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和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订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根据《议事规则》经征求镇街、社区意见后,由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及属地镇街、社区关于物业使用的有关要求,按照规划用途合理、安全使用物业,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全面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镇街、社区和小区党组织的指导监督,执行党组织作出的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相关的决议。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阳光绿色雅苑小区。
(二)坐落位置:杭州市临平区乔司街道博卡路18号。
(三)物业类型:住宅。
(四)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红普北路;南至:博卡路;
西至:杭海路城市田园;北至:临平新城;
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
(五)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81905平方米,物业总建筑180473.06平方米。
(六)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369.19平方米,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369.19平方米,坐落:商铺18幢1单元。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条镇街、社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监督共有部分的管理、使用;监督物业保修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共有收入的管理、使用;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的引入、退出应当按照《临平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引入退出实施方案》进行。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承接业务合同时,应将年度物业费总价的5%交予镇街作为履约保证。本项目采取方案(二)的形式。
□方案一:缴交履约保证金至镇街指定专管账户。
□方案二:提交银行履约保函至镇街作为保证。
第九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车位管理费、停车泊位费、公共能耗费等物业服务相关费用,转让物业的,应自觉及时结清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第十条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一条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服务项目的,其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乱停车、楼道堆物影响消防通道、堵门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以及本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三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物业装饰装修、房屋出租、电动自行车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
第十六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物业规划设计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书面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
第十七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正确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管线铺设、建筑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秩序维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九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明确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和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
(三)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或轿厢门;
(四)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电梯零部件;
(五)携带危险品乘用电梯;
(六)电瓶车、摩托车、三轮车进入电梯;
(七)电梯内吸烟;
(八)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应当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电梯。
鼓励引入电梯安全管理保险机制,参加“电梯养老”综合保险。
电梯需要进行安全评估和维修、改造、更新,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检验检测机构发出整改通知书的,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外由相关业主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所需费用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可按相关规定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也可由相关业主自行筹集。
第二十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住宅设计规范、标准明确的要求安装空调,安装在统一专门用于安装空调设备的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或接纳空调冷凝水的阳台排水系统,不得在空调设备上增加其他负载,定期对空调设备的安全进行检查和维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空调设备超过设计使用期限的;
(二)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
(三)物业服务人告知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
(四)空调安装、使用过程中(包括冷凝水)对他人生活造成影响或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空调产生噪声超过有关环境噪声标准的,应当停止使用,并采取维修、更新等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第二十一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安全使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
(二)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电动车辆充电;
发现前款行为的,业主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人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消防执法部门。
对违法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的,物业服务人可予以清理移动至合理地点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户内分类和分类投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垃圾箱房、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等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
(二)不得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投放垃圾;不属于生活垃圾的其他垃圾,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不得随便丢弃。
如有违反上款行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报告城管执法部门。
第二十三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拆除、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
(二)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三)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挖掘房屋地下空间,或者违法改变建筑物外立面;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将配套设施挪作他用;
(五)擅自占用共有部分;
(六)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
