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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城兰园管理规约(草案)

杭州市拱墅区绿城兰园物业管理委员会 阅读量:978 2026-09-27 09:35:5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和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订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经征求街道(乡镇)、社区意见后,由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及属地街道(乡镇)、社区关于物业使用的有关要求,按照规划用途合理、安全使用物业,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绿城兰园;

(二)坐落位置:杭州市拱墅区潮鸣街道环城北路19号;

(三)物业类型:住宅;

(四)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环城东路;南至:莫衙营;西至:羊千弄;北至:环城北路。

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

 

(五)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4.45万平方米、物业总 建筑面积21.32万平方米。

(六)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1224.57平方米,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484.95平方米,坐落:9-1-203室64.66平方 米、9-1-204室91.4平方米、9-1-205室61.78平方米、9-1-206室 52.27平方米、6-2-101室20.36平方米、6-2-103室14.92平方米、 环城北路27号201室179.56平方米(其中270.11平方米已于2015 年10月与潮鸣街道进行使用权置换);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建筑面积为 739.62平方米,坐落:9-1-1-2室182.99平方米、9-2-1-3室178.17  平方米、6-2-102室232.3平方米、环城北路19号201室146.16平方米。

(七)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环城北路27号201室(绿城兰园6号楼会所西2楼)。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监督共有部分的管理、使用;监督物业保修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共有收入的管理、使用;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六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车位管理费、停车泊位费、公共能耗费等物业服务相关费用,转让物业的,应自觉及时结清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第七条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八条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服务项目的,其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九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以及本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物业装饰装修、房屋出租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

第十三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物业规划设计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书面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

第十四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正确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管线铺设、建筑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秩序维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五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规范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明确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和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

(三)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或轿箱门;

(四)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电梯零部件;

(五)携带危险品乘用电梯;

(六)运载电动车辆或其电池;

(七)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应当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电梯。

电梯需要进行安全评估和维修、改造、更新,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检验检测机构发出整改通知书的,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外由相关业主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所需费用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可按相关规定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也可由相关业主自行筹集。

第十七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住宅设计规范、标准明确的要求安装空调,安装在统一专门用于安装空调设备的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或接纳空调冷凝水的阳台排水系统,不得在空调设备上增加其他负载,定期对空调设备的安全进行检查和维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空调设备超过设计使用期限的;

(二)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

(三)物业服务人告知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

(四)空调安装、使用过程中(包括冷凝水)对他人生活造成影响或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空调产生噪声超过有关环境噪声标准的,应当停止使用,并采取维修、更新等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第十八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安全使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

(二)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电动车辆充电。

发现前款行为的,业主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人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消防执法部门。

对违法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的,物业服务人可予以清理。

第十九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户内分类和分类投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垃圾厢房、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等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

(二)不得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投放垃圾。

如有违反上款行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报告城管执法部门。

第二十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拆除、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

(二)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三)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挖掘房屋地下空间,或者违法改变建筑物外立面;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将配套设施挪作他用;

(五)擅自占用共有部分;

(六)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

(七)擅自将雨污水混接或者在排水总管上接管;

(八)损害管道燃气设施,占用、堵塞、封闭管道设施影响公共安全;

(九)擅自占用绿地,损毁树木、绿化设施;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定期查看安装设置在建筑物、构筑物外的设备、设施或物品,防止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事件。

如发现违反前款行为的,业主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人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进行装饰装修时,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装修企业及其人员应配合物业服务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以及本规约约定,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按照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按要求领取并在入户门外侧显著位置张贴“装修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与施工单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按要求开展不少于3次的装修现场“扫码巡查”,认真履行劝阻、制止、报告职责;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四)装修人或装修企业可以自行委托清运装修垃圾,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清运。委托物业服务人清运的,清运装修垃圾的起点、清运费用等由委托人与物业服务人自行协商明确;

(五)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按规定时间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规定时间外进行施工的,应事先取得相邻业主的同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后实施,并尽可能缩短施工时间;

(六)参照《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七)不得擅自扩大承重墙、进户门、外墙上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八)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发现物业服务企业等在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装饰装修活动中存在强买强卖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未经公安交警部门审批的非备案车位及地下车库公共区域不得私自停放车辆。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和其他场所设置的车辆临时停放场所、泊位(含无障碍泊位),车辆停放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制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和其他场所设置的车辆临时停放场所、泊位(含无障碍泊位),应符合规划、消防、绿化等部门的相关规定。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指挥。

对车辆停放收费的,按照停车管理制度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向全体业主明示。

第二十三条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内的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二)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施、器材;

(四)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场所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五)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机动车车辆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

