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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晖府小区管理规约(草案)

杭州市滨江区江晖府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 阅读量:992 2026-10-14 15:46:0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和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订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经征求街道、社区意见后,由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及属地街道、社区关于物业使用的有关要求,坚持党建引领,接受社区党组织对小区工作的指导,按照规划用途合理、安全使用物业,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江晖府小区。

(二)坐落位置:杭州滨江区江晖路与春波交叉口。

(三)物业类型:高层住宅。

(四)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春波南苑;南至:春波南苑;

西至:江晖路;北至:春波路。

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

(五)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3.8988 平方米、物业总建筑面积13.05万平方米。

(六)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92.41平方米,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292.83平方米,坐落:江晖府6幢一层,二层局部;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建筑面积为389.88平方米平方米,坐落:6幢206室  。

(七)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物业管理用房内。

(八)社区用房建筑物面积:1197.08平方米,坐落:江晖府西侧  ,社区养老服务用房320平方米,坐落: 江晖府西侧  。

(九)本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杭州滨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浙江东南未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浙江元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勘测单位:杭州昱通测绘有限公司。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监督共有部分的管理、使用;监督物业保修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共有收入的管理、使用;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六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车位管理费、停车泊位费、公共能耗费等物业服务相关费用,转让物业的,应自觉及时结清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业主应当通过物业服务合同要求物业服务人提供服务及合同内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参照市房产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以下可量化考核指标:(一)公共区域清扫保洁频次及质量标准;(二)绿化养护频次及质量标准;(三)共用设施设备巡检及维修响应时限;(四)安全防范及秩序维护人员配置标准及巡查频次;(五)客户服务电话接听率及投诉处理时限。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服务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八条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服务项目的,其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九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以及本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业主卡、热线电话等方式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物业装饰装修、房屋出租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

第十三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物业规划设计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书面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

第十四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正确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管线铺设、建筑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秩序维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五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明确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和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

(三)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或轿箱门;

(四)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电梯零部件;

(五)携带危险品乘用电梯;

(六)运载电动车辆或其电池;

(七)电梯轿厢内吸烟;

(八)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应当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电梯。

电梯需要进行安全评估和维修、改造、更新,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检验检测机构发出整改通知书的,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外由相关业主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所需费用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可按相关规定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也可由相关业主自行筹集。

第十七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住宅设计规范、标准明确的要求安装空调。有预留空调安装平台或座板的,应当在预留位置安装,不得擅自在外墙、屋面等共有部位另行安装空调外机。无预留安装平台的,空调外机安装位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外机安装支架底部距地面净高不低于2.5米;

(二)外机出风口距相邻住户门、窗、阳台的水平距离不小于3米;

(三)不得安装在相邻住户外墙。

(四)不得在临街建筑物正立面或沿街商铺正门上方安装影响市容的空调外机;

(五)空调冷凝水应当接入专用排水管道或阳台排水系统,不得直接排放至建筑物外墙面或公共通道。

第十八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安全使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

(二)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电动车辆充电;

发现前款行为的,业主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人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消防执法部门。

对违法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的,物业服务人劝阻无效的,可予以清理。

第十九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户内分类和分类投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垃圾厢房、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等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

(二)不得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投放垃圾;

(三)业主私有大件垃圾或废弃家具设施,须及时自行清理或委托第三方清理;

(四)省、市生活垃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如有违反上款行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报告城管执法部门。

第二十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拆除、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

(二)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三)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挖掘房屋地下空间,或者违法改变建筑物外立面;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将配套设施挪作他用;

(五)擅自占用共有部分;

(六)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

(七)擅自将雨污水混接或者在排水总管上接管;

(八)损害管道燃气设施,占用、堵塞、封闭管道设施影响公共安全;

(九)擅自占用绿地,损毁树木、绿化设施;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定期查看安装设置在建筑物、构筑物外的设备、设施或物品,防止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事件。