(七)擅自将雨污水混接或者在排水总管上接管;
(八)损害管道燃气设施,占用、堵塞、封闭管道设施影响公共安全;
(九)擅自占用绿地,损毁树木、绿化设施;
(十)不得将房屋内卧室、起居室、阳台等部位改为卫生间或厨房间,不得改变卫生间、厨房间的原始设计位置;
(十一)不得改变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屋顶等房屋原始设计承重结构;
(十二)如需封包阳台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统一样式、颜色和材质标准进行实施,不得破坏房屋外立面统一、承重结构及防水层。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定期查看安装设置在建筑物、构筑物外的设备、设施或物品,防止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事件。
如发现违反前款行为的,业主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人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进行装饰装修时,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装修企业及其人员应配合物业服务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以及本规约约定,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按照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按要求领取并在入户门外侧显著位置张贴“装修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与施工单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按要求开展不少于3次的装修现场“扫码巡查”,认真履行劝阻、制止、报告职责;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四)装修人或装修企业可以自行委托清运装修垃圾,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清运。委托物业服务人清运的,清运装修垃圾的起点、清运费用等由委托人与物业服务人自行协商明确;
(五)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施工时间:8时至12时、14时至18时(拆打时间:8时30分至11时30分、14时30分至17时30分),法定节假日(包括双休日)及中、高考期间仅允许无噪音施工,其他时段不得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规定时间外进行施工的,应事先取得相邻业主和其他受影响业主的同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委会后实施,并尽可能缩短施工时间;
(六)不得擅自扩大承重墙、进户门、外墙上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七)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发现物业服务企业等在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装饰装修活动中存在强买强卖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未经公安交警部门审批的非备案车位及地下车库公共区域不得私自停放车辆。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和其他场所设置的车辆临时停放场所、泊位(含无障碍泊位),车辆停放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制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和其他场所设置的车辆临时停放场所、泊位(含无障碍泊位),应符合规划、消防、绿化等部门的相关规定。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指挥。
对车辆停放收费的,按照停车管理制度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向全体业主明示。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与物业服务人另行签订车辆保管协议。
第二十六条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内的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二)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施、器材;
(四)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场所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五)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机动车车辆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遵守现行规章制度有序停放、按规定缴费;不得将车辆停放在消防登高台和消防通道、地下车库通道;业主委员会可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制定《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2.非机动车行驶、停放、充电等管理:自行车、电瓶车等车辆不得停放在架空层、门禁口(过道)、楼道、消防通道、小区内公共区域等场所,应按要求停放到非机动车库或物业服务企业指定区域,经物业服务企业规劝不听的乱停放车辆,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报案,对违规停车行为进行处罚和管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禁止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停放。外卖、快递员应配合物业进行身份核实,将车辆停在指定区域,进入小区后物业应在保障外卖、快递员合法权益且维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的前提下,协助提高配送效率;
3.根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每日7点以前及19点以后,养犬业主可以在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下遛犬,小区内按照《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小区不得饲养烈性犬,必须圈(栓)养,不得出户,各类宠物犬必须办理犬证,根据犬类主管部门的通告或书面通知,按期携带犬证和犬只到指定地点接受验审、免疫接种,并到物业登记备案。如犬只异味严重或叫声扰民、影响到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要求犬主带离小区饲养。
犬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遛犬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严禁在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无牵绳遛犬;
(2)严禁在地下车库、非机动车库、一楼架空层、风雨连廊遛犬;
(3)犬只的排泄物应由犬主负责及时清理;
(4)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区域的,应牵好犬绳、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上下班高峰时间,以防止犬只伤及他人。犬只造成人身伤害的,犬主为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将伤者送往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诊治,并依法负担全部医疗费用和损失。
饲养其他宠物的,应比照遵守本条之约定。
4.防盗窗、网、门、栅安装:为提升物业品质,美化小区环境,禁止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安装突出墙体平面的保笼等。
5.晒衣架安装:晾衣架不得超出建筑物外沿来晾晒衣服、被子等,防止衣服等晾晒物及衣架等物品坠落伤人,以此发生的事故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和法律责任。
6.太阳能热水器安装:严禁私自安装热水器;
7.噪声管理: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遵守《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非经业主委员会组织,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产生明显噪声的宣传庆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不得使用音响等产生噪声的用品。饲养宠物的,宠物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产生干扰业主正常生活的噪声。
8.严禁高空抛物、坠物: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不得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不得在建筑物外立面安装、搁置、吊挂物品。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上述规定,导致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9.消防注意事项:
(1)严禁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单元门门口、楼道、地下车库等公共区域使用明火,焚烧纸钱,点蜡烛,点香等迷信活动;
(2)不得违反《浙江省消防条例》,以任何理由损坏、占用消防设施设备及消防安全通道,保证消防通道通畅;
(3)不得在消防通道停放自行车、电瓶车、堆放生活杂物等,或擅自锁闭防火门。业主发现消防设施损坏或有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行为的,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企业;
(4)严禁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搭建喜、丧事等临时设施。
(5)严禁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其他有消防隐患的活动。
10.地下车库管理:地下车库内禁止进行嬉闹玩耍、聚集娱乐、遛宠物等与正常通行、车辆停放无关的行为;
11.严禁所有住户在窗户、阳台、入户门外悬挂、外露八卦镜、符咒、各类风水迷信摆件、反光器物,违者限期拆除,拒不整改的,物业有权上报社区协调处理,产生邻里纠纷由业主承担全部责任。
12.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使用电动车、卡丁车或平衡车等带助力的玩具车的,应由其监护人或监护人指定的人员陪护并负责安全。
第五章物业的维修
第二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维修养护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满后的共有部分,由物业服务人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维修养护。
第二十九条保修期满30日前,业主委员会应组织业主对物业质量进行全面查验,对存在物业质量问题的,应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实施保修,并做好保修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人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给予适当补偿,相关业主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下,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人应向相邻业主和业主委员会说明情况,并在社区或派出所或业委会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抢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因公共利益或者维修养护物业,确需临时占用共有部分或挖掘道路、场地、绿地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事后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三十四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相关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三十五条人为原因造成共有部分损坏的,由当事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第六章物业的转让、租赁
第三十六条业主出租专有的物业区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危及小区安全,不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应遵守以下规定:
1.禁止将违法建筑的房屋出租,不得违规分割占用阳台、厨卫、地下室等作为居住空间。
2.禁止将经鉴定为C、D级的危旧房屋或存在倒塌风险的临时建筑出租。
3.禁止违规改造,不得擅自增设卫生间或厨房间。
4.用于出租的房屋,禁止电气线路私拉乱接,不得装有固定防盗网,影响紧急逃生。房屋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或消防安全的隐患,亦不得出租。
5.禁止将住用房管部门公有房屋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自管房”擅自出租。
6.每个居室人均居住面积不足4平方米,或居住人数超过2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除外)的房屋,禁止出租。
7.出租房屋应当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8.业主委托他人出租的,受托人应当遵守本章的规定对外出租房屋。
第三十七条业主出租的住房出租应当遵守居住出租房屋管理有关规定以及相关配套安全标准,具体要求如下:
1.业主不得随意变更房屋内结构,在不改变房屋功能的前提下,将客厅分隔出一间作为出租使用,内部隔墙应采用防火材料或砖墙至楼板底部,公共疏散通道和楼梯净宽不小于1.1米。
2.应当配备消防设施配备,出租房屋需按每承租户至少配备1具不低于3KG的干粉ABC灭火器,并按每人一套的标准提供逃生口罩、报警哨和手电筒等设备。
3.确保用电安全,房屋内的电气线路应使用金属套管或PVC阻燃套管保护,电表需安装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器。
4.禁止电动摩托车或电动自行车在出租屋内充电,严禁私拉电线、插座,限制使用大功率电器。
5.3层及以上出租房窗户或阳台的金属栅栏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无阻,禁止堆放影响疏散的物品。
6.确保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含12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少于4平方米,且每室实际居住人数不超过2人(法定抚养或赡养关系除外)。
7.物业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物业出租人应当协同承租人到居住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物业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信息报送公安机关、社区、物业服务人,同时告知承租人主动申报居住登记。
8.业主委托他人出租的,受托人应当遵守本章的规定对外出租房屋。
第三十八条业主转让、出租物业或者设立居住权时,应当将管理规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承租人或者居住权人,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转让、出租或者设立居住权情况以及相应通讯联系方式告知物业服务人。
第七章登记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建立外来人员登记管理制度,门岗做好身份核实、信息登记、临时出入管理。登记簿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保管,登记内容包括姓名、到访日期、事由等。
第四十条对外来人员进行分类管理。访客应和业主确认后登记,施工、服务人员应提前在物业备案,领取临时出入证。
第四十一条对于快递员、外卖员人员等“两新”群体,同意此类外来人员电动自行车进入小区,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同意快递员、外卖员的电动自行车进入小区。
设置限速:5km/h以内
规划可行经路线图:(另绘制指引图)
规划可停放电动自行车区域:(另设置公告牌)规划可停放区域为小区指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
第八章 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第四十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经营用房等物业共有部分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由业主委员会自主经营,依法纳税,不得虚开增值税发票。所得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并按下列约定分配使用:
1.用于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共有收入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2.用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和共用设施设备保险;
3.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4.用于委托第三方账务记账费、审计费、法务费、招标代理费,以及水电费等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支出;
5.用于物业承接查验费用。
业主共有收入不得以现金、购物卡或实物等方式直接发放给业主。《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属于物业服务费承担的维修范围,不属于公共收益列支项目。
第四十三条关于共有收入选择以下其一为管理方式:
R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管理;□由镇街、社区或物业服务人代为管理。
第四十四条公共收益管理主体应当定期在住宅小区公告栏、楼道、电梯等醒目位置公布公共资产、资金清单,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审计报告等相关财务报告,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住宅小区公共资产、资金情况和清单每年向全体业主公示1次,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住宅小区项目公共收益情况每季度公示1次,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公示当年第四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时,应一并公示该年度公共收益的全年收支情况。