2.非机动车行驶、停放、充电等管理:非机动车按序行驶、按规定停放,绿化带、小区内部道路禁止停放电瓶车,共享单车、共享电瓶车禁入小区。电动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电池不允进入电梯和楼道;

3.不允许在公共区域和墙面私自安装独立奶箱;

4.不允许随地大小便、破坏花草、树木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允许擅自在公共区域种植蔬菜、花果,不允许擅自采摘园区公共绿化的花和果树上的果实,不允许擅自利用公共绿化区域晾晒衣物等其他挪作他用行为;

5.业主在装修时,不得封闭电梯前室及改变原设计的消防通道门,应保持消防门及消防通道的畅通,确保消防安全,不允许在电梯、设备房等地方抽烟;

6.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不能占用公共场地和通道堆放私人杂物。

7.宠物饲养:

①遵守《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饲养宠物必须取得相应证照,并去物业服务中心备案;

②遛狗时间按照杭州市城管制定时间和地点遛狗(早上7点之前,晚上7点以后),遛狗必须牵狗绳;

③饲养宠物的业主管理好自家宠物并及时清理自家宠物留在公共区域的粪便,保持环境卫生;

8.小区公共的绿地、花园、屋面不可以私自圈地占有;业主取得使用权的绿地,不得毁绿硬化、不得破坏地下的管网、水管,造成损失的由破坏人进行赔偿或按照设计院出具图纸进行恢复;

9、小区严禁高空抛物,这是违法行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品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赔偿。

10.网约配送员管理制度

①网约配送员的管理统一登记,实行实名+手机号+平台备案(小哥码)。

②进出路线管控,电动车(平衡车)禁止进入园区,网约配送员仅可从园区访客专用通道进出,业主自助门禁严禁尾随进入。

③配送电动车有序停放在大门两侧的非机动车专用停车区,严禁占用消防通道、人行道、车行道。

④需网约配送员逐单配送上楼,服务中心不提供外卖代收、暂存服务。

⑤网约配送员若出现车辆乱停乱放、在园区内大声喧哗、扰民等不文明行为,首次违规予以口头警告并记录备案。

⑥网约配送员严禁尾随业主、强行闯岗进入园区,一经业主投诉或现场发现,物业服务人将立即核实情况并报警处理,同时将违规人员信息反馈至所属外卖平台。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人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将上述行为人及其行为在公示栏中予以公示,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如造成损失的,由业主承担修复、赔偿的责任。

第五章物业的维修

第二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维修养护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满后的共有部分,由物业服务人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维修养护。

第二十六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人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给予适当补偿,相关业主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下,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人应向相邻业主和业主委员会说明情况,并在社区或派出所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抢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因公共利益或者维修养护物业,确需临时占用共有部分或挖掘道路、场地、绿地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事后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三十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相关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三十一条人为原因造成共有部分损坏的,由当事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第六章物业的转让、租赁

第三十二条业主将房屋、车位、储藏室等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危及物业安全,不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者转租,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住房出租应当遵守居住出租房屋管理有关规定以及相关配套安全标准。

物业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物业出租人应当协同承租人到居住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物业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并且向物业服务人登记备案,同时告知承租人主动申报居住登记。

车位、储藏室单独出售、出租,因性质为小区公建配套设施且小区封闭式管理,物业出租人应当自出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信息向物业服务人登记备案。

第三十四条业主转让、出租物业或者设立居住权时,应当将管理规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承租人或者居住权人,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转让、出租或者设立居住权情况以及相应通讯联系方式向物业服务人登记备案。

 

第七章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经营用房、地下131个临时停车位以及地上25个临时停车位、快递室、场地租赁费、其他广告费等物业共有部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由业主委员会自主经营,所得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并按下列约定分配:

1.用于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共有收入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2.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

3、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审计费、律师费。

业主共有收入不得以现金、购物卡或实物等方式直接发放给业主。

第三十六条共有收入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账户入账,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且至少每季度公示一次收支流水明细账目。

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在开设共有收入账户之日起20日内,应指定专人负责在本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完成开户,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共有收入收支项目、金额、摘要明细(收支单位、收支项目详细)等录入系统,方便业主查询、监督。

第三十八条经营性收益使用决策

公共收益支出实行分层决策、全程留痕机制,所有支出的留痕归档率必须达到100%,以备年度审计。

1、资金防拆分原则

严禁拆分事项:在一个财务年度内,严禁将“同一事项”人为拆分以规避大额审批流程。

示例:如小区涉及多台电梯换新或整体大修,必须作为一个整体事项立项,不得按区、按栋分批拆分审批。

2、资金使用阶梯化审批权限与流程

2.1单次单项使用业主共有收入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半数以上同意后向全体业主公示后方可执行;

