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和省、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全面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镇街、社区和小区党组织的指导监督,建立街道和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三方协同”议事决策和工作推进机制,涉及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续聘等重大事项应报社区党组织批准后决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三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抵制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相应的业主大会名称:
(一)物业名称:阳光绿色雅苑小区。
(二)坐落位置:杭州市临平区乔司街道博卡路18号。
(三)物业类型:住宅。
(四)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红普北路;南至:博卡路;
西至:杭海路城市田园;北至:临平新城;
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
(五)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81905平方米,物业总建筑180473.06平方米。
(六)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369.19平方米,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369.19平方米,坐落:商铺18幢1单元;
(七)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物业管理办公用房(二楼)。
(八)业主大会名称:杭州市临平区阳光绿色雅苑业主大会。
第六条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第七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改选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人,通过政采云或杭州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物业服务人选聘;
(五)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六)筹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业主委员会运行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规则及办法;
(十)使用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共有收入或其他资金,但是在约定的次数和额度限制内的除外;
(十一)确定物业项目管理方式;
(十二)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费标准、公共能耗费分摊方案;
(十三)确定选聘物业服务人方案;
(十四)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十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编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年度运行经费预算;
(十八)审议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制度;
(十九)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临时停车位,制定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制度;
(二十)法律法规或管理规约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上述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布,并于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或临时会议召开7日前将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经镇街、社区审核后向全体业主公示。
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就未公示议题进行表决。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应当使用市房产主管部门建立的业主电子投票系统,对使用业主电子投票系统不便的业主,或要求提供纸质表决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提供纸质表决票。投票期限不少于5日且不超过60日。
第九条业主大会应当定期召开,每年召开1次,召开时间由业委会制定,对以下主要事项进行报告或审议:
(一)报告上一年度物业管理工作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业主共有收入收支情况;
(二)报告上一年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补充、使用情况;
(三)物业管理的其他事项。
定期会议及议题先报社区党组织批准,再按照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流程进行。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相应期限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物业管理紧急情况需要及时处理的,或镇街、社区党组织认为需要召开的,应当立即召开;
(二)区房产主管部门或镇街经调查发现业主大会的决定违反管理规约、本议事规则的,或因其他原因认为有必要并要求召开的,应当在接到正式通知之日起10日内召开;
(三)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且提议事项明确、联系人明确的,应当在核实提议业主人数比例之日起30天内召开;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由镇街向业委会(物管委)提议,在15日内召开业主大会,讨论决定解聘并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事项;
1.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3.在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或属地镇(街道)监督下未明确整改方案且未按要求时间进行整改;
4.不配合、不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镇(街道)监督检查的;
5.对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或属地镇(街道)作出的行政处罚、公开通报等拒不执行、整改的;
6.物业服务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7.严重影响物业服务行业形象、有损业主利益的情况;
8.同一小区同一年度受到3次及以上或同一企业受到5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9.物业管理项目记分达到-30分且物业服务企业整改不到位的;
10.有影响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11.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12.在国家及省、市重大考评工作中存在严重过失,影响考评结果的;
13.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有涉黑涉恶行为的。
(五)发生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职但怠于履职的情形时,由社区牵头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应当申请使用物业保修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但业主委员会怠于履职的;
2.应当续聘、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但业主委员会怠于履职的;
3.其他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职但怠于履职的情形;
(六)提议议题涉及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应在镇街指导下由社区牵头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七)在镇街指导下由社区或由社区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核实。若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社区应当按前款规定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表决,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相关费用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的共有收入或其他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业主提议事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到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书面申请(需有业主本人签名并附产权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后,及时向社区报告,并在社区指导监督下,5日内对提议的业主签名、事由等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前款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表决,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提议不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15日内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向全体业主公布。