第四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管理或物业服务人代管共有收入期间应由银行代为记账。
第四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人在开设共有收入账户之日起20日内,应指定专人负责在本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完成开户,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共有收入收支项目、金额、摘要等录入系统,方便业主在电子业主卡上查询、监督。
第四十七条建立共有收入日常开支联审联签制度,资金支出一般应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小区党组织书记等联签。
共有收入单项单次使用金额在15(含)万元以上的,须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后向社区报备,并向全体业主公开;共有收入单项单次使用金额在15(不含)万元以下5万元(含)以上的,经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同意(3/4业主委员会委员同意,且决议方式采取不记名方式投票),形成会议决议后向社区报备,并向全体业主公示7日后,无20%业主提出书面反对意见方可使用。共有收入单项单次使用金额在5(不含)万元以下,经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同意,形成会议决议后向方可使用。
涉及应急维修和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维修费用不设限制和限额,但业委会必须事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涉及工程改造类或采购类项目金额超过壹伍万元的,必须以公开招投标形式确定中标单位。
涉及金额在1万以上5万以下的采购项目,必须有比价程序,报价单位不少于3家,采购项目发起(供应商报名阶段)需在业主公众号发布不少于7天,在同等价格和质量情况下,优先小区业主
1万以下的采购耗材类采购,京东自营或者淘宝自行比价购入即可,提供价格截图和付款记录截图以及发票。
第四十八条共有收入收支情况每一年进行一次审计;业主委员会届满或中止,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负责财务管理的成员离职,须对共有收入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共有收入委托物业服务人代为管理的,在物业服务人更换时应当对共有收入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住宅小区内向全体业主公布,审计费用从共有收入中列支。
第九章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主任以外的其他成员负责保管,或委托社区代管;
2.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
3.业主委员会印章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并由半数以上成员书面签名同意后使用。
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印章的,用印无效。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登记簿由印章保管人负责保管,登记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经办)人、用印审批人、盖章人等。
第五十一条印章保管人因辞职或资格终止等原因不再保管印章的,应当在3日内将印章、用印登记簿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指定的保管人员,并填写移交清单。
第五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全体业主及社会公告,书面报告镇街,通知物业服务人、开户银行,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
第五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每半年公布一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时间不少于15日。
第十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十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建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其归集、使用、管理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如需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改造,应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审核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包括维修事项、维修内容、施工单位、工程预算、资金申请额、资金列支范围等,经公示和相关业主投票表决后确定。
投票表决时,涉及地下室等所有权不明确或者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由业主委员会代为履行表决权力。维修费用在地下室、物业用房等相应的房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户中列支。
维修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施工和验收应社区和业主代表全过程监督。
第五十六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息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相关业主应当及时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资金续交的具体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由相关业主按照相关规定表决同意后实施,并在30日内完成资金续缴工作。资金续缴的方案内容包括:
(一)续交金额。续交金额应保证续交后余额达到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额度。
(二)分摊原则。由相关业主按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续交金额。
(三)资金来源。选择下列第1.2.3.4项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续交资金来源。
1.从共有收入中一次性划转;
2.每年从共有收入中提取额度,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3.由相关业主按应分摊的金额续交,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其续交金额从业主共有收入中划转;
4.由物业服务人在收取物业费的同时,代收一定额度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其续交金额从共有收入中划转;
第五十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委托物业服务人负责实施,实施方案及相关预算等合法程序审议通过后交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审核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人持相关材料向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未选聘物业服务人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向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章承接查验
第五十八条实施承接查验的原有物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房屋产权、物业管理区域周界清晰;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配套齐全,运行正常、功能完好;
3.房屋幢、户编号清晰,并已经民政部门确认;
4.有符合需求的物业服务用房;
5.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已经依法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6.原物业服务人已经依法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进行交接;
7.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九条承接查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在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后10日内,与新物业服务人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包括查验内容、查验方法和查验人员等内容。