2.2单次单项使用业主共有收入金额在5-15万元的(不含15万元),由业主委员会会议表决全体通过报社区审核后,向全体业主公示7日、公示期无10%业主联名反对的方可使用;

2.3.单次单项使用业主共有收入金额在15万元(含)以上的,需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九条共有收入收支审计及查询

一、审计部分

1.1共有收入收支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审计;

1.2业主委员会届满或中止,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负责财务管理的成员离职,须对共有收入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1.3专项审计,经10%以上业主同意,对专项支出存疑时,可以申请专项审计。

1.4审计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公示,审计费用从共有收入中列支。

二、日常查账:

2.1业主凭不动产权证+ 身份证,可查阅公共收益专户流水及对应原始凭证(合同/发票/回单/验收单),可拍照、摘抄,不限次数;

2.2百分之十(10%)以上业主联名,可对特定事项要求启动专项审计;同一事项已经审计且无新证据、新发现的,十二(12)个月内不得再次以相同理由要求审计;同一自然年度内业主联名启动的专项审计不超过两(2)次,超出部分依议事规则相关程序办理。联名审计应当有明确事项和理由,管理方应在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审计。

三、查账内容包括:

3.1会计原始凭证:发票、收据、付款单据、工程合同付款附件、银行回单、报销单据。

3.2记账凭证:会计做的分录凭证。

3.3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公共收益台账、工程账、现金、银行存款账)。

3.4财务报表:月度、季度、年度报表,资产负债表、收支表。

四、业主凭不动产权证+ 身份证,有权查阅小区招标相关流程资料、对应议题的业委会会议纪要等共有事务档案,业委会应当在约定期限内予以安排,涉及他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四十条信息公开

管理方应当通过电子业主卡(主渠道)、小区微信公众号、短信、业主群公告、物业管理区域出入口及公告栏张贴等渠道公开信息,确保业主能够知悉。涉及业主大会表决事项的,其通知与送达程序依《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

一、公共事务电子公示平台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并运营本小区统一官方电子公示平台(如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作为公共事务统一电子公示窗口。公众号主体认证信息(企业/社会组织法人认证)、账号所有权及管理权限归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所有,账号绑定的手机号、安全邮箱及密码由业委会主任或指定委员保管,换届或人员变动时须于3日内完成完整移交与主体信息更名(如涉及)。

下列材料应当自形成、收到或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按法定时限同步推送至公众号,永久留存并开放全文检索:

(一)业主大会相关

1. 业主大会会议通知、议题说明、表决票样式;

2. 业主大会表决结果、统计明细及有效票汇总;

3.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决议正式文本;

4. 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

(二)业主委员会相关

1. 业委会会议纪要及决议(会后5日内);

2. 业委会成员名单、分工、联系方式、回避情形;

3. 维修资金、公共收益、工作经费收支凭证及发票影像(每季至少一次,单次支出金额超过5000元的须随附凭证);

4. 物业服务人履约考核记录、整改通知及回复;

5. 审计报告(含公共收益、维修资金及工作经费专项审计)。

(三)其他法定应公示事项。

公众号日常编辑、排版、推送等技术性操作,业主委员会可授权物业服务人具体执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人的公众号运维工作负有指导、监督职责,物业服务人应当服从业委会的管理要求。授权执行不改变以下内容管理责任:

1. 内容提供与真实性保障: 公示所需原始资料由业委会负责整理并提供。物业服务人仅依据业委会书面(或留痕电子凭证)提供的材料进行发布,不得自行添加、删减或修改实质内容。业委会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 发布审核: 所有公示内容须经业委会主任或指定委员在专用审核凭证上签字或通过指定电子渠道留痕确认后,方可交由物业服务人发布。

3. 保密与信息安全: 物业服务人接触到的业主个人信息、内部讨论记录等未经业委会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披露;公示敏感信息(如房号、电话、车牌等)时必须进行脱敏处理(如隐去身份证件号、手机号中段数字等),不得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

4. 撤回与更正: 已发布内容存在错误的,业委会有权要求立即撤回或更正。更正内容须注明撤回原因及变更对齐说明,原发布痕迹及更正记录应存档备查。

物业服务人未按业委会要求执行公众号运维工作,或擅自发布、篡改公示内容的,业委会有权终止授权,并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约定追究责任。给业主或业委会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线下公示栏同步保留,公众号公示不替代法定线下公示义务。线上线下公示内容不一致的,以按法定程序作出的书面文本及法定线下公示内容为准。