如发现违反前款行为的,业主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人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进行装饰装修时,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装修企业及其人员应配合物业服务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以及本规约约定,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按照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按要求领取并在入户门外侧显著位置张贴“装修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与施工单位或业主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按要求开展不少于3次的装修现场“扫码巡查”,认真履行劝阻、制止、报告职责;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四)装修人或装修企业可以自行委托清运装修垃圾,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清运。委托物业服务人清运的,清运装修垃圾的起点、清运费用等由委托人与物业服务人自行协商明确;

(五)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施工时间: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8时(拆打时间: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30分至17时30分),法定节假日(包括双休日)及中、高考期间仅允许无噪音施工,其他时段不得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规定时间外进行施工的,应事先取得相邻业主和其他受影响业主的同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后实施,并尽可能缩短施工时间;

(六)不得擅自扩大承重墙、进户门、外墙上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七)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发现物业服务企业等在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装饰装修活动中存在强买强卖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未经公安交警部门审批的非备案车位及地下车库公共区域不得私自停放车辆。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和其他场所设置的车辆临时停放场所、泊位(含无障碍泊位),车辆停放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制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和其他场所设置的车辆临时停放场所、泊位(含无障碍泊位),应符合规划、消防、绿化等部门的相关规定。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指挥。

对车辆停放收费的,按照停车管理制度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向全体业主明示。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与物业服务人另行签订车辆保管协议。

第二十三条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内的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架空层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二)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或将电动自行车搬运(含单独搬运电池)上楼充电;

(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施、器材;

(四)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场所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五)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机动车车辆(含摩托车)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经草拟并征求业主意见后,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2.非机动车行驶、停放、充电等管理:非机动车须停放在指定区域,电动自行车不允进入电梯和楼道;外卖、快递员应配合物业进行身份核实,将车辆停在指定区域,进入小区后物业应在保障外卖、快递员合法权益且维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的前提下,协助提高配送效率;

3.不允许安装防盗窗、网、门、栅、外置式晾衣架;

4.不允许在公共区域和墙面私自安装独立奶箱;

5.不允许随地大小便、破坏花草、树木和共用设施设备,6.不允许擅自在公共区域种植蔬菜、花果,不允许擅自

采摘园区公共绿化的花和果树上的果实,不允许擅自利用公共绿化区域晾晒衣物等其他挪作他用行为;

7.业主在装修时,不得封闭电梯前室及改变原设计的消防通道门,应保持消防门及消防通道的畅通,确保消防安全,不允许在电梯、设备房等地方吸烟;

8.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不能占用公共场地和通道堆放私人杂物。

9.宠物饲养:

①遵守《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饲养宠物必须取得相应证照,并在取得证照后7日内前往物业服务中心备案;

②遛狗时间按照《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遛狗(早上7点之前,晚上7点以后),遛狗必须牵狗绳;

③严禁在小区大堂内及单元门厅内逗留,严禁在地下室、地下车库、架空层遛狗,饲养宠物的业主管理好自家宠物并及时清理自家宠物留在公共区域的粪便,保持环境卫生;

④严禁宠物攀爬、坐卧在大堂及单元大厅、公共休息区沙发桌椅上;

10.会所、健身房、书吧、童玩区禁止吸烟等不文明行为;

11.小区公共的绿地、花园、屋面不可以私自圈地占有;业主取得使用权的绿地,不得毁绿硬化、不得破坏地下的管网、水管,造成损失的由破坏人进行赔偿或按照设计院出具图纸进行恢复;

12.小区水系严禁私自踏入戏水,同时物业服务人应通过设立提示牌、张贴公告等方式尽到提示责任,如仍发生意外,后果由当事人自担。

13.小区严禁高空抛物,若因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13.封闭阳台:由业主大会从以下方案中选择执行:

方案一(全面禁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任何形式的封闭阳台行为。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擅自封闭阳台或改变阳台外立面。

方案二(允许或部分允许):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允许封闭阳台,但应当符合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统一标准或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阳台封闭实施分层分类标准管理,具体根据符合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标准执行。【标准需另附具体方案作为业主大会议题】

违反规约擅自封闭阳台或未按统一标准封闭的,经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人书面催告后30日内未整改的,业主委员会可视情况采取诉讼、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

