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业主委员会):杭州市都市枫林小区第五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张惠芬
联系电话:13336170012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都市枫林小区9幢104
邮政编码:310022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德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330106566056938Q
法定代表人:马德喜联系电话:0571-88766010
委托代理人:张青利联系电话:15925626488
通讯地址:余杭区良诸十六街区12-1-1101室
邮政编码:311113
经过甲乙双方协商沟通,对《物业服务合同》增加部分补充条款,具体如下:
第一条关于带资投入,乙方承诺:甲方对带资款100万元的使用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和决定权,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方案确定、报价比价、施工单位选择,乙方必须无条件做好监督配合工作。
第二条除个人原因岗位变动之外,乙方须采取措施确保项目经理人员长期的稳定,若有违反,具体处罚依《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第三条电梯维保单位,由甲乙双方沟通决定。
第四条如果员工欠薪罢工,乙方承诺:甲方有权决定提前解除双方协议,提前结束物业服务期,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有关物业管理技术标准、行业规范以及合同,开展各项物业服务活动。若出现侵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利用提供物业服务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的,乙方应赔偿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及他人的损失。经业委会责令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第六条乙方应按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标准(物业服务合同附件六)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若因乙方原因(但设备超过正常使用年限被相关部门责令停用及历史遗留问题除外)造成物业管理区域内重大设施(如:电梯、水箱、水泵、燃气、消防、防盗设施等)瘫痪、停运或被相关部门责令停运的,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乙方擅自占用和改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的用途;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未与甲方协商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也未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的,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在《物业服务合同》执行中,若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1、乙方管理出现严重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员或财产损失,导致甲方有理由判断乙方无履约能力;
2、乙方管理严重失职或不作为,造成物管服务质量严重下降,导致业主大面积投诉;
第九条对于上述第六条至第八条除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外,乙方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或物业服务费用应当在解除合同后1个月内返还给相应业主、物业使用人。
第十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第三人行为造成的损害,乙方有过错的,应按照其过错程度及受害人的损害大小,赔偿受害人相应的损失。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的附件与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2024年月日202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