二、下列事项应当公示:年度预算方案及其执行情况、超预算事项及补救说明、共有收入与维修资金收支、大额及中额支出的立项、预算、验收情况、印章使用情况等。

三、公示期限依本规约相关规定及法律法规执行。

四、财务公开细度

管理方应当于每月十日前公示上一月度共有收入、维修资金收支明细,包括日期、事项、收款方、金额、用途及凭证编号。

五、收支明细应当同步录入本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凭证归档备查,业主依议事规则及本规约查阅。月度公示的明细表是年度审计的核查依据。

六、管理方拒不按时公示或提供凭证的,业主可要求启动专项审计,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章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主任以外的其他成员负责保管,或委托社区代管;

2.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

3.业主委员会印章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并由半数以上成员书面签名同意后使用。

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印章的,用印无效。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登记簿由印章保管人负责保管,登记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经办)人、用印审批人、盖章人等。

第四十三条印章保管人因辞职或资格终止等原因不再保管印章的,应当在3日内将印章、用印登记簿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指定的保管人员,并填写移交清单。

第四十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全体业主及社会公告,书面报告街道(乡镇),通知物业服务人、开户银行,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

第四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每季公布公示一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时间不少于15日。

 

第九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建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其归集、使用、管理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如需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改造,应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审核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包括维修事项、维修内容、施工单位、工程预算、资金申请额、资金列支范围等,经公示和相关业主投票表决后确定。

投票表决时,涉及地下室等所有权不明确或者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由业主委员会代为履行表决权力。维修费用在地下室、物业用房等相应的房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户中列支。

维修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施工和验收应邀请社区和业主代表全过程监督。

第四十八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息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相关业主应当及时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资金续交的具体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由相关业主按照相关规定表决同意后实施,并在90日内完成资金续交工作。资金续交的方案内容包括:

(一)续交金额。续交金额应保证续交后余额达到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额度。

(二)分摊原则。由相关业主按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续交金额。

(三)资金来源。选择下列第(可多选1、2、3)项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续交资金来源。

1.从共有收入中一次性划转;

2.每年从共有收入中提取30%额度,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金;

3.由相关业主按应分摊的金额续交,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其续交金额从业主共有收入中划转;

4.由物业服务人在收取物业费的同时,代收一定额度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其续交金额从共有收入中划转。

第四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金额权限参考本规约第三十八条内容(权限一致),由物业服务人持相关材料向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未选聘物业服务人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向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章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管理规约,违反管理规约的,造成业主物业损害或导致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行组织调解或申请相关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受损业主或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人以下权利:

(一)根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人制定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等相关具体办法,并督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以告知、劝阻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相关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规约的行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物业服务人可以清理在公共空间任意堆放的物品,以恢复原状;

2.对于占用消防通道、故意堵塞出入口等严重影响业主公共安全和正常生活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在社区和业主委员会见证下,采用拖车等强制方式消除隐患;

3.物业服务人可以联合社区、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将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违规违约行为告知其所在工作单位,由其单位协助劝导、责令改正、消除影响,违规违约人是党员的,同时告知其所在党组织。

第五十二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的,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逾期12个月以上仍不交费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协助物业服务人进行催交,且业主需承担缴纳非业主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

第五十三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管理规约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五条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管理方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公共收益支出违反本规约及业主大会决议擅自支出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业主有权依法请求撤销该支出决定;造成损失的,相关决策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管理方、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违反本规约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不实的: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业主可要求管理方启动专项审计,费用由违规方承担;

(二)拆分规避程序、超额度支出的:超出部分不予支付;已支付的双倍返还至共有收入账户;

(三)将物业费应覆盖成本转嫁共有收入或维修资金的:全额退还至相应账户并赔偿损失;

(四)拒不配合业主查账或提供凭证的:管理方不得办理该笔支出的付款手续,业主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参与小区经营性活动谋利的:所得收益归入共有收入,并承担赔偿责任;

(六)挪用、侵占共有收入或维修资金的:立即追回,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二、业主救济途径:

(一)向业主大会提出撤销、追责;

(二)向街道办事处、房产主管部门投诉;

(三)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及本规约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违规决定(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四)对违规支出拒付、追回。

三、涉及物业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依物业服务合同相应条款执行。

本规约为集中追责条款,所称"依本规约处理",均指依本规约内容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八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约定公布公示范围包括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主要出入口、公告栏、房屋门栋以及上传本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公开时间不少于15日。

第五十九条本管理规约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第六十条业主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提供变更信息。

第六十一条本管理规约由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各留存1份。业主委员会应在其办公场所及物业服务中心长期公示本管理规约。

第六十二条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本管理规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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