提议议题涉及罢免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应当在镇街指导下由社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召开:
(一)起草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内容及相关说明,明确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制定表决票,核实业主身份、人数、专有部分面积等情况;
(二)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以及表决内容和相关说明等应当经社区审核后,在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或者临时会议召开7日前向全体业主公示;
(三)收集汇总业主对于公示内容的意见并回复,公布采纳情况和不采纳的理由,形成最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议题内容并正式公告;
(五)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发放和回收表决票,应在公告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投票工作。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投票工作的,且在书面表决未开箱、电子投票未统计结果情况下,应在镇街、社区指导下决定是否延期并向全体业主公布;
(六)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统计表决结果。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情况应接受镇街、社区的监督;
(七)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5日。
(八)会议监督。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情况须接受镇街或受其委托的社区的监督和指导;业主大会议题及相关流程公布前上报镇街、属地社区,未经镇街或属地社区批准不得随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形式和表决票发放、回收采用以下方法:
(一)电子表决方式;
应当通过市房产主管部门建立的业主电子投票系统进行表决。
(二)纸质表决方式及表决票发放和回收。
1.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固定发放点,由业主自行到发放点领取;不方便自行领取的业主,由业主委员会采用组织工作人员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登门方式发放、回收。
纸质表决与电子表决均应有相对独立不重复并可向全体业主公示的编号,在纸质表决与电子表决方式同时运用情况下,在领取和送达纸质票时,应核对电子投票情况,已通过电子方式表决的,不再发放纸质票(业主要求发放除外)。
使用纸质表决票表决的,表决票和表决票存根等召开业主大会的所有资料应当纳入档案管理。
3.专人送达时,由业主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在表决票发放表上签名;
(三)音像、影像表决方式及表决票发放和回收。
通过音像、影像等方式进行意见记录和表达,以音像、影像资料投票的,音像、影像资料应当有业主本人对具体表决事项的明确意见表达。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表决票认定、统计规则:
(一)计入参与表决的人数与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业主电子投票系统中领取的电子票和送达的纸质票进行统计,但同一人、同一专有部分面积只作一次统计;业主因其他原因采用多种方式投票的,投票结果的认定优先级以电子业主卡投票>现场投票>音像、影像投票。如业主书面明确投票优先级的,则以其书面明确的为准。
(二)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三)纸质票需本人签名,签名因未填写、涂改、字迹不清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投票人业主身份及其意见的,视为无效票,但该张表决票计入参与表决数;
(四)单张表决票中涉及2个(含)以上表决事项的,单个事项表决意见不按表决票规定符号填写的,该单个事项表决意见无效,但不影响其他事项表决意见;纸质票在投票前,对表决意见进行修改的,须在最终选择表决意见处签名;修改处未签名的,视为无效票;
(五)业主对于选项议题选择困难或主观上意愿跟随多数人意见的,可以明确要求跟随大多数,视为其明确的表决意见,其投票权数在所有明确意见的参与表决票唱票完成后计入赞同、反对、弃权中的多数。本条款内容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解释性文件相冲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解释性文件规定的内容为准;
(六)业主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其行使《授权委托书》载明的相关权利。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上须附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房产证复印件,并载明委托事项。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时须出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人签署多份《授权委托书》的,以最后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准。代理人可以接受业主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利,但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委托人数为:同一名业主接受的委托人数不超过3(含)人;同一名非业主使用人接受的委托人数不超过1(含)人。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对某项提议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同一理由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但镇街、社区决定召开或提议的除外。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镇街应当责令其在30日内组织召开;逾期未召开的,由镇街指导业主召开或委托社区组织召开。
第十七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及临时会议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的,按照《全区物业管理第三方服务机构规范化运行指导规程》要求选取第三方服务机构。
第三章 小区党组织
第十八条若小区符合党组织建立条件的,应当及时建立党组织。对尚不具备条件的,由街道、社区以派驻党建指导员的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党的领导。
对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且党组织关系在社区的,及时成立小区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指导帮助业主委员会开展党的工作;对党组织关系不在社区的正式党员,在不改变党组织原有隶属关系、党员原有组织关系基础上,统筹小区内各类组织,整合小区在册党员、非在册党员,以组织纽带加强联动整合。
第十九条发挥业主委员会中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依法推动小区党组织成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支持小区党组织书记和业主委员会主任“一肩挑”。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由5名正式委员和2名候补委员(在满足当选条件下,根据业主大会得票按序产生,无满足当选条件的可缺额)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半数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经社区党组织同意后,可以在任期内改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1.有侵占公共部位、侵占或挪用公共财物、受贿等损害业主公共利益行为的;
2.拒缴或无故拖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煽动其他业主拒缴物业服务费用的;
3.不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或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职责的;
