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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金基晓庐管理规约 (征求意见稿)

江干区金基晓庐第三届业主委员会 阅读量:302 2017-12-05 08:46:0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管理规约。

本管理规约为本小区有关物业确权、经营、管理、使用,小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行为规范方面总纲性规约,其他管理规范、制度的制定不得与本规约相冲突。

遵守本管理规约为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前提,本管理规约为物业服务合同的必备附件。

第二条 金基晓庐的管理宗旨:坚持“安全、安静、和谐”的原则, 把金基晓庐构建成居住安全,公共环境舒适、安静,秩序良好,邻里关系融洽,体现杭州市民精神风貌的,高品质的和谐小区。

第三条 本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报相关政府部门备案,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以下三形之一的,可通过开业主大会修改本管理规约,表决程序及方式从《金基晓庐业主会议议事规则》规定。

1、 2/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2、 1/2以的业主代表提议;

3、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

本小区的议事机构由三级会议组成,分别为:

业主大会,本小区的最高权力机构。

业主代表大会,本小区二级权力机构,主要履行监督、协调职能及表决除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以外的决议事项。

业主委员会,本小区的执行机构。

 

 

第二章  业主的共有权

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金基晓庐  

坐落位置:  杭州市江干区钱潮路68号  

物业类型:  高层住宅  

总建筑面积: 295139.04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庆谐路  

南至:  富春路  

西至:  钱潮路  

北至:  钱江路    

第五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共同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一)单幢建筑物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 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等;

(二)单幢建筑物全体业主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公共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建筑智能系统、娱乐设施等;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小区绿地、花园、文化体育设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统、草坪景观灯、景水系等。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有关规定,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六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一)                           

(二)                           

(三)                           

(四)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 物业的装饰装修

第七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将装修项目、装修部位、装修时间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装修管理服务工作,并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注意事项和有关装修备案等事项书面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期间业主应及时清运装修垃圾、装修材料,需临时占用公共空间的按物业指定地整齐堆放,临时堆放不得超过两天。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垃圾,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自行商议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装修前应向业委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交纳装修保证金1000元,因装修损坏电梯轿厢、楼道墙地面、扶手等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应按原状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若未发公共部位、设备设施的损坏,待装修结束业委会验收全额退还保证金。

第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在装饰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的违章装修材料不得进入物管区域内;

(四)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五)违法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六)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七)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八)违法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九)拆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   

(十)超房屋外立面安装保笼、雨篷、花架、衣架;

(十一)封闭侵占房屋共用部位;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十二)在房屋屋顶、露台、阳台擅自加层建房或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设备;

(十三)占用、损坏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设备

(十四)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住宅房屋装饰装修需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装饰装修前向物业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一)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

(二)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开凿非承重墙体、扩大或移动门窗尺寸、位置。

非住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向物业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二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日常生活造成影响。

(一)装饰装修具体时间规定:

作业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8:00

拆打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二)原则上不允许在节假日进行装修。因特殊情况需要装修,应事先取得相邻业主的同意,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并尽可能缩短装饰装修时间。

(三)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接受物业管理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装修行为。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

第十四条 本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五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十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秩序维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七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物业规划设计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下列约定:   

(一)防盗窗、网安装: 不可以凸出外立面  ;

(二)晒衣架安装:外墙面不得安装,阳台内天花板等安装不得突出外立面;

(三)太阳能热水器、卫星电视接收器原则上不得安装。经必要程序同意安装的 ,不得超出外立面安装,并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四)其他附着物安装:不可以安装;

(五)封闭阳台:北阳台可以封闭,要求统一有序,色调、款式一致,不超出外墙面,经物业审查后报业委会审核方可实施。

(六)不在户内玻璃窗、玻璃门上张贴广告类的标识、企业铭牌等;

(七)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挖沟渠、绿地硬质化以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八)不违规占用消防通道堆放杂物,保证消防楼道的畅通;

(九)自觉做到垃圾分类入桶;

(十)进出装有自动关闭装置的单元门时,使用门禁卡开门,严禁强拉强推,并在使用后随时保持单元门禁关闭;

(十一)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得破坏小区各项设施、设备;采摘花草,进入绿地活动,攀爬树木,往水景中扔杂物,并教育和影响下一代从小养成遵守社会公德,爱护一草一木的文明习惯;

(十二)为保证和谐、安静的小区环境,小区内禁止大声喧哗,包括但不限于拍手、跺脚和播放音乐等有可能影响其他业主休息的行为。在小区内进行晨、晚练以不妨碍其他业主为原则。若进行晨、晚练的业主已构成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休息的权力,则应立即停止;

(十三)禁止高空抛物、倾倒污水

(十四)不得在使用电梯时超载运物,不得在电梯桥箱吸烟,张贴、图画或损坏内壁,电动自行车严禁进入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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