14.其他:不得私拉电线、高空抛物、违法使用瓶装燃气等。

第五章物业的维修

第二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维修养护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满后的共有部分,由物业服务人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维修养护。

物业服务人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至少每季度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一次全面巡查,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前后应当增加专项检查,巡查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应当书面记录存档,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物业服务人发现外立面存在脱落、坠落等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划定安全警戒区域,并同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六条保修期满90日前,业主委员会应组织业主对物业质量进行全面查验,对存在物业质量问题的,应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实施保修,并做好保修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人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给予适当补偿,相关业主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对共有部分进行维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且单项维修费用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通过召开临时三方会议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有效性意见,社区居民委员会监督事项真实性,业主委员会表决决定维修方案、预算和施工单位比选方案,相关费用在共有收入中先行垫付,业主委员会表决后3日内向业主公告。超过该额度的,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由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服务人提出维修方案后提请业主大会表决。

对专有部位需要维修且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人应向相关及相邻业主和业主委员会说明情况,并在社区或派出所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抢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条因公共利益或者维修养护物业,确需临时占用共有部分或挖掘道路、场地、绿地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事后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一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相关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三十二条人为原因造成共有部分损坏的,由当事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第六章物业的转让、租赁

第三十三条物业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危及物业安全,不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者转租,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住房出租应当遵守居住出租房屋管理有关规定以及相关配套安全标准。

物业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物业出租人应当协同承租人到居住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物业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信息报送公安机关或者告知物业服务人,同时告知承租人主动申报居住登记。

第三十五条业主转让、出租物业或者设立居住权时,应当将管理规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承租人或者居住权人,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转让、出租或者设立居住权情况以及相应通讯联系方式告知物业服务人。

 

第七章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经营用房等物业共有部分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由业主委员会自主经营,所得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并按下列约定分配:

1.用于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共有收入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2.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

3.用于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运行经费;

4.用于物业承接查验的费用;

5.聘请法律顾问、会计等第三方服务单位的费用。

业主共有收入不得以现金、购物卡或实物等方式直接发放给业主。

第三十七条共有收入实行专户管理,遵循全量归集、规范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的,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专门账户,不得以其他组织或个人名义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人代为管理的,以物业管理项目为单位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不得与其他资金合用一个账户。开设账户同时授权开户银行将账户基本信息、收支流水等数据推送至滨江区清廉物业“数智”平台,方便业主查询。至少每半年公示一次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应监督物业服务人落实公示要求。

经营性收益使用按金额履行下列规定:

1.经营性收益单次使用金额在 3万以上到10 万元(含)之间的,开展三方会议,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提交有效性方案,社区现场监督,业主委员会表决决定后方可使用。经营性收益单次使用金额在10 万元以上的,须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2.预算支出1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项目,业主委员会公众号发布采购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等条件下最低价中标。

3.预算支出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项目,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由第三方招标代理通过竞争性磋商形式,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中国政府采购网之一发布,业主委员会公众号同步公告进行采购。

4.预算支出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由第三方招标代理通过公开招标形式,在前款所列网站之一,业主委员会公众号同步公告进行采购。

前述磋商及招标评标环节,由专家、业主委员会成员代表、业主代表成立专门评审小组,专家代表不得少于1/3,业主委员会成员代表不得多于业主代表。业主代表产生办法由业主委员会另行制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人在开设共有收入账户之日起20日内,应配合做好滨江区清廉物业“数智”平台上专户银行流水打通工作,方便业主查询、监督。

第三十九条建立共有收入日常开支联审联签制度,资金支出一般应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小区党组织书记等联签。共有收入单项单次使用金额在5(含)万元以上的,须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后向社区报备,并向全体业主公开;共有收入单项单次使用金额在1(含)万以上-5(不含)万元以下须经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向社区报备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天后,方可使用;共有收入单项单次使用金额在1(不含)万元以下的须经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条共有收入收支情况每1年进行一次审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或中止,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负责财务管理的成员离职,须对共有收入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共有收入委托物业服务人代为管理的,在物业服务人更换时应当对共有收入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涉及大额工程(单项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共有部分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的,应当实施跟踪审计,审计机构对工程预算、施工过程、竣工结算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审计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审计费用从共有收入中列支。