4.组织协调等工作能力与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职责严重不符的。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二楼)。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未达到本议事规则约定人数,但达到法定最低人数要求并且超过约定人数二分之一且为单数的,业主委员会成立。若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出现5至11人之间双数情况的,将得票数最少的一名成员作为候补委员。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制作、保存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三)报告业主委员会履职和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四)拟定物业服务人选聘、续聘、解聘方案,协商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并提请业主大会决定;
(五)与物业服务人订立、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六)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拟定共有部分及共有收入的使用、管理方案,提请业主大会决定;
(八)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九)督促业主交纳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十)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十一)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二)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十三)依法纳税,不虚开增值税发票;
(十四)按照《杭州市物业经营性收支信息公示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由业委会安排专人及时将物业经营性收支项目、金额、摘要等录入经营性收支信息平台,并由业委会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授权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为业主;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是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合法建造、继承等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与建设单位订立买卖合同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并占有的,可以认定为业主。
社区办公用房位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可作为业主代表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参与业主委员会选举。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采用下列办法产生:
1.社区两委推荐;
2.小区党组织推荐;
3.业主自荐;
4.业主联名推荐(需10名或总人数10%以上业主联名)。
5.报名业主人数等于8人时,在经过社区党组织进行资格审核后递交业主大会表决;
6.报名业主人数少于8人时,延长报名时间7天,以达到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如经两次延期报名后仍不足的则进行等额选举;
7.当报名业主人数大于8人时,提请街道和社区对候选人的资格审核把关后采取下列方式产生:
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业委会组织报名候选人互相推选按推选得票高低产生8名候选人(推选工作不得委托他人参与投票,不参与现场投票的视为放弃投票权,但有被选举权),经过初步公示后提交业主大会进行选举;
候选人确定后,在选举日的15日前将候选人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候选人初步公示发布后有候选人退出选举的,按照下述方式处理:
1、缺额人选按照推选时得票高低依次替补;
2、如没有可以递补的候选人,则再次发布业委会候选人报名公告,进行缺额人员的补报名工作;
3、候选人正式公告发布后不允许候选人退出选举,直至备案结束。
4、有候选人退出选举的需要重新对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本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政治素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本人及近亲属不从事物业服务相关工作;
(八)签订竞职承诺、履职承诺和辞职承诺书,积极参加物业行业主管部门、镇街等开展的培训;
(九)设有社区用房的小区应当由社区推荐社区工作人员参选;
(十)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十一)签订竞职承诺、履职承诺和辞职承诺书,积极参加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街道等开展的培训;
(十二)住宅业主参选前一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满6个月以上;
(十三)商业、配套用房业主参选前一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参选业主办公、经营累计满6个月以上;
(十四)没有无故拒缴或拖延缴纳物业服务费、车位管理费及物业企业代收代缴的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或煽动其他业主拒缴上述相关费用的;
其中中国共产党党员在总候选人数中的占比,原则上不低于50%。
第二十六条鼓励和支持业主中的以下人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
(一)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役军人;
(三)社区班子成员、专职社区工作者、小区党组织书记、网格长、楼道长;
(四)具备财务、法律、工程、环境等专业专长的人员;
(五)有经验、有能力、有精力的退休人员。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或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未满三年的;
(三)参加邪教组织等非法活动,或非法组织参与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利用黑恶势力干预小区业主正常工作和生活,道德品质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五)采用不正当手段,阻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正常召开、选举及表决的;
(六)本人及近亲属在物业服务的企业中任职的;
(七)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及时撤销的;
(八)在小区内存在违法违规搭建、装修等行为被执法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尚未整改到位的;
(九)未履行依法纳税义务,涉及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
(十)未按时缴纳物业费的;
(十一)违反房东房屋“十不租”的;
(十二)违反电动车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
(十三)违反消防相关法律法规的;
(十四)主动辞职或被业主大会终止职务的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含候补委员);
(十八)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实行等额或差额选举。如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人数为至多1人。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在正式投票前须经社区党组织资格审查,社区党组织审查通过后报镇街进行各部门资格联审。镇街应向相关部门发函,确认候选人是否存在不合格情形。
第三十条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中的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人数过半数业主同意的候选人,因得票靠后未能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可以当选为候补成员。候补成员任期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的,从候补成员中按照当选时的得票数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后的业主委员会应为单数,并向全体业主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自动递补时,原得票数靠前的候补成员本人书面放弃本次递补的,由其次得票多的候补成员自动递补。
候补成员递补后,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达到法定最低人数要求,但未达到本议事规则约定人数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2个月内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增补,增补后的业主委员会应为单数;递补后,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仍未达到法定最低人数要求或者未超过本议事规则约定的成员总人数二分之一的,本届自行终止,应当重新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二)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已书面向业主委员会或社区提出辞职的;
(四)本人及近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中任职的;
(五)社区指派的工作人员因退休、辞职、调离等不再承担社区相关工作的;