2.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在现场查验20日前向新物业服务人移交有关图纸资料及电子档案。新物业服务人应在7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要求的,约定查验时间及有关事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列出需要补充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3.新物业服务人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在镇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依据物业承接查验方案现场查验物业共有部分,形成物业承接查验记录,并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4.承接查验合格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不合格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在30日内或约定期限内返修,并按照规定重新查验。无法返修或返修后重新查验仍不合格的,新物业服务人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签订相关补充协议。
5.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10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新物业服务人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物业共有部分,形成交接记录,并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第六十条原物业服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法退出物业管理项目,并配合开展物业承接查验活动。
第六十一条原有物业承接查验时应移交以下资料:
1.物业管理区域确定材料、规划批准资料、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景观、绿化、水系、地下停车库、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和使用培训等技术资料,包括消防设施合格证,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报告,机电设备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安装和调试报告、保修卡、维保合同(保修协议),新建房屋白蚁预防证明书,人防设备合格证明、检测(验)报告等资料;
3.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邮政、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4.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5.业主购房合同备案范本、业主清(名)册和物业清单;
6.代管的物业管理款项及其他应移交的票据和账册;
7.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资料;
8.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规划和住宅区配套标准建设的车库(位)相关材料;
9.消防设施系统的布置、位置相关图纸、清单及使用说明、操作规程;
10.管理规约;
11.物业服务项目档案资料,包括反映物业服务项目实际情况的图纸资料和技术档案资料,有关设施设备的使用说明、运行情况记录等技术资料;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报告和当年度维修保养记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情况记录等;
12.物业服务收费、停车费等资料,公共能耗分摊办法及收支情况资料,原物业服务人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等所得收益的明细账目和收支情况;
13.由业主交纳、原物业服务人代收的公用水、电费资料;
14.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保协议、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档案;
15.与物业服务和物业经营相关的合同及资料;
16.承接物业服务项目时接收的以及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资料;
17.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六十二条原有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新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或协商解决。
第六十三条物业承接查验的档案资料归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物业的承接查验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被委托的物业服务人保管。
第六十四条物业服务人应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持以下资料向物业服务项目所在镇街备案,并同步在本市物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填报以下信息:
1.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2.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移交资料清单;
3.物业承接查验记录;
4.物业交接记录;
5.其他与物业承接查验有关的资料。
物业服务人应按规定在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后10日内将备案资料在物业管理区域主要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市物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中进行长期公示。
第六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移交材料的,镇街应依据有关规定,督促其及时移交。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管理规约,违反管理规约的,造成业主物业损害或导致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行组织调解或申请相关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受损业主或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第六十七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人以下权利:
(一)根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人制定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等相关具体办法,并督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以告知、劝阻、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相关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规约的行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物业服务人可以清理在公共空间任意堆放的物品,以恢复原状;
2.对于占用消防通道、故意堵塞出入口等严重影响业主公共安全和正常生活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在社区和业主委员会见证下,采用拖车等强制方式消除隐患,相关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六十八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的,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交费的,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合理合法的措施协助物业服务人进行催交:
1.欠费12个月以上或2次以上拒交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开;
2.公开前应书面催告并给予合理异议期;公开内容限于必要范围,例如房号、欠费期间和金额,不得公开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工作单位等个人敏感信息。
第六十九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管理规约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第七十二条本管理规约约定公布公示范围包括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主要出入口、公告栏、房屋门栋以及上传本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公开时间不少于15日。
第七十三条本管理规约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七十四条业主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提供变更信息。
第七十五条本管理规约由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各留存1份。业主委员会应在其办公场所及物业服务中心长期公示本管理规约。
第七十六条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本管理规约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