 

 

第八章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主任以外的其他成员负责保管,或委托社区代管;

2.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

3.业主委员会印章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并由半数以上成员书面签名同意后使用;

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印章的,用印无效。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登记簿由印章保管人负责保管,登记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经办)人、用印审批人、盖章人等。

第四十三条印章保管人因辞职或资格终止等原因不再保管印章的,应当在3日内将印章、用印登记簿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指定的保管人员,并填写移交清单。

第四十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全体业主及社会公告,书面报告街道,通知物业服务人、开户银行,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

第四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每半年公布一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时间不少于15日。

 

第九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建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其归集、使用、管理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如需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改造,应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审核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包括维修事项、维修内容、施工单位、工程预算、资金申请额、资金列支范围等,经公示和相关业主投票表决后确定。

投票表决时,涉及地下室等所有权不明确或者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由业主委员会代为履行表决权力。维修费用在地下室、物业用房等相应的房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户中列支。

维修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施工和验收应邀请社区和业主代表全过程监督。

第四十八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息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相关业主应当及时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资金续交的具体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由相关业主按照相关规定表决同意后实施,并在90日内完成资金续交工作。资金续交的方案内容包括:

(一)续交金额。续交金额应保证续交后余额达到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额度。

(二)分摊原则。由相关业主按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续交金额。

(三)资金来源。选择下列第1.2.3.4项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续交资金来源。

1.从共有收入中一次性划转;

2.每年从共有收入中提取50%额度,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金;

3.由相关业主按应分摊的金额续交,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其续交金额从业主共有收入中划转;

4.由物业服务人在收取物业费的同时,代收一定额度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其续交金额从共有收入中划转;

第四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经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审核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人持相关材料向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未选聘物业服务人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向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章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管理规约,违反管理规约的,造成业主物业损害或导致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行组织调解或申请相关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受损业主或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人以下权利:

(一)根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人制定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饲养宠物等相关具体办法,并督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以告知、劝阻、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相关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规约的行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物业服务人可以对公共空间任意堆放的物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清理:

(1)发现侵占公共空间堆放物品的,物业服务人应当首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业主在15日内自行清理,通知应拍照留存;

(2)业主逾期未自行清理的,物业服务人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清理通知,公示期不少于3日,并指定临时存放点;

(3)公示期满仍未清理的,物业服务人有权在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见证下对堆放物品进行清理,搬运至指定临时存放点,并告知相关业主在15日内领取;

(4)逾期未领取的物品,物业服务人可按无主物品处理,处理所得归入共有收入;

(5)清理过程中,物业服务人应当全程拍照或录像留存,制作清理记录;

(6)因清理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堆放物品的业主承担。

2.对于占用消防通道、故意堵塞出入口等严重影响业主公共安全和正常生活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在社区和业主委员会见证下,采用拖车等强制方式消除隐患,业主阻碍的及时报告消防执法部门;

3.擅自搭建在楼顶平台、架空层等共有区域圈占搭建隔断等构筑物的,报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4.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破坏公共设施、绿化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或按原价赔偿;

5.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用移至指定位置;

第五十二条物业服务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经业主委员会书面指出后在合理期限内未整改,或者连续两次物业服务满意度测评结果不合格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区房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可以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是否解聘物业服务人进行表决(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服务人年度履约情况、满意度测评结果、整改记录等记入小区物业管理档案,并作为后续物业服务人选聘、续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十三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的,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交费的,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措施协助物业服务人进行催交:

1、欠费12个月以上或2次以上拒交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开;

2、公开前应书面催告并给予合理异议期;公开内容限于必要范围,例如房号、欠费期间和金额,不得公开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工作单位等个人敏感信息。

第五十四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管理规约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七条本管理规约约定公布公示范围包括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主要出入口、公告栏、房屋门栋以及上传相关平台,公开时间不少于15日。

第五十八条本管理规约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九条业主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提供变更信息。

第六十条本管理规约由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各留存1份(电子版)。业主委员会应在其办公场所及物业服务中心长期公示本管理规约。

第六十一条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本管理规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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