(六)候补成员本人书面放弃递补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业主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违反在竞选期间作出的竞职承诺、履职承诺和辞职承诺书,经镇街约谈和书面整改通知后,仍未组织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九)对于当选后不符合业主委员会条件的业委会成员、候补成员资格镇街具备一票否决权;
(十)违反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曾受过刑事处罚未满三年的;
(十一)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被党纪处分,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未满三年的;
(十二)违反竞选时签订的《承诺书》,被街道和社区公告终止职务的;
(十三)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应将上述成员资格自行终止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时间不少于7日。
第三十三条已当选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或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提议业主大会罢免其职务: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的;
(二)索取、非法收受本项目建设单位、本项目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报酬,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人减免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的;
(三)泄露业主个人信息或者将业主个人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的;
(四)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业主的选票、表决票、书面委托书或者业主签名,冒充业主或者指使他人冒充业主进行电子投票的;
(五)不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移交会计资料的;
(六)不按照规定刻制、使用、移交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的;
(七)不遵守管理规约和本议事规则,不履行成员职责和业主义务,情节严重的;
(八)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九)在选举中有贿赂、胁迫、欺骗等不正当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十)发生第二十四条第(三)、(四)、(五)、(七)、(八)项情形的;
(十一)住宅业主当选之后每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累计未满6个月的;商业、配套用房业主当选之后每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办公、经营累计未满6个月的;
(十四)拒缴或无故拖延缴纳物业服务费、车位管理费及物业企业代收代缴的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或煽动其他业主拒缴上述相关费用的。
(十三)虽请假,但连续三次(或者虽不连续但一年内共计六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十四)一年内累计两次不请假就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被提出罢免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有权向业主大会提出申辩意见,并记录归档。业主委员会应将业主大会关于是否终止上述成员资格的决定向全体业主公布,时间不少于7日。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召开。
(一)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召开;
(二)镇街、社区认为有必要并要求召开的;
(三)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召开的,由提议成员在7日内组织召开;
(四)经小区党组织提议,镇街、社区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候补成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或无正当理由不召集的,由街道、社区指定一名成员召集;
(二)召集人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成员,并邀请社区列席;
(三)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7日前报告社区,并向全体业主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听取社区和业主的意见建议;
(四)召集人应提前3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成员,并邀请物业管理监督小组成员列席;
(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会议召集人说明;
(六)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并签字确认;
(七)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成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八)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决定内容(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以书面形式报告社区,并听取社区的建议后向全体业主公布,时间不少于15日。
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成员领取通讯津贴。
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1名执行秘书和1名财务人员等专职人员,负责协助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和财务工作。
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或同意作出的决定,造成业主或他人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或同意作出的决定(有会议纪要),造成业主或他人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业委会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在业委会决定或者表决时明确反对的除外。
业主委员会成员(一人或多人)擅自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开展活动,给业主或他人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成员本人(一人或多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镇街、社区。由镇街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按规定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或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自行开展换届选举工作的,报名下一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现任成员应当回避换届选举工作。回避后,业主委员会会议无法正常研究换届选举工作的,应当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第六章 续聘、选聘物业服务人
第四十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合同届满3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函告社区党组织要求对选续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函告物业服务人就是否续聘进行协商,物业服务人同意续聘的,以协商一致的合同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协商不一致的,以物业服务人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协商一致但与原物业合同有变更的条款或与物业服务人协商不一致的物业合同条款等内容,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向全体业主说明,供业主表决时参考。
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在60日内作出是否续聘决定。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全体业主公布,时间不少于15日。
第四十四条业主大会决定不续聘或物业服务企业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等,起草具体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包括:
1.拟选聘物业服务人的信用和业绩要求等资格要求;
2.《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方案、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等;
3.候选物业服务企业的产生方式;
