员会帐目保管与公告;

6、履行会计职责;

(五)总务委员(出纳)职责

1、业主委员会办公用品、消耗物品等内务用品的采购相关事宜;

2、印章的管理(使用印章必须得到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字并存档备查)

3、三级会议记录整理以及管理规章制度的修订归类;

4、公共物业文档资料移交和保管事宜

5、负责业主委员会文书、及未列入委员职掌范围以外之一切事务;

6、履行出纳职责。

(六)物业设备监督委员职责

1、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公共设施的保养、维护、修缮状况;

2、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各项机电、给排水、消防、防盗设备之采购、验收、保养、维修等;

3、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用户专有水、电、煤、排污、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

4、监督小区其它共享专用部分设备的管理、保养、维修或协助工作;

5、小区其他不属于物业公司的物业设施设备的采购。

(七)物业安全秩序委员职责

1、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小区及其周围之安全维护事项;

2、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小区人、车管制、公共秩序维持;

3、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小区防火、防灾、防盗措施;

4、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安全防护宣传;

5、监督协调小区停车位的管理;

6、小区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理与善后工作。

(八)绿化卫生委员职责

1、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小区共享、共有部分、公共设施及社区周围之清洁、保养;

2、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小区垃圾处理与资源回收之作业规范;

3、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小区景观维护与绿化工作;

4、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小区其它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5、不属于物业服务企业外的绿化苗木的采购与景观改造;

(九)文体宣传委员职责

1、负责宣传和网上舆情收集解答;

2、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小区文体活动;

3、业主反映问题及时备案、整理、回复;

4、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小区文教、会所利用、娱乐、休闲设施之管理与维护;

5、小区文体活动的召集、组织以及其他有益社区活动的开展;

6、推动业主各项联谊活动以及家庭活动;

7、征集业主建议和群众反映的问题,提交业主委员会讨论。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得票数应当符合本规则第七条规定。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为 31%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有以下情形发生时召开临时业主委员会会议:

(一)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二)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和副主任均不履职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三)召集人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派代表参加;

(四)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五)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

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八)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依法、依约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委员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共同约定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区物业主管部门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含主任、副主任)缺额,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顺序自动补足,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委员缺额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无候补委员或候补委员名额用完仍缺额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达半数以上的,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在重新选举之前,任何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活动。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提出辞职,应当提前7日,提交业主委员会备案,并通报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全体会议后,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15日向业主大会说明辞职理由,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在报告同时,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交由街道办事处暂时保管。

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及时与街道办事处进行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务账目等的转交。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停车费等应缴费用;

(四)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六)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况之一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按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五条、五十六条规定做好移交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档案,指定专人保管,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条规定的内容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三)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清册;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册;

(五)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业主可以查阅档案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7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对档案资料进行复印、录影、录像的,应当经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批准。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保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按印章管理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使用印章,每次印章使用应当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申请使用人姓名、用途、盖章人姓名。记录应当存档,业主可以查阅。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违反印章管理规定或印章遗失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工作经费采用以下两种方式筹集:

(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经营收益支出;

    (二)业主自愿捐赠。

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通讯费、打印费、邮递费等业委会日常办公等费用;

(二)有关人员工资和津贴;

(三)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经费收支帐目由会计代为管理,每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质询,公布时间不少于7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督促违反约定不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业主,并限期交纳。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等方式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交。

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发生《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时,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管理规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应移交社区居民委员会暂时保管。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移交,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第四章 物业维修资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建立的物业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其归集、使用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需使用物业维修基金的,工程所涉范围应取得业主委员会确认,并在征求相关业主意见时告知业主;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将维修项目的维修情况、工程预决算报告等资料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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