4.公开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标准不得低于之前续聘表决时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
5.本小区确定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候选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为业主大会表决确定的物业服务人。
选聘方案应当报告社区并向全体业主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听取社区及业主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及最终选聘方案向全体业主公布,时间不少于7日。
第四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杭州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信息,并根据选聘方案开展报名物业服务人的资格审查及物业服务人资格确认工作,确定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候选物业服务人数量为2家。
第四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候选物业服务人提交业主大会表决。表决结果产生后,应当将选聘结果报告社区,并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全体业主公开,时间不少于15日。
为保证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署《续/选聘物业服务合同》之前,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之相关规定,需要做好小区设施设备承接查验工作,并出具书面承接查验报告书,承接查验费用在《续/选聘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第七章 筹集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行经费
第四十七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行经费(以下简称“运行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但不得超过15万元。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运行经费额度优先从共有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业主共同分摊。
超过管理规约约定额度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二)运行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会议组织召开费用(包含委托第三方协助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费用);
2.日常办公开支费用;
3.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职通讯津贴,正式委员按300元/月/人,候补委员按100元/月/人。
4.聘请工作人员(秘书、会计、顾问、律师等)或专业服务机构(公正、会务、招标代理、查验、监测等)的费用。
5.诉讼费用;
6.小区文体活动费用;
7.其他合理的费用(交通费、通讯费等)。
第四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运行经费账簿,妥善保管收支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按要求进行记账,并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情形进行审计。
第八章档案资料的建立与保管
第四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共有收入收支情况账目、审计情况;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行经费收支情况账目;
(八)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清册;
(九)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十)有关业务往来文件及合同;
(十一)业主的名册;
(十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十三)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十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十五)公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
(十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确认资料;
(十七)管理规约中涉及的承接查验全部资料;
第五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查阅登记制度,登记簿由档案资料管理人员负责保管,登记内容一般包括查阅日期、查阅事由、查阅内容(事项)、查阅人、审批人等。
业主可以查阅与自身直接相关的档案,并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十一条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成员缺额任期终止或任期届满仍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自任期届满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所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和其他资料移交给物业管理委员会;尚未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应当移交社区保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社区与其进行移交。
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职务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7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所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和其他资料。
第九章信息公开
第五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主动向业主公开下列信息:
(一)业主委员会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及分工、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管理规约、本议事规则;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四)物业服务合同;
(五)共有部分的经营出租合同;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运行经费的收支情况;
(七)共有收入筹集、使用、审计等详细情况;
(八)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九)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工程情况;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
(十一)定期接待业主的时间、地点以及咨询投诉电话;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本议事规则的约定,应当向业主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三条公开时间以及期限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约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第四十六条相关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出入口、宣传栏、楼道口等显著位置以及杭州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中进行公开。信息有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重新公开。
第五十五条业主对公开的信息和资料提出异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议事规则经年月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七条本议事规则由业主、业主委员会各自留存1份,业主委员会应在其办公场所长期公布本议事规则。
第五十八条业主大会未能及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本议事规则的约定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因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内终止或物业管理委员会解散,在未产生新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前,暂由社区在街道指导下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相关运行经费依照第四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解释。如本议事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有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